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学的相关分析
2018-01-22汪之程
汪之程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犯罪概念的比较
(一)两者研究的范围不同。在刑法学中,犯罪的定义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法律上界定为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刑法学中,法无明文规定即不为罪,罪与非罪之间泾渭分明,有本质上的区别,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模糊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反观犯罪学,其研究范围较之刑法学中的犯罪更为宽广,两者间可以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犯罪学不光研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犯罪,同时也研究一些不需要接受刑罚处罚也不定义为法律上的犯罪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标准的定义为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并应受到制裁的反社会的越轨行为。
(二)两者的研究格局不同。在刑法学中,犯罪的研究一般从犯罪个体出发,便于适用刑法条文,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定罪量刑。但在犯罪学中,认为犯罪不光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学是以犯罪个体与犯罪群体的辩证统一来确定犯罪概念的。不受需要准确的对个体进行定罪量刑这一限制。
二、犯罪学的发展历程
由现存的史料记载,犯罪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标志着犯罪学的诞生。十九世纪,工业革命开展,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思想文化也随之革新,犯罪学有关的理论研究开始兴起,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龙博罗索于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这标志着真正的科学的犯罪学的诞生,开创了犯罪人类学派,在而后的时间中逐渐没落,二十世纪以美国为代表的犯罪学兴起,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提出了许多犯罪学中的新颖概念。
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学与刑法学在研究对象上也有所差异。刑法学是以刑罚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其主要的研究主要内容是犯罪以及刑事处罚,同时囊括了对刑法的立法、司法、法律适用的研究,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有特有研究内容的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原因、犯罪现象以及如何进行犯罪预防。通过对各个法系国家在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研究促进刑法的修缮,更好的消除犯罪产生的条件,减少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犯罪学的研究价值
(一)犯罪学在立法上的价值
刑法条文是以法律专业语言表达的犯罪关系原理,是犯罪关系原理表达的规范形式。
这一表述很好的涵盖了刑法规范与犯罪学基础原理原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犯罪学的研究在刑事立法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孟德斯鸠等人在其法律著作中便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立法中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便要利用带犯罪学中的研究成果。犯罪学中对犯罪的研究范围比刑法学更广,对犯罪进行了等级划分,违法、犯罪并制造成了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并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划分就对犯罪个体进行了区分,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进行了不同的定罪量刑,在立法中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之相类似,犯罪学中的研究成果对刑法立法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犯罪学在司法上的价值
法律不是流于表面的一纸空文,其灵魂在于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适用。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根据以往的经验加快侦查破案,更加快速的抓捕罪犯归案。其二,犯罪学同时也研究犯罪原因,其研究成果可以运用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帮助审判机关能够更好的判断罪犯再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时不光要尊崇罪刑法定原则也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若罪犯存在主观恶性可适用刑法中的加重情节。最后,犯罪学同样影响着刑事执行机关,如减刑、假释等。
(三)犯罪学在预防犯罪上的价值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教育的发展,人民素质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人民以知法懂法用法为荣。犯罪学在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和犯罪预防上研究的发展与普及,有利于人民培养守法意识,根据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从根源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铲除犯罪发芽的土壤,将犯罪扼杀在萌芽前。
(四)犯罪学的社会价值
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能促进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堵塞当前使用的刑法漏洞;能预防并减少犯罪的发生,解决社会的矛盾与争议,对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五、结语
相对于西方几百年犯罪学的发展历史而言,我国的犯罪学如同牙牙学语的婴孩,只有二十余年的发展历史,但是短暂的发展时间不代表研究成果一样单薄。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理性借鉴欧美国家在犯罪学上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做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