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刚性兑付规则改变与信托理财对策
2021-01-16刘畅
刘 畅
(南浔区人民法院 和孚法庭, 浙江 南浔 313009)
一、刚性兑付及其存在缘由
刚性兑付是一种经济现象,主要存在于金融信托行业,是理财产品到期后或者是出现可能违约、预期违约等风险时,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即使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出于维护商业信誉,到期如数兑付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的做法。当信托计划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会兜底处理,用垫付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补偿[1]26-28。因此,投资者对信托产品就有高收益零风险的印象,信托公司凭此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赖,快速吸引到大量的民间资本。刚性兑付的行规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兑付危机。近年来,各种兑付危机层出不穷,如2012年华澳信托的实德哈尔滨项目,2013年天津信托的一号信托计划等。然而,刚性兑付并无相关法律条文支撑,仅是我国信托行业的一个约定俗成的行规。这种既没有法律依据,又风险极大的刚性兑付为何在我国金融市场常盛不衰,其深层缘由值得我们深思。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是一种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相分离的财产管理制度[2]87-92。我国在引入信托法以后,是禁止刚性兑付的,仅以信托财产为上限承担,不需要承诺受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但是,事实上,刚性兑付却一直是中国信托行业不可动摇的行规,1979年成立的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便如此。与有政府支持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相比,我国的信托公司信誉不高,难以吸引大量的投资资本,想要吸引投资资本,就必须打造稳赚不赔的形象。故而,高收益、零风险的刚性兑付就成了大多数信托公司的首选。这种做法对信托公司带来的回报是惊人的。截至2017年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突破了26万亿元,达26.25万亿元[3]。信托公司的逐利性使大量资金汇聚在其麾下。于是,尝到甜头的信托公司便一发不可收拾。信托公司一旦打破刚性兑付,不仅其前期经营的商业信誉将毁于一旦,而且在与其它金融机构竞争中也将处于弱势地位。信托行业内部也是这样,谁打破这个行规,谁就会被投资者抛弃。但是,金融信托本质上不同于银行借贷,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仅为投资关系,并无偿还本息的义务,只要受托人在管理投资人的财产时不违反诚实信用、审慎监管的义务即可。投资与风险是如影随形的,高收益就代表着高风险,在信托公司尽到相关责任的情况下,信托财产若是受损,这是市场的自有风险,应该由受益人承担。
二、《资管新规》对信托理财的影响
(一)《资管新规》为打破刚性兑付奠定了制度基础
2018年4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重拳打击金融行业的刚性兑付,目的是让投资者明白: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成正比,不再有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资管新规》明确了刚性兑付是监管套利的违规经营行为,并详细列举了刚性兑付的各种行为,鼓励公众投诉举报刚性兑付行为;监管部门或人民银行一旦发现金融机构的刚性兑付行为,需及时进行规范和纠正,还应进行大力度的处罚。《资管新规》也给了金融机构一个过渡期,要求保本型理财产品到2021年底正式退出市场,以期促使市场从鱼龙混杂到优胜劣汰,达到整治金融投资市场秩序的目的。
打破刚性兑付是信托行业的一大心病,学界、实务界也一直在热议,但真正付诸实践的却寥寥无几。《资管新规》出台后,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更加强烈。《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受托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奠定了打破刚性兑付的基础。此后,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义务后仍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资管新规》的顺利实施,有助于落实信托行业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从而彻底打破了刚性兑付的惯性。
(二)过渡期内保本理财转型困难
《资管新规》给予了金融机构两年半的整改和转型时间。但是,如果投资者长久以来形成的“银行保底”“在银行购买”等刚性兑付思维不改变,转型就会很艰难。目前,市场上仍存在以下两种做法:
1.继续销售保本型理财产品 无需统计调查,只要登录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官网,搜索理财产品,就会发现部分银行及信托机构仍有保本理财产品销售。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为例,有一款“慧财”系列的理财产品,包含点滴成金、金鑫系列、养老无忧等三款保本保收益型的理财产品[4]。宁波其他各大银行也有承诺完全保障本金的理财产品出售,少数银行甚至还有保本保息理财产品。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当注重向投资者宣传理财产品内含的风险,让他们彻底转变理财产品银行兜底的思维。如,森昊好时贷平台就发布过一个打破刚性兑付的告知书,告知用户自2018年6月15日起平台正式上线不刚性兑付功能,正式开展有序、良性的业务转型。
2.保本理财转型为结构性存款 《资管新规》发布后,更多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转变了理财产品的性质,部分银行将理财产品转型为保本的结构性存款,周期有90天、180天和364天等,收益大致在4.35%左右浮动。简言之,结构性存款就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加了些许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方式与保本型理财有区别。一般分两部分投资:一部分投资稳定型产品,以实现保本金;另一部分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实现高收益。结构性存款相较于保本理财收益较低,但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在《资管新规》的重压之下,各大银行都在积极调整保本理财产品,调整后的结构性存款成为投资者的“新宠”。照此态势发展下去,传统的保本理财产品势必会越来越少,甚至不售卖。虽然《资管新规》严格禁止了金融机构发行保本理财产品,对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也可能为金融机构打开了一个新的增长点,给予企业一条新的融资途径,使中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有了进一步国际化的机会,从而推进了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了金融全球化。
(三)投资者水平逐步提升
在没打破刚性兑付之前,投资者只关心理财产品是否保本,收益多少,不会去主动了解产品的风险。现在,投资者必须了解相应的金融知识,对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等要有一定研究,必要时还须详细询问业务人员,尤其是高收益产品,在产品交易结构、资金用途、风控措施等方面事先都应该作充分了解。随着投资市场要求的提高,许多投资者逐渐淡出信托理财投资市场。刚性兑付被打破之后,大量银行理财产品将从“预期收益型”转变为“净值型”。
三、走出信托理财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1.完善《信托法》相关条文 现行《信托法》是2001年发布的,距今已有19年。当年,因信托产品较少,该法只对信托产品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所以该法并不适用之后出现的非信托公司发行的“类信托”产品。现阶段,信托业务已更新换代,信托关系也已发生变化,类信托产品有多种类型,并呈高发态势。为适应理财产品的更新,彻底打破刚性兑付,有必要扩大《信托法》的适用范围,补充具体内容,将市场上大量的类信托理财产品纳入《信托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还须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明确信托关系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不是借贷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另外,还应该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法律原则。
2.完善信托财产公示登记制度 现行的信托市场没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这使得受益人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障,受托人的风险得不到控制。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外部公示登记制度,仅有信托公司的内部登记,这个做法显然不妥。《美国统一遗嘱法典》第7-101条,详细规定了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法院登记的义务。《统一信托法典》第810条也具体规定了受托人有标注信托财产的义务[5]124-131。2007年,上海进行了相关尝试,出台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守则》。该《守则》详细规定了信托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包括信托基本信息、信托文件登记和信托财产登记、信托变更登记等各方面内容。
3.加强信托监管制度建设 《资管新规》使禁止刚性兑付有了法规依据,但在现阶段,有些公司为了短期利益,还会铤而走险。所以,必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督促信托公司忠实履行信托职责。同时,必须打破分业监管格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总体格局仍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信托行业的经营模式却是混业经营[6]66。故而,必须转变监管观念,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改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同时,还应做好对信托公司的收入监管,让信托公司的收入回归到信托的本质上来。只有这样,才能调控好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二)逐渐转变实务操作运行方法
《资管新规》实行后,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最大,其原本集聚的偏好保本理财的投资者逐渐散去。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将理财产品回归到代客管理的本质,应该成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并明确两个风险承担主体,从而实现二者业务风险的严格隔离。目前,我国的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为规避运营风险,都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设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银行业也可以设立理财子公司,专门受理理财业务,这是统一资产管理监管规则的必然要求。同时,子公司也要有管理制度。监管机构要出台统一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另外,必须严禁资产池和资金池业务。客户募集资金要严格投向合同约定项目。要明确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等[7]152-156。
除设立子公司外,在理财产品发售期间,还应定期披露信息,以避免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巨大的风险。目前,虽然理财产品会在说明书或合同上向投资者说明投资范围,但仅仅如此还是很不够的,应当告知投资者不同投资产品的风险差异。目前市场上,商业银行对这类产品还没有尽到审慎监管的责任,所以,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披露信息,落实自身在资产管理上的责任。
(三)加强投资风险宣传教育
《资管新规》出台后,刚性兑付即将成为过去。投资者应该及时更新观念,改变投资习惯,在投资之前做好功课,认识到在所有业务类型中,信贷类业务风险最大,信贷类产品的逾期率和坏账率相对较高。如果选择此类产品进行投资,就需要特别关注产品本身和发布平台的逾期率和坏账率,以及风险结构等相关产品信息。如果再像以前那样不留意产品信息,不了解项目盲目乱投,就只能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了。
不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应该及时向投资者作宣传说明,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公司及其产品。在投资过程中,应该引导投资者实时跟进产品信息,包括数据、舆论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使投资者及时掌握情况;经常召开宣讲会,从产品收益、安全性等角度进行分析,让投资者认识到信用贷款申请门槛低,风险难以控制,如果投资以信贷类产品为主的理财产品,应当充分识别产品风险,谨慎选择交易产品。
总之,《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托行业刚性兑付时代的终结。我们现在应该关注的问题是:刚性兑付终结后,投资人和受托人如何平稳地度过阵痛期,将来如何避免兑付风险的发生。应该改善信托兑付制度,保证信托业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要使投资人能够得到法律救济,受托人能够明确受托义务。只有这样,我国的金融信托业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真正与国际信托业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