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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毛泽东与我国婚姻制度改革

2015-10-17刘春艳

世纪桥 2015年9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法毛泽东

刘春艳

摘要:在历史发展和长期革命实践的过程中,随着对我国婚姻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毛泽东根据国情并针对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特点对我国婚姻制度进行了不断地改革。从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批判到痛责“四权”的压迫;从提出“四权理论”到领导改革根据地婚姻制度;从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到各项法规的完善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提出的关于妇女婚姻方面的理论不仅对于帮助当时妇女摆脱旧式婚姻枷锁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处理当今社会上的一些婚姻家庭问题起到了指导作用。

关键词:毛泽东;婚姻制度;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9-0017-02

自幼受家庭环境的影响,毛泽东对中国底层妇女的处境比别人了解的更加深刻。毛泽东长期关注妇女问题,并将变革旧式婚姻制度作为妇女解放的首要问题。他认为数千年来的旧的婚姻制度是束缚女性的枷锁,使得女性在婚姻中无法摆拖“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等观念的束缚并沦为“生育工具“的命运。因此,他认为只有坚决打碎束缚女性的封建锁链,妇女才能从封建的婚姻制度下获得解放。在中国革命实践的重要历史阶段,毛泽东都十分重视并成功领导了我国婚姻制度改革,也由此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

一、五四时期:猛烈抨击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的婚姻制度是以宗法家庭的父系统治为社会基础并为其服务,婚姻的目的在于家族的延续和对于祖先的祭祀,以传宗接代为中心任务,因此在当时婚姻问题上家族因素是第一考虑要素,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则可以忽略不计。同时,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及贞操节烈观念的禁锢下,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毫无幸福自由可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使得当时的青年男女深受其害,失去了婚姻自由。

1919年11月14日“赵女士抗婚自杀”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婚姻问题的深入思考。自赵五贞事件发生后的十几天中,毛泽东在长沙《大公报》、《女界钟》等报刊杂志上连续发表了9篇文章声讨封建社会的迷信思想及其婚姻制度迫害妇女的罪恶。毛泽东在为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主权利的道路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封建婚姻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1.破除封建迷信。毛泽东在《婚姻上的迷信问题》一文中指出,要“改革婚制”首先要破除迷信打破“婚姻命定说”。[1]这种学说被打破,封建迷信制度也将失去其屏障,婚姻自由也将得到实现。2.打破父母代办政策。在封建家庭中,父母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毋庸置疑,他们操控着子女婚姻的大权,而这又是青年男女婚姻不得自由的一大根源。因此,毛泽东在《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一文中指出:“父母代办政策,应该绝对否认。恋爱是神圣的,是绝对不能代办,不能威迫,不能利诱的!”[2]3.打破媒人制度。媒人在我国封建婚姻制度中有着特殊地位,“媒妁之言”对于促成一桩婚姻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毛泽东说,“在中国婚姻上操有大权的,人都说是父母,其实父母虽有主持之命,没有决定之实,有决定实权的便是媒人。”“以后要想婚姻改良,便须即将媒制打破。‘媒人、‘月老等话,要从国语词典中一概删除。”[3]

毛泽东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批判也使长沙各报展开了对赵五贞事件的大讨论,也唤醒了当时全国范围内的广大青年。1920年5月,向警予和蔡和森因信仰相同而结合成的“向蔡同盟” 以及同年冬毛泽东与杨开慧自由恋爱婚姻在当时成为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的典范。1925年毛泽东在韶山成立了女子联合会,给农妇讲解革命道理,支持她们反对封建礼教。

二、土地革命时期:领导改革根据地婚姻制度

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各地进行实地考察时对妇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关注,在他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对妇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著名的“四权理论”。所谓“四权”是毛泽东将中国妇女所受的压迫形象化的概括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这四种权利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毛泽东指出,中国妇女除了要和男人一样受政权、族权、神权的支配外,还要受夫权的支配。[4](P.31-34)夫权压迫是妇女较男子更多承受的一种束缚,是妇女所受压迫的特殊性之所在。毛泽东提出的“四权理论”,深刻地揭露了中国妇女在婚姻中悲惨命运的原因所在,也使毛泽东认识到封建婚姻制度只是受“四权”支配下的表象而已,要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任重而道远。

同年,在“八七会议”中确定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的总方针后,毛泽东领导秋收起义开辟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革命根据地建立初期,由于受封建宗法社会制度迫害严重,农村妇女受封建婚姻制度蹂躏的现象仍很普遍。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也对女子不但要养育子女还要承担家务和农活的现象做了相关记录,同时他也深刻认识到了夫权统治下的妇女的悲惨处境。

1928年之后,在湘鄂赣等地区的根据地先后颁布了《婚姻条例》。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1931年《婚姻条例》)。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同志签署公布了这个法规,这是对中国封建婚制度发起的第一次挑战。在1931年《婚姻条例》中毛泽东指出男女婚姻关系的自由是随着男女经济上的解放而获得的,并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等多项内容,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尽管1931年《婚姻条例》的实施使更多的妇女从婚姻家庭中解放出来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如:军婚问题以及离婚妇女土地问题等具体问题。鉴于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委会在总结了1931年《婚姻条例》的经验基础上,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相较于1931年《婚姻条例》,该法规在结婚制度、离婚制度、私生子女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修改。

毛泽东将自己对于婚姻问题的思考通过法律条款表现出来,将妇女从封建家庭中拯救出来,打破了旧的封建制度的桎梏,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胜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婚姻法规,为以后婚姻家庭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各项法规的制定都提上议程,为使人民群众尽快从封建的婚姻家庭生活中解放出来,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率先考虑制定的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年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也成为了建国初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婚姻家庭涉及千家万户,因此,《婚姻法》自出台之日就备受关注。

《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斗争胜利经验的总结,旨在调整婚姻关系,确立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其全部内容的一个立法原则。[5](P.97-101)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又对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结婚时需双方自愿不得有强迫和干涉;离婚时需在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节无效时准予离婚以及对孕期女子离婚方面的规定等。《婚姻法》对于改造旧式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对婚姻家庭问题的重视。

《婚姻法》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之后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处理包办婚姻、不合理婚姻、寡妇改嫁、解放童养媳等问题时皆卓见成效。《婚姻法》的实施基本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新的婚姻制度,实现了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青年男女婚姻的命运到男女婚姻自主的重大转变。《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并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当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受到侵犯时,他们敢于用《婚姻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加速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崩溃。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为广大青年男女争取婚姻自由在法律方面提供了支持并为清除婚姻家庭观念中的封建思想提供了依据,也使毛泽东长期关注的妇女婚姻家庭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随着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思想进入人们的头脑,封建婚姻制度中的纳妾、包办婚姻、童养媳等问题基本得到改善和解决,人民的婚姻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同时,对于促进家庭和谐与团结,对于社会主义的建设更是一股巨大推力。使妇女从被动接受婚姻转变为主动把握婚姻,对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的确立,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新型婚姻关系的确立以及将妇女从社会底层解救出来都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当时对于百事待兴的新中国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更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胜利的重要方面。

众所周知,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人们在思想观念上逐渐发生了转变,但一个制度的变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仅仅通过一部法律就彻底根除原有的传统做法和习惯,但是《婚姻法》在法律方面为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并在精神层面为青年男女实现婚姻自由的理想给予了极大的鼓舞。

毛泽东对我国婚姻制度改革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贡献,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以及社会的迅速发展,婚姻家庭生活领域的新问题亦是层出不穷,如城乡婚姻问题、婚姻质量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等问题接踵而至。根据我国各个阶段的国情出发,对于《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也在不断进行着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但毛泽东在《婚姻法》制定中所遵循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却一直延续至今,未来也必将继续遵循这个原则更加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的立法制度。

参考文献:

[1]毛泽东.婚姻上的迷信问题[N].大公报,1919-11-28.

[2]毛泽东.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N].大公报,1919-11-19.

[3]毛泽东.打破媒人制度[N].大公报,1919-11-27.

[4]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段皎林.毛泽东婚姻立法思想探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5).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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