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传统对外思想与现代国际法的冲突与融合
2021-01-15高胜寒
高胜寒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030)
一、引言
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已死先辈们的传统,会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源远流长的文明历史的伟大民族,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在历史中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成就,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留下了大量丰富而宝贵的历史遗产。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与周边民族和外来文明有着广泛的接触和交流,其中既有血腥的冲突与战争,也有和平的交往与合作。在与外界交往的过程中,古代中国以儒家思想为根本指导,逐渐形成了独具中华文明特色的传统对外思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传统对外思想对于中国处理对外关系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人对于自身和世界关系问题的看法,也从长远上影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方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
今天的国际社会,是一个以主权国家和民族国家为基本组成单位,以国际法和国际制度为调整国与国关系的主要规范的复杂体系,与过往的世界体系相比既一脉相承又大有不同。任何国家,要想在国际社会立足,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对外思想指导对外工作。对中国来说,传统对外思想既有与现代国际法所倡导的一系列原则和理念相吻合、符合时代主题和对外工作要求的合理成分,同样也有与现代国际法精神相悖,不适应当下世界形势和外交实际的落后成分。因此,一味肯定或否定中国传统对外思想的做法毫无疑问都是不可取的。客观评析中国传统对外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仅有利于为新时期中国更好地开展对外工作提供参考,也有利于为完善当代国际秩序和解决世界性问题提出“中国方案”,推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中国传统对外思想与现代国际法的冲突
(一)华夏中心主义与主权平等原则的冲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东亚地区的中心国家,也是东亚秩序的长期主导者和东亚文化的发源地。早在先秦时期,华夏民族在与周边民族接触的过程中,就逐渐形成了所谓“华夷之辨”的华夏中心主义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居于中原的华夏是文明先进的,是天下的中心;而居于周边的夷狄则是野蛮落后的,应当臣服于华夏,接受华夏的羁縻和教化。即所谓“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属内以制夷狄,夷狄属外以奉中国。”[2]在这种华夏中心主义的观念对古代中国的对外交往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乃至整个东亚的历史进程。特别是在秦汉以后,随着中原地区实现了大一统,中国成为东亚领土最广阔、经济最富庶、文化最先进的庞大帝国,在文明发展程度上形成了对周边民族的巨大优势,这又进一步深化了这种华夏中心主义的观念。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华夏民族的对外关系时而体现出“蛮夷与戎狄交,中国不绝若线”[3]的紧张对峙,时而体现出“海外宾服,四夷纳职”[4]的和谐共处;中原王朝的对外政策时而展现出“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5]的铁血强硬,时而又展现出“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6]的温和大度。然而无论对外关系是紧张还是缓和,对外政策是强硬还是温和,都不意味着古代中国将自己和外族放到了平等的主权国家的位置上进行交往。事实上,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7]。在古代中国人心目中,“中国”与其说是一个民族国家的概念,不如说是一个大而化之的“天下”世界。可以说,当代国际社会存在的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截然区分,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是不存在的。
毫无疑问,这种华夏中心主义的观念与现代国际法倡导的主权平等原则是根本相悖的。自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以来,主权平等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联合国宪章》将这项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之首,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8]37,说明了主权平等原则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极端重要。随着当代国际体系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传统的主权观念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基石,始终没有发生根本的动摇。当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侵犯他国领土完整、干涉他国内政等明显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大国经常打着“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预”的旗号,大搞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肆意践踏小国的主权。然而,没有任何国家胆敢堂而皇之地直接在国际法上否定这一原则。新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做出的“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的承诺,也正代表了我国对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的明确认可和坚决遵守。因此,在对外活动中,我国应当始终坚持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学习和借鉴传统对外思想的同时,也绝不能把传统对外思想中的华夏中心主义观念重新带回来。
(二)礼治传统与条约规范的冲突
中国素来有着“礼仪之邦”的美称,对古代中国人来说,“礼”不仅仅是一种人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更是发展成为一种独具东方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即所谓的“礼治”。礼治传统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正如孔子所言,“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9]21-22到了周朝时期,周公制礼作乐,进一步明确了“礼”分为巡狩、朝觐、聘问、会盟、庆吊等仪式,作为天子与诸侯、外邦之间使臣交往的一般规范。[10]秦汉以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官方正统思想,礼治的传统继续得到传承和发扬,统治者在使用严刑峻法统治民众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礼乐教化的作用,用忠孝节义、三纲五常、天地君亲师等伦理道德观念引导民众的行为。可以说,在古代中国,从朝廷的登基封禅、朝聘述职,到民间的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礼”在空间上横贯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在时间上纵贯古代中国历史的各个阶段,成为维系古代中国社会的一条重要纽带。
正所谓外交是内政的延伸,这种礼治传统自然也被应用于对外关系的处理上,成为古代中国对外交往的规范和依据。并且伴随古代中国与周边互动进程的加深,“礼”越来越成为中国和周边国家共同认可的国际交往规范,并最终建构了一个以礼治传统为基本精神、以朝贡制度为具体运行机制的地区体系。这一体系有着天下体系、朝贡体系、华夷秩序等多种称呼。香港学者黄枝连教授将其称为“天朝礼治体系”,突出强调了这一体系的“礼治”特色。他指出,“在19世纪以前,远东地区有一个突出的区域秩序,是以中国封建王朝(所谓“天朝”)为中心而以礼仪、礼义、礼治及礼治主义为其运作形式;对中国和它的周边国家(地区)之间、周边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关系,起着维系与稳定的作用,故称之为“天朝礼治体系。”[11]很显然,在这一体系中,约束国家行为的不是明确的条约、法律文本,而是“礼”这种富有浓厚道德伦理色彩的规范,国家间关系不再是现代国际法认可的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尊卑分明的“天下秩序”,是古代中国社会在对外层面的延伸。这种包含了强烈的等级色彩和人格化特征的“礼治”,与当今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以严格明晰的条约规范为基本形式的现代国际法相比,可谓刚好是相对立的。
(三)外交机构的非专门性、非正式性与专门化、正规化外交工作的冲突
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保持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国家外交关系机关可以分为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即外交代表机关。前者的所在地在国内,后者则通常是在国外。中央的外交关系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其中,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派出的外交关系机关,即外交代表机关,分为常驻的和临时性的。其中,常驻的有使馆(外交使团) 和驻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的使团。[12]可以说,专门处理外交事务的外交部门和常驻使节制度,是现代国际法背景下各国外交工作的“标配”。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古代中国在东亚无与伦比的实力地位,加之华夏中心主义和儒家礼治传统的影响,古代中国的外交工作与今天主权国家间的外交工作自然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一方面,体现在外交活动中,中国和周边国家处在明显不平等的位置上,中国处于宗主地位,而周边国家则处在臣属的位置上,内政和外交界限十分模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基本上没有设置正式和专门的外交机构,来负责对外工作。以清朝为例,在1861年晚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之前,中国的对外工作长期由礼部和理藩院兼管,礼部主要掌管礼仪、祭祀、教育和考试等事务,理藩院则主要负责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两者显然都不是正式和专门的外交机构。至于对外代表机关,虽然早在周朝,就有关于“行人”的外交使节的记载,后世的中外使节往来活动更是史不绝书,但这些使节无一例外都是特使,是为了完成某一特定使命而临时出使他国,现代国际法下的常驻使节制度始终没有在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建立起来。
二、中国传统对外思想与现代国际法的融合
(一)以和为贵、兼爱非攻与维护和平、互不侵犯原则的融合
世界和平是人类自古以来的追求,中华民族也是一个爱好和平的民族。根据《尚书·尧典》记载,早在上古帝尧时代,就有了“协和万邦”[13]的思想。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虽然诸子百家在各个方面都有着不同的观点,但追求和平,实现天下的安定和谐和民众生活的和睦共处,基本上是大多数学派的共识。作为后世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从一开始就提倡“以和为贵”的价值观,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9]123,不仅应当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也应当成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墨家则提出了“兼爱”和“非攻”的主张,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14],通过倡导全人类的博爱精神和加强国家间合作的方法消除战争,实现永久和平,和后来西方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学派的观点颇有相似之处。更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具有强烈现实主义色彩,讲求功利的法家和兵家,同样也不支持在对外交往中滥用武力。韩非子认为“兵者,凶器也,不可不慎用也”[15],兵圣孙武同样指出“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16],强调必须“慎战”,只将武力作为实现一定目的所必需的手段,不到必要时候决不轻易使用。可以说,这种反战、和平的思想,正是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8]37等原则的精神相对应的。
当然,中国传统对外思想中对和平的热爱,绝不意味着对外无原则无限度的妥协退让。对和平的追求,决不能以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受损为代价,也不能与捍卫正义的原则相悖。《论语》记载,当孔子得知齐国大夫陈恒(田成子)杀死了齐简公之后,立刻上奏鲁哀公,要求出兵讨伐齐国。[9]153在今天看来,尽管孔子的做法也许有“干涉他国内政”之嫌,但放在当时历史背景下,这被视为是为了捍卫普遍道德原则的正义做法。墨家在强调“兼爱”“非攻”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防御的重要性,支持发展以实力为后盾的防御力量,并支持受到大国侵略的小国协同抵抗侵略。[17]而这与《联合国宪章》倡导的会员国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8]47,以维护国家正当权益和捍卫国际正义的精神也是相通的。
(二)会盟制度与多边外交的融合
多边外交是指三个或更多的国家共同参与的外交谈判。有人认为,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是第一次多边外交。[18]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显然具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早在我国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和今天的多边外交形式相仿的会盟活动。会盟包括“会”和“盟”两部分,“会”是各国当时诸侯之间召开的用于商讨政治、军事事务或解决争端的会谈活动,“盟”指的是诸侯之间缔结的规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盟约,这和今天多边外交中,国家间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签署国际条约的外交形式可谓十分相似。据史书记载,整个春秋时期,就发生了大约450多次会盟,缔结了大概140多个盟约,其中最著名的要属齐桓公发起的葵丘之盟,晋文公发起的践土之盟,吴王夫差发起的黄池之盟以及越王勾践发起的徐州之盟,分别先后确立了齐、晋、吴、越的霸权。除此之外,还有春秋中后期在宋国主导下召开的两次弭兵之盟,特别是第二次弭兵之盟,共有14个诸侯国参加。会议划分了晋楚两大霸权国的势力范围,形成了晋楚共治的均势格局,暂时停止了晋楚两国为争霸而进行的连年征战,为中原各国营造了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春秋以后,这种类似多边外交形式的会盟活动逐渐减少,会盟活动转变为以双边外交为主,但多边会盟的形式也没有完全消失,汉末讨伐董卓的十八路诸侯在酸枣举办的会盟,也可以视为一种变相形式的多边外交。
当然,无须讳言,古代意义上的会盟活动和今天意义的多边外交相比,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一方面,会盟具有偶然性,通常只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临时举行的;另一方面,今天的多边外交大多在正式的国际组织和一定的国际机制的范围内进行,这也是古代的会盟活动所不具备的。可以说,古代的会盟活动和今天的多边外交的相融之处,主要还是体现在形式的层面。
(三)天下大同、四海一家与自由贸易、互利互惠思想的融合
一体化、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通过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实现劳务、资本、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基本途径。而实现自由贸易,又是跨国经济合作的基础。事实上,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自由贸易思想的萌芽。据史书记载,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就在葵丘之盟上和其他诸侯达成了“无遏籴”的协议,[19]也就是不得阻止粮食在各国之间的自由买卖。再比如公元前562年的亳之盟,又规定“凡我同盟,毋蕴年,毋雍利”[20],要求参与会盟的诸侯不得囤积收成,也不得阻碍阻塞利益的流动,这堪称是历史上最早的自由贸易协定。不仅如此,儒家的先贤们也十分支持自由贸易的思想,提出了“昔者明主关讥而不征”[21],“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19]67的观点。孟子甚至声称“古之为关者,将以御暴;今之为关者,将以为暴”[19]322,可见其对征收关税的强烈反对。荀子也认为自由贸易是天下大同的一个重要条件,“财货流通,无不尽致其用,四海之内,若一家也。”[22]自由贸易不仅可以满足各国对不同种类产品和资源的需求,实现物尽其用、互通有无,还可以加强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进而带动在其他方面的合作,从而达到“四海之内若一家”的地步,这与当今国际经济法倡导的互利互惠、全球合作原则可谓不谋而合。
三、结语
通过分析我国传统对外思想和现代国际法的冲突与融合,我们认识到,虽然由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古人思想的历史局限性,传统对外思想中有很多不合时宜的落后成分,但瑕不掩瑜,传统对外思想中同样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发扬和继承的精华,它与现代国际法提倡的不少理念、原则是相吻合的。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传统对外思想,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积极提炼其积极成分,将其融入到对外工作的实践中去,促进我国对外工作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