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助力“一带一路”行业资源共享联盟形成与发展
2021-04-08夏毅
夏毅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陆续建立,在“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原则指导下,各交易机构依托行政主管部门“裂土而封”,基本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形成各自的经营范围,最近几年,在国家国资监管部门的倡导和指引下,以省域为单位的区域统一平台整合加快推进。但从总体上看,目前产权交易行业尚未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有机大市场,市场交易整体上仍然呈现“碎片化”的状态,其根本原因是在国有资产分层委托代理和分级监管体制下,各产权交易机构的利益主体不同,信息交换和交流存在若干限制,市场配置范围以省域为主,导致无法形成一键通达的“全国粮票”。分散经营的行业现状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区块链以从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发源并在联盟链等专业应用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作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技术以“透明可追溯、分布式记账、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在信息共享领域具备了独特的应用场景,为系统性解决产权行业合作等焦点问题提供了技术工具和创新路径。
1 产权交易机构的几种主要模式与交易要素合作情况
为了克服制度掣肘和技术短板,我国新老几代产权人大胆探索与实践、锐意改革与创新,推动行业向前发展,逐步形成了现阶段以交易资质、资本合作等为纽带的多种合作模式,在行业合作与协同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从主体组织形式、合作模式上大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1 主从型
以省域为单位,以一家实力较强、交易资质齐全的机构为核心,其它交易机构作为会员加入,形成共享合作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进化版就是以股权为纽带的“母子型”“总分型”的一体多层平台,即主要机构通过控股或参股方式持有从属机构股权,或通过行政、人事等其它控制力,形成规则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正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1.2 共建型
以资本为纽带打破区域或跨区域共建第三方平台并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如e交易、第四产权等。在行业实践中,例如内蒙古、黑龙江、山西等八家交易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了“产全云”和e交易合作平台;西南所出资组建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1.3 公益平台
在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的积极支持下,中产投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接入全国所有省级交易机构项目交易信息的工作,为投资者集中浏览全国产权交易信息提供了统一通道和一站式“窗口”。由于不承担具体交易功能,公益平台的性质更具有行业数据集成与市场展示统一窗口性质。
通过上述合作模式的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各机构在项目发布、交易工具和投资人三大环节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合作取得的进展程度不一。
一是在项目发布端,在按照行政辖区进行项目挂牌资质管理的基本规则以及项目与交易机构的独家委托关系明确的情况下,项目信息在各交易机构互相发布不会产生流失风险。为进一步扩大项目信息受众面各机构对项目信息交流普遍持开放态度,相关工作进展积极,比较容易取得成效。
二是在交易流程中的合作则情况开始出现了分化。在经历了行业发展初期阶段以后,全国各地交易机构对交易信息和数据资产的重要性认知越来越深刻,自筹资金陆续开发建设了各自的交易系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已经达到19套以上。各交易系统根据机构的业务需求,基本都配置了项目发布、网络竞价、投资人注册和管理、网站运营、流程审批、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目前只有部分交易机构在交易系统方面实现了合作与共享,提高了交易系统的运营规模和运营效率。
三是投资人端与上述两个层面的合作情况则完全不同。投资人信息是各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化经营的核心资源,同时投资人又是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自由流通的交易要素,不带有任何的牌照属性。通过长期维护和运营,投资人对形成交易机构的市场化竞争优势具有重大影响。在当前全国各交易机构基本按照公司化发展和业务商业化运营的态势下,各交易机构担心自己的核心资源流失,对开放共享投资人数据库持保守态度,全行业的协同发展工作还存在巨大的“空白区域”。
2 区块链技术为交易机构的信息合作提供了技术实现路径
投资人数据的共享与运营是各交易机构的宝贵数据资产。数据资产“趋零”的边际成本,具有典型的规模效应。分属和沉淀于各交易机构的数据资产埋没了数据资产的商业价值,也使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受到制约,降低了产权市场的运营效率。
在现阶段无法改变全国各交易机构独立发展经营的现状之前,在不能克服机构之间资本合作和资质合作的障碍之前,能不能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各机构的信息合作创新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
以“金马甲模式”为例,之所以未能继续发展,原因在于它作为一个集中式的交易信息系统,不能解决各机构对信息安全与数据所有权的顾虑和利益诉求。笔者认为区块链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透明可追溯、分布式记账、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为解决投资人资源利益诉求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
一是区块链的建设建立在保护各交易机构数据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规范改造各交易系统的数据标准,提供数据交互接口,实现各交易系统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二是区块链技术可以让若干投资人小群体汇集成一个大的投资人库,在确保数据资产所有权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共享互通,为各交易机构的挂牌项目提供精准营销支持,获得数据信息最大化的规模效应。
三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设计构建行业资源共享联盟可以在兼顾保护区域市场投资者数据库独立性的同时,打破市场藩篱扩大市场配置范围,促进交易效率的提升,为联盟成员未来进一步在交易资质和资本层面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在建设产权交易联盟链以后,除了传统的项目信息发布,联盟链成员可以对投资人进行数据画像、实现项目信息精准推广,并通过商业合作协议实现对合作收益和交易贡献进行精确度量和分配。在数据联盟链的运营框架下,各交易机构对投资人数据库的管理与运营也具有了更大的空间,客户积分系统、周边产品、Club社区管理等工作都有了更广阔的空间,交易项目的推广可以实现更大的精准度和客户粘性。
3 关于联盟链的建设与决策机制形成的几点建议
为了拓宽联盟链的机构范围,扩大信息数据交互的范围,在建设行业资源共享联盟时,笔者从规划角度提出以下原则性建议:
一是会员构成。坚持以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为领导,以省市级交易持牌机构为联盟成员主体;为解决各交易机构的数据资产所有权问题,本联盟链在起步阶段不建议组建独立的信息或平台公司、暂不引入非持牌交易机构加入联盟。
二是一律平等。联盟的成员在决策机制中引入联席会长制、一票否决制,全部成员按照订立的契约平等拥有各种权利与责任。
三是费用均担。联盟成员以经营费用的方式在联盟链总体规划下分别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开发合同,共同负担研发等费用。
四是先内后外。探索与房产、汽车、拍卖公司等专業机构跨行业合作,适时推广到“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践等更大舞台。
(作者为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