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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桐城市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2021-04-06孙玉雷桐城市林业局

安徽科技 2021年3期
关键词:林权林地林业

文/孙玉雷(桐城市林业局)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做好林业工作的根本遵循。近年来,桐城市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提升了林业规模经营水平,推动了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了农民就业增收。本文通过走访调研,了解桐城市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当前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就如何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进行了探讨。

一、桐城市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高位推动,持续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载着建设生态、发展林业产业双重任务。与传统分散的一家一户经营方式相比,这些经营主体规模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高的综合效益,是推进林业现代化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桐城市高度重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以此作为推动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林业规模经营水平、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加快扶贫攻坚步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抓手,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桐城市银政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林业产业发展确定为政策支持范围。实施林长制改革后,桐城市将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纳入实施林长制改革方案和规划目标体系之中,将其列为林长制改革任务调度内容之一,从顶层设计上把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有力地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截至目前,全市涉林企业和造林大户等林业经营主体达280 余家,其中,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9 家(国家级3 家,省级28 家、安庆市级8 家),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31 个(国家级示范社1 个,省级林业合作示范社9 个),家庭林场10 个(省级3 个)。

2.强化服务,确保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权流转顺利

随着林权改革的纵深推进,桐城市加速了林地流转,推进了林业规模经营。为了更好地顺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桐城市专门设立了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登记和动态管理、政策咨询、森林保险、林权融资、林权档案查询和合同管理等“一站式”服务。2018 年,又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了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桐城分所,将林权交易列为产权交易范围,在各镇(街道)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站,打通了林权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桐城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以来,共受理林权流转面积达13.7 万亩,办理流转登记发证面积达4.8 万亩。

3.协助融资,做强做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做好林业融资服务、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引导金融资本进入林业,始终是桐城市深化林业改革、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突破口和优先方向。通过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协助金融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主体办理业务。对申请续贷的林业企业和小额贷款,经抵押权人同意,免评估登记,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在开展“皖林邮贷通”小额贷款业务上,推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的运行机制,免评估,免担保,简化林业企业和林农大户的贷款流程。充分发挥森林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在政策性森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鼓励对抵押森林资源按融资额投保,防范由于自然或人为灾害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化解林权融资风险。同时,对林权抵押贷款符合国家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补助。截至2020 年底,桐城市累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总额5.02 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57 亿元,70%以上的贷款主体享受了政策贴息待遇。金融资本的介入,撬动了社会资本投入,增强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实力,增添了现代林业发展的活力。

4.政策激励,增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能力

林业生产周期长,需要统筹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小,难以做大做强。近年来,桐城市通过政府引导、产业扶持、市场推动,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把一家一户的生产者组织起来,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出台《桐城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对当年集中连片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林业大户给予配套奖励。鼓励辖区地方政府结合林情和当地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制定相应的政策激励措施,对进行林地流转、发展林业规模经营的主体实施奖励。仅2018年,桐城市金神镇就向林地流转大户兑现林地流转奖励资金达30 余万元,有效地推进了该镇林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在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注重产业的导向作用,夯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基础。结合安徽省实施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区项目,出台《桐城市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决定》和《油茶发展规划》,推动油茶产业规模经营、抱团发展;同时,将从事苗木种植的基地规模作为市政绿化工程招标评标的条件之一,赋予一定比例的技术分值纳入评标,以提高区域内苗木种植大户的中标竞争力,既解决当前苗木种植大户苗木滞销问题,又推动苗木种植产业的规模壮大。出台《桐城市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林业“三权分置”改革,把在非基本农田的农村承包土地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林地经营权流转范围,对种植的林果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赋予相应权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桐城市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1.林业规模经营受资金制约因素大

目前林业企业很多,但是做得好的并不多,特别是2020 年以来,企业发展资金缺乏、融资难现象突出。林业投资是一项长期投资,投资成本高,投资收益慢,从林地改造、苗木栽培到抚育成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企业需要不断投入。虽然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配套了一定的扶持资金,但主要起到的是政策导向作用,未能解决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问题,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制约林业经营规模发展的主要因素。

2.人才和技术缺乏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多以农民为主,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以及高龄化的现象较为普遍。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还不到位,促进林业科技创新的特色林业示范基地、示范园还不足。

3.经营管理不够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等大多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目标不明确,财务管理不规范,联林带户机制不够紧密,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内部管理随意性大,组织化程度低。

4.林业灾害频繁严重

2019 年8-10 月份,桐城市持续出现高温干旱天气,林木水分蒸腾量明显变大,给全市新栽树木、花卉及新育苗成活带来严重威胁。2020年入汛以后,长时间持续强降雨,全市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人民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林业经营主体也损失惨重。

三、 促进林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着眼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柱。林业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生态文化等多个领域。促进林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的改善,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需要。

1.加大人才引进和技能培训力度

林业发展关键在人才。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乡村人才振兴,让各类人才在乡村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要引导本土人才致力于林业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林业科技人才服务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还可以乡情乡愁为纽带,不断引导和支持林业技术专家、大学生和研究生等通过提供志愿服务、政策咨询、科技帮扶等形式服务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林业技术培训,如到企业基地现场教学、组织夜校学习等,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加大培训力度,增强林业企业家和广大林农的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

2.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为切实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要加快组建林业科技创新中心,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组织企业签订创新项目合作协议,帮助企业吸纳技术成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创新能力。要按照“一个市级林长、一个林业局班子成员、一个承接林业经营主体、一个技术专干、一位首席专家”的“五个一”要求,组织专业指导组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示范点进行具体指导、服务,推进研究成果转化,做好经验总结工作。

3.强化林业抗灾救灾服务能力

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全力投入到林业抗灾救灾第一线,把抗旱涝保苗作为林业生产工作中心任务之一,积极主动为广大林业经营主体科学抗灾自救提供技术服务;协调地方及相关部门,帮助经营主体组织人力和物力,扩大林业保险覆盖面,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4.探索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多元投资机制

一是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完善激励政策,构建林权交易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林业行业,加大景观林、经济林、油茶、薄壳山核桃等林业产业投入,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推动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大投入。全面落实林业扶持政策,完善促进林地流转激励机制,推动林地向大户集聚,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林业大户加大造林投入,实现科技化、规模化、机械化造林,提高造林质量和抚育水平。重点引导国家、省、市林业龙头企业,国家、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在造林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发挥省级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的示范作用,吸引更多林业企业加大造林投入,创建更多的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三是发挥融资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入促进作用。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劝耕贷、皖林邮贷通等贷款模式,搭建银行与林业企业合作平台,与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合力共建道路绿色长廊、木本油料林基地等专项贷款项目,加大对特色经济林支持力度,通过扩大融资促进林业企业发展。

5.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地准入制度,扩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和数量

一是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准入制度。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林业的重点领域和范围,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实行资格准入限制,对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林业经营能力、资产信用及经营项目进行审查。二是建立林业经营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林地流转面积分级审查、林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和林地租赁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三是建立林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林地流转行为。推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林权流转合同分级备案制度。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林地流转服务体系,为租地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流转纠纷协调、流转公开交易等服务。四是建立林地流转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林地林用,防止林地“非林化”或长期闲置。流转林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委会加大对流转林地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作力度,对租赁林地使用情况、租金支付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林业主管部门,采取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对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组织力量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督促租地方尽快清偿;对生产经营中违反合同规定或出现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指导纠偏或制止,确保林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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