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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政府与企业家的关系

2021-01-31娄兆锋马晓黎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1期
关键词:企业家政府企业

娄兆锋,张 讯,马晓黎

〔1.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济南市情)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2.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科研处,山东 济南2501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1]10-11,是新时代的重要历史使命。当前,解决物质层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满足人民在物质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必须发挥好公共行政与市场两个层面中诸要素的耦合作用,这对全面认识、处理好政府与企业家关系弥足重要。然而目前不论是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家层面,还有不少人对政府和企业家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因此迫切需要帮助其澄清模糊认识,围绕构建良好的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着力优化政府与企业家关系健康发展路径,促进政府与企业家关系健康发展。

一、深刻认识新时代政府与企业家关系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集中反映在政府与企业家的关系上。健康的政府与企业家关系,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实体经济的迫切需要。

(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健康的政府与企业家关系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要的是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服务标准,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突出主业,注重品牌,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核心竞争力[1]198,这都迫切需要发挥好企业家的作用。供给体系质量的提升只有在动能转换上下功夫,才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形成新动能,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形成世界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政府与企业家在此过程中需要共同发力。

(二)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健康的政府与企业家关系

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深化改革科技体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其中,企业是创新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因此,政府与企业家关系良性发展,亦可促进企业创新。

(三)发展实体经济需要健康的政府与企业家关系

实体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民经济的基石。“要坚持创新驱动,注重激活存量,着力补齐短板,加快绿色发展,发展实体经济。”[3]无论是“制造业、农业、建筑业和除制造业以外的其他工业,还是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除金融业、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所有服务业”[4],都是以制造业为龙头的,相关企业内部需要驱动创新,外部也需要政府的密切配合。只有企业家与政府强强联合,才能壮大实体经济。

二、澄清关于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的若干模糊认识

基于理性分析的需要,笔者随机访谈了省内部分企业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一些人对于当前政府与企业家关系,存在着模糊认识,主要表现在对政府的行为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认识存在着错位,需要予以澄清。

(一)将政府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市场经济政策混同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计划”

41.32%的企业家①认为,经济发展、企业运营由市场决定,政府制定有关的经济发展政策是多余的,会制约企业正常运营并影响经济发展。这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指令性计划的行为混为一谈的模糊认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通过市场调节发挥决定性作用,基本途径是市场决定价格,进而促进要素合理流动。但在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也存在市场失灵,这取决于市场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为此,就要更好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财政控制、银行信贷控制、税费控制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而指令性计划则是一种经济体制,即国家来组织整个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生产什么是国家决定的,卖给谁也是国家决定的,价格也是国家决定的。由此可见,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的经济手段,而指令性计划则是一种体制,二者不是同一范畴。

(二)将地方政府执行宏观调控部署的行政行为混同为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31.26%的民营企业家认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产业政策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企业家应当予以抵制。这是将地方政府执行宏观调控部署的市场经济行为与地方保护主义相混淆。

为保证经济健康发展,政府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提出了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日本实行了产业重生战略,德国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业4.0战略的建议,皆为不同国家运用产业政策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项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中央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地方政府以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为其重要职能,且地方政府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中,还需制定一些因地制宜的政策、规定,以便更好地执行中央政策。相反,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背宏观调控政策,从局部利益出发,采取行政手段妨碍非本地企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行为或倾向。因此,地方政府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三)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的市场监管行为混同为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滥用职权行为

21.67%的民营企业家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到企业进行的抽检、查验行为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家应当将其拒之门外。这是将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的市场监管行为与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混为一谈。

政府职能部门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进行的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检查及产品质量抽检等行为,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秩序,确保企业高质量发展。而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则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干涉企业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但企业主体认识上的错误会导致行为上的偏差,妨碍政府管理,轻则降低政府服务效率,重则阻碍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间接损害企业自身发展环境和自身利益。

(四)将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混同为执行地方政府的阶段性政治任务而要求企业家违背创新规律一蹴而就

地方政府层面37.92%的人认为,创新是地方政府的组织行为,企业家创新的成果只有与地方政府的任期同频共振,才是履行社会责任,才是对地方政府的支持。也只有如此,地方政府才会为企业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这是将企业家的自主创新行为理解为科技行为、政府行为,并阴差阳错地纳入到了地方政府形象工程。

自主创新是企业家对掌握的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从而形成适应市场选择需要的成果。这一活动的过程中充满着若干不确定因素,形成的成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家必须审时度势、适应需求并做出艰难的抉择,且无法给出准确时间节点。而地方政府的阶段性政治任务一般是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府的短期行为,其特征是施政方略以眼前利益为主,财政上“寅吃卯粮”,产业布局、招商引资、民生保障缺乏长远打算。这种短期政府行为是很难与企业家的自主创新行为相同步的。

(五)将企业家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混同为企业社会责任而强制其履行义务

52.48%的企业员工及37.23%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企业家拥有的财产来自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部分累积,这些财产的取得是全社会成员贡献的结果,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动员他们回报社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这实际上是将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与企业家所在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混为同一财产的错误认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4]企业家作为公民中的一分子,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是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5]。即使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者倒闭时也不能将企业家合法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看待,也必须“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6]。所以,政府强制要求企业家把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资财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明确规定:“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7]“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8]

三、政府与企业家关系健康发展的路径优化策略

党的十九报告指出,“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9],为此必须构建健康的政府与企业家关系。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必须发挥好企业家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化解困惑,保障各种要素投入获得回报”[9]的指示,全面理解既“亲商”又“清商”的深刻内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要求,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作用发挥和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纬度,围绕构建政府与企业家关系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提出促进政府与企业家关系健康发展的路径。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高营商服务效率

履行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必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实体经济。首要的是营造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努力提高营商服务效率,其根本就是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地方服务型政府。

一是应放则放,放当其位。根据深化简政放权的基本要求,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应放则放,提出了量的要求,放权要彻底,不留羁绊。放当其位,是质的要求,权力要下放到方便服务市场层级的政府手中。放当其位体现权力为民所用,服务好企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是应管尽管,履行责任。政府职能配置优化的结果必然是将那些在地方区域内影响较大而外部性效益较弱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配置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承担职能就要全面履行,正所谓“法定职责必须为”。所有下放到本级政府的职能都必须依法承接好、全面履行好,杜绝选择性承接、取舍性履行、理解性运用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

三是优化服务,便捷高效。优化服务,要求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社会进步三个维度上下功夫,提供全面、系统、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办理,首问负责制。便捷高效,要求政府提供服务要整体、系统,政府部门之间要密切协同、合力共为,不设壁垒。服务的内容要着力于基本公共服务中关系民生工程的重要事项,要建设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的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配备公共服务导向的财政体制,构建严谨的公共服务监督机制。

四是优化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优化电子化信息平台,为政府行政系统及时了解公民公共服务需求提供保障。通过信息发布,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增强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提升满意度,方便再造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供给效率[10],高效促进企业家与政府间的沟通。

(二)职能部门共同发力,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消除企业家后顾之忧

以财产权、创新权、自主经营权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维护,对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促进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11]至关重要。调研发现,目前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公众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认知错误;二是政府对企业家及其企业签订合同的履行受阻;三是司法部门对企业家及企业行为的不当裁判。因此,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应当是多层面、多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

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应担负起主导责任。政府“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创富,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对于侵害企业产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有错必纠。”[11]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履约践诺,对待企业家的态度要以一贯之,不能招商引资时一副态度,企业落地后又是另一副态度。

二是严格区分企业家合法权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家合法权益与企业社会责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企业家合法权益是企业家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担负的义务。不能将企业家与企业混同,也不能将权利与义务混同。

三是正确区分企业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企业家与其他公民、企业家与企业、企业家与政府间发生的纠纷、争议都要正确认定,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分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四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作为、共同发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全面梳理部门职责,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文件精神。

(三)弘扬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家品质实现程度,助推新业态、新模式,促新旧动能转换

发挥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11]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家精神,要营造助力企业家品质实现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引导全社会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企业家精神是激发创新动力的供给侧,政府必须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帮助创新、促进创新、引领创新的角色,让企业家在创新的浓厚氛围中勇于创新。要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氛围,让创新内化为企业家的本能,为企业家创新创业增添动力源泉。

二是拓宽企业家参政议政渠道。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企业家,他们中间有许多功底深厚的科研人员、发明家和创新创业能人。要拓宽他们的参政议政渠道,提升参政议政能力,有力促进各级政府及时了解行业实时信息和企业家心声,以增强保障企业家合法创业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四)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健全建强企业各级党组织,促进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11]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以“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为目标,建好、用好、管好企业家队伍。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民营企业党建,发挥好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一是加强对党员企业家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要把企业家队伍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定期分析企业家队伍新情况,加强针对性思想教育,了解思想上的疙瘩,解开思想上的扣子。同时,要重视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加强企业家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家职业发展离不开创业创新,创业创新的前提是不囿于现状,企业家的科学研究、市场营销策略都需要通过持续培训予以拓展延伸。利用现有平台、机制,系统地强化企业家创新创业技能,提高生产要素整合的实现能力和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切实发挥对企业家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

三是加强纪法教育。定期组织企业家学习各项法规制度、纪律规定,明确哪些该为哪些不该为,强化纪法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切实把企业家精神融入到企业家自身的血液中。

注释

①文中数据来自于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编号:18CTZJ09)的访谈调研,下文不再注明。数据详见:娄兆锋.企业家精神及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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