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认同走向国家认同
——基于宪法爱国主义的视角
2021-01-16李铎程港
李 铎 程 港
(中央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随着世界格局的变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不同文化间的相互交流日益增强。在西方,出于对过去种族主义问题的深刻反思和生育率低下带来劳动力缺乏的现实问题,战后的欧洲各国大多实行多元文化政策,移民随之大量涌入,改变了欧洲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民族构成。然而,移民并非简单的“经济人”,来到基督教文明主导下的欧洲世界,穆斯林等其他外来族群往往面临着深重的身份认同问题,族群关系日益紧张、欧洲传统主流文化式微的事实也宣告了同化模式、分化排斥模式等代表欧洲多元文化政策的失败。中国是一个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多民族国家,能否处理好各民族间的关系攸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近些年,我国强调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可以看作,是促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的一种探索。由此,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面临着民族(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的矛盾,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实现族群和谐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一、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一)民族认同
首先要厘清“民族”及相关概念,我国的民族(Minzu/Nationality/Ethnic group)概念是仿效苏联提出的,一般定义为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为共同文化特征的稳定共同体[1]。从这个定义上可以看出民族具有四个特征。而族群(Ethnicity/Ethnic group)则是以文化为鲜明标志的,因此,西方各国多元文化政策处理的更多是族群的关系,从二者关系来看民族往往包括多个族群。此外,还要注意的概念是国族(nation),国族往往强调的是“共同地域”这个特征,即在同一国家内,国族有时也被称为民族,如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本文所提的民族概念更多是一种族群的概念,是关注文化特征的。
关于民族认同,不同学者定义也有不同。费孝通先生认为民族认同是一个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2]。王希恩认为,民族认同是个体对于自己所属的民族产生的归属意识和情感上的依托[3]。哈贝马斯从民族概念入手,认为民族是由历史上聚居地相近并在语言、传统上得到整合而来的“血缘共同体”,进而认为民族认同是以文化特征为基础的[4]。迈尔威利·斯图沃德认为,民族认同指某一个民族共同体中的个体,认同自己与这个民族中的其他人同属于这个民族共同体,并且接受和认可这个民族共同体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5]。
由此可知,民族认同是一种心理上基于语言、文化、外貌的民族身份的归属感,是一种个体对于群体的情感,而这种情感更多的是建立在语言、传统、宗教这种文化之上,这里的文化广义上泛指一切由人创造或改变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狭义上仅指精神产物。因而民族认同与文化认同密不可分,民族认同更确切地讲是一种族群的认同。
(二)国家认同
政治学上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以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心理为特征且居住在同一地域环境中的人群。有学者认为,国家认同感就是个人对所在国家的民族文化特性和政治主张(包括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承认和接受,进而产生的归属感[6]。贺金瑞认为国家认同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理想信念、国家主权等的认同,即国民认同[7]。从这两个定义来看,国家认同大致包括政治与文化(包括理想信念、道德、宗教历史)两方面的内容。就国家认同的重要性而言,有学者认为如果公民的国家认同意识淡薄,这个国家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国家的稳定统一将会受到国家认同削弱的影响[8]。
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
(一)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交叉
从内容上而言,民族认同包括语言、宗教、传统这类文化符号的认同,因而民族认同是包括文化认同的。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族这个名词本来是日本创造的,其含义就是可以依据自己对于和某一群体的认同来划分自己的身份,如“上班族”,无论是民族还是族群都强调共同的文化特征。民族国家的民族并不是严格意义下的单一族群,而是某种文化想象的投射,是“想象的共同体”,民族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9]。同样,如前所述,国家认同是包括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两方面的,因而文化认同是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交叉部分,可以看作是二者走向统一的一个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一定是一致的。
(二)民族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民族国家仍然是当下国际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今天的民族国家很少由单一民族组成,因而多个民族或族群成为构成国家的基础,这在我国更为直观,我国公民自出生以来就被认定了民族身份并且除非有误不得更改,每一个公民都属于某一民族,我国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由此,民族认同也成为国家认同的基础:如果一个民族内部都不能建立起很好的认同感,就更加不能对多个民族构成的整体国家产生认同感。当然,反过来看国家认同也是民族认同的前提与基础,民族脱离了国家将不复存在,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有利于促进国家内部各民族的团结与凝聚。
(三)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
上述两点实际从相互关系上说明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的可能性,而就我国的实际,我国高度强调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统一,认为国家认同是高于民族认同的,而民族认同超越国家认同是一种民族分裂的倾向。从做法上来看,我国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融合理论为基点,提出了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理念,但并不排斥民族认同,交流交往交融之后“你还是你,我还是我”不同的是“你是发展了的你,我是进步了的我”,也就是说我国希望通过各民族之间交流的加强,通过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缩小来增强各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从理论上来看,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不同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10]
三、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的矛盾
(一)自由主义国家认同建构的基本方法及带来的问题
1.隔离政策——支柱型社会问题
禁止不同族群往来或鼓励其保留发展本民族特色、支持分族群居住,甚至有意设置政治、经济、文化的屏障,对各民族文化予以平等的对待和尊重,典型国家,如荷兰。然而这样的政策造成了社会的过度碎片化,形成所谓支柱型社会。
2.熔炉政策——各族群无法实质平等的问题
让不同国籍和族群彼此进行深度融合,相互吸纳,最终达到彼此认可和适应的程度。不同于同化政策的是国家并不加以干预,而是让各种文化自由竞争、自由融合,典型国家如美国。这种做法看似一视同仁,实际上纵容了主流文化的扩张,使少数族裔长期处于受排挤地位,当少数族裔权益得不到合法的维护时,极端的维权行为诸如恐怖主义活动也就产生了。
3.同化政策——文化单一化问题
强制将外来文化纳入本民族主流文化,使其完全丧失特性,如加拿大的一些做法。运用强制性手段强制实现民族的融合,一方面,造成了对于少数族裔的压迫;另一方面,也使得本民族文化过于单一,而多样性恰恰是一个社会健康的良好特征。
(二)多元文化主义的做法及弊端
与自由主义不关注少数族裔权利相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主张对外来移民和少数族裔实行照顾政策,然而这样的做法,一方面,造成了移民的大量涌入,逐渐形成替代本民族文化的态势;另一方面,对少数族裔的偏袒带来了恐怖主义的恶果和原主导民族利益的损失,同样难以维系社会稳定。
(三)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民族政策难以与西方的熔炉型或隔离型任何一种多元文化政策等同,我国对于少数民族的态度并非单一或多元的两个极端,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我国在民族身份识别问题上大体上继承了苏联的方法,将民族概念与政治挂钩,对少数民族实行区别于主体民族的照顾政策,这样的做法总体上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但其内在逻辑值得深究。
1.民族的界定方法及由此产生的问题
除去识别标准不统一等民族识别方法本身问题外,我国依据血缘认定民族身份的方法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民族界定赋予了民族政治的含义,使个人与某个民族挂钩失去了选择的权利,而其本人并不能对这一民族产生认同;另一方面,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民族认同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政府失灵的寻租问题。为获取高考录取、生育等方面优惠政策而篡改个人民族身份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以河北省为例,1953年,当时的河北省和热河省(大部隶属今河北省,还包括今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共计有满族人口21万,而到了2010年,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河北省满族人口已达211万人,考虑河北省是人口输出大省的现实,50余年间满族人口翻10倍的情况显然是由大量的人为更改民族造成的。此外,将民族身份与政治身份挂钩也使得民族政治性增强,而一个民族政治上的最高诉求就是独立建国,即实现“一族一国”,但这在当代社会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极大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2.少数民族和外来群体的照顾政策造成另一种不平等
民族地区地广人稀、相对封闭的特殊自然环境给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同时,历史上封建王朝对于少数民族实行的歧视和压迫政策也造成了民族地区与单一制下普通地区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差异,加之民族地区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宗教氛围浓厚、语言交流存在障碍的现实,民族地区长期以来的发展显著落后于普通地区。基于此,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都采取各方面的照顾政策,不可否认这些政策确实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发展差距。然而这种追求平等的政策实际上带来了另一种不平等,即对于少数民族的照顾也损害了与主体民族之间的公平问题,例如,并不生活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往往享受着与主体民族同样的生活环境,但其却享有特殊的照顾政策,带来了另一种不平等。此外,在对待外来群体的问题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于引入外国高端科技人才和引进外资的需要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的旅居工作采取了非常宽松甚至是鼓励的政策,给了外来群体很大的超国民待遇,引起国内民众不满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外国人永久居住管理条例》出台引发的巨大舆论反响实际上正是这一不满情绪的集中宣泄。近年来,非洲许多国家人口借中国对外国人管理的政策漏洞及中国和非洲国家间的传统友谊,利用谎言和假手续巧妙骗过口岸边防进入中国,带来了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问题,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矛盾的原因
(一)自由主义国家认同建构存在困境
自由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上升期的产物,其代表观点在经济上体现为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在政治上则体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从历史上来看,自由主义是基于古老的城邦制度单一文化、单一民族、统一政权的实际情况构建的,在这种情况下,城邦成员文化身份与公民身份是统一的,并不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将人视为公民,人们的权利不论是属于哪个民族的权利都受到作为公民一致的、平等的保护,也就不用关注公民的文化身份差异。殊不知文化是有群体特征的,自由主义强调的人人平等不是“群群平等”,主张个体而非群体的平等。由此将基于这样历史条件和假设的自由主义运用于今日的多元文化关系的处理显然是脱节的:一方面,当今国家不可能由单一文化或民族构成;另一方面,公民的文化身份差异并不因为忽视而不存在。
(二)文化是多元的而国家是单一的
既然第一点原因已经提到忽视对于少数族裔照顾政策的自由主义民族建构方法存在失灵,那么为什么关注甚至迁就少数族裔权益的多元文化政策也会失灵呢,这同样源于其理论基础。如前所述,民族的特征之一是有共同的文化,西方多元文化主义视域下的民族更多是一种族群的概念,更强调文化特征,民族认同的文化认同往往是多元的,同一国家内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都有自己的文化认同,而国家认同的文化认同往往是一元的,即统一的国家要有一种统一的、国民广泛认同的文化。由此多对一的关系就产生了深刻的矛盾与脱节。以我国为例,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差异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政治要求是我国政治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根本诉求,但目前同样面临着由全球化所带来的难题[11]。
(三)西方多元文化主义前提的改变
多元文化主义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传到五眼联盟国家,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多元文化主义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首先是政治环境的改变,欧洲民族国家形成初期国家大多由单一民族组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民族国家虽然仍是当下国家的主要形式,但其民族构成早已不是单一的。更重要的是文化环境上的变化,多元文化主义的文化前提是基督教文明,即其作用的时代是基督教文明主导的时代,时至今日,基督教文明却屡屡遭到伊斯兰文明和其他文明的冲击,换言之,当年的多元文化主义是主导文明(基督教文明)下的多元,而当今的多元文化则几无共性可言。
(四)文化本质主义的弊端
民族或族群的界定与文化密不可分,这恰恰反映了多元文化主义的一个最大的理论前提:文化本质主义,即多元文化主义在回答“人的本质是什么”的哲学问题上用文化来定义人,认为文化身份与族群身份同义,然而这忽视了另外的事实,即现实生活中,个体还会依据居住地、籍贯、性别、职业、政治立场甚至饮食习惯方面,将自己看作是不同群体的成员,同时归属于它们,其中任何一种归属都赋予个体一种具体的身份。文化仅是建立群体纽带的一种方式,还有职业、性别、籍贯等,仅仅依靠文化身份来划分会带来很大的问题,而依据其他标准无限地划分身份,社会则会越来越碎片化。
五、引导民族认同走向国家认同——超越族群与国家关系的狭隘视角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认为,群体文化生存权和个人自由权利之间具有潜在的冲突,群体文化压制了个人权利,由此,用文化来界定人本质的文化本质论是错误的。这也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屡屡受挫的本质原因,因为其理论前提文化本质主义就存在问题。那么既然用文化来定义人会导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超越这种认同,建立一种更高层次的人类的普世认同,以此增强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基于这样的思考,哈贝马斯结合战后和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德国出现的身份认同危机问题,提出了宪法爱国主义的思想。
(一)话语政治
从语义上来看,宪法爱国主义显然包括两个部分:宪法和爱国主义,然而二者绝非鼓励的,话语政治就可以看作是连接二者的一座桥梁。哈贝马斯认为,话语政治的基础是政治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里的成员都是自愿的、关注普遍利益的、数量超过集团利益规模的,在这样基础上,公民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利、共同制订出合乎正义性的规则,然而,平等的话语权利需要在程序上实现公正的民主过程,为实现这种过程公正,哈贝马斯提出了话语政治的模式,这种模式将自由主义(强调利益妥协实现民主程序)与共和主义(强调伦理政治的自我理解)两大民主传统统一起来,将道德与法律放在同等位置,抓住了政治与文化的中间点,强调由公民而非由民众组成的民族间的对话,强调法律必须是在经商谈后形成。
(二)宪法
哈贝马斯非常注重宪法和法律的作用,认为宪法是达成一切共识的基础,宪法是由话语政治建构的,宪法爱国主义是一种宪法契约论:一是要求潜在的强制性的政治行动和利益上充满了合理冲突的无数人中的每一个相一致;二是要求政治强制是公正的,只要其符合一部宪法,该宪法的基本要素可以期待所有的公民都可予以认可;三是当政治行动确切地被认为是反映了每一个“通情达理的”人都会理性地加以接受的宪法基本要素,此时它们便是正当的[12]。此外,宪法爱国主义强调的是对于正义原则和宪法原则的认同,与罗尔斯的正义论相似又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主张的义务是消极的,以不侵犯他人正当权利为底线的,而哈贝马斯强调的义务是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
(三)爱国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的另一个部分就是爱国主义,然而这种爱国主义是弱于族群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这源于宪法爱国主义强调宪法,将政治文化与民族文化分离,而其他类型的爱国主义大多强调对自由平等的忠诚要扎根于民族文化,这也反映出哈贝马斯的最终目标是用理性集体认同这样一种新的集体认同模式来取代传统的民族认同。这样的认同更易引起公民产生共鸣,因为其注重对于每个个体利益的保护,同时,又不对个体因文化背景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六、宪法爱国主义视域下增强国家认同的可能路径
哈贝马斯的理论有值得借鉴之处也面临很大的问题,民族主义能否逾越、宪法能否凝聚全社会认同等问题对这一理论而言都是很大的挑战,同时认同绝非单一观念层面的问题,是需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文化建设各方面力量保证的,缺少了物质层面的支持,宪法爱国主义也就成了乌托邦式的幻想。需要注意的是宪法爱国主义根植于德国的现实环境及两德分裂的特殊时代背景,能否适用于其他国家甚至推广到全球有待商榷。结合我国实际来看,宪法爱国主义的运用大致有以下几点可能的方向:
(一)强调法治原则,牢固树立宪法权威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行,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一方面,要强调法治原则,在各行各业的具体生产生活中明确法律(包括规章制度)的重要地位,将法律视为指导活动的风向标和判断是非的准绳;另一方面,推进民主化进程,尤其是加快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真正保证宪法和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与要求。
(二)既保护族群利益又保护公民利益
优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认定范围与覆盖面,注意城乡差异和文化因素,使照顾政策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少数民族身上。健全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表达诉求的政治途径,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教育卫生基本公共服务条件等措施兼顾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族群成员和普通公民的权利。
(三)基于公民权构建核心价值观
美国梦、好莱坞电影代表的美国文化无疑是塑造国家主流价值观的成功范例,核心价值观的建构显然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多元一体”格局有重要意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应当是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公民权是超越了肤色、宗教、语言等民族(种族)特征的,是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利益无差别的承认,是一种与民族(族群)身份分离的政治认同,有利于维护多民族(多元文化)国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