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调查研究
2018-09-04石春雪
摘 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试点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的改革作为切入点,对家事审判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剖析,从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探索家事审判程序的特殊需求。同时,结合试点法院的具体工作实例,提出完善家事诉讼程序的建议,以期对自治县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有所助益。
关键词: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法院;家事审判;家事改革
现代社会,各类纠纷和矛盾复杂多变。在法院审理的众多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家事审判的对象是家事纠纷,与一般民商事纠纷相比,该类纠纷是一种综合性的复杂纠纷,它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纷争,还涉及身份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争执,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仅涉及法律上的争议,还可能涉及当事人情感上、伦理上的纠葛。[1]正因如此,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区不仅为家事纠纷设置了单独的程序制度,而且还设计了以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为主要形式的家事审判机构,以实现该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价值与功能。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解决家事纠纷案件,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也为数不多,专门的家事审判人员及各种辅助人员不足。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庭解决家事纠纷,将成为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要性
家事审判,是指以家事案件为审判对象,以家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讼程序和家事审判机构的组成和运作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活动和机制。家事纠纷是指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纷争,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关系、收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纠纷,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有学者曾说过,“如果财产关系是合理的关系,可以用合理的一般的解决基准来对待,而身份关系是非合理的关系”。[2]家事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其背后潜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从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精神安慰费、养育费等支付金钱的请求,根本上则是夫妻、亲族之间在情感上和心理上的纠葛,埋藏着诸多非合理要素,包括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显然,“对待非合理的关系,适用合理的一般基准是不适当的”。[3]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婚恋观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纠纷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而离婚案件更是居高不下。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为例,三都县总人口大约37万人,每年离婚案件有200多件,2016年1-9月家事案件收案277件,离婚纠纷225件,占家事案件总数的81.2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家庭稳方能天下安,家庭关系不稳定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为家事案件制定不同于行政或刑事案件的专门审判程序,才能更为妥当地解决家事纠纷。
二、三都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现状调查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全国选取100个左右中基层法院从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三都县法院被选定为试点基层法院之一。三都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改革试点工作指示,以多元化背景下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功能作用发挥为实践探索起点,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了加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家事诉讼多元调解制度、合力化解家事纠纷的多渠道模式,建立专业审判机构审理家事纠纷。
三、三都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成效:2016年5月11日,贵州省三都县法院在原来民一庭的基础上正式挂牌设置家事少年法庭,开始试运行家事审判工作。三都县法院整合资源,确定家事少年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制定了家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建立庭外反家暴联合协作平台、搭建家事纠纷联合调解平台;建立调解前置制度、当事人隐私保护制度、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创设离婚证明制度、实行家事调查、回访制度的“两平台六制度”审判工作机制。在人员配备上,组建“一法三员”强化审判工作队伍。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需要,选任3名懂得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和3名书记员组成“3+3”模式的家事少年审判团队,形成固定的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案件。外聘家事调解员,基于少数民族地区“调解手段”解纷的文化渊源,三都县法院跳出“三部曲”式的审判方式, 聘请18名(其中3名为全职调解员)热心于群众工作的家事调解员帮助法官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工作。家事调解员按照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等对家事案件进行调解。聘请家事调查员,委托24名擅长人际沟通的基层工作人员作为家事调查员。邀请3名学校心理疏导员辅助法官办案。机制运行以来,效果良好,使得大量纠纷的解决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满意结果。
四、完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意义
家事纠纷案件是以亲情、血缘关系为基础,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的案件,区别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完善立法,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诉讼处理程序、建立专业的家事审判机构、提高家事法官职业素养与业务能力、完善家事法官考核奖励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家事纠纷案件审判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家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对家事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庭)为中心的比较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1):148-157.
[2]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比较法律文化论集[C].2007:298.。
[3] [日]我妻荣.家事调停序论[M].东京:有斐阁,昭和27.
作者简介:石春雪,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6级诉讼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