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销售行为税务管理探讨
2021-03-23朱海涛刘立娟
朱海涛 刘立娟
作者简介:朱海涛,(1980.8-),女,汉族,内蒙古商都,讲师,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财税理论与政策研究。
摘要:网络直播“带货”销售给市场发展带了新机遇,也给税收征管带来新挑战。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税收流失风险,影响税收调节职能的实现。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管理举措,完善税收制度,提升居民纳税意识,加大偷逃税处罚力度,是解决网络直播涉税问题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税务管理
1 网络直播及相关行业发展现状
1.1 网络直播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张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普及,使得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并飞速发展。随着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情况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严重,更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以其更强的互动性和实时性逐渐渗透到电商直播、公益直播、娱乐直播及其他行业。近两年来,网络直播发展势头强劲,表现为平台数量日益增多,市场规模逐步扩大。根据国家工信部公布信息,在2020年网络直播用户已经达到5.87亿人,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MCN机构主要是签约和孵化网络主播,并对其进行内容管理、推广和流量变现,服务的内容覆盖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领域,也就是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数量达28000家,市场规模达245亿元。截止2021年10月,我国网络用户已超过10亿,网络直播行业面临巨大的消费群体,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1.2 网络直播对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显著
网络直播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助力明显。网络直播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的外向型拓展。结合我国建党百年,各地方借助网络直播平台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宣传了地方人文、社会、经济,也是地方政府联动直播电商平台助力地方电商产业发展的最好契机。电商平台寻求市场发展,开发新的市场,融合地方经济发展,比如武汉的服装产业带淘宝直播基地,以及天猫超级产业基地的启动,重点推荐和打造产地好货,扶持当地服装及相关产业发展,并向电商方向转型。2021年4月,直播平台抖音推出“富域计划”,与各地政府合作,通过平台完整的销售渠道,将各地商家的高品质商品上线,面向线上所有消费者,实现物尽其用的商业价值,带动各地方产业联动发展,实现电商人才培养及对相关行业的反哺,将地方经济发展融入电商发展的大潮,以网络直播销售方式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产业与区域的共赢,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提供行业支持。
1.3 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日益规范
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给相关行业带来发展机遇,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随之行业规范也在逐步加强。2021年是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的节点,颁布了多项管理办法,包括对网络直播营销的管理办法、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管理办法、对网络主播涉税问题的稽查等,规范了行业主体行为标准及处罚边界、行业经营内容及管理责任、行业健康发展的主流方向、行业税务问题稽查及自查等。这样,网络直播行业的乱象、怪象迅速被治理,网络直播中的低俗、恶俗、庸俗的内容被清理,净化了网络环境,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直播内容的标准化、流程的细化、监管的责权边界,对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加强对MCN机构的管理,更是重拳出击,对于引导粉丝理性追星、治理粉丝圈乱象作用明显,有利于倡导正确的社会风气、健康的消费观念、理性的情感表达方式等。
2 网络主播“带货”行为及其纳税现状
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仍然是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延续。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更直观的呈现在所有人面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问题,包括税种的涉及、纳税人身份的确定、计税依据的确定、适用税收优惠的选择,其中最关键的还是避税与偷税的嚴格划分。网络直播行业涉及的纳税人包括三类:网络直播平台、MCN、网络主播。涉及网络直播平台和MCN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部分)、城建税及附加、其他小税种等;涉及网络主播的税种,核心是个人所得税,也涉及部分增值税。网络直播平台和MCN通常为公司或者企业属性,对平台就其提供的广告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按照销售服务,就其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对企业的服务所得按照税法计算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直播电商中比例最大的是“带货”直播,其主播的收入是通过“带货”销售实现的,一般包括销售提成或佣金、“坑位费”(人气主播为产品代言并一次性收取的佣金)、打赏收入等。
2.1 增值税
不论网络主播以个人名义带货,还是以工作室名义带货,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是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区分收入的性质,均适用3%的征收率,就收入全额(不包含增值税额)征税。以工作室名义带货的网络主播,也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坑位费”和佣金属于一般服务收入,税率为6%,同时适用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仍处于税收优惠期内。直播过程中的打赏收入,其性质可以界定成不同的行为,暂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网络主播的增值税负担相对较轻,并不是其重要税负,网络主播避税或者偷逃税的心理动机不强,在实践中,也较少涉及网络直播行业增值税问题,税务管理方面相对容易。
2.2 个人所得税
网络主播以个人名义带货,打赏行为的性质界定影响其主播的税率适用。如果界定打赏是一种直播过程的服务消费,收入通过平台或企业账户“对公”结算,最后再支付给网络主播,即为“服务收入”,那么网络主播“带货”销售收入全部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界定打赏是一种馈赠行为,打赏收入是不通过平台的,而是在直播过程中,直接打赏给网络直播,进入其个人账户,即为“受赠收入”,界定为偶然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20%的比例税率,就打赏收入全额征税,不进行任何费用扣除。“带货”主播的佣金和“坑位费”仍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实践中,名气较小的主播,通常是与MCN或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并签约,形成雇佣关系,按期领取工薪和提成,由机构或平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主播个人年终还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申报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网络主播以工作室名义带货,工作室为独立经营机构,纳税人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工作室,应税所得为工作室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此时,如果网络主播带货收入较高,最高面临的税率可能有10%的差距,因此,工作室方式成为网络主播避税的第一选择。实践中,高人气主播通常以工作室名义“带货”销售,规避应有的纳税义务,游离在税务筹划与偷税之间而“不自知”。2021年对文娱行业以及网络主播的偷漏税查处案件,充分说明这个问题,比如10月份查处的网络主播雪梨、林珊珊虚构营业额偷税4349万元,被追缴税款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4973万元,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有直播账号被封禁。刚刚被处罚的薇娅共涉及偷税及处罚13.41亿元。而前两天又有公司将MCN机构以及网络主播告上法庭,因为在交付了几十万元“坑位费”以及佣金之后,直播销售额仅仅为3000元,远远没有达到销售预期。可以预见未来对网络主播的涉税问题处罚还会不断爆出,网络直播的收入形式也将被严格管理和限制。
2.3 企业所得税
如果网络主播通过公司名义带货,那么涉税问题就会简单许多,因为纳税人是公司,公司是明确的法人,有其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得地,有符合公司架构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应税所得,对企业应税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也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比较直观,企业注册为法人的管理问题相对明确,所以企业所得税避税的空间较小。再者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对较轻,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较多,网络主播或者平台避税的动机并不强烈,相应的税务管理问题并不突出。
3 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税务管理问题
3.1 税收流失严重
在新经济增长态势下,税收增速已经放缓。经过2020年税收收入下降之后,2021年的税收收入表现较好,截止2021年10月,已经实现税收收入15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9%,其中个人所得税比去年同期增长21.1%,可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贡献中增速高于其他税种,而区分不同税目来看,综合所得中的工薪所得却是其增长的主要来源,并非劳务报酬所得,也就是说,巨大的税收增长贡献率并不是高收入群体的劳务报酬所致,而是大多数的工薪阶层的工薪所得。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乱象。“网络直播是一个偷逃税特别厉害的行业,而他们很多的税筹方式都与税收洼地密切相关”。[1]2021年双十一李佳琦与薇娅直播的预售额如果正确纳税,按照劳务报酬计入综合所得,税率为45%,税款将达9亿以上,而在实践中,通过成立工作室形式,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避税。而这种避税与偷逃税往往一线之隔、一念之差,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与实体经济和普通的工薪阶层为税收增长的贡献相比,负面影响极其恶劣。
3.2 税收征管不严
大数据时代,“信息管税”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相关信息技术还未完全应用于税收征管实践,各种数据信息仍然是碎片化的状态,还未能建立有效且畅通的税收征管体系。[2]。在个别网络直播及相关行业发达的地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和手段还停留在传统的舒适区,对一些网络主播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避税行为没有严加管控,他们的一些所谓的避税方式,其实是利用形式合法掩盖目的非法,本质上是偷税或者逃税,相应的征管手段和方式还没有完全跟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尤其是核定征收方式的局限性,使得税收征管并没有依据实际发生的应税所得而计征,平均了行业的综合所得,模糊了税收调节职能作用的发挥,对行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因素。
3.3 稅收惩戒力度不足
纳税遵从度是衡量一国税制完善与否的重要指标,而遵从度既取决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更是因为高昂的税收更取决于有力的税收惩成本,使得纳税人不会、不想、更不敢有税收违规行为。税收征管法以及刑法对偷税、逃税、漏税的标准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并根据偷税数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甚至进行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拘役、罚金、3年以下或3-7年有期徒刑等。尽管法律规定了偷税罪量刑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偷税数额巨大,只要按期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以及罚金,就会免于刑事责任。这对于一些心存侥幸的高收入群体而言,国家法律的威严与惩戒力度不足,对这些人而言,不足以形成警戒,所以偷漏税频发。
3.4 纳税意识淡薄
尽管全民性的纳税意识已有普遍提高,但是在个别行业、个别纳税人心中,纳税意识仍然淡薄。提升公民纳税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收入较高的特殊群体中,就像现在的网络直播行业中的主播,对习惯于直播购物的消费者来说,主播的一言一行对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而目前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从业人员,依法纳税的观念、纳税光荣的信念以及正确科学纳税的理念,并不普及,再加上部分中介服务行业的利诱,提供“成套且完善”的税务服务,甚至美其名曰税务筹划,本质而言,这是偷逃税。网络主播的工作环境较为封闭且单一,竞争压力更大,多数时候无暇顾及自身的税务问题,全权交由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这样的环境必然导致其纳税意识日渐淡薄。
3.5 税务服务中介行业有待继续规范
税务服务行业提供的是全面的、专业的税务咨询和代理服务,税务师都是经过国家注册税务师或税务师考试的专业人士,也是实践中大量税务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然而在执业过程中,会有一些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忘却初心,剑走偏锋,提供的税务服务转移到了避税甚至是偷逃税的边界。实践中大多数网络主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纳税概念并不十分清晰,他们甚至会以高额的服务费聘请税务团队提供完整的税务咨询服务,结果却是相反的,以收取一小部分服务费而浪费国家几千万真正十几亿的税收收入,根本原因是对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不到位,处罚不严厉,违规成本太低所致。
4 加强对网络直播“带货”销售行为税务管理的建议
4.1 优化税制,堵塞税收流失缺口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综合所得累积预扣预缴制度仍然需要细化,针对有工薪所得的网络主播,更应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检查,包括直播平台或者一些MCN机构,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通过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倒查平台或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程度。年终汇算清缴时期,对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汇算清缴进行比对分析,重点关注全年所得收入畸高的收入者,在手机终端推送汇算清缴的温情提示和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对无工薪所得的网络主播,要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制度管理,也要加强对经营所得的正确纳税的管理。
在增值税方面,进一步明确销售应税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网络直播服务与“直播带货”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增值税项目销售,二者的税负会不同。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期和范围,让中档收入的网络主播了解自己的享受的税收优惠权利,减轻自己的税负。
4.2 加强税收征管,提升制度约束力度
当前加强税收征管的主要举措仍然是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库的建设。如何获取完整且有效的税收信息,看似复杂,其实数据的获取并不是最大的难点,难点在于如何统筹有效信息并形成完整的渠道。细化征管制度,完善各个环节征管举措。对成立个人工作室的网络主播,首先应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聘用口碑良好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和税务师,进行自查,并主动进行纳税申报和补税,并且适应税收征管的要求,尽快建立查账征收的财务制度。平台应為网络主播提供更细致的税务服务业务,提升主播的纳税意识,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宣传,避免主播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偷税动机。
4.3 提升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的价值观
提升纳税意识是一个长期的法治建设进程,从义务教育阶段就应该融入纳税光荣的价值观教育,在思想道德与法治及相关课程中,给予中小学生纳税光荣的培育,培养学生的税收素养,熟知税收与经济、税收与国家、税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深刻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产生价值认同,无论将来从事何种职业都把依法纳税作为重要价值标准来衡量,就不会出现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偷逃税案件。在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教育中,同样加入依法纳税的思政教育元素,在财经类专业中更应该强化财经职业道德教育,从根源上把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逃税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另外,在社会上也应该多多宣传正面和反面的税收名单,树立纳税光荣的价值判断,树立良好的营商环境。
4.4 加强税务师行业监管,提高税务中介行业自律
加强对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增加处罚力度,对于提供偷逃税服务的中介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终身禁业,情节严重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以提升税务师行业的自律,减少偷逃税的动机,才能更好的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胥大伟,网络主播成了“避税大户” 行业存在严重税收流失问题,2021.11.22,《中国新闻周刊》第1021期.
[2] 边羽美,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研究——兼议纳税人识别号辅助税收经验运用,2018.12,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增刊),64-67.
[3] 张晓港,可税性视角下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探究,科技与产业,2021.21(11).
[4] 宋志刚,关于网络主播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研究,商讯,2021(18).
[5] 孔丽丽,网络直播收入涉税问题浅析,商业文化,20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