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产权交易的风险防范
2021-04-08李铮
李铮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李晓梁在2020年9月24日举行的推进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融合发展要素市场化配置论坛和推广“山东模式”经验交流会上致辞时表示,产权市场要守住底线,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要严防利益输送。产权市场是风险的聚集地,要堵塞漏洞,防范道德风险;要以信息化、公开化化解风险。产权市场起步就是为了防风险,防腐败;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远离市场炒作;产权市场在开展业务创新时,要注意防范风险,实现产权交易流程规范化。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三届六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了《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强调了产权交易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有交易就有风险。产权交易的风险防范是行业发展永恒的主题,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本文就产权交易的风险防范问题,从以下五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1 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是前提
作为产权交易的标的资产,首要的前提条件是权属清晰无争议。比如设施资产,转让方应是其合法的所有权人,依法具有排他的处置权。举例来说,甲公司虽然占有某设备资产,但是该设备资产是从乙公司租赁而来,并不具有所有权,则甲公司就是不适格的转让方,未必有权处置该设备资产(除非获得所有权人的授权或委托)。再如,虽然某设备资产是甲公司购买而来,但其没有付清设备款,与供货方还存在货款纠纷,则此时设备资产还存在权属争议,因此甲公司处置该设备资产,也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隐患。
对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等争议的资产进行交易,究竟有什么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真正的权利人会提出异议,要求终止交易,并提出索赔主张;二是该交易面临难以交付的风险;三是即便完成了交易,真正的权利人会向受让方提出异议,进而引发受让方向无权处置的“转让方”提出质疑,引发系列风险;四是产权交易机构若在交易环节存在过失或过错,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对资产权属进行核查(包括对转让方是否有权处置进行审核),是产权交易风险控制的首要任务。
2 充分披露标的瑕疵是关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强调了资产转让方如实披露资产转让信息的義务。
任何事物都不一定十全十美,拟转让的资产也是如此。以房产为例。比如房产阳台存在渗水情况,房产存在部分违章搭建,可能存在强制拆除的风险等等,这些都是瑕疵。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描述资产现状用词的准确性,尽量避免使用夸张、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用词,以免造成各方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引发纷争。在描述资产现状时,尽可能用客观的语言表述,不做带有感情色彩的描述(比如标的房产地处东塘商圈最核心地段,升值潜力巨大云云)。对于已经明示披露的瑕疵,竞买人不得在竞得标的后再以标的有瑕疵而提出撤销交易等诉求。就如同假定你去买一个瓷器,店主已经明示:这个瓷器底部有一处未打磨平整的瑕疵。在这种情况下,你未提出异议,并付钱购买,则不得事后反悔说,这个瓷器有上述瑕疵而退货或换货,若如此则是不诚信的表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公认的朴实的交易规则。所以,交易前充分披露标的瑕疵是十分重要的。这实际上也是“公开”原则的一个方面(即瑕疵公开披露,不故意隐瞒。当然,公开原则还有其他内涵)。
对于潜在的瑕疵风险(这个瑕疵,转让方也不知晓),也需提示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
就产权交易而言,充分披露瑕疵的目的是,让竞买人买得明白,避免事后才知道瑕疵而引发交易纠纷,比如竞买人要求撤销交易,退还交易价款,甚至提出赔偿、补偿要求等。
3 平等对待交易双方是基础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无论转让方,还是受让方,作为组织交易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程序上贯彻“平等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交易原则。
实际上,“平等”也是民法领域(产权交易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的重要原则。《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产权交易“平等原则”的法律渊源。
如何平等?就是不论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何人,都应一视同仁地对待。在交易规则的设计上,不倾向于任何一方。在事先公开的交易文本中,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对等原则。比如,在交易合同中约定了受让方迟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那么,对等的,转让方若迟延交付交易标的,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防范交易程序风险是保障
产权交易是通过各项交易程序来完成交易的。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进行,是防范交易风险的基本保障。一方面,要确保交易程序和交易制度本身的合法合规性。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对照法律法规梳理交易程序和制度,使交易程序和制度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另一方面,要确保交易程序和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避免出现违反交易程序和制度的行为发生。
5 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是底线
产权交易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实质上是人为风险。也就是说,从业人员为了自身不当、不法利益,故意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从而引发的交易风险和交易腐败。
从全国范围看,绝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都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均为履行公职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
从行业违规案例看,某交易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被判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某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将项目标底、得分关键点、竞争对手投标情况等信息透露给关系人,便于关系人的公司有针对性报价和制作标书,并在评标过程中给予推荐,使关系人的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成功中标,事后收受贿赂,被判处受贿罪。
这些警示案例告诫产权交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严格依法执业,廉洁从业,否则就会因为触及刑律而后悔莫及。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廉洁从业和职业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从源头上杜绝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