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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的法律分析

2021-01-16黄贺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1期
关键词:收购方股权工程项目

黄贺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一、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的优缺点

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的优点:无须对原在建工程项目的物权权属进行转移,可仍以原项目公司的身份进行运作。一是手续简单,又不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问题,收购方可以不受法律法规对不动产转让的限制也不涉及有关建设批准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变更等烦琐复杂的变更手续,仅需收购方与出让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内部股权转让相关制度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就能够达到对目标项目的控制管理权;二是费用节省,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与在建项目直接转让对比,税负更低,后者涉及大笔的土地增值税及额度不低的交易手续费,而前者仅设计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三是后续开发速度快,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收购方即可马上按照自身规划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同时以原项目开发公司的名义继续运作,可以同时获得项目公司的品牌商誉资源、人才资源、销售途径等重要资源,这些优质资源即难以货币进行计量也是很难在短时间获得,在建项目的开发可以完全不中断,不受影响的平稳过渡。

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的缺点:收购方在享受高效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高风险。一是在建项目工程本身存在建设风险;二是出让方除了收购方目标的在建工程的不动产资源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并非收购方理想的其他资产,这些资产有可能反而带来负担或风险,同时出让方还极有可能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尤其时债务风险,如收购方不能充分预估债务风险有可能给自身造成极大损失;三是在建工程的直接转让可以完整的进行物权交割验收,而企业的股权转让其验收交割程序更为复杂,出现争议导致谈判失败的可能性更大,比如对于后续被收购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高管、骨干技术人员的薪资待遇问题;四是对于被收购方的尽调真实度并不能做到百分之百,信息不对称很容易造成双方不能充分的沟通和信任,导致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因谈判时间过长被收购企业发生损益而影响最终交易价格。

二、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风险

出让方有可能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行为,或者待出让股权已经设定质押等影响股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则股权瑕疵风险将使收购方陷入危险境地;股权转让定价不仅要考虑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还需对收购方的负债情况进行评估,以及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情况,复杂的定价环节必定会提高风险程度,给收购方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更大;出让方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被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在股权变更后如被查处则一切后果也将由收购方买单,这无疑将对股东权益造成损失。

三、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项目工程的风险应对措施

对相关政府批文及转让方资信情况充分、详实的审核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和基础,一切审核材料都应查阅原件,检验真伪,不惜以最大的成本进行前期调查;合理设计保证金、股东担保、银行信用等组合担保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收购风险;聘请熟悉股权转让及房地产开发有关法律法规的律师团队,充分其专业优势,对出让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虽然由此会造成一定的律师费,但与因尽调不全面而造成收购损失相比,这一成本大可忽略不计;转让合同中一定要设置转让方的随附义务,例如可以规定转让后出让方原股东仍应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同时因出让方原股东隐瞒影响转让的重要信息,出让方有权在转让后仍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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