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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历史辩证法中的正义思想

2021-04-15魏传光

甘肃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权辩证法正义

魏传光

(暨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632)

提要: 回答“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这一问题的合理打开方式是阐释清楚“马克思是如何理解正义的”。社会历史辩证法是马克思理解正义概念的原初语境,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正义阐释与正义建构都蕴含着社会历史辩证法的运用。社会历史辩证法具有多重维度,通过维度之一的自由辩证法可以清楚透视马克思多次批判法权正义,根本原因在于法权正义无法实现马克思所追求的个性自由、自由全面发展等人类解放的历史任务;通过维度之二的范畴辩证法可以深刻理解马克思阐释正义的范式革命,不同于“观念的建构”的正义观,马克思通过财产所有权、生产方式、资本、劳动等政治经济学范畴,阐释了正义是社会物质关系的产物的观点;透过维度之三的劳动辩证法可以把握住马克思在具有历史规定性的劳动概念的基础之上将正义原则的辩证运动过程历史化,建构了历史性、多层级的正义思想。通过社会历史辩证法的三维透视,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正义思想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如何理解马克思正义思想,尤其是回应“塔克-伍德命题”间接提出的“马克思反对正义”的挑战?这既需要文本依据,更需要辩证法的介入。实际上,在许多场合,马克思都把辩证法当作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也建构了一系列辩证法的范畴体系(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目的就是透过繁杂的社会现象探寻历史的深层结构,寻找社会发展规律①。马克思对正义原则多样性的把握,以及对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历史叙事学批判都运用了辩证法,包括马克思一直强调所有的物质经济过程及其蕴含其中的正义观念都是在一定的、历史的和特殊的社会形式下完成的思想,也是一种辩证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辩证法构成了马克思阐释正义概念的原初语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辩证法的解读,能够更好地阐释清楚马克思正义思想,澄清“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这一问题。“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上之所以言人人殊,聚讼纷纭,也与他们“去辩证法”的选择相关②。基于这样的理解,本文分别从马克思社会历史辩证法的三个维度(自由辩证法、范畴辩证法、劳动辩证法)展开,分析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阐释与建构。

一、以自由辩证法透视马克思的正义批判

不得不承认,在正义问题上,马克思似乎有两种形象。一种是人们朴素直觉中手持正义之剑、身披正义盔甲、怒视资本主义的战士形象;另一种是鄙斥正义理想、抱怨正义神话,同时并没有给予资本主义以正义谴责的“反(非)正义”形象。尤其是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1]379论断,学者更是建构了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马克思正义形象。当然,马克思的正义批判实质上是对法权正义的批判,而不是一般性的反对正义,这一点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法权正义作为一种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所表达出来的司法意义上的正义观念,强调自由、平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声称提供了对“权利”和“义务”加以界定的“客观”原则(如私有财产权、自由契约、人身独立),并且强调独立于特定的党派和局部利益之外,具有普遍的效力,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当然,法权正义还声称自己建立的一套正义框架能够有效地支配社会关系,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体的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结合。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批判法权正义呢?

我们知道,马克思一开始就致力于一种自由理想,后来将这种理想在未来的实现称为人类的解放。英国学者卢卡斯认为之所以在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上存在“似是而非的矛盾”,原因在于马克思认为法权“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2]41。尽管“权利”在受到尊重的时候,有助于保证自由,但马克思“充其量是常常以一种矛盾的态度来对待资产阶级自由的实现的”[3]。而之所以“矛盾”,在于马克思视法权正义保证的只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只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带来的只能是政治自由,而不是人类解放意义上的自由。可见,除了法权正义的一般性缺陷外③,马克思对法权正义的批判还与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劳动与自由的辩证法有关。由于正义与自由相互共筑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双重尺度,皆为马克思审视人类社会发展状况的视角,而且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控制着生产条件的资本通过否定雇佣劳动者实现他们自身目的的条件,从而剥夺了他们的积极自由。因而弥合马克思分裂的正义形象,客观地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批判,需要借助马克思自由辩证法的视角。

马克思常常批判作为洛克式或康德式变体范式的、处于自由主义传统核心的法权正义,深层原因可以回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关于自由辩证法的经典表述中去理解。在《手稿》中,根据自由(对自然必然性和社会支配的克服)在每一个阶段的实现程度,马克思描述了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三个社会阶段的特征,形成了自由辩证法。马克思认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4]52根据自由辩证法,通过对象化活动和社会个人的交互作用,自由经过这些阶段都有增长,但也存在着空洞自由、抽象自由到具体自由的发展变化。前两个阶段,自由或劳动活动只是表现为实现财富的手段,而第三个阶段才表现为自身的目的。在马克思的自由辩证法中,辩证法就是对自由的追求,自由价值观是辩证法的核心,去除对自由的限制,让自由出场是辩证法的价值取向,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最终达到普遍的人类自由是自由的最高层次。

当然,这仅仅是对马克思自由辩证法抽象的、一般性的理解。实际上,马克思的自由辩证法具有很强的历史具体性和现实性,那就是通过对“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的分析,思考如何在现实社会领域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压迫性的统治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阶段,虽然“各个人看起来似乎独立地(这种独立一般只不过是错觉,确切些说,可叫做——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自由地互相接触并在这种自由中互相交换”[4]58,但这种自由在自由劳动中只拥有形式。由于人的独立性取决于物的依赖性,所以个体可以自由地出售他/她的劳动,但不能自由地不出售劳动,换而言之,为了获取生存资料,个体不得不出售劳动,而只要出售劳动,就必须要依赖于客观的交换制度和资本。所以,这个阶段的自由只是一种抽象自由或片面自由,甚至当劳动者自由地把劳动力出售给资本时,“劳动者的抽象自由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即资本的客观体系对劳动的支配”[5]118。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虽然通过丰富的生产为克服自然必然性提供了条件,但从抽象自由走向具体自由,需要克服社会支配,获得普遍的社会关系以及发展人的多方面能力。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马克思的确认为自由的实现需要正义,但法权正义却无法解决资本主义条件下异化与剥削的社会关系,因而不能真正促进人的自由的实现。

法权正义强调“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6]195。的确,在交换过程中,交换主体双方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也都把对方当作对他或她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的人来看待,他们之间交互性地交换相等的价值。但问题是,支配性的社会关系并不发生在交换领域,只强调交换领域的自由平等,并不能解决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为资本这种站在他们之上并剥削他们的客观力量所支配这一物的依赖性的中心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剥削与异化的社会关系发生在资本主义生产领域④,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必然导致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不交换就可以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形成资本主义的剥削。同时,在生产领域劳动者也会把自己的劳动产品理解为属于资本家的,形成资本主义的异化。

应该讲,法权正义的确构成了交换领域自由平等交换的规范,如果资本主义批判的火力点集中在资本主义没有践行法权正义,或者资本主义侵犯工人的权利所以是不公正的等方面,既不公允,也无意义。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非正义发生在生产领域,而交换领域的法权正义,由于无法触及资本主义的内核只具有形式正义,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矫正无法产生任何合理的强制力。正如刘森林教授理解的那样,“仅仅呼救平等的对话、不上升到利益分析和制度层面高度上的批判,辩证法就还不能从形而上落到形而下的实践与生活”[7]。马克思认为,如果人们仅仅是局限于观察法权正义所规定的交换领域的形式自由和抽象平等,就看不到生产领域中的具体的不自由、不正义这些深层的社会现实。因而马克思非常警惕从法权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谴责,正如詹姆逊所言,“无论如何,在为资本主义‘说好话’(作为不断革命和创新的资本主义)和‘说坏话’(作为剥削和统治的资本主义)之间进行选择,其实都是一个政治选择,而不是逻辑或科学的选择”[8]。因此,马克思深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提出由于资本主义被商品形式的两种维度的辩证法所建构而导致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对法权正义的批判不应是资本主义批判的重点,需要转向生产的正义性重构,在生产领域完成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批判。这样才能让人们认识清楚,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普遍的人类正义的物质基础,但它创造这种基础的方式只不过是不断将这种正义践踏于脚下,实质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还只是一种虔诚的愿望。这也正如马克思所表达的:“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6]202

根据法权正义原则,资本家由于遵循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法和交换法,所以攫取未付酬劳动、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并不是对法权正义的违背,而是对法权正义的遵循。但现实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权正义所规定的劳动者能够自由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的原则发生了“辩证的转变”,即自由协商的劳动交换转变为强制劳动,“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实质是“财产权和边沁”。法权正义只是规定了人们自由平等交换的权利,这样虽然有助于建构一种雇佣自由劳动力的自由市场体系,从而以早前的社会形态无法企及的速度积累生产资料,但具体自由的实现需要社会成员平等使用实现自由所需条件之一的生产资料以及平等参与社会决策。更为关键的是,法权正义并不反对甚至保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在马克思看来,这就从根本上否定实现积极自由的条件的平等使用权。显然,对于致力于个性自由、自由全面发展等具体自由实现的马克思而言,由于法权正义无法承担这样的历史任务,必须在批判法权正义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更高层级的正义类型,以保证个人追求自由的真正的人类需要得到满足。

二、以范畴辩证法理解马克思的正义阐释

虽然马克思并没有系统地阐述正义概念,但只要我们不拘泥于“正义”词语本身,而是以更宽阔的视野,把正义与马克思所展开的资本主义批判和共产主义构想关联起来,不难发现,马克思那里确实存在一个整体性的、结构性的正义范畴,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认为的那样,正义范畴“产生于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说明、对劳动的论述以及他的自由概念”[5]124。马克思是通过社会经济诸范畴的体系阐释正义概念的,正义概念是与财产、阶级、异化与剥削等概念相联系的。实际上,我们应该把马克思社会批判的诸多概念整合到他的正义范畴之中,运用范畴辩证法理解马克思对正义的阐释以及正义本身的逻辑。

虽然马克思曾说过,“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9],但整体上看,马克思并没有完全抛弃黑格尔的范畴辩证法,而是在对世界发展规律的描述和阐释层面给予了有限继承。马克思的范畴辩证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现为:现实的人—生产活动—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在《资本论》中表现为:商品—价值—劳动—剩余价值—资本—阶级。与自由辩证法不同,马克思的范畴辩证法强调范畴以体系性的方式内在联系着,而不必然与它们在历史上出现的顺序相一致。范畴辩证法强调的是叙述的清晰次序,它关注总体,并通过体系化的方式用内在联系着的诸范畴理解总体。

同样,对于正义,马克思也是通过诸范畴的辩证观点分析整体而阐释的,这种整体性表现为强调正义要素的内在关系,即一个事物与另外一个事物内在相关,可以说,马克思通过融入丰富内涵的关系以达到阐释正义更全面深刻的规定性。诸如马克思既通过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方式、雇佣劳动等这些经济基础范畴来说明作为上层建筑观念的正义,又通过宗教、道德、哲学等平行的上层建筑观念来阐释正义。事实上,为了更好地说明正义概念的整体性和关系性,马克思运用范畴辩证法阐释了正义的内在关系结构。

与马克思对资本的叙述逻辑一样,其对正义的阐释也遵循了从简单到最复杂、从最表层到最深层,从抽象到具体的范畴辩证法。我们知道,在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确立的过程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诸多意识形态(包括正义观念在内)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尽管一开始马克思也是通过“人本主义”寻找“普遍性”正义,基于人类尊严探寻“善”的正义,并没有进入实践层面展开关于正义问题的“资本批判”,但通过《1844年经济学手稿》和《神圣家族》认识的深化,马克思后来就很少使用“道德的”或“伦理的”这些抽象术语来修饰对正义的评价性判断,而是更多地使用“异化”“贫穷”“不幸”“奴役”等更具体的评价性术语来表述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马克思已经彻底摆脱了从人类天性、生命自由、个人意志等抽象原则入手理解正义的范式,提出正义必须由社会的经济结构和规律来解释。应该说,这时马克思已经明确了阐释正义问题的理论平台和建筑基石。理论平台主要有劳动分工、所有制形式,建筑基石主要有现实的个人、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产活动及其实践等[10]。随着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运用剩余价值理论深度剖析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把正义概念推进到“资本主义正义”层面,标志着马克思对正义的阐释从抽象逐渐上升到了具体,反映了马克思认识到了,只有抓住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秘密,才能将正义真实描述和阐释出来。

马克思不太关心正义的原始形态,而是保持正义观念的流动性,将重心放在资本主义这个一定的、历史的和特殊的社会形式下分析正义,在日益复杂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规约正义的理解方式,尤其是借助异化、剥削与拜物教等概念阐释资本主义社会颠倒而疯狂的非正义机制。在马克思看来,在辩证的观点上,正义的含义是不断变化的,正义总体图景中每一个要素的意义都不可能在起点就被具体地确定下来,当正义的结构性要素前进到更复杂、更具体的关系时,其原初内涵也必然会转化为更高的规定性。马克思对正义的阐释大多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为基础的资产阶级这个具体社会而展开的,对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进行叙述,从高度抽象的原初概念叙述到资本主义越发具体的层面。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正义观念完全从属于现代经济学,它是资本本身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观念生成。因此,马克思利用范畴辩证法对“资本主义正义观念”进行解构和批判,并在解构和批判中阐释正义。

具体来讲,马克思的正义阐释是与财产所有权、生产方式、交换、生产、资本、雇佣劳动、阶级、异化、剥削等这些政治经济学概念联系在一起,它们都处于正义系统的范畴辩证法中,但这些概念并不是一种线性关系,而是围绕财产所有权这个核心概念展开的。围绕财产权,马克思首先分析了雇佣工人是如何通过一定的财产形式而处于与资本的非正义关系之中的,接着论述了生产活动如何与财产结合成整体的,并通过财产形式与支配形式的联系分析了交换领域的正义与生产领域的非正义存在着悖论,继而正面提出正义的社会需要一种适当的财产形式或控制生产条件的形式。

马克思首先提出,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了人的地位,具备了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天地,但由于工人除了劳动能力之处没有其他可交换的财产,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他只能自由地签订契约出售这种能力,“把他的生命表现当作他自己谋生的手段来让渡”[6]249。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提出自由工人“是资本本身生成的前提,并且更是资本本身存在的前提”[11]。由于没有财产权,工人的活动与生存所需要的客观生产条件都属于资本,而资本要利用这一条件实现资本再生产和资本积累。资本是自我增值的价值,增值不是来自贱卖贵卖,而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但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澄清这一问题,而是先说明了“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6]195,即私有财产的权利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现,它要求平等对待的抽象正义,所以非正义问题不能在平等为基础的交换领域内展开。但由于交换价值主导使用价值,资本形成了形式与内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颠倒的疏远结构,导致了“价值的独立化”,当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嵌入价值形式之中时,就遮蔽了资本主义非正义实质。为了揭开由遮蔽产生的迷雾,马克思深入资本的生产领域。在马克思看来,资本要把自身的概念变成现实,必须进入生产并将那种活动纳入自身循环内部,因为只有这样,资本才能产生剩余。在生产领域,呈现了与交换关系性质相反的特征,“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6]202。

之所以生产领域呈现出不同于交换领域的非正义景象,关键在于资本家利用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获得了对工人劳动活动的支配权和创造价值活动的控制权,而劳动自身的能力可以生产出比它再生产自身所花费的价值更多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资本家获得了这个超额的或剩余的价值,这种剩余价值为资本的增值服务,反过来又增加了对活劳动的支配。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而同他相对立。他把劳动作为生产财富的力量转让出去;而资本把劳动作为这种力量据为己有。”[6]266马克思认为在生产领域进行的资本增值的过程,从劳动主体的角度看,实际上是异化过程,即劳动者生产了作为其统治力量的资本,从资本的角度看,这个过程也是剥削过程,即资本在没有交换的情况下对他人劳动的占有。

通过以上诸范畴的说明,马克思提出了资本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化、系统化的控制模式的观念,而对资本主义正义的阐释也必须在这一模式中理解。在其中,劳动力依赖于资本拥有包括土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在内的生产力,并被资本需要的雇佣劳动制度所控制。因此,对正义的理解,必须基于资本与雇佣工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看清楚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异化与剥削实质上是一种不自由、不平等也是不公正的社会关系。

可见,马克思通过范畴辩证法展开的正义阐释范式既不同于古典正义范式也不同于自由主义正义范式,而是一种政治经济学范式。根据这种范式,马克思转换了定义正义的传统术语。这种阐释范式是一种具体的范式,或者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说教,这是马克思通过范畴辩证法阐释正义的重要特点,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抽象正义有助于掩盖包含在特定社会形式中的具体的非正义,从而弱化社会批判的效果。马克思认为正义观念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生产方式,正义概念的结构性变迁是真实的历史运动过程,抽象的正义观念无法解释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实际上,也只有通过财产所有权、生产方式、交换、生产、资本、雇佣劳动、阶级、异化、剥削等这些政治经济学概念,才能透过交换中的形式自由和抽象平等的表象,廓清资本主义生产领域中的具体的不自由、不平等和不正义的深层社会现实。也正是通过范畴辩证法,马克思提出了私有财产在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意义上是与正义不相容的。

三、以劳动辩证法把握马克思的正义建构

马克思在对正义批判与阐释的基础上也建构了自己的正义思想,只不过与古典正义思想和自由主义正义思想不同,马克思建构的是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而“劳动辩证法”是理解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建构的恰当视角。之所以这样断定,除了一般的理由,即劳动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实践方式,人的劳动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发展,“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2]196,更为核心的原因在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所具有的历史特定性质进行了重点批判。如果说马克思通过范畴辩证法把正义奠基于经济基础与物质生产之上进行阐释,那么,马克思通过劳动辩证法则建构了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马克思那里没有分析历史的正义方法,但是具有建构正义的历史方法,劳动辩证法能够清晰地映显出马克思关于正义是一种社会历史性现象的观念。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从本质上看是对资本主义劳动的批判,而不是从一般劳动的立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资本主义劳动具有历史独特性,并规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社会关系的性质,而资本主义劳动的历史特殊形式及奠基其基础之上的正义原则,都会随着对这一社会形态的废除而一并废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之所以产生根据所谓“自然性”和“亲和性”把资本主义正义原则打扮成“永恒正义”和“永恒真理”的观念,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用超历史的“劳动”概念并仅仅依据分配方式来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而这种“自然性”“永恒性”背后则是“普遍性”,隐藏着资本主义的自我吹嘘与自我欺骗,隐藏着资本主义社会秩序中特定阶层的特殊利益。对于把资本主义劳动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即一种有目的社会活动的观念,马克思是反对的,在他看来,构造价值的劳动并不是一种超历史的、存在所有社会形态中的劳动,这时的社会劳动具有二重性,其中价值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的特定形式而存在。由于价值是一种具有历史特殊性的财富与社会关系形式,所以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不仅反映了生产力,还包括生产关系,并被包括价值、资本在内的社会关系形式所模铸。由此可以讲,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关于劳动一般特性的理论,而是对作为一种特殊财富形式的价值的历史特性的分析。

根据劳动辩证法,马克思给予了劳动以历史性理解,并批判了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劳动没有历史差异性,不同的只是社会分配与管理方式这样的观点。诸如在穆勒那里,生产与劳动是自然规律和“物理真理”,分配才是“人间制度的事情”,而根据劳动的超历史的理解方式,容易超历史的建构社会,把社会批判的重心引向影响“劳动”的分配方式。实际上,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本身就是统治的基础,而不仅仅是统治与剥削的对象,个人从属于生产,即他们为社会劳动所统治。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个人从属于像命运一样存在于他们之外的社会生产;但社会生产并不从属于把这种生产当做共同财富来对待的个人。”[4]53对资本主义劳动历史独特性基础的分析,使得马克思比同时代的人更加清楚地看到,资本主义是一个抽象的、非个人的统治体系,与早先的社会形态相比,人们显得更独立了,但事实上却臣属于一种社会统治体系。

可见,在马克思这里,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型,具有历史的特征,而对于正义的理解,马克思也同样认为应当遵循劳动辩证法,认识清楚正义的历史特征,而根据劳动辩证法,正义“不是从人们‘头脑中挤出来’的自己的观念的斗争中产生的”,而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产生的互相斗争中产生”[12],正义观念产生的条件不是人类所固有的,而是历史地决定的。因此,正义观念的建构必须奠基于劳动辩证法,不能把某一历史阶段的正义原则作为对所有社会现象合法解释的一部分,作为判断历史的超验尺度,更不能作为评价性理论的基础。所谓“永恒正义”,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假设,根据正义观念来解释社会的经济结构和规律、用道德原则解释经济现象,这样本末倒置的思维必然会陷入“永恒性”的幻想之中。这样的理解方式,是历史感缺乏的表现,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不仅不是永恒的,反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和弊端,使得它带有暂时的、过渡的性质。

事实上,马克思没有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为一种哲学体系来认识,而是认为需要将历史哲学强加给历史的尺度,还给历史本身,因此劳动辩证法在马克思那里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与历史分析的方法。马克思运用劳动辩证法来思考正义问题,主张应该将一个时代的正义观念归还给那个时代,并通过那个时代自己去理解它。这样,劳动辩证法可以用来建构历史中的各种正义观念,并在历史的内容中抵达判断这种正义观念的客观性基础。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不是以“理念”为中介的“精神”或“意识”的运动,而任何“理念”和价值原则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看,不存在任何劳动过程中都遵循的正义类型,资本主义劳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正义原则的特殊规定。历史不是正义观念或正义理性自身的实现,正义观念只不过是社会的劳动形态形成所经历的长期历史过程的结果,而“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13]。严格地讲,黑格尔也具有关于正义的历史解释,同样也认为正义是历史的境况和现代特有的现象,但相对于黑格尔,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为历史性增加了现实和物质的维度。因此,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正义建构是基于“一种生产方式不断被另一种生产方式所取代”而展开的,正义观念是物质生产水平和社会劳动方式而生产出来的社会关系的抽象,社会关系不是永恒的,正义观念也必然是历史的和暂时的。可见,马克思并没有为批判“永恒正义”寻求一个“超验”的基础,更没有在现存社会秩序之外寻求绝对的正义标准,这也是马克思超越黑格尔历史观念的地方。

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正义的建构是通过劳动辩证法等方式将“正义”概念植根于物质需求的经验之中和实验观察的潜能之中的。以这样的方式,马克思得出了历史不是永恒理念实现自身的要素,而是理念的创造者,依据“永恒正义”的观念,历史不可能被正确地阐释,依据历史性原则,正义观念才有可能合理建构。为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基于劳动辩证法建构正义思想,用之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把资本主义正义原则作为一种非历史的本质形式或自然形式,提出坚持正义的历史性建构,追溯正义产生的社会历史,尤其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起源史”[4]138-139。

另外,从劳动辩证法的角度,马克思还提出正义与劳动解放之间的关系,即高阶正义的实现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物质生产方式和人们的劳动方式。雇佣劳动这些外在强制劳动由于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雇佣劳动必然要走向“真正自由的劳动”,即“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1]928。符合资本主义劳动方式的正义原则仅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只能是某种暂时的、趋向灭亡的原则,具有有限的历史效力。“当一种以资本作为主客体的生产方式为另一种以生产者的自觉、自由的联合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所取代时”[14],资本主义正义原则就无效了。超越资本主义劳动方式的高级阶段,“群众的剩余劳动不再是一般财富发展的条件……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立的形式”[4]197,一种更高级的正义原则就会出现。以此为出发点,马克思提出了更高级正义的实现条件,诸如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劳动、生产资料的共同控制等等。这样,新的可支配的自由时间不再被转变为创造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时间,每个人可以利用自由时间来实现他的能力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根据劳动辩证法在具有历史规定性的劳动概念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历史性的正义思想,将正义原则的辩证运动过程历史化了。基于这样的思考,马克思提出了超越按资分配法权正义的正义类型,即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马克思对按劳分配正义类型的建构是非常谨慎的,基础是经济取向而不是思辨取向,即物质条件和社会生活的经济组织是特定的历史时期正义原则建构的前提条件。所以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是一个脱胎于资本主义并带有资本主义各种问题和局限的社会,对正义的建构必须注意过渡的问题,在低级阶段虽然工资不是平等主义,而是取决于生产,由个人贡献所决定,但奠定工资差别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平等主义的,保留了财产权的与作为消费对象的商品相关的资产阶级因素,这时“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原则”[15]434,按劳分配“不可能考虑每个个体的独特性和他的具体需求与需要”[16]。当然,马克思认为虽然分配遵循的仍然是等价值交换的个人贡献原则,但这时“原则和实践已不再互相矛盾”[15]434,换言之,这是真正的等价物交换,而不是仅仅理论上的等价物交换。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更大增长,尤其是经济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将会带来正义的增长——尽管并不总是直线的增长,生成更高阶的正义原则,这就是马克思建构的按需分配。

结 语

把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分成自由辩证法、范畴辩证法和劳动辩证法三个维度,并不是一种完备的分类,三种辩证法形态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排斥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整体。通过社会历史辩证法,马克思比较清晰地阐释了自己的正义思想,概括地讲,马克思认为正义规范是社会的、历史的,正义原则会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迁,必须超出法权正义的狭隘眼界,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来理解正义。不同于以往的正义观念,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范式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实现方式是工人阶级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主义认为通过自由辩证法的维度,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自由与解放”是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核心追求,它包含着“福利和幸福”的自然价值,它期望异化的克服和人的本质的实现,以及希冀创造出和谐的社会关系,而法权正义无法担当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目标,反而可能会成为一种意识形态迷雾,所以在文本中,马克思多次批判法权正义的形式性、抽象性与虚幻性。但是马克思是把法权正义作为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和反映来批判的,“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7],认为它是为阶级利益服务的,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要批判和解构所有正义或正义一般。

而通过范畴辩证法,马克思依据整体性和关系性的理解,阐释了正义看起来好像一种自然权利,但事实上是社会物质关系的产物,是创造的,而“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1]877,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阐释正义的目的不仅是用来谴责资本主义的,也是用来理解和解释资本及其发展的。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人类赋予物质以形式并在世界中实现自身的活动,但在资本主义体系中生产资料所有权被集中在少数私人手中,这就导致了雇佣工人失去了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控制,他们既与劳动对象也与劳动活动相异化,为了废除异化劳动,建立在资本主义劳动基础之上的正义原则也必须实现历史性变换,人类经由按劳分配原则的过渡,进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所主导的共产主义社会。

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正义并不居于核心位置,但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正义思想是透视、理解、把握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窗口,所以我们有理由重视对“马克思反对正义”观念的批判,并重构马克思正义思想,推进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中国化。

注 释:

①本文认同复旦大学俞吾金教授提出的观点,即对于马克思来说,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核心的、不断发展着的“社会历史”是合理的辩证法的真正的载体,马克思主张的是“社会历史辩证法”。见俞吾金:《实践与自由》,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1页。

②分析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反对辩证法。在一些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辩证法是一种混乱的逻辑,是一种“迷雾”和变戏法。见李义天、张霄主编:《传承与坐标: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访谈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20年版,第125页;李佃来主编:《马克思与正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版,第328页。

③马克思批判法权正义的原因主要有:法权正义不是评判社会制度的主要标准;法权正义只是形式的正义;法权正义是一种意识形态,会误导无产者远离根本的革命目标;等等。见魏传光:《马克思正义批判的思想逻辑》,《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④资本主义社会是如何在生产领域制造出非正义的问题,见魏传光:《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生产性”重构及其指向》,《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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