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的多重历史书写及其重构:以约翰王形象为中心
2021-01-17王栋
王 栋
(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大宪章》是古老的宪法性文件,其产生有深厚的历史根源,相应的编年史、文本手稿、政府档案以及实物史料是《大宪章》研究的基础。在《大宪章》研究中,对编年史的援引十分常见。早在17世纪,爱德华·柯克在《英国法要义》中就援引了奥尔本斯编年史。(1)Sir Edward Coke, The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Sir Edward Coke, Vol. 2, Steve Sheppard ed.,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3, pp. 160,476.20世纪前后斯塔布斯和麦克奇尼遵从奥尔本斯修道院编年史的历史书写。(2)W. Stubbs ed.,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Reign of Edward the Firs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0, pp. 284-285; William Sharp McKechnie, Magna Cart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Glasgow: 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Pulishers to the University, 1914.20世纪中叶霍尔特对政府档案进行了系统研究,遵从了《克洛兰编年史》的历史书写。[1](PP.356-359)近来卡朋特对原始手稿、政府档案和编年史进行了综合研究,采信了《科吉歇尔编年史》和贝蒂讷的无名氏的编年史的历史书写。[2](P.74)但是上述学者在研究中只是为其研究目的灵活选取编年史中的历史书写,并因预设学界对话对象而少有介绍,尚未有综合全面之概论。国内研究者近来虽然对《大宪章》研究颇有进展,(3)任剑涛《〈大宪章〉与英国的现代建国》,《读书》,2015年第10期;李红海《历史与神话:800年的传奇》,《中外法学》,2015年第6期;李红海《他山之玉,何以攻石?——论大宪章对中国的镜鉴意义》,《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程梦婧《〈大宪章〉在晚清中国的传播》,《清华法学》,2016年第2期;王栋《〈大宪章〉文本考:版本、正本、副本及译本》,《法律科学》,2020年第3期;王栋《艰难的翻译:评陈国华译〈大宪章〉》,《世界历史》,2018年第5期;王栋《法治叙事的确立:二战后的〈大宪章〉研究》,《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3期;王栋《建构大宪章的现代性:学科分立视野下的19世纪大宪章研究》,《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和芫《〈自由大宪章〉:拉丁语开启的历史语境》,《学术界》,2016年第4期;钱乘旦、梁跃天《〈大宪章〉在中国》,《史学集刊》,2016年第3期;孟广林、裴沛《〈大宪章〉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史学史研究》,2016年第2期;蔺志强《“自由”还是“特权”:〈大宪章〉“libertas”考辨》,《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陈鹏飞《英国大宪章对罗马法的继受与创新》,《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何勤华、王涛《〈大宪章〉成因考》,《法学家》,2017年第1期;梅祖蓉《论1215年〈大宪章〉之作成、性质与意义》,《政治思想史》,2017年第1期。也对编年史(4)刘城《西方中世纪编年史的代表作——〈历史之花朵〉》,《光明日报》第14版,2019年3月18日;汪鹏《杰拉尔德及其威尔士历史文本》,《史学史研究》,2016年第3期。和档案材料(5)参见金德宁《中世纪英格兰王室档案的认识与利用——以十三世纪的中书省卷轴为例》,《古代文明》,2018年第1期,第67-68页。该文对档案材料使用有绝佳的示范,不过都是以亨利三世为例。有所探索,但是尚未有专论。本文拟以约翰王形象为中心,概论中古英国编年史对《大宪章》的历史书写。
一、奥尔本斯编年史中的历史书写
中世纪是拉丁语的世纪,诺曼征服以后英国的档案语言也变为拉丁语。[3](PP.222-225)编年史家用拉丁语记载了与《大宪章》相关的故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作品都不是当时人写作,许多都有偏见甚至部分作品远比真实更戏剧化。[4](P.169)在《大宪章》研究中,奥尔本斯修道院的编年史受到了最多的关注,也受到了最多的批评。奥尔本斯修道院的编年史由温多弗的罗杰开创,之后由多名修士接续写作。温多弗的写作结束于1235年,并由马修·帕里斯接续到1259年。奥尔本斯修道院编年史包括三部分,分别是“447年之前的历史”“447年到1189年的叙述”“1189年到1235年之间的记载”。[5]其中第三部分的写作更为丰富和具有原创性,因而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奥尔本斯修道院编年史的全本很少流传。流传较广的是温多弗和帕里斯一起编撰的《温多弗的罗杰之书名为历史之花,始自国王亨利二世第一年1154年》(RogerideWendoverliberquidiciturFloresHistoriarumabannodominiMCLIVannoqueHenriciAnglorumRegisSecundiPrimo)。该书综合采用了多份材料,如同采撷鲜花,故又称《历史之花》(FloresHistoriarum)。(6)参见Henry Richards Luard ed., Flores Historiaru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153, 182, 220, 384-385, 409。不过《历史之花》中1214年之前的内容来自奥尔本斯修道院的修士约翰·德·塞拉(John de Cella,死于1214年),该人也被称为瓦林福德的约翰(John of WallingFord)。《历史之花》流传甚广。不过本书虽然记载了亨利三世在13世纪50年代对《大宪章》的确认,但是并没有提及约翰王《大宪章》,也没有提供《大宪章》的相应文本。[2](P.7)整个中世纪基本认为《大宪章》始于亨利三世,都铎时期的法学家也普遍认为《大宪章》始于亨利三世。(7)Faith Thompson, Magna Carta: Its Role in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1300-1629, New York: A Division of Farrar, Straus & Giroux, 1978, pp. 166, 182, 187, 197.
1236年温多弗去世,帕里斯接替温多弗修撰编年史。帕里斯写作了《大编年史》(ChronicaMajora)一书[6],同时1235年之前的内容主要采用了温多弗的材料,推测是在温多弗的草稿或者笔记的基础上写作的。[2](P.88)到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坎特伯雷大主教马修·帕克(任职1559-1575年)为了反对教皇权威,推进伊丽莎白一世的宗教改革,建设了图书馆,并收集了大量中世纪手稿。帕克发现国务大臣威廉·塞西尔收藏了《大编年史》手稿,继而认为《大编年史》有反教皇倾向[7](P.270),于是在帕克的努力下,帕里斯的《大编年史》在1571年出版。[8](P.139)
《大编年史》自此风靡近60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是约翰王形象的变迁。[8](P.140)在现代英国历史中,《大宪章》被视为对英国国王滥权的救济措施,约翰王无疑是最臭名昭著的国王。概而言之,约翰一生颇为坎坷,他失去了诺曼底,臣服于教皇,压迫民众,被迫签署《大宪章》又转而撕毁。不过在13世纪的书写中,约翰主要是因为与教皇英诺森三世的争论而被谴责。[8](P.31)奥尔本斯修道院编年史斥责了约翰的诸多行为,确立了约翰邪恶渎神暴君形象。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温多弗描述约翰之死的句子:“英格兰仍被约翰的臭味弄臭,污秽的地狱被约翰的污秽污染。”[2](P.89)中世纪史家继承了奥尔本斯修道院编年史的观点,约翰的丑恶形象一直延续。[9](PP.19-40)《大编年史》以及马修·帕克以奥尔本斯修道院编年材料书写的教会史,展现了约翰王与教会的争斗,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约翰的形象。不过随着17世纪对《大宪章》崇拜的兴起,约翰再次沉落谷底。[10](P.27)
其次,《大编年史》记载了由好几个文本杂糅而成的“约翰《大宪章》”。该杂糅《大宪章》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1215年约翰《大宪章》的序言和第一章,后面跟着1217年和1225年《大宪章》中的部分。第二部分被归因于约翰王的1217年和1225年《森林区特许状》的混合本。第三部分是1215年《大宪章》的保证条款(不过并不完全相同)。[11](PP.67-68)推测该杂糅版本“约翰《大宪章》”经历了温多弗和帕里斯两人的修订。温多弗版本《大宪章》是在1225年之后不久整理的,以约翰之名发布,混合了1215年、1217年和1225年特许状。同时温多弗还编造了一份约翰授予的《森林区特许状》。帕里斯之后虽然获得了1215年《大宪章》的真实抄本,但并未意识到上述文本的问题,而是进一步修正,形成了上述杂糅的“约翰《大宪章》”。帕里斯进而将1225年《大宪章》称为“亨利三世宣誓维护的约翰王《大宪章》”。(8)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London:Penguin Classics, 2015, pp. 7, 433.该杂糅《大宪章》被视为权威,不仅启发了历史学家斯托和霍林斯赫德,也启发了法学家柯克和赛尔登。学者由此认为1215年《大宪章》和1225年《大宪章》相同,只有一份约翰王《大宪章》。[2](PP.7-8)该版本之后也为斯佩尔曼接受。
奥尔本斯编年史之后逐渐受到挑战。最先受到挑战的就是《大编年史》中的杂糅《大宪章》。布莱克斯通1759年出版的《〈大宪章〉和〈森林区特许状〉》(TheGreatCharterandCharteroftheForest)一书区分了不同版本的《大宪章》,证明帕里斯混编版本是错误的。(9)William Blackstone, The Great Charter and Charter of the Fores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759, pp. xxxv, lxix.布莱克斯通同时证明不存在约翰王的《森林区特许状》。诚如学者所言:“布莱克斯通事实上第一个清晰地区分出了约翰王原始《大宪章》与其后大量重新发布和修订的相同文件。”[12](P.1497)19世纪《大编年史》的编辑卢亚德认为奥尔本斯的编年史任意混合了1215年《大宪章》和1225年《大宪章》。[6]帕里斯明显错误的记载还有描述约翰派出大使去见摩洛哥的埃米尔,提议王国转信伊斯兰教,以及认为约翰王10月因吃桃子死亡。[2](P.89)
但是帕里斯的观点仍影响后世学者,一直延续到19世纪。斯塔布斯在《英国宪政史》中坚持帕里斯的观点,批评约翰王昏庸无能,认为《大宪章》限制王权。[13](PP.21-22)20世纪奥尔本斯编年史受到了更为全面的批评。菲茨·汤普森1948年的《大宪章: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中的角色(1300-1629)》批评了温多弗和帕里斯文本对后世的误导。[14](PP.1-5)不过此时的批评较为温和,如加尔布雷斯认为温多弗是一个不知疲倦的书写者,并尽力综合文本。
之后温多弗遭受了更为深刻的批评。霍尔特批评了温多弗对1213年8月25日在圣保罗大教堂的事件记载,认为其对兰顿的描述是不可靠的。温多弗还记载兰顿在与男爵的密谈中拿出《亨利一世特许状》,这也被霍尔特认为是不可能的。[1](PP.18-19)霍尔特依据司法和财政档案彻底“清算”了帕里斯。霍尔特认为温多弗没有见到真实的文本,其犯错是可以理解的。而帕里斯明知道1215年《大宪章》和1225年《大宪章》不同,却记载它们是相同的,在继承温多弗错误的基础上编造了一个混编版本。霍尔特说:“罗杰迷路是因为不知道真相,马修是因为不知道合理使用。”[11](P.69)同时,霍尔特也批评了温多弗和帕里斯所代表的教会传统。霍尔特怀疑教会思想的影响,强调多丽丝·斯坦顿和加尔布雷斯的研究传统,强调政府传统对《大宪章》的塑造。[15](P.989)
霍尔特的观点影响了20世纪下半叶的历史学家,奥尔本斯编年史在《大宪章》研究中被极为审慎地采用。[13](PP.21-22)沃伦在《约翰王》的“邪恶名声的谱系”一章中,分析了编年史家对待约翰的不同方式,认为“邪恶裁断”的责任人是温多弗的罗杰和马修·帕里斯。[16](PP.23-31)沃伦甚至错误地认为所有编年史家都是宗教团体的成员。近来拉尔夫·特纳甚至称这些作者是“教皇党”编年史家。[10](P.27)显然,并非所有的编年史家都是修士,甚至有人会批评教皇权,不过所有作者对世俗价值都较为疏离。同时近来对于“温多弗《大宪章》”,相较于之前的批评,学者如雷诺兹更能理解编年史家面临众多抄本的困境,且奥尔本斯版本的《大宪章》并不比同时代的很多制定法汇编中的文本差,甚至不比财政署的文件差。对制定法汇编的汇编者和编年史家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准确的字词,而是其主旨。[17](P.241)
二、《克洛兰编年史》(《巴恩韦尔编年史》)中的历史书写
霍尔特倚重的编年史是《巴恩韦尔编年史》(Barnwellchronicle)和《诺曼底公爵史》(HistoiredesDuesdeNormandie)。之前斯塔布斯也注意到了《巴恩韦尔编年史》,认为:“约翰统治时期的年代记……是对这一事件频发时期的历史最具价值现存文稿。”[18]不过该文本并不是以“巴恩韦尔”手稿的方式出版的,而是以《考文垂的沃尔特的历史文集》(MemorialefratrisWalterideCoventria)之名出版。霍尔特高度赞扬《巴恩韦尔编年史》对1215年内战前事件的记载,认为“这种令人吃惊的、准确的、同情的描述存在巴恩韦尔小修道院的编年史中”[1](PP.193-194),“事实上只有最具洞察力的编年史家,他的作品最初的形式保存在巴恩韦尔,保留了一份清晰能懂的档案”[1](PP.199-200)。相较于奥尔本斯编年史关注约翰的暴政和渎神,《巴恩韦尔编年史》关注了约翰的性格。
霍尔特确立了《巴恩韦尔编年史》在《大宪章》研究中的核心地位。[19](P.141)如《巴恩韦尔编年史》记载了顺序不同于其他编年史的兰尼米德的场景:“他们商定了一个双方可以方便会面的地方,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他们达成了和解,因为国王同意了他们希望的所有事情,并通过他的特许状予以确认。所以在场的人都接受了和平之吻,并恢复了他们的臣服礼和效忠礼。”[1](PP.226-227)霍尔特以此佐证《大宪章》并非6月15日制定的,而是6月19日制定的,尽管《巴恩韦尔编年史》并没有记载精确的日期、确定的地点以及《大宪章》的内容。安东尼娅·格兰斯登在20世纪70年代的《英格兰的历史著作》中称赞《巴恩韦尔编年史》是描述1202年到1225年“最好、最全也是最为智慧的年代记之一”[20](P.318)。
近来,《巴恩韦尔编年史》也获得了深入研究。该编年史的名称来源于一份剑桥的巴恩韦尔修道院的抄本,但是该编年史的来源一直未曾确定。[19](PP.141-167)通过克里斯蒂安·伊斯皮尔(Cristian Ispir)2015年博士论文的研究,该编年史被认为是林肯郡东南部的克洛兰修道院的一名修士罗杰写作的,所以现在称为《克洛兰编年史》(CrowlandChronicle)。[21](PP.3-4)1190年到1236年间克洛兰修道院院长是亨利·德·隆尚,隆尚起初因为其兄长伊利主教威廉·德·隆尚讨厌约翰,但在克洛兰修道院与斯波尔丁修道院的论争中获得约翰支持,所以较为认可约翰。《克洛兰编年史》从1212年开始记载,详细而有分寸,不仅涉及约翰的一般巡游,而且涉及导致《大宪章》的一系列事件。《克洛兰编年史》认可了约翰1212年到1213年在不列颠的统治,承认他作为教皇封臣的优势,尽管指责约翰信任外国人胜于自己的人民,但仍认为约翰是“一个伟大但不幸的国王”(princeps magnus sed minus felix)。[2](PP.86-87)显然,《克洛兰编年史》对约翰进行了同情的历史书写,霍尔特对约翰的同情和理解也受此影响。总体上,学者认为《克洛兰编年史》提供了约翰统治后期最敏锐的历史书写。[21](PP.3-4)
三、“贝蒂讷的无名氏”(《诺曼底公爵史》)的历史书写
霍尔特在《大宪章》一书中大量援引《克洛兰编年史》,相较之下对《诺曼底公爵史》引用不多。《诺曼底公爵史》早为法国学者(如利奥波德·维克多·德利尔和查理·小杜塔伊斯)推崇,英国学者凯特·诺格特1902年的《无地王》也称赞了本书,但该编年史长期以来被忽视。如沃伦的《约翰王》一书忽略了该史料。霍尔特在1963年的《约翰王》小册子中比较了《诺曼底公爵史》和《威廉·马歇尔传》中的约翰形象。[10](P.28)他在《大宪章》一书中认为《诺曼底公爵史》是“当时的权威”,但主要使用《诺曼底公爵史》来佐证《克洛兰编年史》。(10)J. C. Holt, Magna Cart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 200, 235.
近来对于《诺曼底公爵史》的研究也大有推进。首先,《诺曼底公爵史》是一部大型汇编,其中关于《大宪章》的部分被重点分析,该部分的作者被认为是罗伯特·德·贝蒂讷(佛兰德尔的阿图瓦和登德尔蒙德的领主贝蒂讷的非长子)的扈从,所以作者被称为“贝蒂讷的无名氏”(Anonymous of Béthune)。罗伯特1213到1216年之间间歇性地在英国服务约翰,作者作为扈从见证了当时的诸多事件。贝蒂讷的无名氏1216年抵达英格兰,记录了1213年到1217年的事件,书中充满轶事、生动的场景以及约翰的对话。同时贝蒂讷的无名氏使用法语写作,以方便领主罗伯特阅读。[2](PP.78-79)此外书中还记载了约翰1210年远征爱尔兰和对付布里乌兹家族。
本书最晚是在1220年之后写作的,虽然本书是在约翰死后写作的,但是作者的写作随主人的立场发生变化。[10](P.29)该书描述的1213-1215年之间的约翰较为积极,之后随着罗伯特转向路易王子,1216年之后的约翰极为恶劣。[2](PP.78-81)总体上,约翰的形象是负面的,贝蒂讷的无名氏写道:
他是一个很坏的人,比所有其他人都更为残酷;他贪恋美丽的妇人,并让国家的上层人士感到羞耻,所以他受到了极大的憎恨。不管他何时可以,他撒谎而非说真话。不管他何时可以,他让一个男爵反对另一个;当他见到他们之间的仇恨时他就非常快乐。他仇视并嫉妒所有正直的人;当他看见任何人行为良好时会令他极大不快。他满是邪恶品质。[10](PP.37-38)
贝蒂讷的无名氏对约翰的历史书写在《大宪章》研究中常被引用,而更常见的引用是他对《大宪章》内容的历史书写。贝蒂讷的无名氏记载约翰被迫同意:
女性永远不得以会使她贬损身份的方式结婚;……他不会因为任何人逮捕野兽而处以残肢刑或死刑,而是让后者能够付款……他必须修正土地上的巨额继承金到他们希望的水平。他们希望在自己的土地上享有全部最高的司法管辖权。他们也有其他充分的理由要求许多其他事情,这些我不能列举给你。最重要的是他们希望选择25名男爵,所以国王在所有事项上应当依据25人的判决对待他们……[22](P.850)
近来学者广泛援引该历史书写,以分析当时人对《大宪章》的认识和观念。在无名氏的历史书写中,上述前三项授权具有正当性,但是最后一项授权不能忍受。不过该历史书写也非全然准确,上述第二条“他不会因为任何人逮捕野兽而处以残肢刑或死刑”在1215年《大宪章》中没有记载。该规定最早出现在《大宪章》的草稿《未知特许状》中,之后出现在1217年《森林区特许状》中。
此外,贝蒂讷的无名氏也有对《大宪章》实施的历史书写。如他记载了病重的约翰被抬到25名男爵面前。当然他的历史书写也并非全然准确。他错误地认为25名男爵要选任“土地上的执达官”,错误地认为25名男爵纠正了约翰遭受的不幸。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贝蒂讷的无名氏的写作中,斯坦斯召开的是“议会”(parlement)。(11)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p. 165, 327, 370, 394.总体上,贝蒂讷的无名氏积极评价了1213年到1215年的约翰,认为《大宪章》极端难以忍受。贝蒂讷的无名氏的历史书写饱受赞誉,学者约翰·吉林厄姆认为:“但是当时其他的评论者都没有,温多弗的罗杰没有,‘巴恩韦尔’的编年史家没有,科吉歇尔的拉尔夫也没有,如同贝蒂讷的无名氏清晰生动地看到真相的核心。”[10](P.44)
四、其他编年史中的历史书写
《科吉歇尔编年史》(chronicleofCoggeshall)也提供了丰富可靠的历史书写。科吉歇尔的拉尔夫自1207年开始担任埃塞克斯郡的科吉歇尔的西多会修道院的院长。他的编年史始自诺曼征服,终于亨利三世统治早期,记录了约翰王与西多会的论争与和平。[23](P.1)这些历史书写写于不同时期,其中1199-1201年之间的记载完成于1204年失去诺曼底和1208年禁教令之前。1200年约翰与法兰西国王达成了和平,并且结束了与西多会的早期争斗,科吉歇尔认为新时代开始了。[2](P.197)科吉歇尔的历史书写重塑了研究者的立场。20世纪初的学者如斯塔布斯、诺格特和拉姆齐认为约翰王一直是邪恶的,而20世纪中期的学者如霍尔特和沃伦认为约翰王早期是正面的。[24](PP.1-2)
因为禁教令,《科吉歇尔编年史》1201年之后的历史书写十分敌视约翰。而且1212年到约翰后期的历史书写是在1216年约翰死后写作的。本书虽然没有国王私密生活的历史书写,但书写了诸多重要事件如罗契斯特包围战、约翰耻辱的逃跑以及约翰的死亡。[2](P.86)科吉歇尔书写了兰尼米德的事情:“国王和男爵之间达成了准和平,而且所有人都对着神圣的圣物发誓要遵守它不受侵犯,甚至国王也不例外。然后,和平的形式被写进了一份特许状,这样,整个英国的每个郡都应该有一份由国王国玺证明的具有相同基调的特许状。”[1](P.226)不过此处历史书写也并非完全准确。长久以来史学家据此认为每郡都有一份《大宪章》,霍尔特认为这是为了方便郡法庭援引《大宪章》。[25](PP.18-19)2009年艾弗·罗兰兹提出了新观点,认为《大宪章》并没有分发给各郡,而是发给了当时有主教任职的主教教区,(12)尽管雷金纳德·普尔曾提出大师潘道夫与9位高级教士执行了《大宪章》,但是他的观点并未受到关注。参见R. L. Poole, “The Publication of Great Charters by the English Kings”,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28(111), 1913, pp. 444-453。该观点基本已被学界接受。总体上,《科吉歇尔编年史》大体与贝蒂讷的无名氏的作品写作于同时,卡朋特认为:“它是《大宪章》时期最为重要的证据。”[2](P.86)
《邓斯特布尔年代记》(AnnalesPrioratusdeDunstaplia)也提供了约翰时期重要的历史书写。《邓斯特布尔年代记》写作于1210年到1300年之间,是贝德福德郡的邓斯特布尔小修道院的编年史。邓斯特布尔小修道院是亨利一世创设的奥古斯丁修会,与王室有较为密切的联系。《邓斯特布尔年代记》简要书写了创世到1200年的历史,主要书写了1201-1297年的历史。[26](P.1)该年代记始自修道院院长理查德·德·莫林斯,他不仅参与了约翰王的外交使团,也参加了1215年的拉特兰会议,因此《邓斯特布尔年代记》不仅书写了地方事务,也书写了重要的政治新闻。《邓斯特布尔年代记》对兰尼米德发生的事情进行了书写:“最后,他们在兰尼米德会面。6月19日,国王和男爵之间达成了和平,这只持续了很短的时间。国王得到了男爵们在内战开始时就撤回的臣服礼……国王之后恢复了他们中的许多人的城堡和其他权利,而且关于英格兰王国特权的特许状在那里完成,安全保存在每个主教区。”[1](P.226)不过《邓斯特布尔年代记》更多地书写了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一世时期的事件。
此外,威尔士的杰拉尔德在《征服爱尔兰》一书中书写了约翰早期的生平,表明了约翰的矛盾性格。[27]恩舍姆的亚当是林肯主教阿瓦隆的休的随扈修士,写作了《圣休传》,书写了1213年禁教令下的约翰。[28]《威廉·马歇尔传》写作于13世纪20年代中期,是19214行的押韵法语诗。[29]该传记是马歇尔的长子小马歇尔赞助的,后者也是实施《大宪章》的25名男爵之一,《威廉·马歇尔传》因而主要书写了约翰的邪恶品质。[2](PP.82-86)其他编年史也书写了不同时期的历史图景,包括威尔士的《布鲁特编年史》(书写了1214年前后的场景)、南威尔士的马格姆修道院的编年史、《梅尔罗斯编年史》、豪登的罗杰(宫廷内部人士)的编年史、坎特伯雷的杰维斯的编年史。这些书写也被综合使用,如约翰·吉林厄姆依据威尔士的杰拉尔德、蒙斯的吉赛尔伯特(Giselbert of Mons)、圣丹尼斯的里戈尔(Rigord of St Denis)、布雷克隆德乔斯林(Jocelin of Brakelond)以及马希安内的安德里亚斯(Andreas of Marchiennes)的历史书写重新评定了约翰的早期形象,认为形象败坏始自统治之初。[24](P.5)
五、法律文件、政府档案及其他实物史料在历史书写中的作用
毫无疑问,编年史中的历史书写奠定了《大宪章》的叙事和阐释的基础。但编年史中的多重历史书写需要研究者考辨、选取与综合,法律文件、政府档案及其他实物史料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律文件、政府档案及其他实物史料(以下简称为档案材料)的使用极大开拓了《大宪章》研究。
第一,这些材料奠定了《大宪章》历史书写的基调。尽管编年史有各种版本的《大宪章》,但都不准确。自1759年布莱克斯通在《〈大宪章〉与〈森林区特许状〉》中发现两份1215年《大宪章》原始文档后,研究者才知道1215年和1225年《大宪章》真正之不同。1800年英国成立了档案委员会,虽然工作效率不高,但于1810年出版了《王国制定法大全》。《王国制定法大全》不仅系统整理了约翰王和亨利三世《大宪章》,而且将之前和之后相关的特许状进行了整理,推动了《大宪章》研究。(13)参见George Peabody Gooch, History and Historian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London: Longmans, 1913, pp. 285-286。1836年哈里斯·尼古拉斯推动成立了特别委员会,档案文献才被认真管理。正是通过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原始档案,到20世纪初学者发现了1215年《大宪章》的4份正本[30](PP.164-170),为20世纪的《大宪章》研究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第二,档案材料修正了编年史中的历史书写。斯塔布斯和麦克奇尼依据奥尔本斯编年史,认为兰顿深度参与了1214年到1215年的男爵反叛,甚至认为兰顿以《亨利一世加冕特许状》指导贵族反叛,起草了《大宪章》的草稿。[31]该观点基本已被推翻,关键证据是《男爵法案》的发现。《男爵法案》出现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档案中,一般认为是兰顿本人从兰尼米德带回的。(14)Claire Breay, Julian Harrison eds., Magna Carta: Law, Liberty, Legacy, London: The British Library, 2015, pp. 25, 65.从《男爵法案》 的内容可以推知兰顿并未参与到1214到1215年间贵族的反叛事务,他的态度直到《男爵法案》后才发生了变化,因为《男爵法案》上的约翰的国玺使兰顿免于叛逆罪的指控。[32](PP.1041-1065)
第三,档案材料展示了更为丰富的历史书写。一方面档案材料展现了约翰治下的政府运作机制,国王在函令中给出命令,其中不乏国王的口谕。另一方面,档案材料展现了约翰的多重形象。约翰关注细节,甚至显得过于焦虑,喜欢狩猎,有时显得慷慨宽厚。多丽丝·斯坦顿甚至认为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看,约翰甚至表现出了某种“稳定”的人格力量。[33](P.97)同时约翰不够虔敬,喜欢赌博,骚扰贵族妻女,多疑背信,残忍暴虐。卡朋特认为:“约翰的好性格是推定的,他的坏性格是他最本质的存在。”[2](P.93)档案材料展现了约翰的性格缺陷,后者是《大宪章》产生的重要原因。
第四,档案材料彼此之间也会修正相关的历史书写。例如《大宪章》的一个核心关切是限制国王滥征金钱,20世纪初的学者依据编年史痛斥约翰的贪婪与横征暴敛。70年代学者研究档案中的物价表明存在通胀,菲利普·哈维认为1180年之后存在40年的物价快速增长,坚称:“在英格兰宪政史上没有一个地标比《大宪章》更为明显的是由经济变化带来的。”[34](P.14)哈维之后继续依据财政署卷宗总结管理的变化,认为通胀引起了直接管理的变化。王室面对通胀特别脆弱,只有通过政治上不可接受的税收来增加收入,这导致了1215年的灾难和《大宪章》的产生。[35](PP.345-359)近来保罗·拉蒂莫综合编年史和档案,承认坏收成推高的物价(1207年小麦价格有时是1200年前水平的2倍多)、通货膨胀、货币短缺、贸易中断以及生产率的普遍下降催生了苛税。拉蒂莫指出1213-1214年的收成增加了,物价下降了,约翰仍能获得诸多收入。拉蒂莫否认存在长期的通胀,认为通胀和王室管理没有直接的相关性[36](PP.3-5),通胀不是《大宪章》的直接原因[37](P.61)。
第五,研究者也依据档案的记载,综合编年史,修正了前人采信的编年史的历史书写。如温多弗书写了1214年晚期的伯里·圣爱德蒙兹会议,男爵在高高的祭坛上宣誓,如果约翰王拒绝用盖印特许状确认亨利一世特权特许状和忏悔者爱德华之法,他们会撤回效忠并诉诸武力。对此,霍尔特依据《休选举传》(ElectioHugonis)推测最可能的日期是11月20日。不过他考察约翰的行踪,怀疑此次会议的存在。[1](PP.335-339)近来卡朋特推测日期是10月19日,参与会议的是反叛的北方人,认为温多弗的书写是切实的。[2](PP.290-295)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卡朋特的猜测更为流畅合理。另外,在兰顿角色问题上,除了《男爵法案》之外,《克洛兰编年史》和《科吉歇尔编年史》都书写了兰顿中间人的角色。
六、重构《大宪章》的历史书写
对于法律文件、政府档案及其他实物史料,研究者的研究是逐渐深入的。19世纪下半叶档案材料的重要性开始凸显。梅特兰1887年发起成立了赛尔登协会,以编纂英国法律史史料为目的。梅特兰认为协会的宗旨是印刷档案。1905年《英国历史评论》的主编雷金纳德·莱恩·普尔写信给托马斯·弗雷德里克·图特,称《英国历史评论》中的文章最不重要。其他的期刊亦弃文章如敝履,真正好的部分是笔记和文件。当时普尔致力于推广期刊中的原始史料。[38](P.26)19世纪的政府档案研究较为坚实,如托马斯·达弗斯·哈迪对约翰王开封函令的整理。[39](P.2)法令汇编的典范是威廉·斯塔布斯的《英国早期宪政史宪章及案例选》。[40](PP.284-285)
档案材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时期的《大宪章》研究。20世纪上半叶的《大宪章》研究权威威廉·夏普·麦克基尼的《〈大宪章〉:约翰王大宪章评论及其历史简介》第1版就被亨利·莱文·坎农批评史料收集不足[41](PP.137-138),其第2版的修正详细剖析、辨别了部分档案文献[42](PP.427-429)。不过直到20世纪初,研究者采信的仍是编年史中的历史书写,对政府档案使用甚少。斯塔布斯依据奥尔本斯编年史,认为约翰是彻头彻尾邪恶的暴君,《大宪章》是限制国王的宪法。斯塔布斯的观点统治了20世纪上半叶的历史叙事。1902年凯特·诺格特的《无地王》评价约翰是“几乎超人的邪恶”[43](P.286)。1903年詹姆斯·拉姆齐爵士的《安茹帝国》认为约翰是“最坏一类的自私邪恶的暴君”[44](P.502)。
20世纪,对中世纪政府档案的研究发展起来,研究者日渐意识到编年史记载与政府档案之间的龃龉。牛津大学教授维维安·亨特·加尔布雷斯曾参与公共档案委员会的工作,并在1945年发表了《中世纪历史中的好国王与坏国王》一文,质疑编年史家的历史书写过于情感化,认为威廉一世和约翰王都因为与教会的矛盾而被误解了。加尔布雷斯指出有“对约翰性格问题一种新方法”,即系统地使用档案证据[45](PP.119-132),并通过档案材料重构了国王的形象。多丽丝·斯坦顿从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编辑了大量约翰王时期的诉讼卷宗和财政署卷宗,至今仍为研究者大量援引。其他机构也出版了部分诉讼卷宗。如赛尔登协会出版了王室法庭早期卷宗、森林区巡回法庭卷宗、财政署法庭卷宗以及总巡回审司法卷宗。[46](PP.33-41)总体上,经过19和20世纪的编辑,这些卷宗大多已经出版,现代印刷品的页数高达约8650页。不过研究者现在仍在收集约翰的特许状和函令,以与文秘署中的卷宗副本相比较。[2](PP.88-89)
相对应的,研究者丰富并修正了编年史中的历史书写。斯坦顿依据诉讼卷宗和财政署卷宗出版了《约翰王与法庭》以及《诺曼征服和〈大宪章〉之间的司法》,关注约翰王的司法事务,极大地开拓了《大宪章》的相关研究。(15)Doris Stenton, King John and The Courts of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D. M. Stenton, English Justice Between the Norman Conquest and the Great Charter, 1066-1215, Philadelphia: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1964.1961年威尔弗雷德·路易斯·沃伦在《约翰王》中试图重构历史书写,强调“约翰性格主要依据现存的档案书写,我们比通过任何编年史能更靠近他”[16](P.143)。霍尔特是加尔布雷斯的学生,也是20世纪下半叶《大宪章》的研究权威。他不惟继承了加尔布雷斯的政府研究路径,也继承了老师对编年史材料和档案材料考辨的技术(甚至继承了老师不研究抄本的习惯)。他在1963年的《约翰王》小册子中明确指出:“斯塔布斯和他的同辈主要依赖编年史家;当代作者主要依据档案。”[47](PP.85-109)霍尔特1965年写作了《大宪章》一书,他比照档案材料,指出奥尔本斯编年史历史书写的缺漏[11](PP.67-88),强调《巴恩韦尔编年史》以及《诺曼底公爵史》的历史书写更为可信。同时在文本方面,他依据编年史的历史书写和档案材料,确证了《未知特许状》《男爵法案》和《大宪章》的关系。[1](PP.356-359)20世纪中期的政治史权威沃尔特·厄尔曼高度赞扬了霍尔特对编年史历史书写的修正。[48](PP.262-264)
不过霍尔特更擅长处理印刷出版的档案材料,很少利用未刊的原始文件。[49](P.668)加尔布雷斯1967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亨廷顿图书馆保存的一份13世纪晚期的制定法汇编中发现了一份《大宪章》的副本[50](PP.345-360),霍尔特1992年《大宪章》一书注意到了该副本,作了简要讨论,但并未深入研究[1](P.377)。近来,大卫·卡朋特吸收了霍尔特的政府档案和编年史的研究[2](P.74),广泛使用了大量的财政署卷宗、特许状、开封卷宗和密封卷宗,发掘档案中日常事件反映的政府理念。[51](PP.3-4)同时卡朋特收集、整理和发表了大量手稿。卡朋特是卷宗委员会的成员,先后参与了“亨利三世卷宗计划”(2005-2011年,负责人)、“中世纪苏格兰的悖论计划”(合作者)、“不列颠分裂计划”(合作者)和“《大宪章》计划”(合作者)。这些计划颇有收获,如《大宪章》提及的1209年《诺勒姆条约》(Treaty of Norham),编年史并没有书写,卡朋特发现了约翰王命令苏格兰国王执行该条约的函令副本,丰富了《大宪章》相关条款的理解。[2](PP.305-306)研究者对原始手稿、政府档案和编年史进行了综合研究,政府困境不再认为是难以克服的。[52]
概而论之,中古英国的历史书写是《大宪章》叙事和评价的基础。但是这种历史书写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书写者在事件与自己无关时,往往不会书写。这是诸多编年史历史书写对约翰王态度含蓄保守的主因[20](PP.319-320),也是编年史对《大宪章》历史书写着墨不够丰富的因由。其次,即使注意到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更多地也是简单记录,而很少评论。第三,中世纪编年史的历史书写总是受到特定立场的影响。第四,当外在事件与书写者利益相关时,历史书写往往会扭曲立场。如上所述,奥尔本斯编年史具有强烈的宗教关切,所以与教皇斗争的约翰王被视为污浊地狱的暴君;克洛兰修道院受益于约翰的判决,悲叹约翰是伟大却不幸的国王。而贝蒂讷的无名氏随领主罗伯特的立场改变历史书写,当罗伯特服务约翰时,约翰的形象是积极的,但当罗伯特服务于路易王子时,约翰则变得极为恶劣。而《威廉马歇尔传》没有书写作者的庇护人小马歇尔反叛约翰王,只是书写了约翰的邪恶品性。而且写作时间影响了作者的书写,《科吉歇尔编年史》1200年写作的内容称赞约翰,但1201年禁教令之后的历史书写非常敌视约翰。总体上,依据编年史材料和档案材料,当代研究者得以重构《大宪章》时期的历史事件、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和社会心态,并对《大宪章》产生不同的阐释和评价,形成可信的《大宪章》的历史书写。中国研究者,虽然在《大宪章》研究上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但要更为深入地理解《大宪章》,势必要在学术史的基础上重构历史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