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创新发展问题
2021-01-29王燕飞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2)
2009年,笔者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余年以来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回顾,从整体上、宏观上检视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其推进与深化的发展方向。[1]这种总结与展望在当时是有感而作(1)当时刑法学界正在展开对于刑法知识的反思,引发笔者对犯罪学的省思。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79.,曾得到学界肯定。10余年过去了,如今又有了一些新的思考,便有了“再续前弦”、继续探索的想法。我国已进入新时代,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将面临怎样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又将如何适应这种巨大的社会转变?学界如何突破厚重如山的研究累积而不至于重复徘徊,使之焕发出创新发展的朝气与活力?对这些犯罪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无疑需要继续展开讨论。
一、中国犯罪学创新发展的主要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历史性变化,对发展全局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2]我国进入新时代这一新的社会发展阶段,给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带来巨大挑战,也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概括起来,这种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的理论体系丰富、发展的推动
马列主义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之上的理论,是指导我们一切工作的总方针,也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对马列主义的继承与发展,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当然也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具体而言,坚持将马列主义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主要是学会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看待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3]由此可见,党的指导思想为我国犯罪学研究提出了政治要求,也为推进其学术革新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这是被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社会主义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实践所充分证明的。[4]新时代,马列主义在中国的继续发展,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5]很显然,党的理论体系发生了这种开创性的新发展,无疑将对我国犯罪学研究包括其基础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对犯罪学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一,对犯罪观的深刻影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的国家整体安全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大战略思想,必将推进犯罪观的发展,对于新时代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观点与看法也将会发生重大改变。这种深刻、内在的影响亟需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作出深刻理论解构与体系性学术回应,这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其二,对犯罪治理理论的影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着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重大转变的判断,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强调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等重要思想。这就需要从理论上回答,新时代中国犯罪治理如何推进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如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的犯罪治理体系,以应对新时代中国犯罪治理实践面临的新挑战,推动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
其三,对犯罪研究方法论的影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时代与实践发展变化,以崭新的思想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形成了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6]这无疑为新时代中国犯罪问题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论。这种来自最具实践品格、最具开创性意义的理论与方法的辩证思维,为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引。
(二)网络社会兴起与高科技发展的推动
网络社会的兴起与发展,极大地改变了自然世界与传统社会的二元结构格局,人类已经进入社会互动和社会组织的纯文化模式之中。[7]虚拟世界成为了新的社会空间,这不仅使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大改变,也使得新型网络犯罪悄然兴起、蔓延成势,并极大改变了传统的犯罪结构,建构出了独特的网络社会形态。此外,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生活、生产和思维的大变革。[8]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进入到一个高科技发展的时代。正是这种高科技推动的巨大社会转变,为推进我国犯罪学学科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条件,促使其逐渐成为一门新的整合性学科。由此,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也随之发生重大改变。
其一,犯罪学本体理论的革新发展。在大数据时代,犯罪学面临着新的交叉融合,加之新的研究方法的出现,极大地推进了犯罪问题研究的深化,由此导致传统的犯罪学本体理论[9]受到极大的冲击。例如,犯罪学学科性质由专属的社会学性质渐次走向多门学科交叉的综合状态,[10]在空间方面,由地域疆土的国别性转变为虚拟空间的全球性。这些转变都需要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对犯罪学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刻解构或全面重构,从而抓住犯罪学学科未来发展的要领。
其二,犯罪防控理论的重大转变。在步入工业社会之后,“人们将犯罪预防视为一个新的事物,是因为政府针对犯罪控制推行了多部门协作预防、情境预防、社会预防及其多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即犯罪预防不再仅仅是由警察部门一个机构推动的事业。”[11]如今,人类的步履更加快捷,社会形态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就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对犯罪学基础理论进行创新性研究,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快速变化。
(三)犯罪演变发展及其防控实践新探索的推动
中国的犯罪演变是多方面的,其内容涵盖犯罪数量变化、犯罪性质发展、犯罪形态发展、犯罪类型发展、犯罪技术发展、犯罪主体发展和犯罪动机发展等各个方面。[12]这种发展一定程度上是结构性的、质变性的,引发了诸多社会新问题。比如,族群化黑色产业的网络化犯罪,演化为一种新型的职业犯罪。犯罪的这种演化发展使得我国犯罪防控实践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诸多方面需要进行新的探索。(2)2019年12月28日,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出台。这些发展与探索无疑为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推动力。
其一,对犯罪学理论和犯罪规律的创新性研究。犯罪的演化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犯罪学理论的重新整合与修正。传统犯罪学理论对于新时代衍生的具有特质性的中国犯罪问题,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13]因此,如何改善传统犯罪学理论,进而作出创造性的构建,便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工作。这种研究一定程度上撼动了犯罪学的生命内核,为改造传统犯罪学理论的思维定势奠定了基础,为形成诸如社会凝聚理论、生命历程理论等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视角开启了反思之道,为犯罪学的全面发展带来了曙光。在犯罪学的长期研究过程中,西方的冲突犯罪学、女权主义犯罪学、激进犯罪学、和平建构主义犯罪学的演变,似乎在中国新的历史方位上找到了价值定位,具备了转变与发展的机遇。
其二,对犯罪治理实践探索的理论总结。面对犯罪问题的新变化,我国进行了新的实践探索,取得了巨大成绩,对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通过对犯罪治理实践的理论总结与提升,形成了中国犯罪学的专业话语,确立了中国犯罪学理论体系,实现了理论自信。在这个意义上,其为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同时也迎来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大好时机。
二、中国犯罪学创新发展的主要面向
新时代,随着内外因素的推动,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呈现出多元纷呈的态势,在宏观上显示出学术共同前进的趋向。其主要面向大体展现为:
(一)分化与重整
有学者认为,我国犯罪学学科本身存在理论体系不完整、理论内容不严密、缺少必要的范畴、理论抽象不够等。其制约和影响犯罪学学科成熟的主要问题是:学科建设意识问题,过分实证研究问题,明确学科任务问题,定义犯罪概念问题,犯罪产生的原因问题,对“犯罪必然存在”规律的接受问题,等等。[14]很显然,这较为全面地指出了我国犯罪学不够完善、成熟以及其影响力不足的主要问题。但随着犯罪学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进入新时代,通过上述各种因素的推动,一方面,我国犯罪学不断分化,新的分支交叉学科应运兴起;另一方面,学科本体在分化之中渐次统合或重新整合,大大推进了犯罪学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就是在这两个维度上穿梭上行、互动发展的。
其一,智慧犯罪学、生态犯罪学、民本犯罪学等分支学科应运兴起。随着党的指导思想新发展与时代的巨大变迁,一些满足现实需求、回应现实犯罪问题的犯罪学分支学科不断兴起。从实质上看,这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对当下重大现实问题作出理论回应,需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立足现实,作出本学科的学术创新,即对传统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通过深刻的反思而加以发展,从而不断涌现出这样的学术景象:在智慧社会之中产生了“智慧犯罪学”,回应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实犯罪问题;在“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下,生态犯罪学便是敏捷地对其作出学术回应的产物;在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下,“民本犯罪学”可望战胜国家威权犯罪学,乘势崛起……这些新兴分支学科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构筑的学术堤坝的一次冲击与极大突破,它大大推动了中国犯罪学的创新发展。
其二,整合型或者综合化犯罪学不断发展。在中国犯罪学应运分化、创新发展的同时,推进中国犯罪学本体综合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更显得日益重要。这不仅使中国犯罪学的“母体”变得更加茁壮,而且使得中国犯罪学的“母体”更具灵性,更具有张力。因此,这种进行整合与综合化的基础理论研究可望从犯罪学的范畴体系、知识结构、学科性质、理论内核、人性预设等多个层面对犯罪问题作出有效回应,促进犯罪学研究提质增效,显示出创新魅力。
(二)预防犯罪法治化理论形成
“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程中,在‘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战略方针的指引下,诞生了一个新概念——打、防、控一体化,它代表着一种新的预防犯罪机制正在形成。”[15]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长效机制建设需要对其法治化推进。[16]因此,展开预防犯罪法治化理论研究,不仅是中国犯罪学以预防为最终目的学术使命使然,[17]而且也是对于新时代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的哲学思考。
其一,预防犯罪权力法治化的理论研究。在新时代,为建设高水平平安中国,预防犯罪权力法治化问题显得非常重要。一方面,国家主导的预防性权力需要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进行法治化定位,强化长效运行,并规制权力肆意滥用;另一方面,只有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才能奠定国家推动的犯罪预防事业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涉及诸如权力的法治地位、正当性根据、社会性基础等一系列的基础性问题研究,是一个必须重视的学术问题。
其二,预防犯罪法治化演化历史与前景研究。开创这一研究领域主要是我国长期进行的犯罪治理实践探索,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从历史演进角度展开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基础上需要对未来前景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对犯罪治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引。
(三)中国犯罪学本土化特色凸显
我国犯罪学本土化研究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西方犯罪学主流话语霸权进行反思, 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知识体系与话语权;在本土犯罪学研究中,形成专有的概念范畴、解释框架以及理论体系, 科学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体系;侧重关注具有中国特性的犯罪问题,探究其在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化中 “突生性”特质。[18]在新时代,我国犯罪学本土化研究需要具有自主意识,尤其在犯罪特色问题上更需要展开深入研究。
其一,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立场出发,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方法论,对中国的犯罪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践探讨,批判地借鉴西方的犯罪学理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解释体系。在此之前,我国学界“不仅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命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而且还对我国新时期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尤其是对商品经济与犯罪、社会变迁与犯罪、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展开论证与争鸣。”[19]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我们应当进一步展开对中国特性犯罪问题的研究,从而在理论上不断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
其二,对我国犯罪控制的重大实践进行理论反思与总结,在国际舞台上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对此,我国学者进行了系列研究,出版了《论预防犯罪》《中国犯罪学话语体系初探》等著作。当下,学界更应关注我国犯罪控制的重大实践问题,对于中国犯罪控制的特色道路、制度与经验进行理论反思与建构,使其更具有国际话语权,从而使得中国特色犯罪学理论更具有生命力和说服力。例如,我国年初结束的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累了丰富的黑恶势力治理经验,在国际视野下进行反思与建构,形成中国特色的黑恶势力治理理论,在国际与国内无疑具有双重价值意义。
三、中国犯罪学创新发展的主要路径
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的目标与走向大致确定后,接下来需要着力探讨的是如何能够得以实现的问题,这就需要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犯罪学研究的路径。
(一)去刑事一体化
受学科设置以及学术训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学界倡导并一直坚持刑事一体化的犯罪学研究进路。[20]在这种视野下,中国犯罪学要么处于辅助性与独立性统一的学科地位,要么犯罪学主要被看成是一门前犯罪学学科,即它着重研究的是犯罪实际发生之前的情况(主要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和预防对策),并认为犯罪学的功能主要有三: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21]之后,尽管有学者先后提出“刑事法学一体化”“刑事学科一体化”“刑事科学一体化”[22]的观点,但从总体上看,在刑事一体化中,中国犯罪学实际上是坚持犯罪的刑法概念、犯罪学的刑事政策价值走向,犯罪学实际上是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提供正当性的实证证据与量化标准而服务的。在这种刑事一体化学科建构中,中国犯罪学的贡献是巨大的[23];在国外,如日本有学者也坚持这种学术走向。[24]然而,辩证地看,长期坚持这种学科序列以及研究范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思考路径走向僵化甚至窒息犯罪学多维研究视角的活力。因此,在新时代,去刑事一体化便成为推进中国犯罪学发展的重要路径,需要大力倡导并努力尝试,从而促进中国“新犯罪学”的“化茧成蝶”,更好地发挥其服务现实的功能。
其一,改变犯罪学研究的刑法性格,重整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的新结构,发挥其预防为导向的应用价值。在去刑事一体化的思路下,犯罪学的学科序列不再局限在刑事学科群体之中,研究上不再依附于刑法学,而是将犯罪学看作是具有独立的、具有自身学科属性的体系。即是说,犯罪学应在理论预设上确定在“社会制造犯罪”与“刑事司法制造犯罪”的双层体系之中,以此重新确立自我独立的逻辑结构。这样,犯罪学学术目标或者学科任务才真正提升为发挥预防为导向的应用价值定位上。[25]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犯罪学在去刑事一体化路径下必将被彻底激活,其在基础理论研究上必定会再度实现新的跨越。
其二,去犯罪化。推进专门防范机构与社会力量有机整合的法律机制形成,促进相应职业群体兴起以消除致罪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为去犯罪化的犯罪学理论提供条件。当下,刑法学界不少学者极力倡导积极刑法观,[26]甚至不惜违背刑法谦抑原则大力推进刑事立法,推进刑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之中发挥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应有功能。[27]在学界坚持刑事一体化立场下,我国一些犯罪学学者也在刑事立法这种走向上给予了实证论证或者给予立法正当性的学术阐释。[28]这种格局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一贯坚持的刑法惩治的客观需要,本也无可厚非。但是,我国已迈进新时代,国家正在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在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社会大背景下,预防犯罪职业力量自觉不自觉形成并成长起来,并可望成为一支强大的专业力量。他们积极凝聚力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消除各种引发犯罪的消极社会因素,尽量消除或减少社会以暴制暴状态的出现。可见,这为去犯罪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同时也为我国犯罪学专业性发展提供了大好时机。因此,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发展完全可以在这里开辟一片新天地。
(二)对犯罪问题评估的展开
新时代,对中国犯罪问题的认识不仅在犯罪观上需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变化与犯罪实际,而且更需建立一种科学、理性的犯罪观。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避免情绪化刑事立法、运动式惩治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犯罪问题的评估。在这条路径上,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创新发展具有相当广阔的空间。
其一,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对犯罪规律、犯罪发展进行客观测量,对犯罪风险进行科学推估。这种量化、数据支撑的科学研究,大大提高了对犯罪问题的掌控能力,将极大提高人们对犯罪问题的理性认识,消除对犯罪的各种认知偏向。
其二,对犯罪治理的评估研究需要专业性认识。虽然我国犯罪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不断向现代化推进,智慧治理、数字治理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在对犯罪治理问题上仍需理性、科学的理论评估,需要专业化统计分析,尤其在评估模型、评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等方面仍需要不断创新,以此满足犯罪治理实践的需求。
(三)犯罪预防性法律的法治理论形成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在犯罪治理方面,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于这些法律如何在现实中落地生根,发挥预防职能,特别需要结合犯罪学理论进行实证探讨。这种探讨需要立足我国社会现实条件,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之中的存活方式、运行状态、实际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提炼,构建出中国特色犯罪预防的法治理论。
其一,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预防性法律的理论反思与完善。随着犯罪预防法治化的推进,国家不断尝试制定犯罪预防性法律。这种法律的制定是受到犯罪学理论影响或在其直接指导下进行的,往往蕴含着较为深刻的犯罪学原理。因此,必须进行全面揭示与反思性总结,建构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预防性法律体系,从而推动犯罪预防性法律的科学发展。
其二,对犯罪预防性法律所构成的理论进行提炼与归纳,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的犯罪预防法治理论的完善与成熟。各种犯罪预防性法律如何在现实中生根落地,需要结合各地实际与创造性法律实施,考察在社会条件之下生成具体的法治形态与释放出各自的效能,型构出具有鲜明特色的具体法治理论。犯罪预防的法治化,是中国犯罪学本土化的一个显著特色。
总之,在我国进入新时代之际,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创新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犯罪学研究需要立足社会发展前沿,以我为主,博采众长,努力开创我国犯罪学研究百家争鸣的新局面,不断促进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