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分析合理定性 确保资产准确计量—G公司在建期购入安置用房确认固定资产
2021-01-29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讲话中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赋予财会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大的责任和期许,为财会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积极思考、主动作为,坚决将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围绕加强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围绕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以加强财会监督为契机,开展了2020年度会计监督工作。工作中,以监督为手段,以服务为宗旨,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目的,立足市场经济前沿,全面掌握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合理判断企业问题,提出科学解决方案,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020年9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G公司2019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G公司2019年购入一栋大楼用于安置拆迁工作,并将此大楼计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安置拆迁成本计为在建工程核算。检查人员全面了解了该项资产购入的始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很难准确判断目前阶段该项支出是应计入固定资产还是在建工程。检查人员基于资产反映的完整性考虑,初步认为该项资产可计入固定资产。同时,检查人员认为要结合实际,深层次思考问题,并查找分析原因,着力督促被查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堵塞违规行为漏洞。
一、案例背景
太原市G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70.83亿元,其中:政府出资60.83亿元,持股比例85.88%;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10亿,持股比例14.12%。该公司主要负责某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项目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开发及相关设施的租赁等,目前所有项目均在建设期。该公司设置董事会及8个专业委员会,下设16个部门和3个子公司,1个参股公司。截至2019年12月底,该公司仍属于基建期,未确认收入费用,资产947894.03万元,负债448542.52万元,所有者权益499351.51万元。
2020年9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G公司2019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G公司2019年以8414.54万元购入一栋大楼用于安置拆迁工作,并将此大楼计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安置拆迁成本计为在建工程核算。检查人员对该项资产购入的始末进行了全面了解,对相关资料展开了认真细致的核实,依据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很难准确的判断在目前阶段该项支出是应计入固定资产还是在建工程。检查人员基于资产反映的完整性考虑,初步认为该项资产可计入固定资产。
二、相关情况分析
(一)G公司购入大楼始末
G公司在项目建设中,需要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因此准备购买建筑物用于安置部分拆迁单位。政府于2018年10月批复了G公司关于购买某银行原营业用房用于拆迁安置的请示,该公司2019年经市建审中心测算、评估、审核某银行原营业用房,政府批准以8252.20万元的净价购买(不含税费、拍卖佣金、装修分割费等其他费用),该项费用从征拆费用中列支。
2019年6月30日办理大楼移交手续,支付大楼购买价款8160万元、拍卖中介手续费50万元、契税321.82万元,合计8531.82万元。
2019年6月30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面积3915.72平米,房屋建筑面积9524.89平米,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7年7月30日起至2047年7月29日止。
(二)G公司购入大楼会计核算情况
G公司基于该大楼已取得不动产权证,2019年7月31日126凭证将此大楼记入固定资产,原值8414.54万元,进项税117.34万元。
(三)确认方法及认定情况
检查人员认真地核实G公司提供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相关协议等资料,和G公司负责安置拆迁的工作人员多次座谈,详细了解该项业务来龙去脉。虽G公司取得该项资产是在建设期内,购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是为了安置拆迁公司,费用从征拆费用中列支,但截至检查日仍无公司安置于此,如何安置也无合同说明,无法判定将来不会带来经济利益。检查组人员本着真实反映企业资产性质的原则,基于该资产成本可以可靠计量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有关的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认定可计入固定资产。
三、工作启示
会计监督工作是财政监督系统一项常规且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上贯彻落实国家重大财经政策,对下关系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利益,在新的形势下,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坚持管理服务与检查监督并重,在及时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要深层次思考问题,并结合实际查找分析原因,着力督促被查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堵塞违规行为漏洞。
(一)坚持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对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必须依据其实质与经济事实,而不只是看其业务表面进行核算。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应避免“一刀切”,企业可以因地制宜地来确定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定标准执行,不随意改变;在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时,要着重考虑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不能单纯追求操作简便,要参考税前抵扣标准,在核算效率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之间取得平衡,避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该公司购入的大楼虽然拟用于在建项目需要安置的拆迁公司,可以作为在建工程发生的拆迁成本,但实际上该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如实反映资产性质,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企业要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G公司作为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国有企业,整个建设都是由政府出资,依靠政府偿还到期债务,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相关成本难以在短期内收回,如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不重视对成本的核算和控制就会导致其效益出现损害。企业财务管理在“不差钱”的思想下容易变成单纯的服务部门,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应该真实完整的反映资产情况,保障报表使用者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确保行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三)企业要注重建立健全制度
切实认识会计监督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地位。要根据自身实际,解读、制定适合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按制度严格执行。特别是该企业作为典型的重资产企业,企业资产金额大、数量多,要尽快对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出台。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管理办法,准确划分资产性质并进行正确的归集。同时要注重建立和强化与财务相关的一系列内控制度,通过完善环节,建立行之有效地制度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经济业务的合法合规并真实呈现。
(四)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要始终保持常观大势、常思大局的态势开展检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传达上级部署精神、保障财税政策执行、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管理的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切实提升会计监督理念、突出会计监督重点、改进会计监督方式,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要注重对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在了解业务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和相关人员座谈、调阅资料的方式,了解业务所处时间、空间,全面掌握客观实际。在检查中由于认知不同,难免会出现模棱两可、无法套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必须全面结合客观实际,依据如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原则,以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作出科学合理地判断,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