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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21-02-25

伴侣 2021年1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家事孙某

问:

徐女士和丈夫孙某有一套50平方米的商铺,双方曾约定超过1万元的家庭财务事项应由夫妻共同决定。2019年6月,孙某与翟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期5年,每年租金3万元。2020年5月,徐女士因要求涨租金未果,遂声称孙某出租商铺未经她同意,故该租賃合同无效,要求收回商铺。此时,孙某也配合妻子,说自己确实无权单方面处理超过3万元的家庭财务事项,其签约无效。请问,这种说法成立吗?

答:

该租赁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这种代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等。其次,法律允许夫妻就各方在家事行为中的权限进行约定,但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夫妻一方对外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案中,孙某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权单方出租商铺。虽然夫妻约定超过1万元的家庭财务事项须共同决定,但相对人翟某并不知晓,即翟某在签约时是出于善意的。因此,徐女士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或者有内部约定为由而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执意要解除该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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