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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与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之比较

2021-01-17陈万球

怀化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功利王安石

廖 莉, 陈万球

(1.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株洲412001;2.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长沙410114)

王安石是一位理论上的先行者,中国11 世纪的改革风云人物,他的改革是在商品经济相对繁荣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具有超越时代的先进性,但其变法中体现的功利主义思想没有建构成体系。边沁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他奠定了西方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框架。显而易见,王安石和边沁都将功利与道德和法律进行融合。梳理王安石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异同,对理解王安石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框架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伦理思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相同点

王安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都是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他们重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并视其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功利主义注重的是行为的实际效用,以获取人民利益的满足,从而达到多数人的幸福。依据王安石与边沁的相关思想,对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实现途径以及评价对象三个方面加以审视,来探求中西方功利主义的相同之处。

(一)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人性论

“任何民族的伦理传统的根源都是一种关于人性的看法。”[1]1功利主义这一伦理学说不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空洞的理论基础上的,它的哲学基础是人性论。王安石和边沁都从人性论出发建立了自己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并一致认为利己是人的本性,强调在利己的基础上实现利他。

王安石纳百家之言,重视儒家重义贱利和法家以法代德的思想,提出了自己独到的人性和性情观。“夫太极生五行,然后利害生焉,……而性不可以善恶言也。”[2]48王安石认为性无所谓善恶,善恶是由情通过行为修习而成,也就是说只有对人的外在表现做出评价,才存在善恶,而人的外在行为表现主要通过人对利的追求体现,所以王安石的善恶观体现于其义利观之中。王安石曾说“人之情,不足于财,……使其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3]27他认为追求利欲的行为是人的本性,但在追求利的过程中离不开“义”,继而提出了“理财乃所谓义” 和“先‘为己’而又‘不可以不为人’” 的主张[4]265-266。这实际上确立了一条与传统的 “重义贱利” 相对立的思想路线,成为王安石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契机和人性论基础。

“在哲学上他深受洛克、哈德烈、爱尔维修等人影响,主张感觉经验是智识的最根本而又真实的基础或要素。因此,在伦理学上边沁认为苦乐感情是人性或道德的基础。”[5]210边沁所谓的功利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利益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他根据对人是快乐还是痛苦的效用来决定人道德的善和恶,认为道德应致力于人的幸福,他称这种道德原则为功利原则,是人类本性中所具有的。“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6]58至此,边沁为功利主义确立了把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作为一切社会道德的标准。边沁把社会利益(公共幸福)看作是个人利益(个人幸福)的简单相加,把个人利益置于最高位置,认为处于共同体中的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或幸福。以此意义来说,人趋利避苦的本性使得功利有了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二)功利主义的实现路径:道德与立法

边沁的功利是指广义的利益,即给主体带来好处的东西,既包括物质也包括非物质性的精神。无论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的获得都不能仅停留在思想和观念中,而要通过各种现实的路径获得精神、物质的满足。王安石和边沁正是从利己的人性论这一哲学基础,提出了实现功利的主要途径:道德和立法。王安石提出“理财乃所谓义”,主张变法以理财,达到利国利民之功利即“义”。边沁则认为立法是实现和维护个人利益的途径,立法必须建立在功利原则的基础之上。二者在实现功利的路径上不谋而合,主张道德与法律和政治的融合。

王安石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针对北宋积贫、积弱的政治经济状况,在继承儒家以德治国的基础上,借鉴、扬弃法家的法治思想,丰富、发展了 “立善法于天下” 的法制观念。他主张 “要实现德、察、刑三者有效结合:任德而使民不忍欺,任察使民不能欺,任刑而使民不敢欺”[2]228。“三不欺”体现了王安石对君主的要求,即治国理政要将道德教化和改革法制相结合,该思想也体现在王安石对科举制的改革中。他认为,人成就善的德性需要后天的修习,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约束是人才改革的关键,同时选拔一些注重经义策论的实用人才,以实现政府高效治理,为民为国拓宽谋利的途径。

边沁较王安石更进一步把法制道德化,侧重于为具体的法律制定提供道德支撑。他的功利原则是根据对人是快乐还是痛苦的效用来决定人道德上的善和恶,进而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作为其判断功利效能的标准,并成为立法者应该遵循的最高原则。“在他看来,政治、立法和道德应当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也应当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之上。”[7]28边沁认为,政治、立法和道德的目的是一致的(即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共同指导个人和政府的行为规范,指导人们行善惩恶。边沁认为,“功利原则的价值不在于创造,而在于批判,因为它是一种批判性质的原则”[8]47。功利主义的评判标准渗透到涉及利益的各个方面,为法律的合理性、正当性提供道德支撑。

(三)功利主义的评价对象:行为者及其行为(效果)

功利主义注重实际功用和效果,王安石和边沁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主要依据的是行为产生的效果,他们认为,只有运用于实践的、真正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是义和善的。可见,评价对象也包含了行为者所承袭或创制的道德信念和规范。从这个意义可以说,功利主义的评价对象就是基于行为者自身的道德观念而产生的行为效果是否促进社会利益和幸福的增加。

王安石所处的时代,儒家传统礼义思想占统治地位,大多数文人士大夫重轻谈,轻时务,满嘴仁义道德,轻利重义,却忽视民间疾苦,致使国力日衰。而王安石的政治主张和改革措施皆是务实之举,如采取市易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等经济举措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行青苗法、免役法等惠民举措以减轻人民负担,力行省兵、置将、保甲、养马等军政改革以提高抵御外侮的军事实力等,这也是他针砭时弊、恰中要害,在多年基层实践中参悟到的主张。王安石变法来源于实践,作用于行为,使其变法的效果达到他的目的,也就实现了理财之义。梁启超在其《王安石传》 中这样描述:“难道不是因为最残害人民的差役法已经废除,……所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盛世也就不期而至了。”[9]219这要归功于王安石变法的目标明确,理财政策很有针对性,以及依托于变法的道德信念坚定,即人民富裕、国家富强、社会矛盾缓和,这使得对道德行为的评价有了具体的、显性的甚至可以量化的对象。

边沁认为,“如果任何一种动机因而能在考虑其效果的情况下,被恰当地说成坏的动机,那么只是根据它在一段给定时间内可能有的所有好坏效果的对比”[10]167。边沁认为动机在一般意义上是中性的,往往无所谓好坏,判断一个行为的好坏的终极标准是效果,只有效果才能决定道德的性质,行为的好坏取决于定量上效果的总和的倾向性,效果好的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善的。由此观之,边沁功利主义评价的对象仍然是基于行为者道德认知驱使下所产生的行为效果。“对快乐和痛苦的分类和计算衡量,除了道德行为判断的必要之外,还可用于计算人类活动和社会机构的功利。”[11]291边沁把功利主义从道德领域扩张到了社会生活领域,从理论回到现实,可见边沁功利主义评价的对象针对的同样是行为者及其行为或行为的效果。

二、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差异性

王安石和边沁处在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地域环境下,两者的思想有共性也存在分歧,所以要站在二人所处的具体的历史文化环境中来分析其思想的异同。以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比较两者的思想:功利的价值取向差异—富国与利己;功利评价标准差异—动机论与效果论;功利制裁机制差异—内在制裁机制与外在制裁机制。

(一)功利价值取向差异:富国与利己

王安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都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的统一,但究其本质,王安石倡导的功利价值取向是富国、利天下,而边沁倡导的功利价值取向则是利己。

王安石从小受传统儒家思想的熏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当时大部分有志之士的目标。“王安石的事业大半是在理财。……再从他们的财富中索取盈利的那一部分作为国家的财政经费。”[9]102王安石认为家庭富裕与国家富足存在互相补充、相互依赖的紧密联系,王安石变法之目的在富国、利天下。法律作为调节伦理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只有弄清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制定出适合现实需要的法律,实施起来才会产生预期效果。作为封建官僚地主阶级中的一员,满怀忠君报国思想的王安石变法的价值取向在于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富民只是他通过理财实现富国的手段。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霍布斯提出人性本恶,英国情感论者认为 “利己主义与社会性同为人的根本属性”,爱尔维修认为社会公益是最高的道德原则,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12]14-15。边沁继承吸收了上述观点,进而建立了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体系。边沁功利主义道德的基本精神是对个人利益的肯定,这种利益可称为幸福、快乐、效用或功利。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是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在边沁看来,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利益之总和[5]212。由此可以看出,个人利益的满足才是边沁的功利价值取向。在此,边沁建立起了利己基础上的功利主义。

(二)功利评价原则差异:动机论与效果论

动机和效果一直是伦理学史上争论不休的话题,伴随着功利思想的产生而成为思想家探讨的重点内容。王安石受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相较于效果,更重视功利的动机,而边沁的思想受西方资本主义思潮的影响,更重视功利的效果。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志与功是关于道德评价的一对基本范畴,与动机和效果相对应。王安石功利主义思想继承了墨家 “志功合一” 的思想,注重动机和效果的统一,但侧重点仍然放在了动机上,认为好的动机得出的结果才是善(义)的。梁启超曾说:“王安石所变之法,我想从中找一个完全不好的法是找不到的,因为他的本意,也就是出发点(或动机),都是为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幸福来谋划的。”[9]97王安石认为个人修养提高了,才能在治国理政方面有所作为,所学知识不是服务于国家,就是造福于黎民百姓。纵观王安石的文学著作、施政纲领、人才培育方面的举措,其动机无非就是富国利民,从 “以义理财” 更能肯定他所有行为的动机一定是出于义(善)。所以,可以说王安石在功利评价标准上是更倾向于动机论的。

边沁把功利主义运用于政治和立法理论,实际上是摒弃了虚无缥缈的形而上学的抽象的假定,让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建立在具体实际的福乐大厦之上。徐大建在给密尔的《功利主义》 一书作序时提到边沁的立法理论,“国家的产生完全是人们出于功利考虑的结果,……法律理论应当侧重于法律规范和惩罚的实际效率、效用和收益。”[13]ix在边沁看来,“一项行动的总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之间的差额”[10]122。他认为在评价行为功利的大小、好坏、善恶的时候,要根据快乐计算方法的分类来衡量,相较于抽象隐性的动机,他更倾向于实际具体的立竿见影的效果。虽然边沁也认为行为的后果部分取决于意图,但效果主导其功利评价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注重效果的自利道德学说。

(三)功利制裁机制差异:内在制裁机制与外在制裁机制

王安石和边沁都重视立法对恶的行为的制裁,但认真分析,还是能发现王安石侧重的是内在制裁机制即仁义道德的自律制裁作用,而边沁更加注重的是外在制裁机制即法律的他律制裁作用。

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14]184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14]225由此观之,儒家思想特别重视道德自律和道德自觉,王安石是儒家传统道德的继承者和发扬者,始终坚持儒家传统的做人准则: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也是个人道德修养和治国理政的内在制裁机制。王安石认为,“君子之于人也,固常思齐其贤,而以其不肖为戒”[2]237,这是王安石一生的写照。王安石还指出,“盖人君能自治,然后可以治人”[2]212。这种以身作则的教习之道潜移默化地传给百姓,人民内化之而成为自律之道。再者,从王安石的功利评价标准侧重的是动机论也可以看出他更重视仁义道德对功利的评价和制裁。

边沁认为法律本身即是恶,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或是增加共同体的总体幸福,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始终存在冲突,只能依靠功利原则实施公正的、可变的、相称的、适度的、感化的、补偿性的惩罚[15]21-22。根据快乐和痛苦的四种可辨认来源,边沁提出了四种外在制裁机制:自然制裁、政治制裁(即法律制裁)、社会制裁(即道德制裁或舆论制裁)和宗教制裁[16]53。14 到18 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使人的地位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为边沁论证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提供了法理支撑。法律制裁与社会制裁、宗教制裁等外在制裁机制一道,成为调节、维护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利益关系的主要制裁机制。

三、几点启示

从王安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比较中可以窥见,由于时代局限性,人们对功利主义的理解存在许多偏差。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过程中,什么才是最大的功利,怎样实现最大功利,可以从中西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对比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精神和物质是实现功利的两种基本方式

边沁根据对人是快乐还是痛苦的效用来决定人道德的善和恶,他把快乐分为14 种,痛苦分为12种,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两种:精神带来的苦乐和物质带来的苦乐。边沁功利主义的最大特点是把道德与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考察功利,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来探讨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和物质是实现功利的两种基本方式。王安石的功利也是通过精神和物质的方式实现的,“教、学成才”“‘五事’成性” 便是其通过精神上的满足(修身)而实现功利的方式,而关于理财的变法则是其通过物质上的满足而达到功利(富国)的方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既要加强物质文明建设,也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在满足人民群众物质财富的同时也要丰富其精神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中华传统美德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把道德建设置于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大做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论断。只有把这个矛盾解决了,才能实现人民富裕、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最大功利。实际上功利主义不同于赤裸裸的利己主义,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用来调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道德与利益之间平衡的道德伦理。功利主义凝结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道德问题上一些成功与失败的教训,这些对功利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必要不断深化和完善功利主义理论,使之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来指导我国的实践。

如今,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示范村之风席卷中国大地,这是党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务实之举,是促进民生福祉的不二法门。在党的领导下,全体人民勠力同心,共创政府与群众、面子和里子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追求价值共识才是功利主义的正确路径

价值共识是指人类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追求共同利益,基于各个民族价值观基础上的,对某些积极合理的价值观念或理念的认可,它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时代发展不断演变。有些人对功利存在误解,认为功利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激进、浮躁的投机手段。徐大建在给密尔的《功利主义》 作译者序时指出,功利在哲学上的意义是“效用”,完全没有通俗意义上的重利轻义之意,由于约定俗成而译为 “功利”。功利正是当今社会的运行规则之一,是不能回避的研究课题,要让功利主义朝着更加健康、正当、合理、正确的方向发展和完善,核心的要点在追求价值共识。

价值共识一定要是善的,是能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价值观,是我们实现共享发展的精神驱动力,只有树立这一善的动机,才能达到我们喜闻乐见的效果。我国深谙价值共识的巨大凝聚力,把中华传统思想中的价值观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建设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一价值共识的引领下,全体中国人民凝成一股绳,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在国际上,中国提出了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思想和推出 “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的经济外交顶层设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这其中体现的价值共识有:绿色、开放、共享、互利、共赢、平等、包容等,这些价值共识无不是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功利而提出的。事实证明,“一带一路” 合作倡议给沿线的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今天,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有追求价值共识,才能解决全球面临的各种经济、政治、生态、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才能谱写出创造美好生活,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史诗,这也是功利主义发展的正确出路。

(三)道德和法律的融合才能促成最大功利

法律是道德规则的固定化,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实施惩罚和制裁的手段,为个人道德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边沁认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6]216道德和法律都是可用来排除损害利益和减损幸福行为的手段,道德靠公德心、公益心和良心等来调节利益关系,而法律靠规范行为和惩罚来调节利益关系,二者在社会实践中通常是相互补充的。我国法治体系还不完善,加之法律制定较道德规范具有滞后性,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舆论导向调整法律规范的作用凸显,如赵宇见义勇为案平反、打公交车司机者判刑、闯红灯者负全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体现了科技进步促进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使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但由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或多或少有所不同,所以要注意防范社会舆论绑架法律。王安石变法的政策和举措到最后大部分被废,很大原因是由非理性的舆论导向绑架了法律的施行,这就要求应用伦理学知识对那些道德两难问题做研究。

中国历来强调社会或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现实生活中局部利益冲突时时出现,可以根据边沁功利主义原则的合理之处,以立法来平衡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12]30-31。承认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才能建立起操作性更强、效率更高、稳定性更牢、可持续性更长的法律体系。如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私有财产和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理念的成果。依法治国是中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国一直是中国的道德规范和治国理论。依法治国的充分实现,能为以德治国创造良好的环境,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促成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百姓的美好生活,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才能实现,如此,法律伦理思想就会在法治与德治的实践中逐渐形成。

总之,从王安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比中能看到他们共同的理论框架和学术范畴,又能探析出他们相异的理论概念和实践内涵。中国哲学只有在与西方哲学的交流碰撞中,不断创新对外话语表达方式,用中国实践创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才能不断提升国家软实力,获得更高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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