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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自由与伦理
——从医学实践方面看*

2021-04-03王鹏伟贺兰英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因果性决定论康德

王鹏伟,贺兰英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湛江 524023,wanggdmc@126.com)

在康德看来,人是道德动物,其根源在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道德法则就是关于自由的因果律。自由只存在于伦理领域,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由,我们通过道德因果律来认识和实现自由。康德的这些思想高扬了人的理性和主体性,是捍卫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重要武器。然而,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

1 道德和自由在于敬重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道德的价值仅仅体现在善良意志上,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真正体现了善良意志。而自由就是对普遍法则的敬重,即出乎对道德法则遵从的行为上。大自然给人类配备理性不是为了满足他们的感性欲求,而是为了实现“义务”这一包含着善良意志的概念。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当然要满足经验需求,如养生、安康、幸福等。但是,作为合目的性的存在,大自然已经为人配备了满足其经验需求的最为合适的器官,因而听从本能的安排就可使其经验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若由理性插手经验需求则是糟糕的。“自然自己原本不仅会选定目的,也会选定手段,而且会以明智的审慎把这两者托付给本能。”[1]14从而,“每个人都应当追求自身的幸福,这样一个命令是愚蠢的,因为从来没有人命令别人去做那些他已经不可避免地希望做的事情。”[2]18反而,以理性为手段追求幸福往往适得其反。因为,经验质料是杂多的、目的导向的,将道德奠基在它们上面会对单纯的形式化的善良意志造成冲击;理性的使命不是满足经验的质料性的善,乃至幸福,而是“产生一种自在的本身就善良的意志”[1]16。

康德认为,具有道德,拥有善良意志是人与非人的重要区别。善是出于义务,由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引发的行为,其价值不在于行为结果的好坏,而在于行为的形式原则是否具有客观普遍性、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法则。发现道德法则的方法是诉诸自我的普遍推广法。“为了使我的意愿成为道德上善的……我只要问自己:你也能够愿意你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吗?”[1]26由此建立的唯一的定言命令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52从义务角度讲,该法则也可表述为:“你要这样行为,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1]52-53义务乃是根据普遍法则行动的实践必然性。普遍法则要求把人同时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样,出乎义务、尊奉普遍法则必然是自愿的,从而道德必然是自律的。

康德关于要尊重人——因为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道德是自律自愿——的论断,对于指导医疗实践中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价值。因为,如果医生和接受医疗服务的人(以下简称患者)都能将关注点放在对方身上,将心比心,以同理心对待对方,视对方为目的——譬如,医生不仅仅把患者当作自己职业发展和谋生的工具,而患者也不仅仅把医生当作医治自身疾病的工具——那么,就会彼此心生感恩,医患纠纷就会大大减少。

康德认为,在全部生命存在中,只有理性存在者才有按照道德原则行动的能力,因为他们有意志。这决定了理性存在者能够把他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然而,人类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这决定了其意志必然会受到欲望的影响。因此,客观原则对人的意志的强制规定即命令,就有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之分。“假言命令把某个可能行动的实践必要性,表现为达成人们所想要的其他某物的手段。定言命令则把某个行动自身独立地就表象为客观—必要的,与其他目的毫无关系。”[1]42因此,假言命令是技术性的工具规则,而定言命令则是对意志的强制规定,仅仅关涉意志,而不关心其因果关系能够成就什么,因而其本身就是善良意志。康德指出:“绝对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须是一个定言命令,它就在一切客体方面不受规定,而只包含一般的意愿的形式,也就是自律,即每一个善良意志的准则在使自身成为普遍法则方面的适应性,它本身就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身所承担起来的唯一法则,不必以任何动机或情趣作为它的基础。”[1]86因此,善良意志就表现为依据道德律,即定言命令而行为,如此自然就实现了善。

从康德的观点看,我们要做一个超脱俗世的道德人。然而,我们无一例外地都是生活在尘世中必须依赖于物质需求才能生存发展的经验人。虽然康德是反对目的论的,但我们几乎不可能不利用别人。至少,不将别人作为手段,我们就不可能将他们作为目的。就医生而言,他们也有自己的合法合理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这些需求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必须要将患者作为手段才可实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医患关系就会因此变坏,反而,医患完全可以实现合作共赢。这就要求医生遵循基本的医疗道德规范,而不仅是康德的绝对命令。医学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人学。医疗实践决定了医生必须将自我和患者区分开来,对医学精益求精,面对病情沉稳冷静,而不能将自己混同于一般人。总之,医生应当把患者当作有血有肉的人而尊重对待他们,医疗活动应当一切围绕患者、一切为了患者,在此前提下,还要做到具体患者具体对待。因为各个患者不仅是患者,而且还是各具自身特征的患者。

2 道德和自由必须遵守自然法则

康德认为,意志是生命存在者成为理性存在者的原因,而理性存在者因其有意志而表现出的不受经验质料规定的属性就是自由。自由有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内涵。消极方面指它对于外来经验性规定的独立性;而积极方面指的则是自律,即“只按照把自身作为普遍法则的对象这个准则而行动。”[1]90人之所以是自由的,在于他身处两个领域、有着感性和理性两种身份。就感性身份而言,人同无理性的生命一样属于感性世界的感性存在,因而必须遵守自然规律(他律)。但是,与非理性存在不同的是,人还是一种理性存在,处于本体界,受定言命令的支配,自觉敬重并服从独立于自然的、并非经验性的,而只是建基于理性的道德法则,即自由法则。因而,人是自由自律的。为了获取自由,人必须“把事物在时间中可以被决定的实存,因而也把它位于自然必然性之下的因果性单单赋予现象,而把自由赋予作为物自身的同一存在者。”[2]69就是说,自然规律是作为现象的人必须遵守的自然的因果性,而自由则是作为同一现象的根基的人的理智实存的因果性,即伦理的因果性。

因为是感性存在,人绝不能也无法违反自然的因果性法则,但是,在理性的引导下,人能够自觉做到与自然律相一致,而不是被动地被它矫正而与之相一致,就会受到自然律的“惩罚”,这即是所谓的范导作用。“道德法则除了知性就再也没有其他的认识能力而居间促成它对于自然对象的应用;而知性所能够提供给理性理念的也并非是感性的图型,而是法则。这一法则由于能够在感性对象中具体地被展现,所以是一条自然的法则,虽然仅就其形式而言。这一法则由于能够服务于判断能力的目的,所以可被称为道德法则的范型。”[2]45可见,康德并没有否定知性的因果性概念,而是认为知性法则可以起到中介作用,有效地沟通感性与理性。自由作为实践理性的因果性,以知性法则为范导,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因而在应用道德法则时必须尊重知性的自然法则。因为,若没有和不遵守自然法则,就无法实现实践的变革,从而所谓的自由只能是空中楼阁式的冥想了。

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无论如何都只能遵照自然规律:不是自觉地、主动地遵守和利用自然规律,就是盲目地、被动地遵守自然规律,而这很可能因为违反了自然规律,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修正而被自然所“惩罚”。人要想自由,必须超越自然因果性,从而他就不应当把自身设想为仅仅服从自然法则的、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的人,而要同时把自身设想为具有意志自由、处于目的王国中的人。当然,为了不受自然规律的“惩罚”,人仅仅把自己“设想”为意志自由的并没有什么效用,而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实践理性,不但要遵守道德的自由法则,更重要的是要自觉地遵守自然规律和利用自然规律。因为,自由作为对自然规律的超越,并不是不遵守自然规律,否则的话,自由也必将荡然无存。

虽然如此,康德总体上并不认为人在经验领域内可以是自由的。这是康德自由伦理观的重要缺陷。我们认为,人对大自然的物质变革和认识是极端重要的。这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的自由的广度和深度。就医学而言,如果没有对人体生理、病理、疾病发生发展规律,乃至对自然物质世界,譬如对药物的科学认识——这意味着对物质世界的自由——就不可能有医学事业的发展进步,那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和自由也不可能实现。而康德之所以坚持认为自由只存在于道德领域而非经验领域,与他持有机械力学的自然观有着密切关系。

3 道德和自由的自然科学解释

经典自然科学是决定论的世界。虽然现代科学,如量子力学、复杂性哲学,以及神经和认知科学等大大拓展了人们对自然因果性的认识,但从根本上说它们仍然没有突破自然因果律的基本框架。量子力学表明微观物体具有波粒二象性,还存在粒子纠缠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决定论,说明或然是可能的。然而,量子效应并不能对宏观存在产生显著的决定性影响,大尺度的宏观世界还是遵循着决定论。康德既是一名伟大的哲学家,也是一位伟大的自然科学家。我们认为,从科学角度看,康德对自由和因果性是有着清晰认识的——即便他是一位经典科学家,因而无法看到科学革命的新成就。

一般认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说是截然对立的。决定论者哈里斯认为,自由意志根本就是一种错觉,严格说来甚至连错觉都说不上。因为,作决定的是人的大脑,而不是人的意识。从科学角度看,“你可以认为自己每时每刻都处于自由之中,但是,别人却可以提前报告出你的想法和行为”[3]12。譬如,现代神经生物学实验证实在受试者感觉要做决定的意识之前,无意识、无感觉的脑电活动已经出现了整整0.5秒[4]。就是说,“实验人员能够完整无误地提前记录下你每一个想法或者行动。”[3]17所以,“无论你现在做什么样的事情,这都是你必然会做的事情,或许你坚持认为自己本来可以做出其他的选择,但这只不过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3]69因此,根本不存在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一词所描绘的不过是这样一种感觉:某些心理活动出现于我们的意识之中,并且得到我们自身的认同。”[3]52-53而且,虽然现代复杂性科学揭示出复杂系统具有突现性,并且突显具有不可还原性[5],但同时它也揭示出简单性也可造成复杂性,决定论前提可展现出随机性和突现性。它认为,意识是物质的突现,意识虽然不能就归结为物质,但只要造就一定的物质前提,就可以突显出意识来。这就是唯科学主义的强决定论。

强决定论者也主张责任和惩罚等。哈里斯就认为,为了防止别人受到伤害,我们必须将某些罪犯投入监狱,但“抛弃自由意志的观念只会提升我的道德意识,它可以增加我的同情心,让我变得更加宽容”[3]74,这会使我们更主动地寻求思想情感背后的客观原因,“专注于真正重要的事情,例如评估风险、保障无辜以及制止犯罪等”[3]85-86,从而,“惩罚的理由会自行消失”[3]90,由此避免无谓的复仇。按此看法,人们的行为只需通过“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求“合力”即可得知。但是,若诚如此,人与非人,特别是无生命的飞沙走石又有何区别呢!

非决定论者,即意志自由论则认为,要想知道和决定一切,就必须知道某物在某一时刻的所有力及其位置,并能够对它们进行分析,但这在很多情况下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存在着自由。然而,这并不能驳倒决定论。因为,决定论明确规定了其前提是假若:假若给我足够的信息,我就能推知被这些信息决定了的情况。当然,严格决定论者并不等于宿命论者,他们并不认为人不可以改变未来。正如蒂洛所指出的:“严格决定论者不认为人什么都影响不了;相反,他们指出,人影响事物的方式是由个人特质和环境引起的,而这些又是由人所不能掌控的因素造成的。”[6]然而,在哈里斯看来,虽然你觉得自己是自由的,“但是,你所做的每个选择,都源自无法捉摸的事先原因,而你只是自身经验的有意识的见证者,却并非这些事先原因的制造者。”[3]56这样,虽然哈里斯也承认责任和道德的重要性,但是,如果一切都是由人自身以外的因素所掌控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又从何谈起呢?而医患之间的关系和伦理也必将是乱套的。因此,要谈论道德、责任和义务,就不能认可严格决定论。因为人不是因果链条中被动的一环,而是可以成为主动的原因的!这也是康德所认同的。

我们认为,决定论实际上指: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有物质原因的。其中,强决定论认为这个原因理论上都可以被找到。意志自由论则在承认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有原因的前提下认为:由于事物和现象的复杂性,人很难或根本不可能认识到相关事物和现象的全部原因。可见,决定论和意志自由论争论的根由在于各自强调事物的一方面并无限夸大它。那么,人应该如何自处呢?我们认为,自由只能是决定论——当然不是强决定论,而是弱决定论——前提下的。自由绝不是在自然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必然存在、必然起作用前提下的自欺欺人,而是如何看待自然因果律和在改变自然因果律起作用的条件下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的问题。如天雨物湿,这是必然的,但由于发明了房屋(人所主动造就的“因”),那么在屋子里人就可以不被淋湿(改变了接受雨淋的方式)——这并没有避免天雨物湿的自然规律,但却可以做到天雨而人不湿。当然,这种情形并不是康德的自由,反而说明了其自由观的狭隘。因此,自由与否的关键就在于:在自然律绝对起作用的前提下,如何看待和变革“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如果你把自己变得足够小,你可以外部化几乎所有东西”,从而与“我”有关的一切都不是“我”能决定的,“我”自然也不必对它们负责。但是,“如果你把自己变得足够大,你会对你能内化多少东西感到吃惊”[7]。人的文明进步,就是一个不断外部内部化和道德化的过程。这样,至少与“我”有关的一些事件,特别是由“我”主动引发的事件,“我”就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因此,自由不是要摆脱因果律(根本就摆脱不了)的支配,而是如何看待和变革我在因果链条中的作用。而正确对待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对于医学科研和医疗实践也是极端重要的。正是人类,特别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对天命决定论的不认同,不断驱使着他们永攀医学科研高峰,从而推动着医学事业的进步;而通过对广大患者的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科学理性教育,提高他们对自由和必然、义务和权利等的认识水平,也有利于沟通医患,促进医患相互理解,融洽医患关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4 自由伦理的实质在于人可以是原因的开启者

虽然康德认为经验领域不存在自由和伦理,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领域内,靠经典力学人类基本上也可生活无虞。实际上,康德伦理自由的实质,就是在因果律在经验世界总有校验的前提下,变革作为人的“我”在看待和处理自身在因果链条中的作用。康德认为,在现象界自然律起绝对作用,即使作为实践理性的人也不能免除自然律的约束。因为,现象界是一条绵延不绝的因果链条,对于任何事件,即使某个事物必定先行于它,它必定跟随该事物而来,从而能够从以前频繁出现的事例中引申出一条规则,也不能认为一个事件始终必然会以此种方式发生。因此,我们不能从这些前后相承的序列中找出终极的原因。如果这样,就会导致理性的终结:“为全部从结果到原因的推论,牢固而不可辩驳地确立了怀疑主义。”[2]30即如果诉诸既往而求因,看到的只能是无限的原因链条、一切都是位于其之前的原因的结果,因而一切都是被决定了的,从而必然不存在自由。如此推理,最终只能如亚里士多德那样将最终因推到第一推动者上帝那里去(实际上,康德确实把自由和道德的根源归为上帝了)。因而,必须转变道德推理的方向。幸而,人还是实践理性存在。所以,“当问题在于我们理智实存的法则(道德法则)时,理性并不承认任何时间上的差异,而只是追问,该事件是否作为行为而属于我”[2]72。因此,康德像进行认识论的哥白尼革命那样,也进行了道德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具有实践理性的“我”参与的任何事件和活动都是“我”可以主动决定的、自觉自愿地施加影响的原因。从而,这些掺杂了“我”因素的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现象、事情、事件、事态等就是由“我”这个原因所造就的结果了。这样,人就不仅仅是由自然因果律所支配的一系列因果链条中随波逐流的被动因子了。康德指出:在人的理智实存中,“没有任何东西先行于他的意志决定;每一个行动,并且一般来说,他的存有的依照内感觉而变化着的规定,甚至于作为感性存在者的他的实存的整个历史,在对他理智实存的意识中,都只被看作后果,而不被看作他那作为本体的因果性的决定根据。从这个观点出发,理性存在者都可以正确地就它所做过的任何违反法则的行为说,即使这个行为作为现象在过去的时间中被充分决定了,并且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但它依旧是他可以放弃不做的。因为这个行为以及在过去的时间中决定它的每一个事物,都属于他自己所造成的他品格的唯一现象,并且依照此种品格,它把那些现象的因果性归咎于那作为独立于全部感性的原因的他自身。”[2]71就是说,在人的理性生活和道德生活中没有任何东西在时间上先行于人的意志,相反,人的任何行为都是自己意志的结果;意志自由不是主张在因果链中将每个现象和事物都看作没有添加任何人类因素的结果、从果溯因,从而看到的都是原因的背影,一切都是被决定了的,而“我”因此只是任由外部因素摆布的被动的无辜棋子;而是主张:把每个有“我”参与的现象和事件都看作是添加了主体“我”因素的,从而“我”所主动自觉地参与的现象和事件就都是原因,它们能够引发结果,从而体现出了人类意志的作用和自由。当然,康德在这里所说的因果性不是自然因果性,而是伦理的自由的因果性。然而,伦理自由的因果律在实质上与自然因果律并无本质不同,所不同的只是它是由人所自觉主动地启动的。正是这种主动性才凸显出人所以尊贵于其他生命存在的地方。具有实践理性的自由人、道德人必须也只能通过自觉地遵从和实施具有自然因果律的行为(遵从知性的范导)才能达成道德行为。若仅仅随波逐流,甚至怙恶不悛,则人将只能是因果律的被动实现载体,那么人也将不能成之为人,而仅仅是一具与其他飞禽走兽无异的行尸走肉罢了。因此,康德实际上奉行的是弱决定论——它虽然也认为任何事情和现象都是有原因的,但与强决定论不同的是,弱决定论认为人可以成为原因。

康德何尝不知道人无法摆脱自然因果律的支配?他认为知性是理性的范导实际上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们认为,人确实与其他生命存在,尤其是非生命存在不同,人不是被动地遵循自然规律的合目的性存在,而是能够自觉地顺应和利用自然规律的目的性存在。康德认为自由不可证成而必须预设,但又认为有些因果关系可以起源于人,这实际上就对自由作出了阐释,那就是:奉行弱决定论,认为人可以成为因果链条中的一环,成为原因的主动开启者。在康德看来,人的自由体现为基于理性的主体性、选择性。

从伦理自由的实质在于人可以成为原因的主动开启者,人具有主体性和选择性来看,在医学科研和医疗实践中,相关行为人,譬如医生、医务管理者、患者等,都是主体,他们彼此是主体间关系。所以,在人际交往中出现问题时,就必须反省自躬而从自身找原因、找错误、找动力,而不是向外找借口、推诿责任、撂挑子。如此,则医患关系、同事关系当更加和谐,个人和集体发展也会更好。

5 康德的自由与伦理观具有重大缺陷

康德的伦理自由思想高扬了人的理性和主体性,然而,它也有着重大的缺陷。这里集中探讨康德伦理自由观的缺陷,也包含对以上相关内容的进一步分析。清楚这些缺陷有助于我们扬长避短,更好地最追求善,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对医生,也是如此。

首先,康德将自由局限于伦理世界,这是康德理论的硬伤。因为,既然与感性世界隔绝开来,自由将如何可能呢?因为没有对经验现实的变革,人就无以维持肉体的存在,从而所谓意志和伦理自由就只能是空想。康德认为可以做到自由,只要我们能够自由出入经验世界并利用它而不受它的羁绊:“如果我们把自己思考为自由的,我们就把自己作为成员置身于知性世界,并认识到意志的自律连同其结果,即道德性;然而,如果我们把自己设想为负有义务的,我们就把自己看作既属于感官世界,但同时却又属于知性世界的。”[1]99这似乎表明康德认为仅靠想像就可实现自由,好比仅凭想象吃肉就吃到了肉。但实际上又并非如此。因为,康德认为意志自由和道德必须接受知性的范导。此外,康德认为,只有敬重作为直言命令的道德法则才是自由的。但这样,自由就是被牢牢禁锢在特定的轨道——直言命令——上的,只能如此,不得不如此,而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从而在一定意义上说,这并不是自由;并且,选择最终必然是对具体的经验质料的选择,通过对经验质料的物质变革而实现的,但康德却认为自由作为单纯的理念,不能以经验的方式被阐明,它无法被理解,而只能被辩护。这样,自由就成为神秘的东西,变成虚假的精神性的自我安慰了。

恩格斯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是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8]455可见,意志自由离不开对自然界和社会现实的规律性认识和改造。康德之所以把自由限定在伦理领域,是因为他不懂得事物的运动及其规律的实质。从认识角度看,一味地强调经验只能走向怀疑论,休谟就认为因果只是现象间的恒常结合,从而人只得遵循习惯——“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9]。康德虽然认为存在着规律,但认为规律根源于先天综合判断,即规律是人的主体能动作用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客观事物及其发展是有规律的,这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当然,人具有主体能动性,可以认识到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恩格斯郑重指出:“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只有从这种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我们才能达到现实的因果关系。”[10]328“物体处于某种联系之中,这就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而这种相互作用就是运动。”[10]337在观察物质运动的时候,“我们不仅发现一个运动后面跟随着另一个运动,而且我们也发现,只要我们造成某个运动在自然界中发生时所必需的那些条件,我们就能引起这个运动,甚至我们还能引起自然界中根本不发生的运动(工业),至少不是以这种方式发生运动,并且我们能赋予这些运动以预先规定的方向和范围。”[10]329事物的普遍联系和运动的相互作用,以及人的实践对运动的“创造”和预判,充分批驳了:①休谟关于因果联系的不可知论;②康德的因果联系的先验性和伦理自由的特殊性。恩格斯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意志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8]455-456而医生对医学科研的不懈追求和对精湛医技的熟练掌握,不但可以使自己更自由,也有助于帮助患者更快、更好地恢复身体健康,更有利于他们的精神健康,使他们更加自由。

其次,康德自由观没有为人们指出向善之途,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宿命论。康德认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会受到经验因素的影响,因而不是天然善良的。道德法则会使“一个原本正直的人”认识到经验原则,如“谎言”等毫无价值。那么,如果是不正直的人呢?康德又认为,“对于人类而言,道德律是一个命令,因其无条件性而直接地指挥着”[2]14。既然如此,人为何还会受本能的影响而犯错误呢?这如同说上帝是全能全善的,但为何它又要造就不完善的人并惩罚他们呢?当然,这是因为人还是经验性存在。但即便如此,经验也不至于消解和对抗被康德推崇得如此之高的实践理性和道德意志吧?康德认为,只有意志与道德法则的完全契合才能达到至善,但在有限理性和有限生命的限制下,人如何才能够做到向至善的趋近呢?譬如,医生怎样才成为“大医”呢?康德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明确的答案。善或幸福原则上应当是一切道德哲学的终极目标,但康德认为:“道德学说,真正说来,并不是关于如何使我们自己幸福的学说,而是关于我们何以配得上幸福的学说。”“因为道德学所涉及的只是幸福的理性条件,而非实现幸福的手段。”[2]99所以康德的理论是趋善无途、幸福无路的。

再次,定言命令并没有康德所认为的客观普遍性。康德认为,道德不能建立在杂多的感性经验上。这从理论上堵死了借口繁多的感性质料而弃绝坚守良善的投机取巧,在危急关头尤其能够彰显遵从普遍命令的难能可贵。然而,这也同时提升了实践康德道德的难度——人必须出乎义务而不是合乎义务而行为——即便利人利己都不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能够做到利人利己都是相当可贵的。实际上,康德基于自由主义、个体主义的抽象的人性假设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伦理道德只能由有着各种杂多属性和需求的人来实践。对具有抽象普遍单一人性的“自我”提伦理道德本身就是多余的——既然大家都是理性的,那么他们理应本身就是道德的,譬如大家都不会“说谎”。但是,诸如“禁止说谎”等定言命令根本就没有客观普遍性——在医疗实践中,善意的谎言就有其合理性。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人类及其利益和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类似行为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在不同情境中具有不同的要求,这就必然要求:为达致道德的永恒目的——尊重性地利他(为了相关对象的善和好)——可以采用灵活手段。如果胶柱鼓瑟地坚守普遍法则,显然会导致明显违反道德直觉的道德困境的出现。比如,对讳疾忌医的人坦白真实病情,实际上是害他而不是对他好。

最后,康德自由伦理观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不利影响。因为康德认为唯有人是理性存在,而非人存在没有理性,只能当作手段而只具有工具价值。其更深的根源则在于,康德继承发展笛卡尔的主体性思想,认为唯有人是实体化的主体,其他存在都是依赖于人而存在的客体,因而人可以任意对待它们。这是造成现代生态环境危机的重要理论根源。当然,大自然确实没有道德地位,因而康德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从总体上是正确的。但是,从改造利用康德理论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的角度来看,康德理论也存在一个重大不足。因为,它对人性的设定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方法——即以单一的特质和属性来规定人。在康德看来,人的本质就是理性,具体说实践理性。这种方法被现代西方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论者所利用,以类比人类来证明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进而具有道德地位。从根本上说,本质主义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人不是因为具有某种特质或属性而是人的,而是因为人是人而具有道德地位的。具有某些特质和属性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既然如此,大自然,包括其中的生命存在当然就没有道德地位了。

康德自由伦理观不利于环境哲学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医学动物实验中随意对待动物。因为动物被认为是非理性的、没有目的、不具有道德地位的。当然,康德认为人应该善待动物。因为,虐待动物会使养成虐待人的习性,而善待动物有利于养成善待人的习性——虽然实际上并非总是如此。但是,这不足以抵消康德理论所造成的虐待动物的总体后果。实际上,所有生命存在都是能够获利或受伤的。而对人来说,伦理道德与否就是做出具有善恶的事。因此,医务人员确实应该谨慎对待和处置与之打交道的动物。但这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而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要求——虽然这是康德理论也会坚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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