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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寻乌调查与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

2021-01-13冉绵惠陈仁秀

红色文化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寻乌婚姻制度新式

冉绵惠 陈仁秀

寻乌调查是毛泽东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开展的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资料最详细的调查研究。以寻乌调查为代表,包括后续的《兴国调查》《东塘等处调查》《木口村调查》《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等,为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理论构建和政策制定提供了决策参考,使得“土地革命的理论和政策有了良好开端”“根据地建设理论的基础更加广泛和充实”(1)石仲泉:《毛泽东开辟中央苏区的四篇著作和〈寻乌调查〉的贡献》,《毛泽东研究》2015年第6期。,对于中共探索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开辟中央苏区,具有无可辩驳的理论价值和历史价值。

寻乌调查对中央苏区的新式婚姻运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长期以来,学界大多将寻乌调查、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的发展演进分别研究。截至目前,还没有关于寻乌调查与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内在联系及独特价值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寻乌调查对土地革命斗争中的妇女状况、新式婚姻运动开展状况做了深入细致的历史和现实考察,为中央苏区开展新式婚姻运动提供了现实参考,为制定婚姻改革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寻乌调查体现的唯实求真精神也为中央苏区开展新式婚姻运动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难题、实现真效果确定了思想指针。因此,对寻乌调查在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中的独特价值、寻乌调查时期中共对婚姻关系的改革实践及经验启示进行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新式婚姻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全国苏区(尤以中央苏区最为突出)开展的旨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礼教、建立男女平等、结婚离婚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改革运动。新式婚姻运动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治理封建落后婚姻的有力举措,也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在婚姻家庭领域反封建、解放社会生产力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样本。寻乌调查中刻画了1930年上半年寻乌地区的婚姻状况,展现了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开展下的一幅典型画卷,因为“明了了这个县的情况,三省交界各县的情况大概相差不远”(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2页。。这是新的民主的婚姻制度与旧的封建的婚姻制度的碰撞,由于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和人民要求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切愿望,这种“民主制度代替封建制度的潮流,是到底无法制止的了。”(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0页。随着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发展,新式婚姻运动得到有效推进,寻乌人民也与中央苏区人民一道感受到新式婚姻运动带来的巨大变化,男女普遍实现婚姻自由,双方地位更加平等,婚姻生活更加和睦。寻乌调查中的新式婚姻改革实践是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的一个缩影,通过寻乌的新式婚姻改革,可以窥见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从受妇女欢迎、男子反对到男女群众皆拥护的变化,清晰展现了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的发展进路。

一、寻乌调查在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中的独特价值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为弄清中国革命“谁革命”“革谁的命”的问题,毛泽东开展了大量农村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随同红四军分散到安远、寻乌、平远做群众工作。在寻乌时,毛泽东与当地各界代表开了十多天的调查会,详细了解当地的政治区划、交通、商业、土地关系及斗争情况,对土地革命斗争中的妇女状况、新式婚姻运动开展状况做了深入细致的考察。寻乌调查中的新式婚姻改革实践契合了中共动员群众投身革命的需要与人民群众反对封建制度尤其是落后婚姻制度的强烈愿望,描画了中央苏区开展新式婚姻运动的普遍场景,是中共在中央苏区领导新式婚姻运动的重要例证,揭示了新式婚姻运动在动员群众参加革命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中具有独特价值。

首先,寻乌调查是中共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指导新式婚姻运动的范例。在寻乌等地的新式婚姻运动中,中共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将获得的理性认识又返回到实践中去应用、去检验,实现了婚姻改革实践与认识的良性互动。经过寻乌调查,毛泽东觉察出寻乌地区的婚姻运动存在一定问题:1929年11月寻乌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没有明显地反对一夫多妻”,是对当地旧式婚姻家庭占统治地位现状的暂时性避让,避免刚起步的新式婚姻运动遭遇过大阻力。同时,为打破婚姻的不自由,该大会申明的“禁止捉奸”又使得龙图与河角圩两乡青年男女“恋爱的行为逐渐有了许多,在山上公然成群地‘自由’起来”(4)毛泽东:《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页。。因此,中共将新式婚姻运动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在中央苏区的新式婚姻运动中总结新式婚姻改革的一般性认识,并将认识返回到实践中去检验、去完善,使之更好地指导实践,从而实现新式婚姻运动由实践探索到制度建设、再由制度建设到实践检验的螺旋式上升。

其次,寻乌调查是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由基层各自谋划到中央统一指导的重要节点。寻乌调查之前及之后一段时间,中央苏区各政权机关在辖区范围内提出了回应本地群众关切的婚姻改革口号。如1928年江西遂川县委提出的“讨老婆不要钱”,1929年龙岩县委规定的十二条离婚法,1930年宁都县苏提出的禁止虐待童养媳等。寻乌调查时期,经过土地革命斗争的洗礼,寻乌群众在恋爱婚姻方面有了积极的变化,当地政权机关因势利导,适时调整婚姻改革政策。寻乌地处赣闽粤三省交界,其婚姻状况兼具三省特点,因此,对寻乌地区婚姻改革中遇到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的妥善处理,可以为整个中央苏区化解新式婚姻运动中遇到的难题、矛盾、纠纷提供参考,有助于苏区有效应对并妥善处理这些真问题。鉴于寻乌调查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加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层的重视和宣传,寻乌调查所反映的婚姻改革实践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红色苏区新式婚姻运动进行统一指导、统一立法提供了实践依据和现实参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婚姻自由”,从而确定了苏维埃区域新式婚姻运动的基本原则,为苏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保证。随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先后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及配套措施,为新式婚姻运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寻乌调查是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由“感性”走向理性的转折。1929年到1930年间,革命形势发展迅速,红军中普遍存在盲目乐观的情绪。在政权建设中表现为不重视实际调查,机会主义和盲动主义蠢蠢欲动。这种“感性”思潮四处蔓延,新式婚姻运动亦不能幸免。1930年5月,寻乌县第一次苏维埃大会停止使用“私奸者严办”的说法,意味着男女之间的恋爱及性行为不受“一夫一妻”的束缚。随后,寻乌第三次苏维埃大会大大改变了之前对“爱人”、离婚问题的态度,打出了“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口号,《寻乌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颁布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离婚结婚绝对自由,不受任何人干涉”(5)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革命纪念馆馆藏档案,档号:1-2-012,第10页。,使得新式婚姻运动愈发“感性”。显然,这样的政策与群众生活和革命斗争实际存在一些距离,受到贫农、富农、小地主阶级已婚男子的强烈反对。对于新式婚姻运动造成的两性关系的紧张,毛泽东认为缓解的办法有两个:第一,推动土地斗争走向深入,使得“男女从经济上得到第一次解放,男女婚姻关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6)江西省妇女联合会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1927年—1935年)》,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页。;第二,坚持有条件的结婚离婚自由,既让真爱能够走到一起,又果断终止封建不幸婚姻对双方尤其是女性的伤害,让新式婚姻运动的改革效果得以真实呈现。实际上,中央苏区的婚姻改革也坚持了有条件的结婚离婚自由,新式婚姻运动才朝着理性、合情、合理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寻乌调查期间中国共产党对旧式婚姻关系的革新

寻乌调查发生在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斗争蓬勃开展之时。中共到来之前,寻乌与中央苏区其他地区一样,盛行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泛滥成灾;贫富悬殊,娶亲难易分化明显;男尊女卑,两性地位悬殊极大。对此,《寻乌调查》报告对封建婚姻中两性地位的不平等有深刻揭露:“她们是男子经济(封建经济以至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劳动工具。男子虽已脱离了农奴地位,女子却仍然是男子的农奴”(7)江西省妇联赣州地区办事处编:《赣南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1册,1997年,第11页。。这种不自由、不平等、不幸福的婚姻关系将人民折磨得痛苦不堪,中国共产党和红军的到来,让饱受封建婚姻之苦的人民群众看到了希望。

中共在寻乌等地领导的新式婚姻运动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从1929年11月的“没有明确地反对一夫多妻”,到1930年的“贞操问题”决议,到1930年5月寻乌调查时放弃“私奸者严办”的态度,再到1930年6月左右的“离婚结婚绝对自由”。不难看出,从第一阶段的宽松政策,到第二、三阶段的严厉态度,到第四阶段的“绝对自由”,婚姻改革呈现出“U”字型的发展态势。这一特点既体现了广大群众要求摆脱封建落后婚姻束缚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中共领导群众开展新式婚姻运动的坚定信心和果敢担当。马克思指出:革命——这是历史的火车头。……在革命时代,千百万劳动群众起来表现自觉的历史创造性,……正由于群众的参加,革命就表示着整个历史发展进程的巨大的加速。(8)[苏]加克(Г.М.Гак)著,崔平译:《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4页。革命的烽火点燃了人民打破旧制度、追求新生活的希望,在寻乌调查中,妇女要求改变不幸婚姻的愿望强烈。县政府的宣传员对于“离婚结婚问题也是照着法律讲的,但一经发动,就如水之就下不可制止”,要求解除封建婚姻的人数较多,其中又以女子为重,“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8—180页。。

这一时期,针对群众诟病很深的买卖婚姻、结婚不自主、离婚不自由等问题,中央苏区基层政权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讨老婆不要钱”、结婚自由、有条件地离婚等婚姻改革实践。1928年1月,中共江西遂川县委在《施政大纲》中明确提出:“废除聘金聘礼,反对买卖婚姻”的主张,毛泽东将其改为“讨老婆不要钱”。同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颁布了中央苏区第一个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结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受任何人干涉”(10)张雪英:《中央苏区妇女运动史》,中国社会科学社2009年版,第98页。。此外,该法案还特别指出:“寡妇和婢女准其自由结婚”。1930年5月,寻乌县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第七条也对结婚自由、取消聘金礼物等做出明确规定。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闽西地区的《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离婚女子的田地“不得归夫家没收”,子女亦“归夫家养育”,自己愿意抚养者除外。此外,法案还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十一种条件,包括生理疾病、女子受压迫、夫妻无感情、妻妾婢女要求离婚者、丈夫外出无音信、年龄相差等类型。闽西《婚姻法》对帮助深受封建婚姻迫害的妇女走出不幸婚姻、开始新生活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该法案也规定:不准“强迫与煽动妇女离婚,违者严办”(11)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2页。。可见,闽西苏维埃政府在离婚案件中,充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既不反对离婚,以终止不幸婚姻对当事人的继续迫害;也不鼓动离婚,造成农民对苏维埃政权的敌视。

中央苏区各基层政权领导的新婚姻改革实践,大大缓解了苏区贫困男子娶妻难的窘境,“中农贫农从前无老婆的,多数有了老婆,没有的很少了”(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2页。。在赣西南,“婚姻自由的口号在各地已经实现了”(13)江西省妇联赣州地区办事处编:《赣南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1册,1997年,第18页。。苏区各级政权机关在处理婚姻关系上的先行先试,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展正式的婚姻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准备。

三、寻乌调查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对婚姻关系的调试

在寻乌调查时期中共对婚姻改革实践的基础上,1931年11月,一苏大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将其作为全国苏维埃区域指导调试婚姻关系的准则。《婚姻条例》共七章,其中正文五章,分别就结婚、离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和财产的处理做出法律规定。《婚姻条例》原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14)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4—195页。。第二章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女自愿同意等要件,禁止结婚的类形,以及登记结婚的新制度。结婚章节最具进步意义的有两点:一,结婚要男女双方同意,而不是双方家庭同意,实现以自由恋爱而不是双方家庭利益为出发点的婚姻结合。二,规定了禁止结婚的几种类型,包括血亲、传染病以及精神疾病,有利于保障婚姻幸福和后代健康。第三章离婚,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都可以离婚。与登记结婚一样,离婚实施登记政策。第四章和第六章对离婚后小孩的抚养问题坚持“小孩有人养,田地跟孩走”的原则,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第五章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坚持总体公平、偏向女性的原则,如“男女各得田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而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则由男子偿还。

在提倡婚姻自由的同时,苏维埃政府也注意保护红军指战员的婚姻。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于1931年11月、1932年2月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和《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实施办法》。两个法案对解决红军家属生活困难,稳定军婚、巩固根据地武装起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婚姻条例》颁布后,各地妇女委员会纷纷组织群众学习领会,各政权机关认真开展贯彻落实。1932年2月,永定县委书记向荣撰文《关于婚姻条例质疑》,提出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三个疑问,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副主席项英随即在《红色中华》上公开做出解答。可见,《婚姻条例》旨在“彻底消灭过去封建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15)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4页。,尤其在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均有明文规定,是中共在改革婚姻关系上做出的有益尝试。《婚姻条例》为群众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法律武器和政策支撑,因而在多数苏区的贯彻执行都比较顺利,且效果较好。毛泽东认为,《婚姻条例》是一种民主的婚姻制度,它“打破了中国四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16)江西省妇女联合会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1927年—1935年)》,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0页。

然而,《婚姻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许多政府负责人完全违反这一法令而是拥护封建的婚姻制度”(17)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4页。。其原因在于,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不了解实行婚姻自由是彻底消灭封建残余”的必要措施。赣县在1932年1月的报告中指出:“对封建遗弃的买卖婚姻在十月间到处发现,现在已少有闻……但是这些转变是不够的。”(18)江西省妇联赣州地区办事处编:《赣南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1册,1997年,第35页。在农村,封建婚姻的流毒还没有扫除。叶坪政府机关接到几个童养媳关于婚姻问题的报告而进行实地调查时,邻居均以“女大当嫁,家婆对她满好”等假话来糊弄。更有兴国龙沙上(社)等地,女子不能实现婚姻自由,且无处申诉,而以毒死丈夫的方式反抗。可见,荡涤积沉几千年的落后封建婚姻制度和思想的影响,绝无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还需久久为功。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的进一步规范

在对《寻乌调查》《婚姻条例》等婚姻改革实践经验及不足的反思总结基础上,中共充分听取苏区广大妇女和男子的意见,于1934年1月召开的“二苏大”上通过了对《婚姻条例》的修改,且将其正式升格为成文法律,定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于同年4月8日正式实施。与《婚姻条例》相比,《婚姻法》在如下地方做了修订:

第一,将封建婚姻类型具象化,让群众更容易理解。总则部分以“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来替代《婚姻条例》中的“封建的……”。坚持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等一切另类婚姻形式。第二,对结婚部分有关健康的条款做了部分修订。亲族血统禁止结婚的代际数量由五代减少为三代。另,花柳病、麻疯等病人中可以结婚的,由原来的经医生“验明许可者”修正为“验明认为可以结婚者”,“神精病”修正为“神经病”。第三,对军婚的守护。第三章离婚条款中,增加了红军家属离婚的两种情形,能联系上红军丈夫的,须征得“红军丈夫的同意”;不能联系红军丈夫的,两年或四年“无信”寄送回家。此条款设计既照顾红军家属的实际困难,亦最大限度地守护了军婚,其良苦用心跃然纸上。军属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条款一直沿用到现在,在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亦有明文规定。第四,离婚后经济关系和小孩抚养之规定更加合理。将离婚后男子需维持原妻子生活的条件进一步做了限定,即女子没有劳动力或者经济收入。但是,自身没有劳动力或者固定经济来源的男子亦除外。此条款减轻了部分离婚男子的负担,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离异小孩抚养方面,将《婚姻条例》中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修正为归女子抚养,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长大。

《婚姻法》是对《婚姻条例》的补充和修改,两个法案的颁布标志着新式婚姻运动进入高潮阶段,是中共改革中央苏区落后封建婚姻制度的有力举措。“这些文献,奠定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原则基础,标志了中国婚姻制度的大革命开端。历来各解放区公布施行的各种婚姻条例,在基本原则方面,都是以苏维埃时代这些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的。”(1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辑:《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12—13页。新颁布的《婚姻法》契合了革命斗争的实际,满足了群众的婚姻诉求,得到苏区人民和红军指战员的拥护,为苏区人民的婚恋关系带来新变化,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观念在苏区人民心中牢固树立。自由恋爱成为婚姻缔结的主基调,“自由恋爱两相好”“妹妹年青郎年青,和和气气似神仙”(20)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页。等歌谣在乡间广泛传唱。妇女从精神到身体获得解放,夫妻关系进一步和谐,“丈夫骂老婆的少,老婆骂丈夫的反倒多起来了”(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4页。。《婚姻法》去除了封建制度对男女在婚姻上的戕害,两性关系变得和谐,妇女参与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大大调动起来,正如太雷博生地区山歌唱的:“如今世界唔比先,劳动妇女学犁田,英勇各个前方去,后方生产涯担承”(22)江西省妇女联合会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1927年—1935年)》,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9页。。《婚姻法》有效地调动了苏区人民投身革命、服务革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苏区处处呈现男子扛枪上前线、女子后方抓生产的热闹场面,中央革命根据地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

五、经验启示

寻乌调查中的婚姻问题研究是中央苏区新式婚姻运动的一个缩影,真实记录了苏区新式婚姻运动曲折的发展历程,尤其展现了新式婚姻运动开展早期的斗争状况。寻乌调查再现了中国共产党在运动中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的不懈努力,也体现了广大人民尤其是妇女为追求自由平等、婚姻幸福的美好生活所进行的不懈抗争。寻乌调查中一以贯之的唯实求真精神为新式婚姻运动定舵标向,促使新式婚姻运动朝着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难题、实现真效果的正确方向前进,也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向前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其一,改革婚姻关系必须以经济基础的变革为前提。封建婚姻关系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且深受封建政治制度的影响。因此,欲使广大群众获得婚姻解放,首要的是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让广大群众尤其是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紧接着,要变革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使得广大群众拥有参政议政、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对此,1931年《中共中央关于扩大劳动妇女斗争决议案》规定党的中心任务是:“加紧领导劳动妇女参加土地革命的斗争”,同时“要坚决地反对那种把妇女工作只束缚在婚姻问题上的错误”(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等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70—772页。。可见,红色苏区治理婚姻关系的实践是以利于土地革命斗争的展开为前提,因此也就特别注意纠正“偏重恋爱婚姻问题的偏差”。毛泽东亦认为,婚姻关系的变革要以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前提。他指出:“要是地主的政治权力破坏完了的地方,农民对家族神道男女关系这三点便开展进攻了”“家族主义、迷信观念和不正确的男女关系之破坏,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24)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3页。可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欲要实现中国人民之权力与尊严,首要的是进行土地革命,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广大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进而推翻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才有可能彻底清除封建婚姻制度存在的经济土壤。

其二,建立新式婚姻制度是革命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须高度重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鲜明指出:“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2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等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页。新式婚姻运动的目的是要祛除封建婚姻制度对人民的毒害,实现苏区内男女婚姻关系的平等,它应然是土地革命斗争的组成部分。所以,《婚姻条例》和《婚姻法》开篇即阐明反封建的坚决态度:摒弃“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坚决禁止童养媳。在对待封建统治阶级的婚姻时,各政权机关阶级立场十分鲜明。如1931年6月于都县于北区第六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中规定,“反动豪绅的妇女要求离婚者”“如有妻妾,无论妻妾要求离婚者”,即可离婚。这些举措对于解除地主阶级对妇女的压迫、瓦解地主阶级势力起到明显作用。

其三,新式婚姻运动要服务于革命斗争。新式婚姻运动的直接效果是“促进家庭夫妻团结,家庭的和睦”(26)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革命纪念馆馆藏档案,档号:5-2-30,第11页。,让人民过上自由平等、幸福美好的生活,而这一结果的产生依赖于苏维埃政权的存在。因此,实现了婚姻权益的苏区人民踊跃报名参加红军和地方武装,为革命斗争提供源源不断的兵员。寻乌境内,“在九月份参军的一百二十余人中就有十二名女同志”“妻送郎,郎送妻,夫妻双双当红军”的感人场面随处皆是(27)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革命纪念馆馆藏档案,档号:6-1-011,第16页。。新式婚姻运动也体现了对军婚的保护,如不允许第三人与红军家属“自由恋爱”,《婚姻法》对军属离婚给予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式婚姻运动服务于革命斗争的现实需要。

其四,新式婚姻运动须坚持男女实质上的平等。中共努力在婚姻运动中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问题决议案》明确了中共在治理婚姻关系时应求真务实,坚持男女实质上平等的原则:“党不应单纯站在某一方面,不要制止妇女离婚,使妇女失望;也不要鼓动妇女离婚使农民恐慌”(28)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等编:《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内部资料1982年,第129页。。旧社会,贫富悬殊导致娶妻难易的巨大分化,有钱人三妻四妾,穷苦人无妻无妾。《婚姻条例》规定:“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有利于遏制婚姻与财产勾连的不良现象,为贫穷男子提供与富裕男子同等的娶妻机会,也有利于妇女婚姻自主选择权的实现。建立在自由恋爱基础上的婚姻,较之包办、强迫和买卖形成的婚姻,男女地位相等,夫妻关系更和睦、更稳固。在离婚财产的处置上,《婚姻法》从实际出发,对女子给予公正对待。如离婚后男女均分原有土地、财产、债务及共同经营所得;离婚后移居别处的女子亦在当地分得土地;离婚后未再婚且缺乏劳动力的女子,由男子帮助其耕种土地等。这些举措有助于保障离异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以实现与男子实质上的平等。

其五,新式婚姻运动必须持之以恒。由于中央苏区处于军阀势力的包围中,军事斗争非常频繁,尤其在战事吃紧的时候,新式婚姻运动等社会革命就退居二线,甚至直接叫停。新式婚姻运动的运动性也导致了变革封建落后婚姻斗争的不深入、不连续、不彻底。封建婚姻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其对广大群众思想毒害之深、影响之久是可以想象的。因此,要彻底铲除封建婚姻制度,完全变革社会婚俗习惯,全部更新群众的婚姻观念,绝非一朝一夕能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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