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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困境及证据转化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与证据研究》评述

2021-04-07丁建伟

食品与机械 2021年3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证据危害

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本条件。食品安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代社会也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中国社会食品安全犯罪率直线上升,食品安全问题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由刘仁琦等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与证据研究》一书,针对当前中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法律层面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相关刑事立法历程,并为读者详细介绍了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诉讼程序,对相关侦查技术与侦查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全面的总结,进一步针对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取证困难等问题,提出完善的证据转化、行刑衔接和犯罪司法鉴定的措施。该书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在法律层面为有效地保障中国的食品安全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较高的理论借鉴价值与实践参考意义。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与证据研究》全书共分为4个章节。第1章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诉讼程序”,具体介绍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内涵界定、中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状、对于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相关的完善措施;第2章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证据规格”,由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结合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性,总结出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特性,并进一步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种类,对相关证据转化的具体方式、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具体阐述;第3章为“危害食品安全的证明方法”,从“推定”一词的源起出发,得出推定是依法用已知的事实来推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具有可反驳性的一种证明方法,具体介绍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司法认知及其应用与判断;第4章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明标准”,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意义、内容、步骤、常用方法等作出阐述,并详细地指出其内容包括对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犯罪态势日益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进而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处理,有效减少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已成为规范中国食品行业、建立公序良俗的迫切之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与证据研究》一书具体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处境及相关证据的搜集与转化方法,对于突破相关案件的侦查瓶颈、预防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 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1) 食品安全涉案类型广泛。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食品种类不断推陈出新,其安全问题也被频频曝光,食品安全日益成为人们的焦点话题。问题食品已从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逐渐扩展到水果、酒类、干货类、奶制品等多种农副产品,呈现出立体式、全方位态势。

(2) 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犯罪手法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在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领域仅仅出现在食品生产、加工等环节,而随着化肥、农药、激素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大量生产使用,食品安全从单纯的食品外部包装等卫生问题转向了更难以察觉的食品内部原材料的安全使用问题;让原本单纯对食品内部细菌总数的检查转向了对食品内部化学农药等危害物残留量的深入检查,更加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不易被侦查人员发现。

(3) 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食品安全犯罪常常隐蔽在边远地区或者农村等管理相对薄弱且常常被监察人员忽视的地区,所以极易造成检查疏漏而成为监管盲区,这就给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以食品犯罪典型案例最多的2013年为例,相关调查显示,在201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 366起,较上年同比增长约92%。近几年随着国家机关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犯罪案例有所减少,但案件总数仍居高不下。

2 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困境

(1) 取证困难。在当前中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法律法规的制定尚不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尚且较低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犯罪的查处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即取证问题。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经常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而这些生产加工多以小作坊生产模式为主,没有正规的生产、运输、销售等账簿作为客观证据,这就使得相关侦办人员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很难获取有效的书证物证作为犯罪证据,无法为犯罪定性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多数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大多通过互联网支付平台完成货物交易,加之中国在这方面法律上的欠缺,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没有明确的规定,侦办人员依靠传统手段搜集犯罪证据难度加大,从而无法有效地打击犯罪。

(2) 食品犯罪涉案物品检验困难,进一步造成鉴定意见认定困难。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泛且有害物质种类繁多,所以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还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但由于这些有害物质在食品内部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隐蔽性,检验人员极易对于食品的检验方法、送检部位及检验材料的提取等方面把握不清,且检测中心的资质尚且无法确定,这无形中加大了对材料的检测难度,甚至影响检测结果,因此食品安全的鉴定成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食品安全犯罪遇到的首要难题。例如,在杨某生产、销售毒奶粉案件中,对于涉案的有害食品该委托哪一机构鉴定,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都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3) 行刑衔接方面的困境。食品安全案件的行刑衔接,是指在食品安全相关案件中的卫生、农业、质检、食药监等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双方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协作打击。行政部门将收集到的线索和证据移送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再进行进一步的查处处理,从而在两个主体中形成无缝对接的行政协作机制。但是由于市场行政监管部门更加熟悉市场动态、了解市场发展趋势,且具备广阔的专业知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管理、到事后处罚是全方位的,因此很少主动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置,所以很容易在刑罚不明确的情况下造成突出的以罚代刑等问题。

3 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据转化

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这类犯罪行为,在原则上采取“先行政、后司法”的案件处理方式,即先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介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若没有起到警示作用或者违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依据违法程度的不同由刑事司法机关量刑定罪。但在这一过程中,证据的采集及转化存在着多种问题,这就需要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公务协作与信息共享能力,从而确保在执法过程中作出有效的证据转化。

首先,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程序中要保证自身对证据获取、采集等手段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提出了相关限制性规定,认为无论何种证据类型,只要其采集的手段、主体、表现形式等各方面中任意一方面存在不合法性,则必须排除其作为定案证据的能力,同时这也是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底线要求,是行政部门证据采集转化为司法证据的关键。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只有保证自身在行政程序中调查取证的方式、手段、表现形式等都具有合法性,才能保障证据在刑事诉讼意义上的有效性。

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之间的公务协作机制。对行刑衔接中以罚代刑的突出问题,行政部门应在发现问题之初将有明显涉嫌犯罪情节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适时有效介入及对于相关证据的调查取证,都是得以有效打击罪犯并依法定罪量刑的关键。此外,政府部门还应积极建立行刑衔接的信息化平台,提高两类政府部门对于信息的共享能力,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而增强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反应与处理能力。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更加要求政府积极地完善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加强各级之间的协作,以突破当前的侦查困境,促进证据的合理转化,为中国的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与证据研究》一书在理论与案例的结合分析下,以多国在食品工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实践为借鉴,为中国食品安全提供有效保障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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