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肋骨骨折)案件疑难问题探析
——以B市S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研究对象
2021-01-14马荣耀田培沣
马荣耀,田培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办好故意伤害罪案件,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及稳定社会大局。故意伤害罪历来是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大户。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B市S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故意伤害罪一审公诉案件745件,占总受案数的14.6%。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就是伤害[1]。如何判断他人生理机能的伤害情况,实践中完全依靠伤情鉴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被害人的伤情及鉴定意见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思维定式——嫌疑人有暴力伤害行为,被害人有轻伤以上结果,即认定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忽视伤情成因、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判断,运用“聚焦关键证据、解决矛盾证据、固定可变证据、明确非法证据、完善瑕疵证据、补强薄弱证据”[2]的分析思路。在肋骨骨折案件中,应当聚焦以鉴定意见为关键证据的证据链条,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审查、科学判断。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B市S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嫌故意伤害罪(肋骨骨折)案件50件70人,占故意伤害案件的6.7%[3](1)2000年至2017年,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办了3500 余例人体伤害案件。在这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肋骨骨折的损伤共278 例,占7.9%。以此可见肋骨骨折案件占故意伤害案件在各地占比为7%左右,占比较大。。在案发当天或首次就诊时,未诊断出骨折或未查明全部骨折的案件共21件36人,占肋骨骨折案件的42%。在肋骨骨折案件中,部分肋骨骨折不易发现,案发后不能及时确诊,导致证据收集和伤情鉴定存在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处理结果。故此类案件的办理应当引起重视。
(一)案件疑难复杂,处理结果多样化
此类案件经审查除尚未办结的2件2人外,最终提起公诉10件19人,案件占比52.6%,不起诉9件15人,案件占比47.3%。在不起诉案件中,相对不起诉4件8人,案件占比21.1%,存疑不起诉5件7人,案件占比26.3%。由此可以看出,起诉和不起诉基本各占一半,不起诉的案件中,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占比也基本持平。处理结果呈现多样化的样态,且各种处理结果均占据一定比例,这充分说明肋骨骨折案件在处理上的疑难复杂程度。
(二)退回补充侦查率极高
所有疑难案件除2件2人外,其余均有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比例高达94.7%。其中,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件24人,占比52.3%;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件9人,占比38.1%。极高的退回补充侦查率同样充分说明此类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
(三)案件认罪率、赔偿率较高
除5件存疑不起诉案件外,在疑难案件中,嫌疑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的共有13件21人,占16件案件的81.2%。嫌疑人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有11件18人,占16件案件的68.8%。可见,此类案件的认罪认罚率较高。
(四)案件的逮捕人数较少、量刑建议采纳率高、刑罚较轻
此类疑难案件中的36名嫌疑人,33人被取保候审,只有3人被逮捕。在提起公诉的11件20人中,除2件3人尚未判决外,8件16人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采纳率高达88.9%。其中,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8件15人,占比78.9%;被判处实刑(非缓刑)的只有2人,占比11.1%。从整体来看,刑罚较轻。
二、肋骨骨折案件的特点
从案件办理的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认罪率高,赔偿率高,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件的轻刑化趋势明显。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在矛盾化解后社会风险降低,量刑轻刑化客观上给检察官在决定案件起诉或者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提供了空间。这些体现在检察官审查起诉过程中,工作集中在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审查及伤害行为与伤情的因果关系上,具体体现出几个特点。
(一)被害人案发后第一时间未就医或确诊
被害人因受伤后未感觉身体疼痛或自觉没事,往往未第一时间就医,在后续日常生活中感到胸部不适才就医。这为案件认定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带来难题。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案发当晚未配合民警调查,擅自离开,案发后两日内被害人又参与体力劳动,案发后第三日被害人感觉身体不适,就诊诊断为左侧第2、3前肋骨骨折。
(二)被害人虽第一时间就医但未发现骨折
被害人检查能否发现骨折,与CT、DR片的清晰度、医务人员水平、拍摄姿势、骨折裂痕的形状(比如骨折无错位、肋骨中段骨折致两侧重叠)等有关。如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虽案发当日即到医院就诊,但检查未见明确骨折,在案发后第十天才通过医学检测查出肋骨骨折。又如在另一例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案发当日即到医院就诊,但检查双侧肋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十天后在另一家医院被诊断为左侧第5、6肋骨不规整,第7、8肋骨骨折。
(三)检察官需通过询问鉴定人、通知鉴定人或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补强证据
因为被害人伤情诊断的反复,承办人在查阅鉴定意见后仍然会有疑问,通常会通过询问鉴定人加强心证。疑难案件中共有9件检察官通过当面询问制作笔录、申请出庭等方式向鉴定人取证,以此印证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如在李建明故意伤害案中,检察官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同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肋骨骨折的伤情、鉴定过程、鉴定方式是否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质证,补强了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最终检察官的公诉意见被法院有罪判决支持。
(四)案件起因多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
被统计的案件有21件起因为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发现家门前有西瓜皮,认为系被害人(邻居)所扔,遂使用铁锹将瓜皮扔至被害人家门口,犯罪嫌疑人因此与被害人先互骂后互相撕扯并发展为互殴。又如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对门邻居,因被害人房顶维修及加盖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进而互殴。
(五)被害人普遍年龄偏大,肋骨更容易受伤
一般来讲,胸腔遭遇重击或者遭受交通事故等造成肋骨骨折的可能性较大。儿童的肋骨富有弹性,不易折断,而老年人肋骨弹性减弱,骨钙流失严重,容易骨折。B市S区检察院办理的此类疑难案件的被害人的年龄均在30岁以上,其中50岁以上的被害人有13名,占全部20名被害人的65%,这也说明中老年人肋骨受到击打后更容易受伤。
三、肋骨骨折案件的疑难问题
肋骨骨折案件的特点使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时可能存在误差。鉴定是为司法证明服务的一种特殊的科学认识活动,鉴定意见属于意见证据。不是所有的鉴定意见都是科学可靠的,因为鉴定意见还受鉴定人的业务水平、专业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4],由此给检察官认定案件造成了困难,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医院诊断证明不一致
在同一个案件中,不同的医生对被害人伤情诊断的结果可能不一致,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据统计,肋骨骨折法医学鉴定错误主要是缘于影像学检测错误,占50%,其次为伤病关系,占25%[5]。 在法医学鉴定的实例中,判定肋骨骨折往往依赖影像学技术。影像检查直接影响救治医生和法医对骨折的判断。如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北京某三甲医院诊断被害人右侧第2~5肋骨局部欠自然,而另一家三甲医院诊断被害人右侧第3肋骨局部呈膨胀性改变、右侧第6~8肋骨线状低密度影,骨折可能性大。最终法医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右侧第3、4前肋骨骨折。又如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案发当天检查出右侧第6肋骨前端可疑骨皮质不连续、左侧第4肋骨前端骨质断裂,案发一周后检查被诊断为右侧肋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案发十天后又复查被诊断为右侧第6前肋骨骨质结构不规则、骨质不连续、局部骨质密度增高。再如在一例多人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案发当天拍摄DR片,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案发第12天后,被害人检查出右侧第5、6肋骨骨折,右侧第4、7、8、9肋骨骨质欠规则。
(二)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时有矛盾
鉴定意见属于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专门问题出具的专业判断意见,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同一检材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法医不是照搬医生的诊断,而是看原始的病历材料,结合阅片、查体,因而有时会出现法医的鉴定意见和医生诊断证明矛盾的情况。如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先后经过某法医院、某大学法医科学鉴定所两次鉴定,被认定6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但市检察院法医及某著名骨科医院专家经过文证审查(2)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规定: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由此可以得知,文证审查对检察官办案具有参考意义。认为,仅能确定1根肋骨骨折,不构成轻伤。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不统一为承办人认定案件增加了难度。
(三)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不详细
现有的鉴定意见不注重分析说明。以B市S区法医鉴定意见为例,主要内容分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等部分。至于法医如何从资料和查体中得出结论的分析论证过程,未在鉴定意见中体现。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过于简略,很大程度上缘于鉴定人对自身风险的规避,客观上导致难以清晰地看出病历资料与鉴定意见之间的关系,最终导致检察官难以直接通过阅读鉴定意见的内容知晓法医做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四)多数检察官缺少专业的法医学鉴定知识,审查鉴定意见存在难度
检察官对于医学专门知识基本上都是通过实践办案逐渐积累的。检察官的疑难问题一般是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认定的伤情程度,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此类问题,检察官往往是在结合案件事实基础上做出的经验判断,如有必要再向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实践中,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伤情是否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认定的伤情程度能够给出确定意见,但可能因风险规避或者伤情疑难而很少在鉴定意见中注明致伤原因。检察官仍然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做出判断。如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鉴定人称肋骨骨折一般是由外力的打击或撞击造成的,除非被鉴定人受到二次撞击或打击,仅平常搬运东西等活动可能出现肋骨错位的情况,不会造成骨折,但骨头错位不影响构成轻伤二级。从鉴定人的意见无法直接得出被害人的伤情为嫌疑人所致。
(五)少数案件矛盾较为尖锐,和解工作难以开展,矛盾不易化解
虽然绝大多数肋骨骨折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害人都能达成和解,但是仍然有部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或者未能达成和解。不能达成和解的案件,双方往往存在较为激烈的矛盾。在存疑不起诉的5件案件中有4件未赔偿,起诉的案件中有3件未达成和解。原因是受害人一方依仗自身地位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或嫌疑人一方拒不认罪,不愿意赔偿对方合理损失。如在一例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儿子与被害人系连襟关系,双方因抢生意发生口角,后来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打伤。事后犯罪嫌疑人虽愿意赔偿,但被害人索要赔偿费过高,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四、检察机关应与相关机构沟通,提升证据收集的质量和鉴定意见质量
(一)公安机关在受案后第一时间留存被害人体表伤情情况
公安机关在受案后发现被害人的胸部被殴打,或者被害人胸部有淤青、肿胀,或者被害人称胸部疼痛等,应当对胸部外表伤害情况进行拍照,制作说明,为后续认定提供佐证。实践中,为了科学认定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伤者首次就医时采取DR、64 排CT、128 排CT等检查方式,并在伤后1周内、3~5周内、6~8周内分别进行复查[3]。 公安机关应及时调取医院历次检查结果DCM (医学数字成像和通信标准)文件,附在侦查卷宗内[6]。对于典型案例、类型案例,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促其检查、整顿,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规范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影像资料制作
一是要加强与医院骨科等科室医生的沟通,若就诊人员自诉被打就医,医生则应当详细、全面记录其伤情,以便客观真实记录胸部外伤情况、是否存在肋骨骨折的临床症状体征、是否存在可造成肋骨骨折的体表印记等。二是开具诊断证明时应当规范医学用语,尽量保持统一。对于肋骨诊断中常用的“肋骨欠规则”“骨密度降低”“骨皮质不连续”等专业术语,法医应当做出详细、准确的说明。在鉴定意见中,法医应尽量明确是否能鉴定为骨折。三是规范影像资料制作,说明拍摄影像资料的角度、检测的胸部部位,如拍摄左侧胸部时,应说明右侧胸部是否能够被拍到、能否确定有无骨折等情况。如果音像资料具有电子档,则应当一并刻盘附卷。
(三)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时应加强分析说明
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时应当对鉴定结果进行详细分析说明,重点论述诊断材料、查体、阅片所见与肋骨骨折的判断理由。尤其应当重视成因分析,树立成因分析是每个伤害案件不可或缺的环节的意识[7]。对首次受伤后是否再次受伤,应当记载明确,排除其他造成肋骨骨折数目改变的因素;对于经过专家会诊等做出的意见,应把专家意见或者讨论记录附在鉴定意见之后,供检察官参考。
(四)进一步扩充检察官的常用法医学知识
针对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常见罪名中可能遇到的法医学知识,邀请专家学者为检察官培训。一是要普及常见医学术语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二是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常见类型伤情和致伤成因的判断方法进行培训。三是要加强技术性审查工作,充分利用法医等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内部沟通的便捷性,为检察官审查鉴定意见提供专业支撑。
五、检察官应当进一步加强鉴定意见审查
(一)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充分说明了程序的重要性。审查一份鉴定意见,应当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一是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比如要承担伤情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的资质。二是审查鉴定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审查委托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这些时间节点在日常的案件办理中被关注得比较少,应当引起重视。另外,还应当关注伤情鉴定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对伤情鉴定有无意见,卷宗材料中有无告知回执等材料,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二)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完整的形式要件
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鉴定人是否签名、盖章,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三)审查鉴定意见内容是否完善、明确、准确
一是审查资料摘要、摘抄是否完善准确。如果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资料较多,鉴定人就会对病历材料进行摘抄。检察官审查时一定要注意涉及受伤部位的诊断时间、诊断内容、诊断手段、诊断方式等情况的文字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如果存在摘抄错误,那么应当要求鉴定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或者调取诊断证明、病历材料进行审查。二是注意诊断证明、病历材料是否为其本人。因医院记载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只记载就医人员的名字,不核实就医人员身份是否相符,故有可能出现冒名检查的情况,导致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失真。三是审查鉴定过程中检查所见是否与伤情吻合。四是审查鉴定人是否阅看了X光片、CT片、DR片等影像资料,附件中是否有被鉴定人正面免冠照片及伤情部位照片等相关材料。五是看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做出意见的依据是否符合伤情最新的法律规定。
(四)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
一是通过审查在案证据梳理出案件的事实是否可能造成鉴定意见认定的伤情。若被害人损伤的部位与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能够相互印证,就可以认定嫌疑人实施了致伤行为。若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的伤存在多种致伤可能性,就不能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二是看鉴定意见所认定的病理发展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如肋软骨骨折、骨折无错位、肋骨中段骨折等在骨折初期不易检查确诊,待案发1~2周骨痂形成后,容易通过CT片、DR片等影像资料显现。此种情况在初期无法检查,后期发现为骨折,符合病理发展的特点,就可以认为和致伤行为有因果关系。三是看鉴定人的分析推理是否逻辑严密。除了判断骨折发展是否符合病理发展过程,还应当审查鉴定人的分析推理是否逻辑严密。比如如何确定被鉴定人在鉴定期间没有被他人伤害、没有发生意外事故等情况。在笔者与鉴定人员的沟通中,鉴定人员称一般在出具鉴定意见前,鉴定人会向被鉴定人询问是否有上述相关情况,若被鉴定人口头告知鉴定人没有此类情况,则鉴定人一般采信被鉴定人的说法,而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中并不说明此情况,这就使鉴定的文本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
(五)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诊断证明存在矛盾
如果诊断证明认定某根肋骨没有骨折,而鉴定意见认定某根肋骨有骨折,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分别向鉴定人和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生询问情况。很多情况下,被鉴定人不止一次拍摄X光片、DR片等,可能会出现每次拍片的诊断意见不尽相同。因此,鉴定人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鉴定人在拍摄片子的时候告知医生前次诊断结果,以帮助医生出具更准确的诊断证明。必要时,检察机关也可以组织医生、鉴定人进行会商,争取得到统一的结果。
(六)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存在矛盾
检察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可以借助法医进行文证审查。法医作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其意见可能会和鉴定意见发生矛盾。此时不应当绝对认可法医的意见。法医应当结合言辞证据、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法医应当对伤情分析、案情分析、伤害与伤情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鉴定人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意见的合规性等提出意见。法医应指出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瑕疵(可以补强)或者应当被排除,在此基础上对伤情本身提出意见,即只能对鉴定意见本身进行审查,而不能出具被害人构成何种具体损伤程度的意见。如有必要,法医可建议检察官另行委托鉴定,以此保证法医中立审查、独立判断。法医提出的意见作为检察官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参考。
六、结语
刑事案件办理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要仔细审查、敢于判断。敢于判断不是任意判断,而是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审查判断。实践中,肋骨骨折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难题,因而对检察官的审查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要把握好此类案件的特点,找出疑难问题,并善于解决,检察官就应当能够得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