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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证分析

2021-03-22冯庆俊滕艳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1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冯庆俊 滕艳军

摘 要: 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尚存在虚假诉讼概念不清致实践认知不一、法律规范欠缺和笼统、民事检察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厘清民事虚假诉讼概念、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虚假诉讼监督有效线索发现机制、形成务实固定的调查核实机制,解决虚假诉讼监督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实证研究

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基本情况[1]

(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量分析

从表1可知,2017年至2019年,在全国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提出抗诉的案件、全国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中以及全国执行监督案件中,涉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及其所占比重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在2019年全国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案件中,涉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为4600件,所占比例高达57.8%。

(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结构分析

从图1可知,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各类虚假诉讼监督7890件,其中提出抗诉177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600件、提出审违监督检察建议870件、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650件,所占比例分别为23%、58%、11%、8%。从所涉民事检察案件类型来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中涉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最多,共计6370件(其中提出抗诉177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600件),所占比例合计为81%。从监督方式看,提出检察建议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共计6120件,所占比例合计为77%,说明目前针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以同级监督为主,提请上级监督为辅。

(三)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案由分析

据有关统计,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所办理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在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3927件案件中,借款纠纷2199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56%;劳动合同纠纷474件,占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9件,占4.3%。”[2]从图2可知,在2019年涉虚假诉讼抗诉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1429件,占同年提出抗诉案件的比重为80.7%。涉财类案件一直是虚假诉讼案件高发领域,其中尤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最。

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问题检视

(一)概念不清

2003年10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上首次提出“虚假诉讼”概念,[3]至今已十八年了,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至今仍然未能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形成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分歧:

1.立法分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和第113条规定可知,在民事立法领域,立法机关认为认定虚假诉讼的重要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否则不构成虚假诉讼。而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可知,在刑事立法领域,立法机关认为单方和双方恶意串通均可构成虚假诉讼。因此,这就出现了同一立法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存在着分歧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对虚假诉讼概念的认知不一,适用法律也存在分歧。

2.“两高”分歧。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要素进行列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68号指导性案例——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虚假诉讼需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而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中——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明确单方实施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属虚假诉讼。作为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认识也存在着分歧,虽然“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对虚假诉讼犯罪作出了概念性规定,但是未解决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义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3.地方分歧。为统一虚假诉讼监督的司法尺度,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对何为虚假诉讼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会签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分析福建公检法会签意见、广西公检法司会签意见、江苏公检法司会签意见可知,福建和广西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分歧在于虚假诉讼侵害的法益,福建认为虚假诉讼侵害的法益仅为司法秩序不包括其他。广西认为虚假诉讼侵害的法益包括司法秩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福建和江苏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分歧在于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福建认为虚假诉讼的参与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江苏则认为虚假诉讼的参与人仅指案件当事人。

(二)法律規范欠缺

1.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虚假诉讼监督程序的案件占大多数,线索发现呈现偶发性特征。河南、山东、湖北、辽宁、山西、福建等地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均在50%以上,这与虚假诉讼案件本身非对抗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密切相关。[4]

2.虚假诉讼监督调查核实难。虽然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但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权力规制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导致调查核实难。而且,调查核实措施缺乏刚性。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的询问调查有时寻找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如果当事人、有关人员不配合,则目前法律没有必要的刚性保障措施,导致调查核实难。

3.虚假诉讼监督追责难。虚假诉讼的数量多,与法律追责难存在很大关系。对于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当事人,虽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情形追究其相应责任,但是对于单方型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追责则无法律明确规定。从统计数据来看,单方型虚假诉讼反而占多数。而且,目前法律未规定虚假诉讼为侵权行为,受虚假诉讼侵害的当事人根据现有规定,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从这一层面来说,虚假诉讼侵权人违法成本较低。

(三)民事检察队伍结构不当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民事检察队伍人员数量偏少且人员结构不合理是制约虚假诉讼监督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首先,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数量相较于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而言相对偏少,与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制度构架严重不匹配。其次,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因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与侦查工作高度相似,兼具民事法律知识和侦查背景的人员相对短缺。最后,从全国民事检察队伍调研来看,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民事检察官数量紧缺,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合理配备检察人力资源,提升全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能力。

三、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路径

(一)厘清民事虚假诉讼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系指诉讼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仲裁、公证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1.主观要件。故意行为人在提起虚假诉讼时,其表现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明知其所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仍然积极的追求并促成这种不利后果的发生。

2.主体要件。调研数据显示,民事虚假诉讼涉及得主体比较广泛,包括诉讼当事人、审判执行人员和案外人。

(3)客观要件。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客观行为要件在民事虚假诉讼中存在着多样性的特点。大量案例研究显示,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都可成为民事虚假诉讼的客观行为。

(4)客体要件。复杂客体研究表明,民事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虚假诉讼侵害的复杂客体包括司法秩序、当事人权益、案外人权益。司法实践中,大量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主要是通过直接侵害司法秩序从而最终达到侵害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亦存在民事虚假诉讼仅侵害司法秩序单一客体的情形。

(二)构建虚假诉讼监督有效线索发现机制

1.大力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宣传。依托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窗口、乡镇检察室、民事检察联络员等,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力度,主动争取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监督的了解和支持。通过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法律工作者座谈会、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巡回展等方式,借助“两微一端”掀起全民参与、多方联动。制定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踊跃参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可设计开发“民事检察一点通”微信小程序,方便群众通过小程序提供虚假诉讼线索。

2.强化内部协作和外部联动。在内部协作方面,检察机关可借助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在各业务部门之间建立案源信息互享、案件线索移交、协助调查取证、协同处理的内部协作机制,获取有价值的虚假诉讼线索。在外部联动方面,注重争取人大、政法委的支持,与公安机关建立共治共享合作机制,与律所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拓展案源渠道,合力防治虚假诉讼。

3.依托政法统一大平台中间网发现线索。信息化是社会发展趋势,推进建设全国公检法司政法统一大平台建设对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有着重要意义。政法机关将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案件信息脱密之后上传至政法统一大平台,各政法机关凭密钥可进入访问,民事检察部门可对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虚假诉讼重大疑似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挖掘虚假诉讼线索,特别是对单方提起虚假诉讼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进行重点筛查。

(三)形成务实固定的调查核实机制

1.确立相对固定的虚假诉讼监督办案组。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办与普通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办理不同,需要开展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这就需要团队协作,发挥集体的力量。调研发现,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大多通过成立本部门或跨部门虚假诉讼监督办案组进行查办,实现调查快、突破快、移送快的效果。办案组根据案件特点成立不同职能的办案组,一般分为案件指导组、外围调查组、询问突破组、后勤保障组。

2.强化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配合。虚假诉讼查处难度大,尤其是涉嫌犯罪的,调查核实时往往需要借助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的力量,整合司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形成有关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调查机制,并明确各自调查职责,民事检察部门负责民事虚假诉讼违法方面的调查核实,侦查部门负责刑事虚假诉讼犯罪方面的侦查活动,两种调查手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好的调查互动机制。

3.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扎實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要依托文迹鉴定、技术测谎等手段,明辨证据真伪,力争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同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研发应用,利用新科技手段提升虚假诉讼线索调查核实能力。

*本文系中国行为法学会2018年度课题“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证研究”(2018中行法研009)的研究成果。

[1] 本文图表中的相关数据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专项报告、新闻发布会及有关文章综合整理得出,仅反映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相关事项的发展趋势。

[2] 《最高检:虚假诉讼监督成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着力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1905/t20190523_419200.shtml,最后访问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3] 参见柴春元、刘金林:《规制恶意民事诉讼 净化私权行使空间——“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2004年第1期。

[4]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民事虚假诉讼)》,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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