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赖以重生的法律机制
2021-04-08刘英团
刘英团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一批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慧、肖某翠个人债务清理案”是广东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因经营不善,王某慧、肖某翠夫妇的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倒闭。夫妇两人因担保欠下了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3家金融机构近600万元债务。两人名下有自住房产一处,已抵押给建设银行。肖某翠每月工资收入约8000元,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两人还有老人要赡养,两个孩子在读书需要抚养。法院在执行中,两人按执行传票规定到庭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配合处置名下房产。鉴于两人的诚信表现,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欠债还钱,但总有一些自然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因营商环境或者突发事故而资不抵债或者破产。倘若一味地要求清偿债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所谓“个人破产”,就是自然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且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看,在个人破产期间内,破产清算机构不仅会对债务人严格监控,所有财产都要报备,破产人还只能保持最低生活标准,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在破产保护期间,个人还应该尽其所能偿还债务。正常情况下,法院也会对应偿债务进行一定的减免处理。就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及“建立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来看,广东省首例“个人破产案”公布,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有望推动更高位阶的司法保障,对个人破产制度全国范围内推广及个人破产立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实但不幸”甚至“诚实但不慎”的债务人获得经济上“重新开始”的法律保障。自201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相继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并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倘若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存在欺骗性转移财产或者向某个债权人优惠偿付等恶意规避债务行为,即使被宣布破产,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仍然存在撤销破产裁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更是惩戒。香港艺人钟镇涛在破产期间,不仅赚来的收入被要求全部上交,生活上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每月住宿4000~8000港元、饮食2000~3000港元。作为一个靠形象和颜值生存的艺人,他每月的服装和理发的費用被控制500~800港元。鲜活的案例表明,申请破产个人的工作、生活、社交和婚姻等都会受到诸多不利影响,所以申请个人破产是非常无奈的选择。
个人破产作为概括性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并不绝对赋予债务人全部债务免责的权利,而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债权人而言,降低了对同一债务人重复催收而导致的时间和执行成本,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避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被贴上“老赖”的标签。在“王某慧、肖某翠个人债务清理案”中,夫妻俩首先按执行传票规定到庭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配合处置名下房产。其次,扣除处置费用并预留部分租房费用后,建设银行的34万余元抵押债权已得到全部清偿,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债务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赔偿。第三,试点破产人王某慧夫妇“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同时,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重整方案也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及赡养老人、供给孩子读书的费用,充分体现了制度的人文关怀,使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新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保护,王某慧夫妇同意,“10年期满,不自动免除王某慧夫妇债务。”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所构建的个人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即,在于督促债务人积极的履行责任和义务。所以,如果债务人有欺诈债权人或其他滥用破产程序的行为,不仅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即要求债务人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金额进行偿还,司法机关还将依法追究债务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人格破产的消极后果不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而必须有一个终结的时间。也就是说,不仅应当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应研究并建立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笔者认为,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是紧密相关的两项制度,个人破产立法对此应二者兼顾,相互协调。其中,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定(暂行)》就规定了与失权、复权制度相关的债务人的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从司法及立法实践看,破产复权的前提是,破产人已清偿了全部剩余债务,或者被依法免除全部债务,并且不存在信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