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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从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基于社会保险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

2021-01-17全,曾

关键词:社会保险劳动者制度

鲁 全,曾 勉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基于平台的交易模式逐步由最初的商业组织形式演化成一种新经济形态并在我国迅速壮大。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增速达到GDP增速3倍以上。[1]平台经济的崛起一方面以数字技术推进产业升级,提升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给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

现有研究从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多种学科视角出发,对平台经济及其就业形态进行分析,涉及平台用工模式的性质辨析[2]、技术如何通过互联网平台介入并影响劳动过程[3]、平台就业群体如何实现自身主体性[4]以及平台从业者社会保障实践难题[5]等,这些成果为解释新业态劳动者的群体特征和所处困境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基础。大多数文献在讨论平台从业者社会保险问题时,均回归至劳动关系的分析框架,遵循着从认定劳动关系到确定社会保险权的逻辑。然而,从本质上看,社会保险制度并非建立在个别劳动关系基础上,而是具有典型的社会化特征,单纯将微观层面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进行捆绑反而有悖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逻辑。那么,平台用工是颠覆了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基础,还是仍然与社会保险的基本逻辑自洽?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进行根本改造还是参数调整,从而有效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首先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逻辑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回应。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逻辑

任何制度都有其产生的背景和运行的逻辑。任何一项稳定的制度都是通过要素的组合、参数的设定,从而形成相应的结构,用以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社会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它发端于工业化背景下人们就业方式、收入来源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新的收入下降风险致因;它建立在泰罗制用工方式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用劳资双方缴费的方式来应对劳动者的收入下降风险,并伴随着工业化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入推进而成为大多数国家重要的基本社会制度。本文将从制度目标、制度基础和制度定位三方面对社会保险的制度逻辑展开分析。

(一)制度目标:应对工业化背景下劳动者的收入风险

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目标是应对人们收入下降的风险。收入来源不同,收入下降的风险致因就不同,应对机制也因此不同。在漫长的农业社会,人们的收入主要依靠劳动与土地资源的结合,家庭保障和传统的慈善是主要的风险应对机制;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劳动者失去了土地资源,个体贫困转变成群体贫困,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社会救助成为主要应对机制。在工业化社会,劳动者的收入来源转变为受雇劳动收入,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成为最大的风险致因。一方面,年老、疾病等传统风险致因通过影响就业仍然颇具威胁;另一方面,工伤、失业等与工业化生产方式密切关联的新风险致因开始出现,风险社会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6]

为有效应对工业社会的收入风险,建立在多方共担基础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7]这种基于社会团结之宏观理念和大数法则之操作原则的保障机制通过将社会成员团结在一起,共同缴费,用集体的力量应对所有个体可能面对的风险。不同社会保险项目应对的风险致因不同,给付方式也存在差异性。例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给付型保险制度通过直接的现金给付,在人们收入来源中断时提供替代性收入来源,维持基本生活;而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在人们产生大额专项支出并因此影响基本生活时,通过费用分担和补偿予以应对。

(二)制度基础:基于不同层面劳动关系的理解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工业化生产方式下所形成的劳资关系既是劳动者收入下降的新风险致因,也自身孕育着解决风险的机制。对于此,需要从宏观的风险分散和微观的责任分担两个视角来理解。

在宏观的风险分散机制上,集体乃至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是应对风险的根本机制。这一方面是劳资双方经过长期博弈形成的一种利益分配格局[8],另一方面,也是由工业化背景下的社会生产过程所决定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要素中,只有劳动者面临年老、疾病、工伤和失业等风险。为维续社会生产的良性循环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其他生产要素理应与劳动者共担风险,即所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利润分享者,与劳动者一起共同缴费,用以应对劳动者的收入下降风险。

这种宏观的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到微观的责任分担上,则体现为基于个别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分担机制。在各项社会保险项目中,除工伤保险遵循雇主责任原则而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缴费责任之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由劳资双方共担缴费责任。劳动者以个人所得为基数进行缴费,用人单位则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承担缴费义务,这种结构设计所造成的直观印象便成了用人单位在为自己的雇员缴费,而模糊了社会层面劳动关系才是风险分担之根本遵循。

进一步来说,社会保险的建制基础意味着要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体现合作主义的特征。事实上,劳资双方并非完全对立的分割体而是彼此依靠、相互促进的利益共同体与责任共同体,故在保障劳动者社会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应考虑用人单位的财务可负担性。如果社会保险费率过高,势必会对企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影响用工需求,也将最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综上,劳资关系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基础,其在宏观层面上体现为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和由此形成的对劳动者收入风险的分担义务;在微观层面上则表现为劳资双方分担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宏观层面上的责任分担机制决定了微观层面上的缴费方式。因此,是否对社会保险的制度基础形成挑战,不应当只关注微观层面的就业形态和个体层面的劳动关系变化,而更应当关注宏观层面的劳资关系与生产方式是否发生了变化。

(三)制度定位:法定的基本社会制度

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政府“担保人”角色的确立,社会保险制度从早期行业自治、地区自治等初级形态逐步演化为法定的基本社会制度,并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逐步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称之为基本社会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以法定制,政府担保。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包括政府、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在内的多方责任,所以各国普遍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制各方的责任。[9]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对社会保险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了社会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

其二,作为一项基本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内嵌于整个经济社会体系之中,从而兼具稳定性和适应性。通过以法定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明确,从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作为整体经济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又会受到人口结构、社会分层与流动、经济发展形势与动力以及其他经济社会制度的影响,从而具有自我调适性。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需要在适应性与稳定性之间进行平衡。如果社会保险制度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那么社会保险就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甚至被其他新制度形态所取代;如果只是外部环境的结构性变化,则可以通过参数调整和制度的调适来适应新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制度定位要服从和受制于制度基础。

上述三个方面构成了社会保险的制度逻辑,也构成了本文的基本理论框架。就制度逻辑而言,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下,通过社会整体层面的劳资互助来应对劳动者收入风险的法定基本社会制度。在此基本逻辑下,平台用工模式的兴起,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结构性变化,是否动摇了社会保险的制度基础,是否改变了社会保险的制度目标,是否需要社会保险制度做出重大调整(如针对这部分群体新设制度)还是仅需要进行参数调整和制度优化?本文将在接下来的篇幅中围绕上述问题进一步展开。

二、平台经济的兴起及其对社会保险的影响

(一)平台经济的兴起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广泛使用,平台经济日益兴起,它是平台组织在经济的循环和周转过程中,与经济中其他主体所形成的各种经济联系的总体。[10]平台经济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平台组织为支撑,使得交易双方不再以原子方式随机碰撞,而是在平台组织下,通过信息纽带缔结在一起。[11]平台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改变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联结方式,从而日益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新要素。其本身所具有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极大地拓宽了经济单元的活动范围,增强了社会服务的密度,全面而深入地影响着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

在生产方式上,平台本身依托的数据信息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融入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全过程。不同于传统产业中,企业成长主要依赖并受制于自身的资源和能力,平台企业则可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万物互联与资源积聚。[12]一方面,平台型企业扮演着联结多边群体、缩减中间流程、整合多方资源的角色。其通过数字技术跨行业跨空间形塑产业链,协同上下游经济单元,使得不同企业都能聚焦于各自的核心业务,从而提升整体社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超级平台本身逐渐演变成独立的生态系统,深度粘合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的全过程,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价值。这些平台的出现,使得传统的生产要素以新的方式结合,使得供给和需求以更高效的方式匹配[13],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在生活方式上,平台经济拓宽了服务边界,给百姓生活赋予了智能化色彩。一方面,适用于长尾理论的平台企业极大满足了消费升级催生的个性化需求[14],因为只要有足够的流量,销量低的产品仍可共同构成一个市场,甚至超过最受欢迎、最畅销产品的市场。另一方面,平台经济整合并满足了人们的普遍性需求。搜索引擎、电子期刊、在线教育平台将人与信息连接一起,降低了资源获取的成本;远程办公、线上问诊平台连接了人与工作内容,提升了工作方式的灵活性;电子商务、生活服务、文艺创意平台连接了人与产品,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15]可以说,平台经济全面影响着人们的衣食住行,已成为解决服务递送“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手段。

(二)平台经济对社会保险制度目标的影响

平台经济对当前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也对社会保险制度带来了挑战。按照前文所构建的社会保险基本逻辑框架,下面分别剖析平台经济及其用工方式对社会保险的目标和基础所带来的影响,探讨社会保险制度在平台经济环境下的适应性和调适方式。

平台经济带来了新型就业方式,但工业化背景下劳动者面临的各种风险依然如故,化解风险的需求一如既往。据ILO发布的《中国数字劳工平台和工人权益保障》报告显示:与英美两国相比,中国平台经济从业者规模更为庞大、经济依赖型从业者众多。在数量上,中国平台经济从业者占就业人口的比重从2015年的6.5%上升至2018年的9.7%;而英国的平台从业者仅占就业人口的4%左右,美国未超过1%。2018年在中国外卖骑手中,收入占家庭全部收入九成以上的比例约16%;在网约车司机中,收入占家庭收入一半以上的比例为22.3%;在众包平台上,有43%的从业者家庭以他们的收入为唯一来源。而在英国平台从业者中,收入占家庭全部收入九成以上的比例在2018年仅约9%。[16]

以上特征说明:第一,这一领域劳动者面临的风险已经不再是个体风险,而正伴随着平台经济的扩张成为一定规模劳动者面临的群体风险。第二,经济依赖型从业者占比高说明,平台从业者如遭遇风险(如疾病、生育、意外伤害等)而无法工作,就意味着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丧失。以外卖行业为例,配送员疾驰的车轮使得这一行业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相关新闻时常见诸报端。2017年上半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数据显示,上海平均每2.5天就有1名外卖骑手伤亡。2018年,成都交警7个月间查处骑手违法近万次,事故196件,伤亡155人次,平均每天就有1个骑手因违法伤亡。[17]这些事件背后既有外卖平台基于提高效率,通过算法系统对配送员设置了严格时间限制的原因,也有外卖骑手安全意识不足,闯红灯、极限接单等主观因素。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配送员面临着较高的工伤事故概率[18],致残甚至伤亡将对其个人收入、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害。与此同时,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带货主播等其他平台从业者尽管职业伤害发生率没有外卖骑手高,但同传统行业的劳动者一样面临着生病、年老和失业的可能。简言之,平台用工虽然改变了就业的方式、优化了供求之间的匹配机制,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的过程,尤其是当前平台就业主要集中在中低端的服务型行业,平台经济从业者的风险致因和对风险化解的需求与其他行业劳动者并无本质差异,仍然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应对收入下降的风险。

(三)平台经济对社会保险制度基础的影响

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个体层面上的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的微观基础,社会层面上的劳动关系则是社会保险的宏观制度基础。那么,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否适用于平台从业人员,就需要从微观层面的个别劳动关系和宏观层面的社会劳动关系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方面,平台用工确实使微观层面上的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同于传统意义上“雇员-雇主”之间基于固定劳动场所、劳动时间和劳动内容的单一工作模式,平台经济中的用工方式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一是不再具有单一指向性。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往往只能为一个雇主服务。但是在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在一定时段内可同时利用多个平台承揽业务,且在工作场所和时间安排上都有一定的自主性。[19]二是不再具有时间上的长期稳定性。传统的劳动关系往往以年度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平台用工则用灵活性替代了稳定性,劳动者与平台等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结合往往以任务单为基础,周期大为缩短。三是劳动者工作过程的独立性相对提高。在传统机器大工业的时代,任何工种都是“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是社会分工的组成部分,从而必须与工序相匹配,与上下游的工种相衔接,与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但在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可以相对独立地完成整个工作内容。[20]在生产资料方面,劳动者往往自身拥有劳动工具或生产资料(如网约车司机和外卖小哥的车辆),平台则提供任务单信息、出行路线规划等,从而形成了“本人劳动力+本人生产资料+平台信息”的全新要素组合模式和生产方式。

但另一方面,平台用工并没有改变宏观层面上劳资之间的结合及生产过程的本质。社会生产的本质是生产要素的组合,平台及其相关的数据信息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21]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就是劳动、资本、数据、技术、知识和管理等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其中并相互结合的过程。在生产投入阶段,劳动者拥有劳动力,平台投入数据、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在利润分配阶段,平台因占据数据、技术(算法)等要素,在初次分配中占优。(1)对于许多平台企业而言,其业务板块是多元的。劳动密集型业务往往只作为前端吸引用户流以支撑核心盈利业务,故不能简单将初次分配格局的分析聚焦在单一业务模块上,即外卖业务本身的盈利水平不能代表平台总体的盈利水平。在这些生产要素中,仍然只有劳动者会面临老年、疾病、生育、失业等风险,所以按照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基本原则,包括平台、分包公司等在内的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仍然有义务与劳动者共担风险。

综上所述,平台经济的兴起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要求我们关注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平台就业虽然在微观上极大地改变了劳动就业的方式,但是宏观层面上劳动与资本结合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劳动者在工业化时期所面临的传统风险致因仍然没有发生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基础仍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因此,按照本文所构建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逻辑框架,平台从业者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不宜轻易单独建制,因为另设制度只会进一步加剧现有制度的碎片化程度,还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促使企业想方设法将本该被认定为雇员的就业者尽量被认定为“类雇员”,从而使劳动者享受有限的劳动福利。[22]因此,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对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参数调整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变化。

三、适应于平台用工的社会保险政策改革取向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23],维护好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据前述分析,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使劳动者基本社会权益的保障面临挑战,但在本质上并未改变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社会经济基础和运行逻辑。因此,为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笔者建议在对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进行适当调整的基础上,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之中。

(一)按所有生产要素分担劳动者风险的逻辑确定缴费主体

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而阻碍新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外包、层层分包以及劳动过程中劳资之间结合方式的重大变化使得难以沿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方法来确认雇主。[24]如果将平台从业者视为自雇者,由其个人来承担全部缴费义务,则又与其劳动的从属性特征相违背。根据本文此前的理论分析,只要是参与劳动过程并分享利润的生产要素占有者,就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以外卖行业为例,平台配送员主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专送骑手是平台将配送业务外包给合作商并由其管理和支付报酬;众包骑手是外卖平台将配送业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交给非特定的承揽骑手,众包骑手只需在平台上注册便可接单。就专送骑手而言,社会保险的缴费者可按生产要素的逻辑分为平台、配送商和其他分包商、合作商;对于众包骑手,社会保险的分担者则是平台以及众包服务公司。总之,面对微观劳动世界的变化,当社会分工不断带来新的要素进入生产过程时,传统单一指向性的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形成排他性的稳定、长期劳动关系)正在被复杂指向性的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同时受雇于多个用人单位,或生产过程中有多个主体的参与)所替代,应当对缴费责任中的“用人单位”做广义的理解,将传统的劳资双方缴费调整为平台、实际用工方和劳动者多方共同缴费。

(二)创新符合平台用工薪酬计发方式的缴费基数确定机制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均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而适用于每月固定领取薪酬的传统用工方式,但不适用于平台从业者相对灵活的薪酬计发方式。受到制度转轨成本、统筹层次较低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总体名义费率较高;[25]在缴费基数方面,尽管全国层面的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已将私营单位纳入,但大部分地方仍然是以非私营单位作为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平台用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蓄水池”,需要兼顾劳动者保护与就业。因此,在社会保险整体名义费率与费基较高的情况下,简单按照“一刀切”的方式应用于新业态劳动者,无疑会增大平台企业的财务负担,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发展,进而也不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更重要的是,平台经济从业者的流动性大,雇佣主体的多元性亦有可能导致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和非稳定性。即从分配方式上看,在传统就业形态下,用人单位是分配的主体,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均由用人单位进行分配;而在平台经济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可以根据既定的分配规则在各类支付平台上直接获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工资为基础的代扣代缴模式因此不再适用。

当然,我们也不应简单将社会保险视为平台企业的用人成本,平台经济的业务板块较为多元,劳动密集型业务(如外卖业务)往往作为前端提升用户流量而非企业盈利的直接来源,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对平台企业劳动成本的影响需要进行更加全面准确地评估。

针对此问题,可供选择的思路有两个:其一,是在综合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按照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或利润状况的新财务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作为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相应地调整费率水平。缴费基数从工资向营业性收入(或利润)的转变,其本质是用人单位要根据其在生产和分配中的份额,而非其雇佣的劳动者数量来分担缴费责任。其二,是根据平台用工以任务量为基础的“计件式”分配方式,将每一个计件单元作为缴费基数,最终由每一单的缴费金额和完成的单量共同决定缴费金额(如每单0.1元,每个月完成1000单,则需要缴费100元)。缴费单元的细化(从每月缴费到每单缴费)需要以较高的社会保险治理水平和信息系统为有效支撑。

(三)根据平台从业者的特征分类推进参保

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别性。由于导致收入下降的风险致因不同,不同社会保险项目的风险分散机制、基金平衡周期、缴费责任主体等均有所不同。在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由一个部门主管时期,为简化征收流程并对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监督,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倾向于一次性收取五个险种的全部保费(俗称五险合并征收)。但无论是从法理和管理体制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不同社会保险项目亦可以相对独立运行。从法理上看,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并非必须同时参加五险;从管理体制来看,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成立,使得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主体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分离,为其独立运行奠定了管理体制的基础;从实践角度看,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就提出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而非一次性参保全部险种的创新性工作思路。

有鉴于此,可以根据新业态从业者的身份特征和职业风险特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优先将其纳入相关社会保险项目,再逐步实现项目的全覆盖。据美团点评发布的《2018年外卖骑手群体研究报告》显示,80后至95后骑手占总数的82%,60后占2%,70后与75后各占6%、9%。不难发现,外卖骑手以青壮年为主,但也有小部分中年劳动者。因此,对于新业态从业者中的年轻群体,可优先纳入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中年劳动者则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四)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维护平台从业者社会保险权益

平台从业者的就业稳定性相对较低,跨行业和跨区域的流动较为频繁,因此,需要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尤其是要完善针对劳动者流动过程中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加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公共服务。平台从业者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无法通过传统用人单位集中参保的方式统一纳入。针对此,部分省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与工会组织联手,更加精准地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服务,提升了公共管理服务的效能。[26]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其二,维护劳动者跨区域流动过程中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统筹区域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可全部转移,统筹基金部分则可转移12%。按照流程,转移接续的相关手续不仅需要由参保人主动发起和参与完成,还需要用人单位的积极配合,如果不及时办理,就会造成流动过程中的福利损失。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快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统一信息系统的建设[27],取代现有的转移接续办法,而在劳动者退休时分段合并计算待遇。

其三,维护跨职业流动过程中的社会保险权益。调查显示,随着数字经济向乡村地区的延伸,在不少县域地区也开始出现一定规模的本地户籍平台从业人员,而他们往往参加了当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以户籍身份为基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现实和以就业特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之间,存在两种参保身份之间的衔接与转化问题。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不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的全部金额都可全额转移,社会统筹部分则不可转移。在待遇领取上,参保人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则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上述规定,参保者虽然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其待遇无法累积,而只能以某一种职业身份领取退休待遇,从而亦存在福利损失的情况。针对此,有必要按照权益累积的基本原则,以社会保障卡的缴费记录为基础,对不同职业身份背景下的缴费权益进行累积计算,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在多职业身份转变过程中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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