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视行业的纳税筹划研究
2021-03-06杨伟菁上海棠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伟菁 上海棠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影视行业所涉及的税收主要有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代扣代缴演艺人员个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其中演艺人员个税的代扣代缴是每个影视企业的税务筹划重点。随着明星天价报酬愈演愈烈,引发了社会舆论,影视公司以及收入畸高的从业人员的税收问题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重点。自2018年3月开始,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以及浙江横店等地陆续开展了税务检查,强化税务部门对影视行业的税收征管。2018年9月开始,横店各影视工作室陆续收到对不符合条件的工作室,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2018年10月,国税总局颁布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影视企业对税收自查自纠,此举也导致影视行业税收压力大大增加。
虽然照实并按时申报纳税是每位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但在合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税务安排调整,对财务从业者而言亦属合理。对此,本文对影视行业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增值税、个税的筹划)提出了自己的浅显的建议。
一、合法合理地享受地方影视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影视文化产业。从2010年起,有关影视产业的税收优惠在各地纷纷落地。除浙江东阳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这样的老牌税收优惠区域外,上海仓城影视文化产业园、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相继成立,多采用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方式吸引影视企业在园区内落户,其中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五年奖励”的税收政策最为优厚。
2018年后受“涉税核查”的影响,虽然包括霍尔果斯在内的部分园区暂停实施了部分优惠政策,但有些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在实施中。如在南方某地的影视产业实验区中,设立个人工作室无需注册资本,并且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最低2.03%(适用于年收入为100万元以上的工作室)、最高3.5%的税率(适用于年收入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作室)。再如19年下半年,重庆地区开始对影视行业进行招商,可以享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退税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政策且两种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对影视行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可以选择在上面提到的园区成立一家影视公司,享受园区的税收激励政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无论以试点、实验或者特殊行业扶持等理由所制定的优惠政策本身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在法律效力上是否具有瑕疵,是值得商榷的。还有,虽然纳税人可以享有申请减免退税的合法权利,但纳税人必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本次“涉税检查”可以看出,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是否在优惠园区内实际办公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的问题。虽然“一址多照”是国家为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而推行的举措[1],但税务部门在认为存在税收政策风险时会对“一址多照”的企业暂停注册,比如霍尔果斯等地现在就要求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必须在园区租赁办公地点并雇佣当地员工对于并非劳动力聚集型的影视文化企业而言,虽存在经济负担但也是大势所趋。
二、积极地利用国家对影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除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外,国家还对部分影视文化类企业制定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电影制作和发行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到2023年12年底前,电影制作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即免征增值税[2]。再如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如果符合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则税务部门对于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并且国家对动漫软件的出口则免征增值税[3]。由于各地方与影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断推陈出新的,因此,影视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调研与实地考察是十分有必要的。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转登记。自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标准调整到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而且只要在转换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在19年12月31日前转换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且在转换登记后,纳税人还可以再次机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转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允许转登记的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可以按照本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业务种类及经营状况进行合理安排,对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关联公司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换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合理地减轻增值税税负。对企业否进行转登记应该结合本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整体判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虽低但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若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可以取得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那么有可能在综合计算后发现增值税税负反而更低,因此企业进行转登记前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权衡后做出决定。
三、成立个人工作室
由于工作室性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工作室的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而从业者如果以个人作为纳税主体,如演艺收入,一般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以20%-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演艺人员收入特别高,一般都会适用最高档税率。举例说明,同样一笔演艺收入5万元,如以工作室(小规模纳税人)为纳税主体,即使不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缴纳的税费为2075元;而若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应缴纳的税费则为10000元。两者相比较税费差异较大再加上相比企业所得税而言更为优惠的个税优惠政策,是影视工作室大量涌现的直接原因。
而本次“涉税核查”的重点也落在针对个人工作室的税收整顿上。在“阴阳合同“事件发生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已经在部分地区对影视工作室停止实施,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工作室需将按当地税务机关所通知的时间节点以前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所得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若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照实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并不是对税率进行调整,但本质上是对之前税务征纳规定的调整和变化,两种征计方式的区别及其影响是:(1)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情况、经营规模、收入水平以及地理位置等综条件合确定纳税人的定额/应纳税款。停止核定征收这种方式意味着这种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征收方式已逐渐不再适用于影视工作室;(2)查账征收方式则是按照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利润确定适用税率,因此纳税主体需具备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需要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对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承担自行财务核实的义务,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查账征收方式下工作室做账要以合法有效的发票为依据,任何产生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开具发票就成本取得的发票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抵扣成本;如若工作室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避免以“税后”方式约定收入所得
在影视行业的合同本文中,演艺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收入通常为了最大化自身的收入额,将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均笼统地以“税后”的表述约定由支付方承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包税”条款。“包税”条款在影视行业经常使用,但这个约定方式有两个明显的弊端:
其一,没有明确交易所涉及的税种。
大多数聘用主创人员的合同交易行为均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方面,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细化,那么在此后任何一方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时,计税依据就是模糊不清的,在后续“涉税核查”时也容易导致双方的争议。比如,在某主创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乙方的演艺服务酬金总额为300万元”,此表述对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没有交代清楚,而改成“聘用乙方的演艺服务酬金总额为300万元,增值税为18万元,甲方合计应向乙方支付318万元;与乙方演艺服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将由乙方自行申报缴纳,由甲方以300万元为基础计算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表述就显得比较全面而无误解。
其二,“税后”的表述并不能免除演艺人员员个人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按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取得收入的一方能够严格依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约定“税后”收入时,需如实核验:(1)付款支付方是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付款支付方是否切实履行了代扣代缴演艺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义务;(3)付款支付方是否能够向纳税人提供已为其个人所得扣缴税款的证明等事项的。由此可见,演艺人员在影视劳务合同中以简单的“税后”收入表述作为自己已“完税”的合同依据,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认知错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获取收入的一方,也就是说无论付款支付方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取得收入的这方均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出现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且取得收入的一方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则双方均构成违法行为,并且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其实应该明确在一个合同关系中各自应该承担的税费缴纳义务,而避免以“税后”的模糊表述来转嫁实际上无法回避的纳税人义务。
五、对于应税收入,应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所得性质依法缴纳税款
某些影视从业者将部分演艺收入以成本为名单独签署合同,这种方式存在被认定为逃税行为的法律风险。如某演员的“阴阳合同”即属于此类型,即演艺服务的供需双方约定将一项演艺服务的收入中的一部分以宣传费、推介费、策划费等名目同时签署另外一份合同,收款方即可在计税时将这部分收入作为“成本、费用及支出”从总收入中扣除,以此“避税”,实为逃税。特别是在行业协会于2017年发布电视剧与网络剧的“限酬令”后,对某些高片酬的从业者而言,这种安排似乎更有必要,而且由于市场需求旺盛,而且由于演艺人员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聘用方往往也会配合他们的要求。再者,影视行业从业者本身提供的服务就为混合类服务,如演员在出演影视剧时,除因表演工作所产生的演出收入外,可能还将其肖像权授权他方进行商品化使用,我们在计税时应按不同的收入所得性质分别缴纳税款,避免进行一刀切的认定。另外,行业中还有一些从业者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影视项目的融资与制作,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提供演艺工作,虽然其承担的风险更大,但从业者身份的转变更有助于提高影视作品的制作水平。但是,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法规定,对居民个人而言,不管是劳务报酬所得、亦或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稿酬所得都将和工资薪金所得一样作为“综合所得”按年度合并计算,并适用统一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新个税法修订实施后上述所得将不再具有区分的意义。
以上是本人对影视行业的纳税筹划提出的一些粗浅的建议。总之“涉税核查”事件后,影视企业税收压力确实很大,如果在企业创立之初没有进行税务方面的筹划,往往会导致后期业务开展后,税负压力巨大。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如何利用国家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已交地方性影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经营业务流程及相关组织结构,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同时利用资金成本、利息、损失填补等业务和税收的关系,使企业在财务、税务方面做出正确的决定和规划,是每个影视企业决策层、财务应该考虑的问题。
怎么在行业内立足并赢得较好的口碑,除了企业扎实的功底适当的宣传以外,也要佐之合理的税务筹划,让企业“内外兼修”,走向经济和口碑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