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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态势分析与体系化应对

2021-01-13邓志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

张 扬,邓志源

(1.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在信息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对于社会经济与科技领域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数字通信技术应用愈发成熟、广泛,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迅速铺开,在技术使用的广度与深度上都展现出向前推演的趋势。然而,科技洪流奔涌之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新千年就已出现的非接触式诈骗仍未见衰微之势,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打击与治理工作也在持续开展中。借助于人工智能挖掘、大数据分析、脸谱刻画等新兴科学技术进行的电信网络诈骗更具欺骗性与迷惑性,犯罪治理中的技术对抗性更强,犯罪成功率与犯罪收益率更高。犯罪情势的变化都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更加深远辽阔的犯罪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1]因此,对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治理路径就有着理论与实务层面上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态势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网络空间的功能与承载可能性愈发多元,人民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领域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谋划。截至2021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 亿,较2020 年12 月增长2175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1.6%,较2020 年12 月提升1.2 个百分点。①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8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与纵深发展促成了线上经济的繁荣,却也给电信网络诈骗这一屡禁不绝的犯罪形式提供了新的犯罪温床,疫情之下人们居家生活时间变长,线上生活在主题与内容上都呈现出多元及纵深发展的趋势,相应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在“同步进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念厘定

尽管电信网络诈骗频频见于政府公文公报、司法机关法律文件与自媒体的有关报道中,学界已发表数千篇关于该主题的论文。但是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念及内涵的分析与讨论尚未达成一致,其中有三种观点较为突出:第一种观点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由电信诈骗犯罪与网络诈骗犯罪这两种诈骗犯罪共同构成的,在研究与使用过程中应当分开讨论。电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固定及移动电话、手机短信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对受害人实施远程诈骗,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靠网络公共平台,以隐瞒事实和真相的方式,对他人的钱财进行诱骗而导致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2]第二种观点认为,电信诈骗犯罪在“互联网+”时代下呈现出犯罪手法更为多样、犯罪过程更加隐蔽、犯罪危害更为严重的新特性。[3]信息网络化后的电信诈骗犯罪在内容与形式上已然涵盖了网络诈骗犯罪,亦可以理解为电信诈骗犯罪的“时代新发展”。第三种观点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包含了电信诈骗犯罪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由前者代指后两种犯罪,并且认为电信诈骗犯罪一词中的电信既包含固定、移动通信,也包含移动互联网络。如此便可以消解第一种观点中电信诈骗犯罪与网络诈骗犯罪因犯罪途径上的区分而产生的分歧,以电信诈骗犯罪作统称即可。[4]本文也认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表述。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适用的罪名为诈骗罪,“两高一部”于2016 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相较于普通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着更低的入罪门槛与更加严厉的量刑标准。概念的厘定与明确对于犯罪行为认定的准确性、量刑的精准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法律明确性、可预期性的重要体现。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传统诈骗的特殊表现形式,除具备诈骗罪的结构特征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从犯罪手段看,必须利用电信网络平台为犯罪工具;从犯罪过程上看,具有“非接触性”;从犯罪对象看,具有不特定性。[5]总之,本文所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移动通信及互联网络,以非接触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状分析

现阶段,互联网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与推广普及让更多人参与到网络生活中,网络平台的类型更加多样,平台主营业务范围也愈发深入。疫情之下居家隔离状态推动了人民群众的“触网”“入网”进程,互联网线上日均活跃用户规模与日均活跃用户时长均创下历史新高,但网民的网络素养尤其是网络安全素养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疫情防控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则呈现出另一番景象。由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和360 互联网安全中心联合发起成立的猎网平台于2020 年3 月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披露了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平台受理的电信网络诈骗举报数量较上年同期有着47%的涨幅;第二,游戏诈骗居于举报数量之首,交友诈骗人均损失最高;第三,广东省位居举报量之首,海南省人均损失最高;第四,男性更易上当,女性受伤更深;第五,男性易遭色情诈骗,女性易遭中奖诈骗;第六,“90 后”为遭遇金融诈骗最多的群体,“00 后”为游戏诈骗的最大受害群体;第七,售卖口罩诈骗频繁出现,社交平台充斥大量诈骗信息;第八,微信成为网购诈骗主要来源,二手平台位居第二。

这份由360 安全卫士对猎网平台在2020 年1 月24 日至3 月13 日期间收集到的3243 例有效举报进行调研和分析后得出的报告,从疫情期间网络诈骗数据综合分析、网络诈骗受害者画像、疫情期间高发诈骗类型分析等维度,清晰翔实地描绘出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主要特征。报告中测算出举报者人均财产损失为18492 元,相较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 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 元,占比57.4%,可以看出频繁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给居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态势

1.诈骗分子重点地区聚集度高,呈地域性职业趋向

上世纪90 年代末,电信网络诈骗兴起于台湾省,凭着网络犯罪高隐蔽性、打击追讨难度大、犯罪收益高等特性在台湾省内迅速蔓延开来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岛内“十大民怨”清单上占据一席之地。东南沿海一带在地理位置上距离台湾省较近,电信网络诈骗在2003 年前后进入该地区且发展迅速。在2004 年至2009 年间,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两岸隔岸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在大陆设诈骗窝点骗台湾省内居民,或在台湾省内设诈骗窝点诈骗大陆百姓,钻两岸司法协作的空子,逃避打击。[6]

在这个过程中,大陆不法分子逐渐学习并掌握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法和模式,聚集在一起进行犯罪的同时进一步研究和传播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逐渐演化出有着明显地域关联性、高聚集度的职业犯罪群体,在犯罪手法上也呈现出高度的地域性特征。如广东茂名电白地区“冒充熟人诈骗”、广西南宁“冒充微信群财务诈骗”“QQ诈骗”、海南儋州地区“中奖诈骗”、“网络贷款诈骗”、“微信招嫖诈骗”等有着地域性职业趋向的涉诈信息重点输出地。电信网络诈骗的家族化、产业化、集群化发展趋势使得重点治理地区的打击必要性与打击难度进一步上升,如何对重点治理地区开展行之有效的技术治理与反诈预防是横亘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工作中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2.经济发达地区受害群体较多,“两龄化”趋势明显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新兴科学技术的创造与推广使用上有着先天优势,人群生活痕迹的电子信息化记录与存储同样处于较为成熟与完备的阶段。以近年来逐渐兴盛并频频得手的点对点精准诈骗、私人定制剧情式诈骗为例,其共同之处就在于诈骗分子提前通过不法渠道窃取或者购买了大量包含公民详细信息的数据包,前期工作为行骗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精准诈骗的重要前导性因素。从中国信通院发布的《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20)可知,“90 后”已经成为诈骗分子的重点诈骗对象,占比达63.7%,“00 后”受害群体数量超过“60 后”群体,占比达4.3%,诈骗分子正将视野转向网络防骗意识较差的老年人与虽熟悉互联网但风险规避意识较弱的年轻学生群体,老年人的银发触网进程与千禧世代入网进程同样笼罩着电诈阴云。从受害群体的地域分布来看,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受害者群体数量占比分别达到12.3%、10.6%、10.5%,占据全国前三位。总体看来,电诈受害者群体趋向于年轻化、高龄化的“两龄化”趋势,且多位于以东南沿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

3.犯罪技术手段迭代升级,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与普遍应用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时同样借用了大量的技术手段来提高犯罪效率,提升犯罪收益,规避侦查打击。诈骗技术手段迭代升级,与之相配套的产业链条也逐渐延伸。

将电信网络诈骗流程分解为精准信息获取环节、诈骗脚本设计环节、通讯联络诱导环节与资金支付转移四环节,①资料来源于中国信通院2019 年12 月26 日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与人工智能应用白皮书(2019 年)》。每一环节都有着可应用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共同构成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亦是电诈犯罪产业链条的重要支撑。第一,在精准信息获取环节,犯罪分子以经过机器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软件为犯罪工具,采取“撞库”等方式非法获取网站后台所存储的用户信息。第二,在诈骗脚本设计环节,不法分子可依照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对公民进行易感分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诈骗脚本编写,如对花费较长时间浏览情感信息的公民编写情感类诈骗剧本,对经常搜集投资信息的公民编写金融理财类诈骗剧本,此类私人定制式剧情诈骗频频得手的原因离不开行骗前期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深入分析与解读。第三,在通讯联络诱导环节,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诈骗分子变传统人工点对点式呼叫为具有语音识别交互与深度学习功能的智能机器人进行自动批量拨号,涉诈电话在通信安全性与隐蔽性上大大提升,操作成本更低,作案效率更高,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第四,在资金转移支付环节,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样推动着金融业的转型升级,近年来高速普及的移动支付从扫码支付走向语音支付、人脸支付。在支付形式多元化、便捷化发展的同时,开通这些新型支付方式的公民也必然需要被收集虹膜、声纹、指纹和面部信息等多种个人生物信息,这些被社会机构采集并存储的海量个人信息一旦遭受攻击并被窃取,极有可能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危害人身安全。

4.周边上下游黑灰产业链集中,分布广泛

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及应用来看,除了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两卡”产业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与售卖、话务员的招收及培养、智能群呼设备、短信群发器的制造、销售与运维、网络通信分发转接服务、钓鱼网站及应用的编写、搭建及分发、非法资金流转及支付结算业务、洗钱套现等环节都有着成熟的配套产业链。专业化的分工往往意味着生产体制的成熟与生产效率的提高,但电信网络诈骗对于社会生产总体利益考量而言是负输出,必须予以打击取缔,盘踞在电诈利益链条上黑灰业产的迅速发展乃至泛滥之势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模庞大的地下黑灰产业彼此交织相互配合,为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其无孔不入的涉诈信息与变化多端的犯罪手法进入民众的视野,给社会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人员伤亡的恶果。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打击治理工作,两高一部也出台了相应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支撑。而不法分子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应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犯罪破坏性与成功率呈明显上升态势,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与隐患,困境仍在,犯罪治理中的博弈还在继续。

(一)个人信息多环节泄露,精准诈骗有迹可循

个人数据隐私的泄露已经成为精准诈骗的重要前导性因素。社会生活中的言行举止在以数据的形式记录和表达后被加以分析,数据智能正在兴起,解析社会即将来临。一切都将被记录,一切都将被分析,建立在数据智能之上的社会正在走向解析社会。[7]与此同时,一方面是个人形象数据化展示,另一方面是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盗取与买卖交易(这里暂且默认数据收集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得到了数据产生主体的同意与授权),这些通过盗取、非法收购等渠道得来的个人信息在汇总打包后,几经辗转到达信息买卖产业链下游的诈骗分子手中,后者再对信息主体进行识别与分类,重复前述四环节分析后拨出诈骗电话,等待受害者上钩。

(二)发案量高侦破率低,犯罪黑数循环加大

长期以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量高但侦破率较低,大量犯罪信息在网络世界中流转。尽管公安机关在案件受理阶段及后续侦查工作过程中掌握到大量该类犯罪的作案手法、组织架构及资金流转等信息,但囿于黑灰产业链的盘根错杂、诈骗流程的运作跳转、电子化交易的脆弱易失及侦查机关跨平台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被害人不配合取证等因素影响,电诈犯罪统计中犯罪黑数大已不是隐晦的秘密。有学者在进行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地调研与考察后得出结论:只有约1%的电诈案件能够侦破。[8]

尽管为受害人追赃挽损是侦查工作以“秩序、正义、效益”为代表的内在价值的具体体现,但在侦查实务工作中,犯罪分子骗取的赃款赃物在经过洗白后会多方隐匿藏存,或者被迅速挥霍花销掉,追讨回来的金额占比往往并不如人意。破案率低下让受害者报案意愿低下,即使侦查人员主动联系进行询问调查,其配合积极性也并不高,这进一步加大了侦查破案的难度,提高了犯罪黑数。一直以来,高收益与低风险这两大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兼而有之,但其犯罪收益并不是建立在每一个单独的诈骗犯罪的金额大之上的,而是依靠其地域跨度大、犯罪对象多以及打击困难造成的犯罪成本小这几个特点形成的[9]。长此以往,会让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收益明显大于法律风险的直观感受,随之继续实施犯罪,引起犯罪治理的负向循环。

(三)技术对抗稍显劣势,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毋庸讳言,信息网络时代下网络犯罪治理是横亘在各国公共安全部门面前的难题。犯罪分子借用网络技术手段甚至人工智能应用对犯罪手段及过程进行优化迭代,可大大提高犯罪成功率,造成更严重的社会损失。

此外,基于人工智能开发出来的深度伪造技术发展迅速。曾经大受欢迎的换脸换声应用ZAO在给参与民众带来新奇的深伪体验之余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个人生物特征识别信息过度收集的担忧,这种具有良好稳定性的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一旦泄露会带来不可逆的后果,与之对应的识别技术手段发展则相对滞后,暗藏治理风险。以公安机关目前的侦查能力尚难以达到与之抗衡的水平,侦查能力受到了严峻的考验。面对此种情况,较为常见的是在公安部或者公安厅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抽调资源对一些挂牌督办的大案、要案进行集中整治,有时还需要寻求金融、网络科技公司等专业力量的支持与帮助。但挂牌督办模式需要对多方主体进行协调并耗费大量的资源,实践中难以常态化应用并推广,面对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难以复制此模式开展工作。

(四)地域性犯罪群体形成,社会不良导引作用明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重点地区聚集度相对较高,已经呈现出地域性职业趋向和明显的家族式特征,同一个家族内的成员分工负责电信网络诈骗流程上不同环节的工作,而这一现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进程及犯罪治理工作有着多维度的影响:一是对地域内孩童思想观念及社会行为的影响。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在其“差异交往理论”中提出,犯罪行为就像合法行为一样,主要是在社会交往中习得的。[10]在周围集聚着以电信网络诈骗这种犯罪行为为生的群体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对人群言语及行为的观察上强化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这种犯罪行为的认同感,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手法推陈出新、迭代升级,这使得该类犯罪更加难以根除。二是对刑事司法运行及犯罪治理上的影响。同其他社群一样,电诈地域性职业犯罪群体的形成有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过程。在犯罪治理、侦查办案中尤其需要深挖电诈产业链上各环节内的高层级人员并施以有力打击。面对奔腾汹涌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唯有注重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保持对该类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才能避免只截其流难断其源的局部打击,收取釜底抽薪之实效。三是对潜在犯罪人犯罪选择的倾向性导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其低廉的犯罪成本、几乎无要求的准入门槛、巨大的犯罪收益和网络犯罪相对隐蔽的犯罪特性吸引了大量的目光,作案群体数量迅速上升,与之对应的是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处理比率较低,力度偏轻,震慑效果不足。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进程中,一方面是社会生活领域呈高压态势的预防、打击与治理,一方面是犯罪行为人犯罪选择倾向问题的出现,显示出我国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进展并不尽如人意,在理论及实务上还存在难点与不足之处。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系化治理思路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经历了由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单一治理到以公安、工信、法检、金融、通信部门为主要力量,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多主体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这背后是对犯罪手法的深入研究与犯罪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认识与推进。2020 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 万名,止付、冻结涉案资金2720 余亿元,劝阻870 万名群众免于被骗,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870 余亿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11]在犯罪治理工作取得成效之时,还应进一步在法律法规、侦查打击、行业管理、技术研发、重点地区治理、跨国跨区域协同治理等方面深化工作,提升犯罪治理的能力与水平。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惩戒力度

自2011 年起,“两高一部”针对实务中反映的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认定、管辖、侦查、数额计算、帮助行为认定等模糊地带相继出台了《诈骗案件解释》《意见》等多项法律规定或指导性意见。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明晰了帮助行为的评价定位,确立了入罪依据,2019 年“两高”就此罪再发文,明晰其概念、适用范围、惩处方式等相关内容。2020 年6 月17 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对于电诈犯罪侦查打击、证据认定、行为界定、责任幅度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总体上来看,目前现有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且不够明晰,处罚规定与情节应对不够具体,体系化程度低,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端防范、源头治理、立体化治理的法律规定比较缺乏。

《意见(二)》与我国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对于织密刑事法网,保持电诈犯罪高压严打态势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对日益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挥出的一记重拳。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引导公安机关建立与社会行业、企业的联动处置协调机制,设立清晰可实操的流程规范。此外,可以在立法层面结合当前电诈犯罪治理的实际需求,推进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科技应用等方面的专项立法工作,对非法数据采集、个人信息交易等非法行为予以严惩重罚,明确市场内不同主体对数据信息保护的责任要求,推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安全社会。

(二)加强行业管理,注重源头及综合治理

加强对于物流、通信、金融行业及卫生部门等大规模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点行业场所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调查、技术检测、数据跟踪等多种方式确保数据库数据在存储、使用、更新上的安全可控性。针对一些互联网公司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配套信息保护机制匮乏或不健全等问题,应当敦促企业进行整改,强化事前监管,规范数据收集采集流程,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及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常态化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常规性数据安全巡查制度,对个人数据过度采集、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级低、技术资源监管匮乏等对数据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行为予以处罚并通报,限期整改,在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建设中加入数据安全方面的考核要求。同时,不应忘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泛滥之势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分析,要聚焦团伙、链条、平台,通过分析研判,从一个案件挖出一串,从个案侦破上升为对类案的全链条打击。[12]从源头上进行犯罪治理,提升对此类犯罪规律性的认识,加强对犯罪治理的顶层设计。

(三)推进技术研发,提升识别与反制能力

在对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操作手法及技术工具的使用进行深入了解,形成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推进电诈反制理论及技术的科学研究,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学术界与实务界打破圈层壁垒进行交流与研究。重点突破对深伪技术、智能群呼设备、涉诈链接、涉诈资金周转拦截的识别、预警及溯源,加强以大数据及人工智能预警为核心的反诈技术的研究与实际应用,提高大数据、人工智能治理能力与水平。强调对涉诈信息的识别与分析能力,提升预警的科学性、及时性、有效性,对已有反诈系统进行完善与升级。扩大数据接入范围,推动建立大数据反诈技术平台,对涉诈资源进行平台共享及综合研判,从而在社会层面提升对涉诈资源的识别与反制能力。开展相应技术标准的研究与论证,对电诈综合治理进行顶层设计与组织架构的科学论证及规划,推进反诈大数据技术标准的出台与应用,在实践中对技术标准与体系架构进行检验并不断予以完善。

(四)强调重点地区治理,重点人群预防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现出以华东、华南地区及西南边境地区为主的“两带一线”式分布,诈骗手法由“短平快”向“长线套路迂回”的方式转变,技术对抗性不断提升,必须对重点地区进行综合性犯罪治理,恢复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态。没有对行动对象较为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就难以进行可实操有实效的行动部署。对重点地区生命周期的演化进行复盘、推演与趋势分析,是对重点地区进行犯罪综合治理的有效保障。重点地区的形成,究其原因在于当地出现大量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在这条产业链上下游从业的犯罪人员。因此,首先应当关注的是犯罪相关人。对区域内有前科记录的重点人员进行管控,同时记录下相应的声纹,便于再犯预警与识别。为前科人员组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具备在社会上立足的基本生存技能,定期走访以掌握其个人与家庭的动态。对于前科人员回归社会时遇到的困难,可以有选择地帮助和支持其融入社会,这也有利于地区内犯罪综合治理取得长效成果。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十个一律”①“十个一律”是公安机关对滞留缅北拒不回国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的惩戒措施,具体如下:一律依法拟视情注销户籍;一律严格依法从重打击;一律冻结其所有银行账户,并对与其有资金往来的账户严格审核;一律关停手机等通讯业务;一律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宾馆、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一律截断政策补助;一律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一律从严政审;一律不为滞留缅北人员直系亲属就业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一律不为滞留缅北人员直系亲属提供新宅基地及申报新建住房。政策的出台会起到较大的震慑与劝返效果,同时也敦促其家属对在逃人员进行劝返,早日投案。其次,重点关注区域内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校园教育,推动反诈、防诈课程进校园,强化学生遵纪守法意识,防止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参与者及帮凶。对于普通群众,宣传的内容侧重应当是既要防止其成为电诈犯罪受害人,又要避免沦为电诈犯罪产业链上的一员,同时注重宣传国家对该罪的打击力度,以发放奖金的形式鼓励群众揭发、举报电诈犯罪嫌疑人。最后,加强重点地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对不良犯罪亚文化进行矫治,弘扬奋斗向上的社会风气,给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相应帮扶,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推动重点地区社会健康发展。

(五)促进协同治理,深化跨国家跨行业合作

电信网络诈骗自本世纪初由我国台湾岛传入东南沿海地区后,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几经打击与治理仍肆虐不绝,这其中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工作需要公安、金融、通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进行深度协同治理,打造全链条式立体化治理体系,将公安机关、电信部门、互联网公司、金融部门等领域涉诈数据进行汇总分析,通过机器学习、人工智能识别与关联性分析,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综合性分析与研判,共筑反诈大数据平台,围绕电信网络诈骗里精准信息获取、诈骗脚本设计、通讯联络诱导与资金支付转移四个环节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联防联控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全社会为观察主体,发挥社会治理力量,扩大治理主体,通过协同治理实现治理目标。

电信网络诈骗是全球性“痼疾”,不同国家与地区该罪发案态势与治理进程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智能化、产业化特征。当前形势下,电诈治理同样需要树立全球命运共同体意识,依托“一带一路”倡议,与缅甸、越南、菲律宾等电诈分子藏匿地及输出国建立密切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推进涉诈信息共享与跨境联合执法,探索建立国际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治理机制。

结语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在十余年的犯罪发展历程里,在信息输送工具上经历了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的数次跳跃,在犯罪手法与流程上不断变化推陈出新,产业链条向纵深发展,愈发完善。在高压惩治态势之余,除了对犯罪手法进行梳理,寻找治理规律,还应当对其发生发展的生命历程作综合性研究与推演,以求得到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现代社会高发的财产性犯罪,在犯罪治理进程中还需要对当下急切追名逐利的社会心理进行审慎的观察与思考,当工具理性异化成为控制人的铁笼,我们应当树立怎样的思想价值观念,进行怎样的精神文明建设,这可能是犯罪治理实操层面之上需要进行思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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