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蹈利他与底线利己之间的道德
——基于“斯密问题”
2021-01-17邓红莲
邓红莲,赵 淇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斯密问题”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其实质是德国历史学派与边际效用学派之间关于《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经济与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的不同立场。德国历史学派的出发点是:斯密在《国富论》中强调人在本性上是利己的,而在《道德情操论》中将同情心作为人性的基础,并且承认经济人在商品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根据双方自愿的交易原则必须考虑到他人的利益是否得以实现,且要严格遵守“不可害人”的道德底线,这就出现了历史学派所认为的“斯密反对斯密”的尴尬局面。而边际效用学派则认为斯密的两部著作以及经济与伦理、自利心与同情心之间具有内在兼容性。关于斯密著作中的经济人与道德人、利己与利他的争论,至今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被经济学家称为“斯密问题”。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日益尖锐,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面临着艰巨的道德建设的挑战,“斯密问题”中的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受到国内专家学者的重视。正如罗国杰教授认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解决社会经济中的多重矛盾提供道德上的理论指导。例如:个人合法权益与公民承担的社会责任、效率与公平、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关系。[1]这些问题与分歧在斯密的两本著作中已初见雏形,对“斯密问题”的探究能够给予我们解决种种矛盾的启示。
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活动与伦理活动的关系是复杂多变的,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单极化观点难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科学指引,本文基于“斯密问题”意在缓解单极化思维下形成的两种极端化的道德现象:一是力求道德人高蹈利他的普遍化;二是经济人僭越底线的利己。
一、“经济人“与“道德人”的概念界定
“经济人”起初是经济学家解释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及其动机的一个抽象模型。在《国富论》中,斯密专门对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的商人行为进行了描述与分析,他的核心观点是:经济活动起因于个人对自身最大化利益的关心和追求,和基于对成本—收益精确计算的理性选择。在商业社会里,经济人是那些将资本投入到生产、销售和服务中以获取最大收益的人。但从广义上说经济人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消费者,因为每个人都要靠交换生活,在某种程度上,所有人都成为了商人。[2](P19)从斯密的两本著作及相关文献中可以总结出关于经济人的三个核心特性:一是“经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也就是说人们从事的经济活动以利己为出发点;二是“经济人”在“看不见的手”的调控下能够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看不见的手”指的是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机制,“每个人都不断竭力的为他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使用方法。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且必然地导致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3](P500)第二个特性可以衍生出第三个特性,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人”的利己追求必然考虑到他人的“利己”追求,否则自身的利益将无法实现,即斯密所陈述的交易通则——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来获取你想要的东西。[4](P12)也就是说经济人的利己动机和目的是第一位的,但是经济活动需采用利他的手段才能实现互利共赢。
而“道德人”是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的一种人性预设,他在开篇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这样的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的幸福而高兴外一无所得。”[2](P5)这是人所具有的一种同情能力。经济人在对自己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权衡时,必然考虑到自己的商品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否则交易终止,自身利益无法实现,在此层面上经济人不是纯粹的经济人而是具有道德人属性的经济人。斯密强调道德人对保证经济行为的有序性及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道德人所具有的“道德情操”是一种判断和克制私利的能力,利他与同情心作为一种手段和能力存在。所以,自爱自利与同情利他并不冲突。自利与自私不同,自利意味着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自己的利益,这一情形下自利与利他,经济人与道德人是统一的;而自私则是自利本性的过度,人在自私观念的诱导下容易出现无底线的利己行为。
在市场规则与道德情操这“两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市场参与者不仅是一个经济人,同时还是道德人。我们不如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关系理解为是“体与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经济人是“体”,具有根本性与逻辑先在性;道德人是“用”,是经济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发用与表现。即是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从自利的原则出发,经营者要通过变卖商品与服务实现最大化盈利,消费者出于自利确保付出的钱能够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而整个经济活动不能脱离道德人属性的制约和规范。经济人和道德人合则两利,分则两害。特别是在容易出现各种道德问题的社会大转型时期,任何极端化的道德观点都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为了在社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少走弯路、不走岔道,普遍化的道德人高蹈利他与经济人的无底线利己都是应当加以谨慎和辩证对待的观点。
二、普遍化高蹈利他隐含的矛盾与冲突
高蹈利他的道德观念其实是一种道德目的论或说道德理想主义,认为道德先于人的需要,将个体完全归于纯粹道德人,它能够在纯粹道德实践领域对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崇高有效的价值引导。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若是强制性地将高蹈利他道德观普遍化则是要求每个人都时刻的践行之,这不仅是不切实际的,也难见成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高蹈利他的道德行为缺少一定的现实基础。个体某一道德行为若想普遍可行,必然要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即是对人的有限性的认识。“人是有限存在物”是一个值得深究的命题,人的有限性包括生命的有限性、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以及道德的有限性。人在道德上的有限性体现为“人更关心自己”。因此说人的有限性决定了高蹈的利他道德无法普遍化。横向说,无私利他、毫不为己不能成为人人都要践行的道德规范,应该是每个人不断接近的道德理想;纵向说,具有利己本性的人不可能在每个利益纠纷中都能不放弃无私利他的道德信条。道德理想因其高尚与美好而能够成为人们不断追求完美的海上灯塔,而理想必然要从现实基础出发,否则就是子虚乌有的空话。
其次,普遍化的高蹈利他面临自我消解的困境。正当的道德原则必须经受住普遍化的考验,就如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到“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5](P30)个体提倡的主观性规范若是能够普遍化,它就是正当可行的。例如有人认为杀人是正当的,如果该行为普遍化,就会人人都可杀人,世界将无人存活,那么“可以杀人”这一规范也将被自我消解。高蹈的利他行为能否被普遍化而不会自我消解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排队买票,“不管是谁,我都让他先买”,这时“高让”行为只涉及到“我”,如果将这一行为的主体换成所有人,就会得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会让别人先买票”的高让道德行为。[6](P219)最后,我们发现这一行为在原则普遍化后,每个人都奉行“让”观念,就会让成一团,排队这一行为也就不存在。高蹈的利他道德其实是一种高尚的个人主义,这一点在孟儒及其之后的儒道思想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我国封建社会具有严密的等级制度,“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的状况下,“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希贤希圣只有少数道德精英才能达到,下层民众的道德与其说是道德,不如说是上层对下层的单方面教育与感化,缺乏道德主动性。所以,当宋儒推崇的仅适合于个人或小团体的希贤希圣的修身之学被普遍化,要求每个人都应执行后,被清代儒者批评为“以理杀人”。但是,孔子认识到道德原则应具有普遍适用性这一点,他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这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约束自身的道德原则。孔子的忠恕之道由其普遍适应性而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金律,所以,高蹈的利他行为至今没能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地推广与践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普遍性。
最后,普遍化的高蹈利他道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悖离。高蹈利他道德首先是将他人利益放在至高的地位,而将自身物质利益追求看作可鄙,如孟子曰:“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舍身而取义者也。”这样一些高蹈利他道德观大行其道,但终究只能是理想化的道德要求。“正因为在中国文化中没有开诚布公的逐利行为,也没有具有尊严的逐利方式,所以大家都把自己说的堂而皇之及纯粹无私,结果是很多人假公之名以遂其私。”[7]也就是过高的道德要求会使生活在现代社会饱经物欲诱惑的个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挫败感,但又不得不迎合这种道德要求,最终导致伪善的社会人格:表面纯粹无私,内地里却附炎趋势。趋利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正是这种趋利的本质特征无形中推动着社会的整体利益增加和社会进步。两百多年前的斯密已经发现了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隐藏着巨大作用。“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地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3](P252)在市场经济里,商品经济活动如愿完成,是由于不管是买者还是卖者,都站在自身的角度,以实现自己的福利为最终的目标。从历史维度看,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在增加个人财富与促进整体福利增长方面有着高蹈利他道德所无法企及的优势。因此,自利与利他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从施利方来讲,没有基于利己的生命存在,就不可能发出利他行为;从受利方来讲,没有自利的心理愿望,他就不可能接受别人的利益恩赐。”[8]因此,离开自利性的高蹈利他可以说是一种抽象存在,失去了现实具体性。
三、坚守经济人的道德底线
斯密设定经济人的首要原则是自利,但这不能成为个人无限制谋取最大化利益的借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商品经营者往往基于利己原则,以获取货币意义上定量化的最大利益为最终目标,即斯密所支持的“将资本运用到其产出能够具有最大价值、或者能够交换到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商品的产业中去”。[9]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经济人往往会迷失在利益的泥潭中无法自拔,并可能无数次的僭越道德底线。因此,斯密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种极端化的行为,认为以自利为首要原则的经济人内在具有一种“道德情操”。他所说的“道德情操”是一种约束和规范经济人在正常轨道上合理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因此定性上,斯密在道德层面为经济人划出了一条道德底线,即“不可害人”。他在《道德情操论》中认为只有在道德情操这一能力的可控范围所进行的经济交往行为才具有“正义德性”。[2](P96-108)斯密同时也在《国富论》中表达了经济人的“不可害人”道德底线,即前面所说的交易通则。这里指出的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不受任何人强制自由的选择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东西,那种伤害、强迫、欺骗对方的行为不符合交易通义,也不会长久持续下去。这条经济人的道德底线对经济人从事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是经济交往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性因素。
在此,可采用反证法证明经济人坚守道德底线的合理性:证明僭越道德底线的不合理性。经济人在定量化最大利益的诱惑下不断僭越道德底线是一种利益自我主义在作祟。与高尚自我主义相反,利益自我主义表述为——我的利益是最高的目的,任何人都服从于我的利益,这里涉及的主体只是个人。但是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互为主体的世界,主体不能只是某个人,因为“独自”的地方不需要讲道德。按照康德普遍化的方法,将这一利己原则的主体普遍化为所有人,利己原则演变为人人都以实现自身利益为最终目的,这便形成了一个自我矛盾的局面:每个人都毫无底线地追求自我满足,最终造成互相侵害的局面反而使各自利益都得不到满足。也就是每个人都无限的僭越道德底线最终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是狼”的状态中,无疑会造成社会总体利益的衰减、道德与文明的倒退。
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实现了飞跃式发展,然而,社会道德却没有随之更好地发展,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回落的势头。道德沦丧现象层出不穷,资本黑洞下存在诱导消费、版权碰瓷、催债流氓、欺骗营销等诸多非法致富现象,这不得不深思在逐利化的时代,坚守道德底线的重要性。这也正是何怀宏先生提倡道德建设的焦点应该从传统的良知论转移至基本道德建设即伦理底线上的原因。何怀宏教授提出:“不论是什么人,都不能够无所不为;不管是谁,都要受同样的一些道德规范的约束。”[10](P61)这里的底线包括“不可说谎”“不可偷盗”“不可杀人”“不可奸淫”,这是每个合格的社会成员所应当坚守的。当然,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所要坚守的底线远比这些具体和多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目标与利益追求,但任何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坚守道德底线的基础之上。
总之,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自利性容易使人在欲望诱惑中坠入道德失范的深渊。为了制止道德失范现象的蔓延,必须重视道德底线的作用。道德底线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目的不在于趋善而是避恶,强调经济人在底线范围内实现合法致富是在为人的自利与自由活动保留了空间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防止人性的堕落,是一种较为人性化的道德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