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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

2021-01-13高雅山东师范大学

环球首映 2021年3期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法律

高雅 山东师范大学

关于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在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学者们对此的意见不一。参照王利明教授对隐私权概念的定义,即“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由此可以看出,隐私权是涉及人格自由与尊严的一项权利,是需要尊重和保障的。但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民的隐私大量泄漏,这已经是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

一、大数据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困境

网络社会中,对于流量的追求是每个人努力的方向,拥有较高的流量就意味着拥有更大的利益。在这其中,网络用户的鼠标每次点击都会成为一次数据的生成,这份数据就会成为平台的新流量。基于算法和大数据的平台已经有许多,在用户体验上也已经较为完善,但追求更好的受众满意度依旧是他们未来的努力方向。

在这方面如何发展,就不得不从用户的个人兴趣和个人习惯上下功夫,获得用户更多的网络浏览以及消费记录,并从中分析出个人的兴趣,就是平台最常用的办法,平台和平台之间的数据贩卖行为就成了获得数据的主要来源。这样表面看来对于用户个人来说是没有弊处的,甚至平台在迎合受众,尽力满足受众的需要。但越是公众所感兴趣的东西,在这方面所花费的时间就会更多,这样沉浸在网络上的时间会大大占个人的日常生活,完全被网络所控制。这样,因简简单单的数据泄露问题而带来的个人网络使用行为改变问题,甚至是个人社会行为改变的问题,已经不能将其简单化的看成是一件小问题了。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出现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网络发展的极速性与法律规制的滞后性是困境出现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隐私泄露等事件的频频发生让人们意识到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人格权的保护中,最先受到冲击的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网络使私人领域更具有公共性的特点,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个人数据或者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世界上第一个个人数据保护法源自德国黑森州(1970年),接着,瑞典(1973年)、美国(1974年)、德国(1977年)和法国(1978年)相继制定了法律。然而,我国对于互联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从这一项立法来看,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社交媒体时代下平台的逐利行为加剧隐私泄露

在如今的网络空间中,以获取流量赚得利润的方式是一种普遍的方式,平台推出的产品所获得的关注量越大,所获得的利润也就越高。因此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如何吸引用户留住用户是一个巨大问题。这就导致不少企业利用各种方式获得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以此作为精准投放信息的依据。加之互联网企业的准入门槛不高,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自律精神的企业混迹其中,利用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到位的漏洞获得了巨大利润,劣币驱逐良币,引起了一股不良风气。

三、网络隐私权的出路在何方

(一)重新定位网络隐私权在民法人格权中的地位

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在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出要“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概念,这也对保护公民隐私权留下了漏洞,因此要在法律条文中加上一条,这也能为维护网络隐私权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对于网民在网络上的隐私问题也要做出具体的规定,规范解决网络问题。

(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在立法之外,互联网的行业自律也是保护隐私权的一种手段,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统揽一切的侵权行为。因此需要行业自律作为立法之外的补充,共同维护隐私权。要在行业间形成一个统一的准则,约束互联网行业人员的行为。平台方在逐利的同时要照顾到社会效益,兼顾公共性原则,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顾未来可能出现的危险。同时,面对大数据所带的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停止对于大数据的探索,可以在进行大数据分析前做去“个人化”处理,将可能暴露用户真实身份和个人信息的数据去掉,将这种行为发展为互联网行业的共同准则。这样,就能做到与法律联合起来,共同保护网络隐私权。

四、结语

在如今我们身处的时代,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极大地丰富了我们身处的环境以及物质文化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似乎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媒介。但是网民在网络上每一次的点击都是一次隐私的泄露,这并非危言耸听。这种情况下单靠个人警惕是不够的,因为我们无法不使用媒介。既然这样,法律的补位是必要的,应尽快提出相应的条例保障网民这项暴露依旧的隐私问题。福柯说我们就像生活在敞式监狱中被他人注视着,那被注视已久的我们是时候要依靠法律的到来,给自己拉上一道帘子,让自己更为自由的生活在网络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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