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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中的原貌保护与发展思考
——以日本、韩国为例

2021-01-17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原貌和纸保护法

罗 辉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艺术学院,武汉 4302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数量不断增长,其中亚太地区的总量位于世界之首,世界级的非遗数量占有率达到了80%,位居第二的日本和第三的韩国都较早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形成以为维持原貌为基础的较为完整的保护、传承、发展的体系。

一、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法规

1.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法规

日本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项目共计21项位居第二[1],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制定和推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日本于1950年制定完成了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文化财产保护法》,现在全球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部法律中对应的说法为三类:“无形文化财产”、“无形民俗文化财产”、“文化财产保存技术”,这三类说法在日本沿用至今。1954年,出台了《关于以文化财产保护法为依据进行处分的旁听、意见听取及审查请求规则》《关于制定文化财产保护条例时的报告规则》《重要无形文化财产指定及保持者和保持团体认定标准》《制作记录的无形文化财产选择标准》《制作记录的无形文化民俗文化财产选择标准》。1955年,出台了《关于重要无形文化财产与选定保存技术的保持者等姓名变更等申报的规定》。1968年,出台了《文化厅文化财产补贴费交付规则》。1975年,出台了《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产指定标准》。1979年,出台了《有关文化财产保存事业费补贴费交付要纲》《有关文化财产保存事业费国库补贴实施要纲》《重要无形文化财产传承事业费国库补贴要项》《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等公开事业费国库补贴要项》《民俗文化财产调查国库补贴要项》。1999年,出台了《民俗文化传承、使用等事业费国库补贴要项》《文化财产保存技术保存事业费补助要领》。2015年,通过了《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方针》第四次修订稿。2016年日本文化厅编写了《文化白皮书》。

2.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法规

韩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的项目共计20项位居第三。1960年,《文化财保护法》,发布后共修改42次,包括3次整体修订和少数几次部分修订。1962年,《文化财保护法试行令》,发布后共修改48次,包括5次整体修订和少数几次部分修订。1964年,《文化财保护法试行规则》,其后共修改44次,包括7次整体修订和少数几次部分修订。2016年3月,韩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振兴法》(2015年试行)。

二、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中对原貌保护的体现

1.日本政策中原貌保护的体现

中国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每一领域的代表技艺人“传承人”,在日本的对应称谓是“无形文化财”和“保存者”。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有较高历史或者艺术价值的戏剧、音乐、手工艺及其他无形文化的产物,称为“无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主要指日本传统戏曲,无形民俗文化财产主要指日本传统生活方式,而文化财产保存技术主要指与其他文化财产有关的基础传统工艺。[2]其中,规定了负责无形文化财保护的常设机构和附属机构,并由附属机构负责无形文化财的调查、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成果的发表。对无形文化财的保存者的认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的认定,也有清晰的认证制度,细分出了“重要无形文化财保存者”的“个别认证”、“综合认证”、“传承团体认证”三类,区别于那些在传承活动中该领域传承人的技能水平,传承活动由“个别认证保存者”负责,“个别认证保存者”被称为“人间国宝”,受政府资助,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传承展示和传承培训等活动,使他们的文化和技术能真实完整的向国家民众流传。法规中还明确规定了对无形文化财的记录制度,并以田野报告的形式记录保存下来,这对后人能具体了解无形文化财原有内容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3]日本的政策法规中,体现了从国家到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的保持一致,保证了将非遗作为国家民众的财富流传时各领域非遗形态的真实原貌不受影响,做到有继承的发展。

2.韩国政策中原貌保护的体现

中国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每一领域的代表技艺人“传承人”,在韩国的对应称谓是“无形文化财”和“持有者”。《文化财保护法》明确指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制度,其中体现的重点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1961年,成立了文化财管理局,1962年成立的文化财委员会,主要负责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审核与其相关的保护、管理及利用的所有事宜。《文化财保护法》实施颁布以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在韩国非遗产业化开发的情况中,对于非遗的保护起到了贡献作用,但是由于原貌保护原则的局限,开发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支持不足,出现泛滥使用和冒用而产生的传统非遗工艺和现代知识产权产生的冲突,导致有些工艺面临失传。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缩小而产生的文化遗产原貌的争论意见,1968年,由文化财管理局为主导的民族文化艺术开发研究委员会,开展了一次全国性的民俗调查,以专业性、客观性的角度,完成了学术报告《韩国民俗综合调查报告书》,进一步细化对非遗的准确指定方式,扩大了对非遗认定上的地域实证调查。1969年,文化财委员会正式成立了文化财研究室,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负责人、美术工艺负责人、建筑学负责人、民俗学负责人、保存科学负责人等。研究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美术工艺、民俗学负责人任命为学艺官补。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鉴定、展示都能有专业细分来进行研究,保证各类非遗领域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能够运作良好。1990年,文化财管理局专门设立了无形文化财科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科,以专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定和解除、持有人的保护等工作,为保证非遗原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传承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梳理,为后面的学术研究、技艺传承、发展和利用提供了统一而可靠的参考。在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后,韩国依据公约进行了非遗保护范围的扩大,协调非遗的保护和发展的矛盾。2016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法》,使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独立出来且有法可依,通过法律重点保护因时间、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因素而逐渐消失的传统文化,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强调的维持原形的原则基础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法》强调创造性的继承和发展。

三、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保护政策下的发展

1.日本和纸的原貌保护和利用

201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政府间委员会决定将“和纸·日本手漉和纸技术”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继 “和食”之后日本再次申遗成功。此次日本和纸申遗成功,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总量没有增加,被指定为日本国家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细川纸(埼玉县)及本美浓纸(岐阜县美浓市)和已完成申遗的石州半纸(岛根县滨田市)统一列入名录,名称从“石州半纸”改为“和纸”。 石州半纸为大阪商人的记账用纸,十分珍贵;本美浓纸则最早在飞鸟时代(7世纪前后)用作户籍用纸;而在江户时代,细川纸是日本百姓生活的必需品。2009年,石州半纸单独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之后的本美浓纸因“和石州半纸相似”而搁置申遗工作。因此,日本政府将石州半纸和其他两种纸合并,以“扩充提议”的方式将和纸集体申遗。

日本的西部福井县的今立町是目前日本最大的“和纸”产区,在保护和发展上,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运作和支援措施,要求所有的和纸制作作坊必须严守传统造纸方法——加工工艺和选料讲求“原汁原味”,造纸的植物树皮处理、原料的配比、化浆、晒纸的过程采用全手工制作。当地拥有150年历史,已经是第四代传人的岩野制纸所作为和纸技术的权威被编入日本的小学课本。在培养传承人上,政府会定期免费举办培训班,进行理论和技术的讲授及专业指导,保证和纸市场人才供需的平衡。通过政府和政策的制约,在保证非遗“和纸”的原貌生产,工艺技术不变的制度下,着重宣传 “榛原和纸店”、“铃木松风堂和纸杂货店”等制作和纸产品的百年老店,保持和纸的历史文化感。另外,为了迎合现代需求,联合设计师开发出“和纸”胶带文创产品并建立了mt(masking tape)品牌,这个以日本和纸文化为体验的空间和品牌计划的传承、发展思路值得借鉴。

2.韩国传统韩纸和全州纸偶的保护和利用

韩国全州被誉为 “韩纸之乡”,具有千年的韩国传统纸张——韩纸的造纸历史,是韩国传统造纸工艺的中心,以生产高质量韩纸而闻名世界。这里保持着精湛的韩国传统造纸工艺,生产的韩纸厚实挺括、柔韧度佳、光泽度高、色彩艳丽、肌理自然,具有通风、保温等特点。根据韩国相关政策的规定和发展要求,韩国文化财厅建立了传承支援计划,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了韩纸传授教育馆,并给予一年3亿韩元的支援金,后期培养持有人开展展示等活动,都将以建设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授馆为中心展开,这也为民众能更好的体验和感受韩纸的魅力创造了空间和机会。在发展上,韩国政府鼓励大学开设韩纸美术专业来培养高素质持有人,学习者不仅能成为传统技能的持有者,还能进入民俗博物馆成为韩纸制作和教育讲师;同时,在宽松且专业的环境中,能全心投入到韩纸工艺品的开发中,使韩纸的传承和发展产生良性的循环。由韩纸制作的传统工艺品——韩国传统纸偶(韩国国家级传统服饰楮皮纸娃娃技能),依然保持着过去不断重复粘贴、烘干的传统制作工序。完成一件纸偶作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但是纸偶造型生动、色彩丰富性、有时尚感、具有收藏价值,一直受到人们的追捧和喜爱。

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上注重对持有人和持有技能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对持有人的传承技术规范性,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要求持有人要不断钻研自己所持有的技、艺能确保维持其原型,不得歪曲或捏造传统技、艺能,[4]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原貌的传承过程。2019年世界非遗论坛在全州举办,会议上40多名专家发表演讲,探讨与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会议上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西沐曾经这样总结韩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思路:“其实,韩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做法很简单:尊重、爱护文化遗产,以代代相传为己任。这种意识已经融入韩国普通民众的血脉之中。”[5]

四、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中原貌保护与发展启示

1.非遗原貌保护意识要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价值高,包含有丰富的文化信息、历史信息、科学技术信息,从长期发展成形到被挖掘,可逐步体现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等诸多价值。 但“虚构式”宣传,“改造式”发展,到最后拆真建假,将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原貌”,减损价值。因此,在加快创新发展脚步的同时,要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的分析、保存、诠释和展示的投入,一旦形成“原貌”系统,不仅对现代的创新发展有极好的借鉴参考作用,还能把握住发展中的“根脉”不偏不倚的问题,政府还应该利用网络媒体普及民众对非遗原貌的认知,加强保护意识上的宣传。

2.非遗原貌保护政策细则化助力长久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要长久,必须要依靠有力的政策作为保障。以国家政策为主导结合地方相关部门的分而治之,是目前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活动中的主要形式。但是,在国家共性要求和地方个性的执行上,出现的为了短期效益、功绩,以发展、利用文化遗产为口号、缺少长期规划、漠视客观继承与发展的必然关联性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只有迅速有效地完善政策法规,使传承体系、指定和认定制度得到细化,以细化的政策法规作为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参考,才能保护非遗的原貌不会歪曲、损毁。

3.非遗原貌保护要在非遗产业发展中加强

非遗原貌的保护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要与推动非遗的产业发展相联系。要重视两者相互作用产生的国内外影响,可以通过推广体验、加强参与来吸引国内外关注度,特别是吸引外来客源,寻找发展和扩大产业的机会。产业的开发可以由开发商以非遗为素材,按照产业化开发的要求,对其实施产业化开发;[6]产业发展还可以是教育上的投入,大力推动社会团体参与,在非遗原貌的基础上培养非遗美育教育,并将此与旅游、文化结合。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保护,处理好“原貌”与“现貌”的递进式发展关系,保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不会因为非遗产业发展中的市场经济的制约产生历史、地域、文化、工艺等源头上的变更,使非遗原貌保护和非遗产业一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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