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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未成年人司法之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探究

2021-04-14姚学宁

当代青年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司法量表犯罪

姚学宁

(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

一、探究缘由和相关理论

综观全球诸多法域的未成年人司法,其核心职责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与其风险等级及需求相称的惩戒决策以及针对性的矫治,而履行这一职责的关键性前提是配以精准化、科学性的风险需求评估机制。作为被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在内的全球诸多法域广泛适用的前置性评估工具,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旨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的可能性予以衡量与评定等级,因其高效度、规范化而贯穿于未成年人司法始终,涵盖逮捕、起诉、最初裁决、缓刑或少年法庭的接纳、审前拘留、处置或矫正等各个环节,为警官、检察官、法官、狱警、矫正人员以及司法社工等诸多相关人员提供了案件分类筛选、裁决、处置以及矫正的科学性依据。[1]

与起步较早的域外相比,风险需求评估量表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尚属空白之境,但近年来司法环境业已孕育出可移植的土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破土而出,一方面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之适用构筑出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保障,另一方面该制度深陷实务发展掣肘之中,亦亟需配套工具的攻坚辅助。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自立法确立到实务适用,最为凸显的问题在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而致使实务中欠缺可操作性。究其实质,该问题归结于对“调查什么”与“如何整合调查信息”两大事项并未纳入统一规范化轨道。现今我国适用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表格均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这一笼统条款而拟定,调查内容欠缺规范化的具体指标性因子,致使各地囊括细化项目纷繁不一,通过社会调查收集到涉罪未成年人诸多相关信息,如何赋予不同信息以差异性影响权重以最终评定风险等级及需求是核心环节。我国调查信息整合尚处于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人员主观性综合判断状态,导致“同样信息不同判断”的差异性问题。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无疑可成为有效的破冰工具,其基于犯罪学理论且历经实证研究检验,囊括了构成内容的影响因子和赋值加总规则机制,与攻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两大瓶颈逐一契合。

风险需求评估量表的相关理论有生命历程理论和低自我控制理论。生命历程理论归属于犯罪发展学派,有效地解释了影响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的风险因子。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随年龄变化而呈现曲线波动状态,在其身心发育不成熟的青春期初期迅速上升,在青春期后期达到高峰,最终伴随发育成熟、升学、就业或结婚等重要事件而下降直至停止。[2]涉罪未成年人被进一步细化为“持续性罪犯”和“青春期限定性罪犯”两大类别。前者相较于后者只占涉罪未成年人整体人数的较小比例,但其所实施的犯罪次数却远高于后者。[3]厘清未成年人犯罪之影响因子,将有助于锁定再犯风险更高的持续性罪犯。首次犯罪的年龄及犯罪史是预测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的强有力指标性因子,诸多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将其列入共性风险因子。

低自我控制理论亦称一般犯罪理论,常被广泛适用于解释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的原因。其主张一个人的犯罪倾向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在儿童时期就已基本形成的低自我控制能力。[4]实证研究验证,该模式为涉罪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提供了相应的预测指标性风险因子。首先,低自我控制是生命早期形成的一种个人特征,增加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和再犯行为的倾向性,这一点与生命历程理论相通;其次,低自我控制亦与家庭因子密切相关,父母教养方式不一致或与父母依恋程度低会引发未成年人社交过程功能失调,[5]最后,低自我控制的未成年人不喜欢纪律、监督或其他约束的环境,将自身与包括学校与社区在内的社会网络隔离开来,与不良同辈交往,[6]增加了持续犯罪的风险。

二、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概述

(一)滥觞与发展

溯及风险需求评估量表的前世今生,其最初是为评估成年犯而研发的。[7]20世纪70年代之前,以成年犯为评估对象研发的风险需求量表被直接援引到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予以适用。[8]但处于身心尚未成熟阶段的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存有较大的差异性,适用同一量表时显现出水土不服的错位效果。一方面,以成年罪犯为评估对象的风险需求量表中涉及伦理的影响因子并不太适用于未成年人,例如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因子;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所处环境迥异于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太相关的父母监护、学校监管和不良同辈接触等特别社会背景因子并未纳入评估量表。

第一代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主要为未成年人司法从业人员对涉罪未成年犯的印象主义的主观评估工具,第二代、第三代与第四代量表均是基于诸项风险因子对再犯风险预测能力的结构化评估量表。第二代量表偏向由诸如犯罪记录等静态风险因子,第三代量表集合静态与动态风险因子于一体,而第四代量表则不仅囊括静态与动态在内的风险因子,还包括保护因子,在评估风险等级的同时,亦为后续针对性矫正对策提供了指引性依据。[9]研发至今,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的效度性与精确性历经实证研究反复验证。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预测再犯的关键性评估工具,其利用率近年来得以大幅度提升。

(二)量表构成

虽然之前有研究对28种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工具通过荟萃分析研究其效度的差异性[10],但其量表的构成因子统一分为两大类两小类。两大类指风险因子和保护因子,前者一般被界定为加剧未成年人再犯风险的影响性预测因子。[11]风险因子是评估未成年人再犯之高风险、中风险与低风险的正向加号项。风险因子根据是否随时间发生变化而细化分为两小类,即静态风险因子和动态风险因子,而此类术语在实证研究与司法实务中被广泛援引。具体而言,静态风险因子系指可预测未成年人再犯风险的无法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因素[12],通常为未成年人本身具有的历史特征,典型的如初犯年龄或犯罪史等,其具有不可变动性;而动态风险因子系指预测未成年人再犯风险的可随时间与环境波动而有所改变的影响因素[13],该因子可随自身成长抑或借由外部影响而发生变化,例如未成年人的不良家庭关系、滥用药物或与不良朋辈交往等。

相较于已经形成共识的风险因子,保护因子之概念界定较为混乱。一些实证研究将保护因子定义为风险因子的相反影响因素,[14]亦有研究将其定义为可减缓再犯可能性且与风险因子分离的独立因素[15],概念界定的核心差异性在于对保护因子的运行方式的不同认定。保护因子主要有两种运作方式:其一为直接保护因子,即通过促进涉罪未成年人的亲社会行为(例如父母加强对其监管)来降低其再犯可能性,类似于再生与修复的生物性机制;其二为缓冲保护因子,通过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克服与对抗现有的风险因子,从而减缓存在风险因子的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再犯的可能性。[16]

(三)共性因子

回溯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之衍变史,所涵盖的因子数量呈现跃升式增加之态势,量表最初由不到12个较为单一的静态风险因子组成,直至现今已包含42到150个多项风险因子与保护因子。[17]诸多风险需求评估量表的构成存有共性的预测因子。

综观被广泛适用的诸多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就其共性因子之性质而言,所有的风险评估工具基本上均包含有静态风险因子,大部分量表亦包含动态风险因子,而只有相对较少的量表将保护因子纳入。这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目前诸法域对于保护因子纳入量表与否尚属探索与试点的阶段。而就其共性因子之种类而言,其基本上均先于结果出现且以特定的方式与再犯风险相关,即可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环境域内和环境域之间同时发生,并且常常以累积的方式发挥作用,而所谓的环境域内和环境域之间的影响因子一般会涉及多个“内化”与“外化”维度,如人格特质、犯罪历史、家庭、学校社区、同辈等社会性影响因子等。[18]

三、代表性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

虽然同为涉罪未成年人这一风险群体,但亦存有财产犯罪与暴力犯罪、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等诸多分别,不同犯罪类型或程度对应的风险等级亦不同,所采用的风险需求评估量表也不同。在全球诸多法域中,以下2种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

(一)未成年人服务水平及案例管理评估量表

作为全球法域范围内首批被广泛适用的风险评估工具之一,未成年人服务水平及案例管理评估量表(Youth Level of Service/Case Management Inventory,以下简称YLS/CMI量表)于2002年开发,2011年,添加融入了性别和文化敏感的风险公式。YLS/CMI量表以“风险—需求—反应”模式(Risk–Needs–Responsivity Model,以下简称RNR模式)为基础,评估过程秉承三项原则:其一,风险原则,即应与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水平成比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更密集的干预;其二,需求原则,即应特定于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干预需求;其三,反应原则,即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的干预决定应考虑可能影响干预反应的个人罪犯特征。[19]YLS / CMI量表的构成因子相较于一般未成年人评估量表的共性因子涵盖的范畴更为广泛,其除了对静态风险因子和动态风险因子的度量,亦包括与服务需求相关的因子。

基于反复实证研究的验证,YLS / CMI量表由专业化、标准化的42项风险因子构成,从8个犯罪领域维度细分:先前和当前的犯罪、家庭环境及教养方式、教育与就业、同伴关系、药物滥用、休闲娱乐、人格特征和犯罪态度。这8个维度的分量表即对应于RNR模型的8个犯罪基因域,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每项风险因子“是否”的两极式选项赋值0分或1分,采用精算方法对所有项目进行分数累加,最终根据累积分数评定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包括低风险(0~8分)、中风险(9~22分)、高风险(23~34分)和特高风险(35~42分)[20]。除了构建评估风险因子以评定涉罪未成年人再犯风险等级以外,YLS / CMI量表还设置一个便于案例规划的摘要工作表,用于记录干预目标和指导社区监督。YLS / CMI量表使用多维度动态风险因子列表,可用于预测涉罪未成年人的一般犯罪以及再犯风险,侧重于确定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源性需求。相较于其他量表,YLS / CMI量表的一大优势在于它为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提供了单独的评估性规范,并且实证研究亦显示其对男性未成年人风险预测的效度要高于对女性未成年人的预测。[21]

YLS / CMI量表采用合并累积风险因子的计分规则,是基于精算的客观评估性工具,对于实务操作的评估人员而言,其并未留存自由裁量权的余地。这样风险等级判定可在某种程度达到一定的规范化、统一化与标准化,但针对具体案件有关的影响因子或可成为微调涉罪未成年人风险等级的附加项目。

(二)未成年人暴力风险之结构性评估量表

未成年人暴力风险之结构性评估量表(Structured Assessment of Violence Risk in Youth,以下简称SAVRY量表)最初是基于评估未成年人暴力风险之目的而专门开发的。随后诸多实证研究证明其在预测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暴力和非暴力犯罪在内的不同形式的一般再犯方面具有很高的准确性。[22]SAVRY量表不仅包含结构化的静态和动态风险因子,亦囊括保护因子以及相应的干预措施。更为关键的是,该量表在结构化风险因子评估的基础上,可结合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判断最终得出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水平评估结果。

SAVRY量表较之于YLS / CMI量表,涵盖项目更为健全,由30项评估因子构成。其中,24个风险因子的评估项目并非在RNR模型界定的特定范畴内开发的,而是基于汇总诸多犯罪学实证研究所验证的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相关风险因子衍生而来,因子项目主要由3个犯罪领域组成:10项历史风险因子(例如先前暴力史、学业成绩差等),6项社会环境风险因子(例如同伴犯罪、缺乏支持等),8项个人特质风险因子(例如冲动、消极态度和低同理心等)。所有风险因子根据严重程度被分别赋分为0、1或2三分制。剩下6项包括亲社会参与和强有力社会支持等在内的保护因子则被分为存在或不存在,分别对应的分值为0分与1分,在量表里加入可能减轻未成年人风险的保护因子亦是其不同于其他大多数量表的独特之处。

与采用精算方法的YLS / CMI量表相比,SAVRY量表并非直接通过对总风险评分来确定风险等级,而是采用更为复合性的结构化专业判断的评估方法。SAVRY量表采用个案针对性管理的方法,同时融合了结构化的精算方法与专业判断,对评估人员的实务操作要求更为高阶,不仅要衡量是否存在风险因子项目,还要考虑每个因子与个案的相关性,极大地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从业人员依据所有风险与保护因子做出明智的评估,有助于后续的干预和管理决策。在诸多未成年人风险评估量表中,SAVRY量表被验证具有最为强劲的预测效度。考虑到涉罪未成年人身处认知、情感和人际关系剧烈变化的敏感青春期,SAVRY量表和YLS / CMI量表均要通过每6个月对动态或可变风险因子进行重新评估来更新之前的评估结果以实现动态性的精准化。

四、攻坚与借鉴之道

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在内的全球诸多法域采用的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无论是具有代表性的SAVRY量表与YLS/ CMI量表,抑或是其他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均历经循证的实证研究和司法实务之反复验证,是行之有效性的评估工具。虽然我国与域外存有无可避免的文化差异性,但得益于循证实践评估机制所存有的 “理性化”与“非意识形态性”[23],其在一定程度上攻克了前文所述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之“调查什么”与“如何整合调查信息”两大难以践行的实务性瓶颈问题。我国社会或可考虑借鉴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的构成因子,将其共性影响因子作为调查内容具体指标性因子;可采用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的赋值加总分值评定等级机制,构建起类似的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信息因子整合评估机制。此外,我国亦可考虑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整个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即融合精算统计量表与结构化专业判断量表的科学性评估之优势,将未成年人风险需求评估量表广泛适用于包括逮捕、立案、起诉、审判以及矫正等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以其专业性和针对性,为促使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和矫治效果最大化提供可供参考的借鉴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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