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分配正义观
2021-01-16顾肃
顾 肃
近年兴起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流派属于自由至上主义的一支,但带有某些左翼倾向。就思想背景来说,这一流派在西方已经有200多年的发展史,格劳秀斯、布芬道夫、洛克、斯宾塞、托马斯·潘恩等人都是其思想先驱。近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阿兰·戈巴德(Allan Gobbard)、巴卢赫·布罗迪(Baruch Brody)、希勒尔·斯坦纳(Hillel Steiner)、彼得·凡伦泰因(Peter Vallentyne)、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迈克尔·大冢(Michael Otsuka)。这里讨论支撑其观点的主要理由,并进行一些观念和思想背景上的比较。
完全的自我所有权
左翼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都主张,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所有权,这种权利可以赋予行为主体个人自由的领域,他们依此来追求自己有关“好生活”的观念。这些自由至上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出发点,即主张所有行为主体都是完全的自我所有者,对自我所有权的任何侵犯都是不正义的。这一理论前提的核心观念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意味着行为主体可以像完全拥有无生命的物体一样拥有自身。这看起来是把人物化,但实际上所强调的是一个根本的观念,即个人自身只能由其本人拥有,而不能由他人或别的社会实体所拥有。
这里关注的是道德上的自我所有权,它与合法的自我所有权相对。也就是说,道德上的自我所有权不依赖于它是否被任何法律体系所承认。比如,“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奴隶是法律上认可的奴隶,但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从道德上说,他们仍然完全拥有自身。正因为他们在道德上完全拥有自身,法律认可的非自愿的奴隶制就是如此巨大的不正义”。(1)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UK: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Press,2009,p.138.
一般而言,一个事物的所有权是对其拥有的一系列权利,其核心是对该事物的控制使用的权利。为了这些目的,使用就被广义地理解为行为主体能够在物理上影响一个客体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占用、侵入、干涉、处置和变更等多种规定意义上的形式。行为主体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拥有者和被拥有的实体是同一的,这意味着个人完全拥有自身,拥有与其身体、能力和劳动所得的财产相关的自由权和处置权。
对于一个实体的完全所有权包括:(1)使用该实体的控制权(既包括使用它的自由权,也包括主张他人不能使用它的主张权);(2) (当某人未经本人许可而使用它时的)补偿权;(3)(当某人准备侵犯这些权利时先行限制的)执行权;(4)将这些权利(通过出售、租赁、赠予或借贷)转予他人的转让权;以及(5)这些权利免受非共识的损失的豁免权。完全所有权是一系列逻辑上最强、程度最高的所有权。(2)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pp.138-139.
人的完全自我所有权正与这些对物的所有权相对应。凡伦泰因将人的完全自我所有权概括为这样一些最大的私人所有权:(1)运用于个人人身的完全控制权(准许或不准使用之权);(2)将他们拥有的权利(通过出售、租赁、赠予或借贷)让渡给他人的转让权;以及(3) 对于拥有或行使这些权利之完全的偿付豁免权(例如,确保其他权利不仅仅被租赁,不能只是因为持有或行使这些权利而征税)。(3)Peter Vallentyne,“Introduction:Left-Libertarianism—A Primer”,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UK:Palgrave,2000,pp.2-3.
如果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对统计思想讲解透彻,就会给学生理解统计方法和学习统计原理带来很大的困难。教师应该对一种方法的“统计思想”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够在教学中运用自如,而不至于在方法的“汪洋”中迷失方向,也只有如此,才能让学生在统计学的课堂中抓住统计方法的灵魂。例如,在上述的方差分析中,理解了方差分析的“统计思想”就是“分解变异”时,就掌握了方差分析方法的精髓。适用于方差分析的实际问题可能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我们牢牢掌握了该方法的统计思想,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凡伦泰因强调,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不是部分的所有权,关键在于这种所有权是绝对的,不可妥协退让的,而不是有条件的,依社会状况而转移的。他在捍卫这种人的完全自我所有权时,着重强调了安全权、自由权、转让权和免受损失的豁免权。
首先,安全权是对所有物控制权的一部分,是反对干涉个人人身的主张权。自我所有权的安全权是对他人对待行为主体的方式的合理限制。“行为主体不仅是世界中的对象。他们具有道德的地位,能够做出自主的选择。因此,他们对于限制如何利用他们的方式的干涉行为具有道德上的防卫权。例如,违背无辜的民众意愿而残杀或折磨他们就是不正义的,无论这样做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其他重要的道德目标(平等、总体功利或其他什么)。完全自我所有权的安全权反映了行为主体拥有的这种特殊的地位”。(4)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p.140.
其次,自由权是另一种控制权。一般而言,行为主体有控制运用其人身的权利,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干涉其人身行动自由。完全的自我所有者拥有运用于人身的完全的自由权。这并不是说,可以允许行为主体运用其人身为所欲为。运用人身的自由权只意味着任何其他人均对一个人运用其人身不具备任何主张权。
第三,转让权。完全的自我所有权赋予行为主体依其意愿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第四,免于非共识的损失的豁免权。这种权利主张,个人失去其所有权只能是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即在其可使用其他资源的补偿的范围内,或者丧失其某些安全权以使得阻止他们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关于权利的丧失的限制是相当合理的。例如,不能仅仅因甲从乙的所有物取走了一只苹果而使甲成为乙的奴隶。一个人能够得到的只是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轻微的),失去的只是这样的自由权,即干涉阻止某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有效方式(例如,某人不会仅以大声喊叫的方式就可以阻止失去其生命权)。(5)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pp.141-142.
自由至上主义者以此论证完全的自我所有权。理论界已有人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其中一种质疑举了关于自愿为奴的例子。按此说法,自我所有权不仅包含控制一个人运用其人身的一阶权利,而且包含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处置权。照此推理,一个人也有权自愿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自由至上主义者对此的回应是,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并不能推导出自愿为奴是符合正义的结论。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包括个人可以转让自身的权利,但并不能确证他人有权接受这些权利。转让者或接受者都必须有权并且同意转让或接受一些权利,但这并不要求接受者必须接受。此议题关系到人的人格尊严的处置权。因此,不能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推导出自愿为奴是合理的。(6)Peter Vallentyne,“Introduction:Left-Libertarianism—A Primer”,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pp.3-4.
自由至上主义者在长时期内论述过自我所有权,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洛克即有经典的阐述,他在《政府论》第二篇第27节指出:“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了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我们可以说,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都正当地属于他。”(7)洛克:《政府论》,顾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6年,第18页。也就是说,人完全拥有其自身及其劳动产品。当代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从洛克立场出发,进一步论述了自我所有权的观念。他指出:所有权的概念的核心是决定对于X应该做什么。“所有权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以前的理论家这样谈论人们——认为他们拥有对自身及其劳动的所有权。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要成为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以及有权收获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利益”。(8)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68页。
左翼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均充分肯定自我所有权在分配正义中的重要性,这是该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标志,由此而与激进的左派批判理论区别了开来。从自我所有权出发,个人无条件地拥有其人身、能力和劳动,推导出拥有其劳作的产物,加上自愿的所有权转让,包括赠与和接受馈赠,就构成了其财产权理论的基石。对此,左派批判理论家有所批评,有的也表示曾经被其困扰许久。例如,柯亨(G.A. Cohen)指出,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原则表明,“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及其能力,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向他人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9)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年,第13页。柯亨花了几年时间才理解,这一原则是自由至上主义的核心。诺齐克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资格理论的论述曾经使柯亨震惊不已。经过较长时间的思考之后,柯亨对自我所有权的批评主要从平等主义的角度进行。他认为,自我所有权是无法与平等主义原则相容的。为了实现平等主义,就需要放弃自我所有权。这当然是自由至上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他们的看法是,自我所有权优先于平等原则。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则认为,两者是可以相容的,这就是自我所有权基础上的自然资源的共同拥有。
自然资源的共同拥有
自由至上主义者均主张自我所有权,但当深入探讨分配正义问题时,从自我所有权必然要追问资源的分配,即自然资源和人造产品的所有权问题,而自然资源是所有资源的基础,人造产品是人改造自然资源的结果,因而这里主要讨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在此议题上,左翼的与右翼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出现了分歧。右翼理论主张私人占有自然资源,通过合法获取(如劳动)和自由交换来进行分配。如极端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主张,个人并不需要为使用未被人占有的自然资源提供偿付,行为主体可以自由地占有其发现(或混合了其劳动的)未被征用的自然资源。(10)见Murray Rothbard,“Property and Exchange (1984)”,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UK:Palgrave,2000,pp.214-227.诺齐克则提出,仅有的偿付要求是所谓准洛克条件,即与该资源被占用之前的情况相比,未造成任何一个人的状况恶化。(11)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72页。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则主张自然资源的共同和平等所有,但在如何处理这种共同所有关系时,他们也在大原则一致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有所区别的意见版本。
说到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必然会涉及实现的途径问题。激进的左翼观点认为,既然是共同所有,就需要通过某种具体的集体决定程序来使用自然资源。格伦鲍姆(James Grunebaum)就指出,“土地和资源自主所有权的规则比其私人所有更类似于社会所有权自主原则在道德上要求对土地和资源的权利最终属于社群的所有成员。具体来说,社群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参与有关如何占用土地和资源的决定”。(12)James Grunebaum,“Autonomous Ownership ”,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UK:Palgrave,2000,p.52.按照此方案,每人占用自然资源时都需要征得社群中其他人的同意,如此理想化的共同拥有资源的方式,听起来很完美,但实施很困难。不仅在社会沟通手段不通畅、很困难或成本昂贵的情况下,占用每一件自然资源(比如占据某个空间或地段、呼吸空气、吃自然的果实)都要得到集体决定的认可,显得相当累赘,即便是在容易沟通的社会条件下,也可以用更便捷的方式来实现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比如要求每个占用自然资源的人为此提供一些相应的补偿。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最常见的主张是,行为主体可以未经其他人共同同意而占用自然资源,但必须履行某些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问题是强制执行的义务究竟是什么。极端左派理论家便主张一种极端的形式,即如此使用或者独占某些自然资源的人必须放弃一切自我所有权(如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这种极端做法,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是无法接受的。他们不愿意在主张共同占有自然资源时放弃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因而提出了一些看起来合理的方案。其基本原则是,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观念必须与合理安全的自我所有权相容;其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应当允许行为主体使用未被占用的自然资源时无需征得其他人的准许,并且不造成任何人自我所有权的损失。更具体地说,合理的观念应当是在下述意义上以共同占用为基础的,即(大致而言)正义允许行为主体只要不侵犯任何人的自我所有权(或许也包括不违反某些公平使用的限制条件),就可以使用未被占用的自然资源。(13)Mavrodes,George (1974),“Property”,The Personalist,53:245-262; Fressola,Anthony (1981),“Liberty and Property”,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8:315-322.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对占用自然资源的所谓洛克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洛克要求个人在使用资源时需“给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如果对此作宽泛的解释,则可以认为这是要求满足某种公平份额的条件。如果有人拥有了超过公平份额的部分,那就需要为超出的部分向他人提供必要的补偿。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凡伦泰因将这种公平份额的洛克条件的解释进一步扩大。“公平份额的要求当仅仅应用于占用资源时的确看起来是合理的。人不可以随心所欲地任意处置自然资源。其他人也可以主张给自己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例如,不能允许个人破坏、毁灭或垄断超过其公平份额的自然资源——即使他并未主张其所有权。而且,就使用而言,仅在占用资源的时间里满足公平份额的条件也是不够的。公平份额的条件是持续的所有权一直延续中的要求”。(14)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p.147.例如,假设世界由两个人构成,在开始时,两人拥有的自然资源符合公平份额的条件,十年以后,又增加了两个人,这时候,仍然需要继续满足公平份额条件,而不是最初满足条件以后就可以一直满足下去。
这种延续的公平条件要求与诺齐克有所不同,诺齐克认为,只要最初分配符合公平份额,并且以后的财产交换和转移均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就一直是公平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则要求一直符合公平份额的要求,个人不得超过公平拥有自然资源或者垄断拥有。针对诺齐克将洛克条件解释为个人在使用资源时与不使用时相比状况并没有恶化,凡伦泰因评论道,这个要求所设置的补偿条件太低了;它把补偿建立在每个人的保留价格的基础上,而这是最低的偿付,它会使得个人不在乎那些不使用或不占用自然资源的情况。自然资源的使用或占用通常在提供了这样的补偿之后还会带来很大的好处。“没有理由认为,首先占用自然资源或主张对其权利的人会用尽这些资源所提供的所有额外的益处”。(15)Peter Vallentyne,“Left-Libertarianism and Liberty”,in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Christman (eds.),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pp.147-148.
这种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是所谓单边主义的观点,其主张自然资源最初以平等主义的方式属于每一个人。它与需要征得他人同意才能使用自然资源的多边主义主张不同,认为无论是否共同所有,个人即拥有其公平份额的自然资源,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
由此可见,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这样来解释洛克条件,即要求一个人为他人留下自然资源的人均平等价值的份额。个人在道义上可以自由地使用或占有自然资源,若使用或占用超过其个人平均份额,则欠他人一个为其超出的部分提供的补偿。至于补偿的方式也有几种,主要有主张支付竞争性价格的乔治主义和支付全部收益的自由至上主义。
乔治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因19世纪哲学家乔治(Henry George)而得名,当代的斯坦纳和泰德曼(Nicolas Tideman)也持有类似的观点,都主张行为主体只要支付他们所主张占用权的竞争性价值,就可以占用未被征用的自然资源。(16)Andelson,Robert V. (ed.),Commons Without Tragedy,London:Shepheard-Walwyn,1991; Tideman,Nicolas (ed.),Land and Taxation,London:Shepheard-Walwyn,1994.假如只有一代人占用自然资源,则行为主体需要以竞争价格(即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市场结算或拍卖价格)一次性购买超出自己份额的资源。如果是多代人占用,则本代人占用时需要以竞争性价格支付租金,使每一代人付出的租金总额等于这些资源的竞争性价值。乔治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主张,行为主体必须为他们所占用的自然资源支付全部竞争性价值,但他们同时也认为,行为主体一旦支付了租金并且履行了其他的契约义务,就可以完全拥有其产品(人造物)。其理由是,同样的自然资源,到了不同的人手里,产生出的产品数量会有差别,拥有较高产出才能、工作时间长、勤勉的生产者,会比拥有较低产出才能、工作时间短和懒惰的生产者产出更多的产品。而他们所利用的自然资源是相同的,因而付出的租金应当是一样的。这样就可以认为既保持了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又保持了自我所有权。
但是,持有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理论家则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具有更大非选择的优势的人应该为利用自然资源付出更多的租税,因为他们能够从自然资源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大多数此类平等主义者主张,支付竞争性价格是占用自然资源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用以修改乔治主义观念的自然的方式是,占用者在支付竞争性价格之外,还要缴纳最高可达从占用中获得的收益的百分之百价值的税。这种支付全部收益的说法,在实践上存在可行性的问题,因为按此比例收税,人们无法从占用自然资源中获得任何益处,因而就缺少激励力。所以在实际上应将此支付全部收益的原则理解为使能够施加的税最大化,即采取措施使净税收(扣除了行政成本之后的税收)最大化。(17)Peter Vallentyne,“Introduction:Left-Libertarianism—A Primer”,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pp.8-9.这种支付全部收益的方案在实际效果上是把个人应用自己的才能于占用的自然资源上所得的全部收益视为社会资产。但在理论上,它仍然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相容。
所有权与平等:冲突还是相容?
这里所讨论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两个核心的支撑点是:自我所有权和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前者重点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后者实质上是一种形式的平等主义。这两者的关系涉及政治哲学经常讨论的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理论家对此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往往反映了理论家的核心立场和价值观。
自我所有权与平等主义的主张之间是否存在张力,这是政治哲学的理论探讨需要回答的问题。自由至上主义者提出了自己的答案。其右翼理论主张非常有限的平等观念,即自然资源获取权利上的平等。与大部分平等主义的观点不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主张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从而对于他人未经个人允许可以做什么设置了特殊的限制。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也是右翼自由至上主义所坚持的,但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其不同的是,主张自然资源(它不属于任何人选择的结果,但对任何形式的活动都是必要的)只有在经社会允许或者向社会付出相当的补偿之后,才能被个人所拥有。
关于自我所有权,自由至上主义者坚持肯定的立场,有的主张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有的则主张部分的自我所有权。但他们都不能接受以平等的理由来否认自我所有权。激进的左派理论家则不同,他们通常从平等主义出发,得出否定自我所有权的结论。柯亨即是如此。前面说到他曾被诺齐克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的权利理论所震惊,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他最终认为,要接受平等主义原则,就必须放弃自我所有权。他总结自己的论证思路是:“平等只能在以不公正为代价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因为维护和保障平等必须侵犯自我所有权。”柯亨说,他不知道如何驳倒自我所有的前提本身。因而只能从推论的过程入手,也就是关注从自我所有原则推导出不平等的不可避免性。他意识到,自我所有原则认为,每个人对于他自己是自主的,这一前提没有谈到人对于人之外的其他资源的权利,尤其是没有谈到物质和自然力。而没有这些,人所需要的一切都无法生产出来。这就把自我所有权与外部世界的物质和自然力也就是自然资源联系起来了。他说,“自我所有原则暗含着另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很可能会形成外部自然的私人所有权不平等:实施这一原则会产生大量的分配不平等的问题,以任何分配标准来衡量都会如此”。由此进而认为,诺齐克关于外部世界原始占有的规则(即最初无主的资源被人先占有包括打上劳动烙印而占有,按此规则外部世界人人可得),并不是从自我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以诺齐克的特殊方式不能证明自我所有原则必然会导致不平等。(18)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第14、15页。
柯亨的这个推导过程和得出的结论,似乎并没有驳倒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的前提。这是一个独立的核心理念或前提,它并不直接推导出人对于外部世界自然资源的占有是必然不平等的。实质上,自我所有权是一个独立的前提,它并没有谈及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利,后者是另一个独立的前提。实际上是自我所有权与自然资源的私人占用(先占先得)方式相结合,才产生了不平等。把两个独立的前提混合在一起谈论,因而得出平等主义原则必然否定自我所有权的结论。但在理论上,是可以既肯定自我所有权,又主张自然资源的共同平等拥有。人并不需要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必然不平等。柯亨在批驳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推导出占有权时,暗中塞进了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不平等,因而他的批驳也是不彻底的。实际上,将这两个独立的前提结合起来,正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努力论述的观念。
总起来看,在所有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各派理论家观点相异,互有争论。极端的理论家一般认为两者是冲突的,无法调和相容。激进的左派以平等主义包括条件平等而否定了自我所有权,如柯亨批评个人的完全所有权,认为它不能成为条件平等的一个基础。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主张自由优先,以个人最初获得和自由转让的资格理论否定了平等拥有自然资源,个人不需要为占有未征用的自然资源而支付价值补偿。诺齐克则批评平等主义者放弃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并肯定自由至上主义者尊重这种所有权。他认为,合法渠道获取加上合法转让即可以确认财产所有权,但他承认有一定限制条件,即洛克条件,为他人留下足够的、好的东西。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则主张所有权和平等是相容的,既主张自我所有权,也主张资源共同平等拥有。个人占有超出其公平份额的自然资源,即需要支付相应的价值补偿。
罗尔斯提出了中间偏左一点的正义理论,他主张自由与平等以某些方式相容,即在肯定个人拥有各种平等的自由权的基础上,合理处理社会经济差别,满足最不利者的最大的利益。他没有接受完全的自我所有权,而认为个人的才能在某种意义上是集体财富,并且阐述了他的应得理论。但他并没有一般地否认自我所有权,也不接受平等主义必然否认自我所有权的激进观点。同样,他容纳多种所有权,无论是共同所有还是私人占有,都可以纳入分配正义的讨论范围。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坚持认为,自我所有权与平等是相容的。大冢在批评柯亨关于平等主义与自我所有权不相容的观点时即指出,他不能同意柯亨有关资源平等的立场需要否定从自我所有权推导出的关于人们有权享受因才能的差别所导致的有区别的报酬。大冢的理由是,“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关于世间的资源所肯定的并没有超出一个人能够通过将其劳动(或其身体的一部分)与其他人有权交易之物相交换而获得的东西。尤其关键的是,关于为这些交换提供语境的世间资源的获得和分配的背景,它并未暗指什么东西”。(19)Michael Otsuka,“Self Ownership and Equality”,in Peter Vallentyne and Hillel Steiner (eds.),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UK:Palgrave,2000,p.159.也就是说,自我所有权并不包含有关资源分配的社会体制因素。
大冢认为,有关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与平等相冲突的观念大多是虚幻的;从实存的事实来看,通过对洛克获得正义的原则的恰当理解,可以实现这两者间近乎完美的融合:“对于从资源中获取福利的能力(生产或其他能力)千差万别的相当广泛范围的个人来说,以与每个人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所有权(这种权利是坚实的而不只是形式上的)相容的方式来分配最初未被人占有的世间资源,以便实现福利的机会平等,这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大冢特别强调机会平等的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立场。他将有关占用自然资源的所谓洛克条件即“给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主张这是要求一个人给他人留下足够的获取福利的机会,至少像其在使用或占有自然资源时所获得的福利的机会一样好。它要求那些留下了不够如此条件的人向被剥夺了公平份额的人付出其超出部分的完全有竞争力的价值补偿。按此观点,一个人只要付出了足够价值的此类补偿,就有权使用或占有自然资源。所偿付的对象是那些被留下较少平等福利机会的人。因此,平等机会的自由至上主义认为,这里存在的是有限的促进平等的责任。一个人不必做每一件可能促进平等的事情。一个人如果没有使用尽或占有超出其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机会份额,就完全没有责任去促进平等。如果他使用超出了这种份额,那就有责任促进有效机会的平等。但此责任也仅限于以其所欠的偿付能够有效地实现的程度。(20)Michael Otsuka,Libertarianism Without Inequ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1,25-27.
因此,这种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提出的是单边主义的诉求,其平等主义的原则坚持自然资源利用上的平等机会,它允许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或占有自然资源,但限制条件是他人福利上的机会平等。个人超出机会平等份额的部分,需要给那些不足的人予补偿。这有别于激进左派观点的结果平等,即平均主义的分配,因而仍然属于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只是以福利平等的原则对洛克条件作了广义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