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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益众筹现存法律问题调查研究

2021-04-12邬喜益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11期
关键词:支持者众筹慈善

邬喜益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时下,国内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催生了网络公益众筹这一新型慈善模式,各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面对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重大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短期内筹钱难的问题。但冷静观其自身发展利弊,对于网络公益众筹这一新兴事物而言,一方面,凭借其高效、透明、低门槛的特点,该慈善模式深受国内民众认可;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其存在高度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特点,该慈善模式容易成为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从而引发广大民众对其的质疑,影响其发展[1]。基于此,对目前我国网络公益众筹领域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 调查研究概况

为了研究目前我国网络公益众筹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收集、阅读和整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采取了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的形式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了实地调研。为了尽量获得全面、具体、客观的调查结果,笔者对访谈对象和问题进行了分类,并针对该调查结果进行了综合研究,提出了本研究课题,借此对网络公益众筹现存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1.1 调查研究方法

在通过访谈进行调查研究时,有目的性地选取了网络公益众筹项目发起人、网络公益众筹项目支持者、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管理人员、高校学生、法院工作人员、律师等作为访谈对象,以了解不同主体对网络公益众筹现存问题的看法。

在通过问卷调查进行调查研究时,向宁波高校教师、学生群体了发放问卷,以了解网络公益众筹相关基本情况以及当下困境。问题设置上以封闭式问题为主、开放式问题为辅。

最后,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提出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2 调查结果概况

本次问卷调查一共派发了问卷200份,有效回收186份,有效回收率约为93%。186位被调查者中,教师有25名,占比约13.4%;学生有161名,占比约86.6%。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八成的被调查者均参与过不同平台的网络公益众筹。从网络公益众筹存在的问题来看,数据显示不少受访者对网络公益众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存有疑虑;大部分受访者勾选了“未在公益众筹项目完成后收到回馈”;将近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众筹资金去向不够透明,具体明细有待进一步公开。此外,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网络公益众筹存在这些漏洞的原因是当下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

访谈结果与问卷调查结果呈现了一定的一致性。比如,不论是项目的发起人、支持者,还是平台管理人员,都或多或少地被质疑过或遇到过项目信息不真实的问题。他们大多认为当下网络公益众筹项目监管难度较大,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以及监管缺位有很大关系。法院工作人员、律师、高校学生等也表示,针对网络公益众筹,急需出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监管制度对其进行规制。

2 网络公益众筹现存法律问题分析

2.1 网络公益众筹法律适用边界模糊

网络公益众筹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该适用哪部法律,是当下我国在该领域面临的首要难题。目前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慈善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三者的选择适用上,因为从外在形式上看,网络公益众筹与商业金融众筹、网络募捐三者的筹资过程具有较高相似性[2]。若从目的性的角度去考虑,商业金融众筹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性,从理论上来说与网络公益众筹有较大的区别。但关键难点在于网络公益众筹模式融合了互联网、商业金融、公益三者的特点于一身,导致实践中对网络公益众筹、商业金融众筹、网络募捐行为进行区分时常陷入模棱两可的境地[3]。因此对于网络公益众筹来说,该适用哪部法律是首先需要明确界定的。如果不对其加以明确,很容易产生冲突。

2.2 项目发起人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及行为合法与否问题

以我国现有网络公益众筹实践为例,完成众筹项目需要发起人、发布项目的众筹平台、支持者三方主体共同参与。从项目发起人角度来看,一般包括个人、公益平台、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等各类主体,而只要是出于公益目的,以上所列主体都可以成为发起人。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对发起人资格设置尚是空白[4]。而从众筹平台来看,在发布项目前,平台一般会对发起人进行简单审核,但这只是对项目发起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项目实施可行性的简单审核,至于发起人主体是否具有身份资格、项目真实性状况如何,则不在该审核范围内。由此可见,这种浮于表面的形式化审查实际上无法保证发起人身份和项目的真实性。

2.3 支持者权利难以保障

如果将网络公益众筹求助者视为众筹项目中的受赠人,那么网络公益众筹支持者即为无偿转移自己财产的赠予方。基于这一行为方式的特点,建议可以参考民法典合同编中涉及赠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网络公益众筹支持者权利进行探讨[5]。

笔者认为,网络公益众筹支持者可以参考赠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享有赠予方权利,但应当进行相应变通和修改[6]。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赠予人本人或近亲属实施严重侵害行为时,赠予人享有对此前赠予行为的法定撤销权[7]。这项权利对网络公益众筹支持者而言,并无明显矛盾,因此可以参考适用。又如由于赠予合同具有无偿性,法律允许赠予人在交付财产前任意撤销。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这就意味着涉及网络公益众筹这一慈善模式时,赠予方的这项权利就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受到限制。结合实际,网络公益众筹支持者由于捐赠方式简单、数额较小,本身对财产转移关注意愿也不高,加之一旦存在诈捐骗捐情形,维权成本反而远高于捐赠金额,这就使得支持者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身合法权利,导致其权利保障难度骤升。

2.4 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内部监管不力

当下,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内部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也就是说公益众筹平台自身管理有待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项目发起主体而言,平台对发起人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的过程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这导致了项目发起门槛低下,平台虚假项目屡禁不止;二是多数平台自身兼管项目资金,或是与第三方机构“打配合”进行一场虚假托管的把戏;三是平台普遍对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弱,给一些不法分子开了一个滥用资金的便利通道[8]。综上所述,网络公益众筹目前存在平台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导致内部监管不力,由此造成项目众筹过程中的种种负面问题。

2.5 缺乏第三方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

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慈善活动属于民政部门监管的职责领域。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网络公益众筹并没有受慈善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制。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共有约320个众筹平台,但只有22个平台符合慈善法关于公益众筹的要求,并获得了民政部门的批准。可见,大多数网络平台并不符合慈善法为普通公益众筹平台设立的准入标准,也缺乏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针对不断涌现的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单靠舆论力量进行监督难免力度不足。首先,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准入标准进行清晰界定是有必要的;其次,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也需要一个直接的监管机构。从性质上来说,网络公益众筹属于互联网下慈善领域的新生事物,这与工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较为一致,可以兼受二者监管。但从实际来看,多部门皆可监管可能会导致最终“无人肯管”,即职责划分不清使得众多部门效率低下,最终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因此,涉及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如何确定监管第三方主体并对其职责进行规定关系到整个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

3 针对现存问题的对策探讨

3.1 明确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比于商业金融众筹的特性,网络公益众筹明显更倾向于是慈善事业的组成与补充,用慈善法对其进行规制和调整合理性较高[9]。首先,作为一种全新且不断发展的慈善模式,慈善法相关条文应针对网络公益众筹这一慈善类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此赋予其相应法律地位;其次,从概念上来看,慈善法需要有具体的条文规定来明确网络公益众筹与捐赠型众筹和商业众筹的区别[10];最后,从形式上来看,建议对慈善法中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加,以达到对网络公益众筹概念、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补充的目的。如此一来,一方面填补了慈善法对新型慈善模式存在的法律空白,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不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立法成本,高效可行[11]。

3.2 构建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内部监管机制

当下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内部监管机制存在较大问题,对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尝试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

3.2.1 完善项目信息审核机制

平台内部对项目及发起人相关信息审核不严使得项目真实性备受质疑。对此,一方面,平台应当出台更为具体可行的审核标准和流程,便于审核人员执行审核工作;另一方面,平台对审核人员应当做好定期考核工作,检验相关人员的工作专业性和工作成效;除此,平台应当结合一定的实地考察,提高项目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3.2.2 建立项目信息披露机制

针对项目资金流向不明、具体明细有待公开的问题,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应建立相应信息披露机制,项目资金筹集过程中在平台上公开筹资进度,项目资金筹集完成后主动公示筹得资金总额,后续资金流向及明细也应当向公众公开,以保障项目支持者的知情权[12]。

3.2.3 建立项目资金托管制度

针对当下平台自己管控项目资金或第三方“虚假托管”现象,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应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严格遵从该制度。平台应将项目众筹资金交由不涉及众筹过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自身不参与资金的管理,如此一来,才能最大程度保证众筹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平台擅自挪用资金问题的发生[13]。

3.3 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网络公益众筹的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可依靠民政部门和银保监会。一方面,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慈善法中平台设立的标准进行把关;有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尽可能地将非法众筹平台阻挡在门槛之外,提高众筹的规范度。另一方面,网络公益众筹也应当被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围。由于网络公益众筹与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与互补性,而银保监会对保险的监管经验丰富,这将更有利于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进一步法制化[14]。银保监会应当侧重于对整个众筹过程的引导和监督,并对期间发生的资金纠纷进行处理。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民政部门和银保监会应当在职责明晰的前提下,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体系形成。

在行业自律层面,2018年10月,轻松筹、爱心筹、水滴筹三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建立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启动了行业自律管理。在此基础上,行业应建立专门的自律组织,通过构建风险管理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等,促进网络公益众筹这一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3.4 引入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前所述,网络公益众筹支持者由于考虑到高昂的诉讼成本和烦琐的诉讼流程,倾向于做出放弃权利的选择。从支持者本身出发,他们参与项目所提供的支持资金通常较少,且朋友圈点击链接的参与方式较为简便,即使遭遇诈捐或是骗捐也并没有为他们带来较大的金钱或精力的损失。但是从更为长远的行业发展来看,一方面这会导致网络公益众筹的社会信用度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一些不法投机者更是借此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正义风气的传播。长此以往,不利于网络公益众筹乃至整个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对此,可以尝试引入高效便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来补充传统的诉讼解决方式,形成以诉讼程序为主、多元化程序为补充的多元有效纠纷解决机制。在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流程的前提下,增强公众维护自身的受损权益的意愿,如此一来,支持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因此,探索优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打击不法分子、保护自身利益,更是整个公益众筹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利举措。

4 结语

从目前网络公益众筹运行情况来看,在我国该慈善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并逐渐成为普通大众在紧急情况下寻求援助的重要渠道。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制手段滞后,导致网络公益众筹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法律适用不明、平台内部监管不力、外部监管欠缺等。本文总结归纳了当前网络公益众筹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以此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尝试探寻网络公益众筹领域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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