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以50个案例为研究样本
2021-02-04王春艳
王春艳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207)
一、背景及主要样本介绍
(一)研究背景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该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缓解审判压力、有效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审理并判决时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实现对认罪认罚被追诉对象的从宽处理,本质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权力之间达成的协商与理解,以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检察机关与法院量刑采纳争议,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公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对于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向公诉机关履行说理义务;第4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法院在认可被告人、辩护人量刑建议异议且有理有据或法官内心量刑尺度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明显偏差时,法院应告知检察院,在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近期“余金平交通肇事罪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先后拒绝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审加重被告人刑罚处罚,学界从各个法学角度展开激烈探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佀化强教授认为余金平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是法院与检察院认罪认罚量刑权之争。本文将以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基础,以50个认罪认罚而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具体案例为研究样本,发现和分析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二)研究样本介绍
由于近两年来认罪认罚适用范围广泛,案件较多,且多数情况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采纳,从大量认罪认罚从宽判决文书中查找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只能采取多个关键词初步检索,再人工整理数据的方法,来获取符合本文写作需要的裁判文书。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类型下以“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关键词,得到搜索结果为2019年130份、2020年51份判决①,考虑到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行期间,制度不够成熟且实践中部分问题已得以解决,且2019年12月新出台“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因此选取2019年至2020年6月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按照默认顺序选取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裁判文书,并根据其中的二审裁判书找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有少量案件未能找到一审判决),因此筛选后共选取案件50个、裁判文书65份作为研究样本。
二、量刑建议相关现象及其实证图景
(一)量刑建议拘束力整体概况
截至2020年6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采用高级检索方式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关键词,“刑事案件”为案件类型进行检索,共有70 863份裁判文书,其中适用一审程序有69 772份,适用二审程序有1 077份,上诉率为 1.5%,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被告人普遍认罪认罚,法院在审理时也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初衷基本达到。查阅二审文书可知,二审程序多为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院抗诉情况较少,说明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的拘束力有待提高。通过观察文书,发现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上诉理由主要有五种:(1)上诉提出不认罪;(2)对原审认定事实有异议;(3)对原审适用罪名有异议;(4)以量刑过重为由,请求从宽从轻或请求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5)提出应当适用缓刑。其中第 4 项理由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最常用的上诉理由,多存在于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以上对被告人加重处罚或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但被告人希望获取更轻刑罚选择上诉等情况,经统计分析可知被告人上诉多认可罪名而不认可量刑期限。
(二)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情况分析
1.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分析
通过分析50个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例,统计其案件类型得到图1,主要集中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犯罪等类型。值得关注的是,交通肇事与危险驾驶两个罪不予采纳情况较为明显,说明该类犯罪量刑建议与法院认定事实情节存在较多分歧。统计案件中,法院多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较重,未采纳量刑建议而进行轻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图1 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类型
《刑事诉讼法》》及《指导意见》赋予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采纳的最终决定权。根据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刑事诉讼法》201条规定的五种例外情形外②,通过观察文书发现,法院定罪量刑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多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仅少量案件法院定罪与指控罪名不一致,但绝大多数情况是不认可量刑部分的建议。因此需要通过裁判文书发现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理由,以及最终量刑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相比较偏重或偏轻的情况。如表1数据表明,从实证观察角度出发,50个案例中仅一个案件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不符③,法院根据实际审理情况裁判量刑,因此笔者重点分析法院在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情况下未采纳其量刑建议所考虑的因素。
由表1可知,存在部分法院未在一审裁判书中具体说明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理由的情况发生,也有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或裁判文书内容上认为量刑建议适当但实际未采纳等现象。其余案件中裁判文书对不认可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说明,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被告人是否为累犯。过轻刑罚难以达到惩罚犯罪之目的,认为量刑建议较轻不予采纳。(2)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危险性较大。如多次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社会影响较大等,认为量刑建议不适当。(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表1可知,危险驾驶罪中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酒精含量较低、在人口稀疏的道路驾驶等因素,认为被告人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较重。(4)犯罪情节认定发生变化。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在数额、情节认定上与审查起诉时不一致而经审理认定结果判处刑罚。(5)认罪认罚态度好,缴纳罚金或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原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比较关注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缴纳罚金、主动退赔或补偿被害人等情况,进而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6)存在坦白、自首情节。被告人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坦白、自首等法院将酌定减轻。(7)认罪认罚基础不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但需结合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保证金等因素才能认定认罪认罚前提条件,考虑量刑建议。经研究发现,法院不予采纳量刑建议存在诸多因素,其中较为常见的原因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检察院与法院在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或严重等标准上存在偏差,且主要取决于法官的内心确定与自由裁量权,也意味着裁判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存在少部分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如表1中显示4个案件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而量刑建议不当。此外,在50个案件中,有1份判决书未提及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幅度,因此无从考察④,其中28个案件一审法院高于量刑建议作出判决,21个案件低于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整体而言差距不大,对于危险驾驶罪这类情节犯,多存在醉驾情况且未造成损害,法院一般考虑轻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表1 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情况
续表1:
2.法院建议变更量刑建议的情况
根据图2可知,50个案例中,检察院明确通知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仅7个,其余43个并未通知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共25个案件是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审理并判决的,其中法院通知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的有6个,占比为24%,在正式规定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合适的应当告知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前,有1个案件法院尽到了通知义务。由此可知《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通知的规定执行力度不高,实施效果不明显,大多数案件并未按照规定通知公诉机关修改量刑建议,缺乏有效的判前沟通协商,法院多根据审理结果径行作出判决,也发现部分法院虽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量刑建议适当并认可,实际刑罚并未在量刑建议范围内⑤。
图2 法院通知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情况
观察二审判决可发现,对于检察院抗诉或被告人上诉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也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违反《指导意见》相关诉讼程序规定,部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意见,违反《指导意见》第41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改判⑥;也有法院认为原判缺省通知调整量刑建议程序径行判决,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属《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情形⑦;也有二审法院持有一审未告知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被告人也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而在判决书却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认为诉讼程序合法,维持判决态度⑧。由此可知,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或未通知变更量刑建议的做法所持态度不一。
(三)上诉情况探析
在筛选案件过程中,通过查阅案例发现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内或以下判刑,后被告人上诉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上诉“悔罪悔罚”情况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部分检察院保持沉默,而部分检察院在被告人上诉后立即反击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皆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法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之规定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刑罚后,被告人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上诉主观动机不纯,违反上诉权确立的立法宗旨,上诉理由明显与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相违背,系无正当理由的反悔,属于对上诉权的滥用,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本意和司法理念,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不宜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审判决对其量刑极轻,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根据案例,法院对二审被告人撤诉以及检察院抗诉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等问题所持态度不一。
三、认罪认罚制度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协商不充分
《指导意见》第33条确立了量刑协商制度,人民检察院需与被告方尽量协商一致之后再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量刑建议应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协商一致;《指导意见》第41条建立了人民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关于量刑建议的协商,即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院,给予其调整机会。检索案件中发现部分案件被告人当庭认为量刑建议偏重而反悔,亦有一审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范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提起上诉认为处罚过重。这一方面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被告人希冀通过行使上诉权去获得更轻的刑罚,即被追诉人的这种“投机式”认罪认罚;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检察机关与被告方之间的协商不够充分,致使被告方没能完全理解并接受量刑建议,并未达成真正的认罪认罚协商,检察机关较难确定被告人悔罪与认罪认罚态度是否真诚。此外,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沟通、协商不充分。根据前文,观察法院在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宜采纳时,是否通知公诉机关调整的情况统计结果来看,自《指导意见》适用以来,仅少数案件通知调整,进行量刑协商,说明公诉机关与法院之间判前量刑协商不充分,法院未尽到通知义务。《指导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根据表1可知,部分案件未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未在一审裁判书中明确体现。
(二)量刑建议拘束力不强
量刑建议拘束力不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法院角度而言,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和最终决定权,存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或者需要调整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量刑建议,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拥有反悔的权利。同时,被告人拥有上诉权,对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造成量刑建议采纳结果处于新的不确定性中。王福林开设赌场罪一案可说明这种弱拘束力的存在。该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而法院在未通知变更量刑建议且未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属于量刑建议以下处罚。但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引发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直接驳回抗诉⑨。此外,许多上诉的被告人在二审开庭前或庭审中申请撤回上诉。
(三)量刑建议采信标准不一
法院不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理由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呈现出明显的随机化、地域化特征。主要是量刑情节标准适用随意化,同一或相似的量刑情节对不同案件宣告刑的形成未起到等同作用,量刑情节评估的不规范,对类似情节施以不同刑罚,无法体现不同案件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与量刑结果之间的比例问题,即无法保证个案的罪刑均衡和整体的“同案同判”[3]。根据规定,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但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意愿不真实、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审理罪名与起诉指控罪名不一致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等原因可不采纳。根据表1的统计可知,由于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不符或认定情节不一致等,法定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原因在50个案例中仅存在4个,其余皆为法院自由裁量。据前文,一般情况下累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对于累犯认罪认罚的情况,法院一般会在量刑建议之上判刑;被告人是累犯,在同样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或自首情况时,却也有部分法院在量刑建议之下判刑。法院在量刑时会考量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态度,但是部分法院在认罪认罚态度和刑罚处罚的平衡上认定不一。一些法院因被告人在庭审中存在辩解而认定其认罪态度不好,故在量刑建议之上处罚;一些法院对被告人在庭审中反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即认罪认罚意愿不强烈,法院却在量刑建议之下量刑。此外,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在考虑“从宽”时应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但笔者发现法院并未充分结合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能力。部分法院将主动缴纳罚金作为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考量因素,但也存在被告人未被告知缴纳罚金的情况。笔者曾于前文提及危险驾驶罪在整个案件样本中占比较大,分析在同种情况下即被告人醉酒驾驶,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1~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审理焦洪发案件判处拘役一个月;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审理郑平辉案件免于刑事处罚;在韦存杰案件中被告人酒精含量远大于醉酒标准,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免于刑罚,量刑地域化较为明显。由此,说明存在量刑失衡问题。
(四)量刑建议不精准
在统计案件过程中注意案件审理的法院以及公诉机关,50个案件中在巧合下有7个案件一审法院为府谷县人民法院,且皆为危险驾驶罪并经审理后免于刑事处罚,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都惊人相似,建议刑期为1~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同一检察机关对案件情节相似的,明知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且根据法律规定在认罪认罚情况下,被告人坦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检察院仍建议处刑。观察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多为幅度型量刑建议,虽然为法院留下较大的刑罚裁量空间,可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但缺少对法院量刑过程和结果的制约,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内容不精准更容易忽视量刑失衡的问题。
四、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反思
(一)缺乏量刑协商程序与精准量刑措施
检察机关在量刑上与被告人协商不充分的问题,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被告人未能提前获知其可能被诉的罪名,导致辩护方难以协商。二是存在积极达成与被告方的协商,降低控诉难度,未能谨慎审查追诉方对量刑建议的认可态度。因此,有必要在实施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协商机制:首先,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协商。发挥辩护人、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重要作用,使检察机关全面、细致了解案情以及被告人对待认罪认罚的真实想法,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写明量刑建议的具体依据、考量因素、量刑合理性等,提升量刑建议透明度和科学性。其次,要健全量刑建议分析评判机制。检察机关要定期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及采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可通过案件公开、大数据等对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件重点剖析、总结经验。
提高量刑建议精准率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及拘束力至关重要。认罪认罚中已经出现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而量刑建议部分未被法院采纳,除部分检察官未能重视外,也存在提出准确量刑建议难度较大的问题。部分公诉机关直接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部分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其实质内容涉及检察机关量刑求刑权与法院量刑裁判权的关系,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刚性的量刑求刑权是否侵犯了法院的量刑裁判权[2]。幅度刑量刑建议可缓解量刑建议压力,使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更高;而精准刑量刑建议更有利于优化诉讼效率,减少刑罚出现不同预期几率。根据《指导意见》第33条的规定,公诉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疑难重大、新类型案件等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因此,公诉机关应以精准量刑为主,以幅度量刑为辅,实现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规范性,更为准确地把握量刑建议。其次,关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应适当进行限制或检察院遵照法律规定谨慎抗诉。目前对于被告人行使反悔权检察院是否有权抗诉未明确规定,在50个案件中,有8个案件检察院进行了抗诉,部分案件抗诉理由仅为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而非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亦有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用以制约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现象发生。
(二)法院、检察院常态化沟通不充分
因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对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未能达成处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问题的相关意见。可通过案例研讨等形式加强人民法院办理同类案件的业务交流,尽量统一量刑考量标准。法院应注意判决规范性与相对一致性。根据前文,目前法院在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与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而法院在发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未在检察院不变更或维持量刑建议的前置程序情况下再作出判决,违反相关规定,将严重削弱量刑建议的严肃性、拘束力等。因此,需要法院谨慎行使裁量权,对于相同或类似情况案件应做到减刑或加刑幅度相对一致。法院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差异性还表现在对二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撤销上诉的申请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5条第1款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部分法院不予准许撤诉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呢?此外对二审被告上诉行使反悔权,部分法院认为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不再具备,部分法院则认为不能因为被告的反悔而剥夺被告的上诉权。因此,对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否采信的理由,法院在判决中应进行说明并保持与实际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对于法院未尽到通知变更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案件上诉率并不高,《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显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上诉率为 3.6%[4],而悔罪悔罚上诉率更低,未给司法资源造成过度浪费且应保障被告人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不应直接加重其刑罚,应保护被告人上诉权。
法院与检察院之间量刑协商不充分问题体现在许多法官在未告知检察机关变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直接量刑。《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 ,实际上并未给法院增加法定通知义务而是注意义务,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不适当的,可以径行判决,也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因此并不对法院产生约束力。而在《指导意见》出台后,明确规定法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院,但何为明显不当,并未进行界定,如果仅为一般不当如何处理?且对于法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而直接改判也未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诚然,对法院并无拘束力。检察机关应与人民法院充分沟通,争取在量刑建议的采纳标准上达成检法共识,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违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指导意见》第40条程序或实体准则直接作出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当通过提出抗诉的方式予以纠正,有利于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弘扬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注释:
① 详见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访问日期:2020-06-10/2020-06-15,笔者选择刑事案件类型并以“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该结果后进行筛选整合。
② 《刑事诉讼法》201条规定不采纳量刑建议的5种例外情况包括:1.行为不构罪或不应追责情形;2.违背真实意愿认罪认罚;3.指控犯罪事实的否认4.检察院指控与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5.其他妨碍公正审判的情况。
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指控数被告人犯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发现其中毛某某、吴某某、邵某某除犯诈骗罪外还实施了盗窃应数罪并罚。
④ 武山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4刑初20号刑事判决。
⑤ 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9刑初121号刑事判决。
⑥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6刑终77号刑事判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刑终137号刑事判决书。
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
⑧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刑终595号刑事裁定书。
⑨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刑终390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