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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2021-01-17沈永敏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私权民法通则人格权

沈永敏

(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州 350108)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成文法,既是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自我完善的必然举措。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6年《民法总则》出台再到2020年《民法典》面世,意味着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带着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民事基本法律逐步向回归私权、保护自由的立场转变[1],也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的私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由于《民法总则》原本就是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编纂的,因此,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主要侧重于通过《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内容比较来分析探讨私权保护发展进步的历程。

一、 从法律位阶变化看私权保护进阶

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不和民法打交道。民法作为基本法,其重要地位不言而言。《民法典》以法典编纂的形式,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明确基本原则,消弭法条之间的冲突,提高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1.《民法典》移植司法解释中的合理内容

从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到2020年《民法典》面世,我国民事立法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历经计划经济、改革开放和中国经济崛起几个重要阶段,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立法宗旨虽大体一致,但风格各异、侧重点不同、个别内容甚至矛盾,导致司法实践适用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办法来缓解司法困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不得不定期对民事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更新,以跟上时代要求。据统计,与《民法通则》《继承法》《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各有2件,与《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有8件;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有10件;与《担保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有11件;与《合同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有22件之多;从法条数量上来看,《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条文远远超过法律本身的条文[2]。这些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相对简单,法条内容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制定的时候社会公开度和公众参与性不足,其本身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不高。但由于它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又是针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制定的,因此实际上已经替代法律本身成为民事审判的依据,形成对基本民事法律规范的解构。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将司法解释中合理的内容上升到基本法律地位[3]。例如在第二编物权编中,《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就援引了《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一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援引了《物权法解释一》第三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事项,援引了《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援引了《物权法解释一》第七条。《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物权保护,援引了《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再比如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编中,就大量采用了《担保法解释》的内容。第三编合同中编中,《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买卖合同解释》、《技术合同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大部分内容也直接被采用。而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大量吸收了《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等规范的内容。相对而言,《民法典》合同一编对《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这些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移植和全面接纳,具有代表性。应当说,以上这些司法解释经历过实践的检验,甚至逐步演化成相关领域的黄金法则,《民法典》理应对其进行借鉴吸收。反过来说,这种将司法解释中的内容直接安置到《民法典》中的做法,提高了司法操作性和实践性,也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民事立法关注实践、服务实践、面向实践的立法导向。

2.《民法典》对基础立法进行整合

我国的民事基础立法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担保法》《物权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第二层面的立法是指在基本法律之下的数量更为庞大的行政法规。例如《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第三个层面的立法是指在基本民事立法和民事行政法规之外的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它们依然发挥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例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由于规制目标和出台时间不同,这些法律规范对公民的行为调整不尽统一,甚至形成冲突。

《民法典》对《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中经过历史检验的内容纳入法典本身。在提升法律位阶的同时,对法条内容进行整合修改,大大提高了法条的科学性、规划性。具体来说,在《民法典》对《合同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进行整合时,采用了水平切割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安排各项内容时,“按照普通特别的关系,把属于最普通、可以适用于各种私法关系、各个功能领域的民事规范集结起来,而把所有公法的介入,或在人、事、时、地、物上有其特殊性的规则,都留给特别法去处理”[4]。

3.明确且重申民法的基本原则

就民事基本原则而言,不同的基础立法强调的民事法律原则不同。例如《婚姻法》强调婚姻自由,《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担保法》强调意志自由。这就导致不同的基础立法所强调的民事原则不同,即便是同一法律原则在不同单行民法中具有明显不同的地位或规范强度;即使像私法自治这样的基本原则,在制度构造时,也缺乏一致性、协同性,导致法律原则不能很好地弥补法律的固化缺陷。学者们在研究民事立法时,就同一原则在不同领域的理解和适用,也往往得出大相径庭的结果。更遑论对各个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做系统的思考。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第四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第五条规定了民事主体意志自由原则,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第九条规定了节约原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约束原则。这既是对民事基本原则的明确认定,同时也对各个原则的优先级别做出了安排。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被放置在第一位,彰显了《民法典》私权保障的属性,也与《民法典》全文对私权保障的规范形成呼应,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民法典》的立场。既然《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权利书,平等、自由原则自然置于公平原则之前。而公平原则之后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曾经是《民法通则》中的帝王原则,在《民法典》中只占据次要地位。而第九条规定的节约原则,则回应了我国绿色发展、循环经济的总要求。第十条习惯约束原则是补充原则。

此外,从《民法典》编纂结构来看,在《人格权》一编采用了人格独立和生命尊严这样的表述,其实等于确立了《民法典》另一个原则,那就是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原则。对于不同分编的法律原则适用发生冲突的,可以从人文主义的立场对这些基本原则进行理解并作出适用。举例来说,对于因为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首当其冲应该弥补被害人身体上所受的侵害,然后才是财产损失。这个主次顺序,是因为民法私权保护、生命尊严决定的。

二、 从法律内容变化看私权保护进阶

1.概念演变回归私权本位

《民法典》第二条用“自然人”这一概念取代《民法通则》中“公民”概念,而且在表述中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一调整主体,整体上更加符合民法作为私法保护私权的立法本位。《民法典》第八条采用“公序良俗”这一表述,并且删除了《民法通则》第4条“等价有偿”以及第七条中“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表述,其根本目的在于弱化《民法通则》行政管理色彩,回归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本位。

在《民法典》中,一些词语的增加和地位变动,也值得注意。例如《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个法条是从《物权法》第四条变更而来的,但是增加了“平等”二字,意义非凡,这意味着私人物权与国家所有权处于同等的保护地位上。也是对私权保护要求的明确回应。

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一编中,《民法典》除了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吸收少部分内容,其余大部分内容来自对人格权本身内涵的拓展和延伸,这些内容围绕着生命、尊严、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之根本和人之尊严进行规范,彰显了我国《民法典》对人的重视,也凸显了《民法典》私权保障这一本质。

2.制度增设彰显私权本色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增加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增加这一款的初衷虽然是防止类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因监护人感染病毒或者被依法隔离导致其照料的老人、小孩死亡事件的发生。但是这一制度的增加其实是进一步确立了极端事件中社会的救济制度,完善了我国私法保护中至关重要的“民政保底”制度,让自然人的人权更有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继承宽恕制度。“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规定吸收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3条规定的合理性,也更加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人伦感情和财产传承制度的需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主要是为了保证被继承人的遗产尽可能地在家族内部流转。事实上,在我国私法保护领域,财产继承是家族延绵传承最核心的利益,法律理应为这种核心利益提供保障。

此外,《民法典》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拓展了胎儿权利保护的领域,对下一步探讨“胎儿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权利保护预留空间。为了让丧偶老人居住得更有尊严,《民法典》增设居住权;考虑到“一孩政策”给养老带来的压力,扩大了遗赠抚养协议人的范围。所有这些制度增设和变化,无不是围绕着自然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而设置的,体现出人文关怀,彰显了私权神圣的理念。

3.体系安排体现私权价值

在《民法典》的体系安排上,理论界有诸多建议,这些建议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私权保护这一中心任务进行安排的[5]。从最终确定的体例安排来看,《民法典》凸显了私权保障的价值。这是《民法典》与《刑法》最大的不同,也是《民法典》最鲜明的特色。

首先,《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共有十章,从第一章到第十章分别是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这部分内容基本是延续《民法总则》而来,围绕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三类主体,从自然权利的视角对私法进行原始保护。其中,“民事权利”一章最具有代表性[6]。民事权利开章就肯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后继续阐述了自然人民事权利具体体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第一百一十一条更是肯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接连规定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物权受法律保护。在法律层面,将“人”的价值开发保护到极限。第二编紧接着就是物权编。“人”、“物”是《民法典》的核心要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私法权属性。

其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在另外一个层面上,回应了私权保护的呼吁,体现了国家对人格权的尊重。相对于其他编从单行法演变而来的轨迹看,人格权编并无相应的单行法可供参考,这部分内容大都是结合形势新编纂的。该编不仅界定了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而且明确了人格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肯定了人格权是人最本质的特征。在人格权编,围绕着人之为人的根本,《民法典》使用了“生命尊严”、“身体完整”、“行动自由”等词语,回应私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最后,《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放置于最后一编。编纂体例上遵循自然人人权保障、物权保障、行为保障和侵权行为救济这样的逻辑,依然是沿着私权保障的路径前进的。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编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例如,侵权责任编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被害人要求坚持同一原则进行赔偿,摒弃了道路交通领域“同命不同价”的怪圈,体现了生命的尊严和平等。

三、 从立法技术变化看私权保护进阶

《民法典》不仅内容上体现大一统的立法格局,而在立法技术上也体现了较高的水平和充分的前瞻性,对未来社会的民事生活做出规范指引。

1.语言通俗

民法是市民法,某种程度上,《民法典》的语言是否通俗易懂决定了其能否得到广泛适用和正确理解。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其晦涩难懂和狭隘专业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教训。因此,追求语言的通俗易懂,讲究法条理解的浅显直白,是《民法典》编纂的主要目标。从实际情况来看,自然人、公序良俗、个人信息、纯获利益等语言的表述,其内涵与外延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发生误解,但是依然采用这样的表述,其目的正是为了契合老百姓的语言风格和理解层次。

此外,《民法典》第一条采用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表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上确立了见义勇为免责这一原则。《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与民众朴素的法律思想相契合,更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体系严谨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民事权利开始到民事权利终止继承开始,从未成年人保护到义务教育、婚姻自由,从公司设立到物业缴费,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变更,从胎儿权利保护到养老责任共担,《民法典》包罗万象。将这么多内容安排在一部法典中,需要搭建科学严禁的立法体系。在这方面,《民法典》遵循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原则,按照主体、物权、交易、行为自由、侵权赔偿这样的逻辑结构,对所有涉及的内容进行分编设章,然后再分门别类进行安排。为了编纂《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结了我国最优秀的法律专家,可以说《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乃至全部立法活动的最高水平,是对所有民事立法活动的一次总结、反思、改进和提升。

3.内容前瞻

《民法典》不仅要对当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安排,还要对未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预设规范。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来说,法律的滞后性弊端更加明显,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民法典》对已经出现端倪的新生事物进行预设安排。例如对于依托现代生殖技术出现的“人工胚胎”性质和归属进行确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肯定其价值性,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对于网络社会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蚀,明确提出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现代社会高楼林立,高空抛物、窨井盖伤人等现象也明确了归责方式,“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和“脚底下的安全”[7]。

四、结论

从建国初期确立“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状态到制定体系严谨、内容完备的《民法典》,这期间变化的不仅有日新月异的经济生活形势,更有不断提高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当然,群众民法意识的觉醒和民事法学者理论水平的提升,都成为推动《民法典》出台的有利条件。历经国内、国际发展变化,结合域外《民法典》修订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民法典》秉持着私权立法之本质,承接着私法保障之目的,对前期制定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分析、提炼、总结,荟萃出台《民法典》。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公民的权利义务必将得到更深程度、更大范围、更广视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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