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涵义扩展及其启示
2021-01-13翟一博
翟一博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湖北 武汉 43001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根本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时期奠定的。列宁在创立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和领导十月革命的过程中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并且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系统论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不仅体现了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方向。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坚持马克思主义必须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坚持。十月革命前后,列宁领导无产阶级革命面对的首要历史任务,是将马克思创造的革命理论付诸行动,解决建党、管理国家和发展经济的重大问题。这一时期,列宁领导俄国革命的每一次理论创新,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二十世纪初的俄国实践进行的。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理论,也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种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组织原则,也是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活动的一套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在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内涵的基础上列宁进行了三个层面上的扩展和延伸,一是共产党组织原则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二是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三是经济管理层面的民主集中制。
一、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层面上的民主集中制
1906年3月,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代表大会上提交的《党的组织原则》一文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1](P214)。1905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提出“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1](P325)。把民主原则引入党的组织制度,由此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从列宁的论述看,民主集中制就是通过集中制和民主制的分别实行而实现。那么,什么是“彻底的集中制”和“党组织内的民主制”?如何实行”彻底的集中制”?按照列宁的构想,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是党的一切政策、原则、制度必须得到遵守、服从和执行,或者说切实遵守这些组织原则,诚恳地和始终如一地贯彻这些组织原则。具体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党章直接规定每一个社会民主党党员除特别重大原因无法做到外,都必须从属于一个党的组织”[1](P325),“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做出极其明确的规定”。第二,“一切党组织必须把自己25%的收入上交党的中央会计处”[2](P345)。第三,“党的一切出版物,不论是地方的或中央的,都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不同党保持组织关系的党的出版物不得存在”[2](P345),“不容许有任何破坏或者妨害党既定行动的一致的批评”[2](P345)。第四,实行极严格的纪律。列宁称之为“近似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2](P345),列宁又认为这种“铁的纪律”,是“新的纪律”。其新在何处?根据列宁的论述,无产阶级的纪律是信任工人和贫苦农民的组织性的纪律,是同志的纪律,是对人非常尊重的纪律,是在斗争中发挥独创性和主动性的纪律,而完全不同于农奴制的纪律和资本家的纪律。农奴制唯一的纪律就是棍棒,资本家的纪律是饥饿。
如何实行“党组织内的民主制”?列宁同样有十分丰富的论述。第一,“在党内生活中尽可能真正实行选举原则”[1](P166)。列宁要求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应当是选举产生的,而且应当是在代表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第二,“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享有全权的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应当是最后的决定”[2](P345)。第三,“少数服从多数”,但同时“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的权利”[1](P362)。“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做出明确的规定”[2](P345)。第四,党的一切负责人员“必须报告工作并且可以撤换”。第五,承认所有党组织的自治权。“中央委员会无权干预地方组织的组成。既然组织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那么自上而下干涉该组织的组成,就完全违反了民主制”[1](P257)。第六,“充分的普遍的批评自由”[3](P429)。列宁指出应当在报刊、集会、小组和团体中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第七,“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一切申诉和审理(经与中央委员会协商)一切申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2](P257)。所以,从共产党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方面看,列宁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通过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建立实现党的团结与行动一致,从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党。
列宁还进一步论述了,“下级服从上级”是主体,“少数服从多数”是它的原理,下级是少数,上级代表多数,下级应当服从上级。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一书中,系统地批判了孟什维克在组织问题上的机会主义观点。他认为,孟什维克所有的机会主义观点,都是在否认一个组织原理,即部分应当服从整体,少数应当服从多数。具体地说,就是否认下级应当服从上级。列宁指出:“他们已经忘记了,从前,我们党还不是正式的有组织的整体,而只是各个集团的总和,所以在这些集团间除了思想影响以外,别的关系是不可能有的。现在,我们已经成为有组织的政党,这也就是说造成了一种权力,思想威信变成了权力威信,党的下级机关应当服从党的上级机关。”[1](P366)1899年,列宁初步提出民主集中制是一种组织形式,但没有指出其具体样态。后来,列宁明确指出集中制的组织形式就是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力结构体系,由上下级关系构成的权力结构体系。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一书中阐述党的集中制理念的原理时,指出其包含“少数服从多数”和“部分服从整体”两层含义,但更强调“部分服从整体”。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理念的基本原理,《苏共历史》的表述为: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联共(布)党史》在此基础上提出“党的各个组织服从中央”。其体现了“下级服从上级”,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具体化。我们党补充了“个人服从组织”,把列宁的集中制理念表述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其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原理,其余三句是它的具体化,这就是我们党章第二章第十条的由来[4]。
二、国家结构层面上的民主集中制
列宁曾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列宁关于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的论述,讨论了国家与地方自治、联邦制的关系,表达的是列宁对国家结构的立场和观点。列宁曾强调“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5](P243)。
所谓国家结构,是指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它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单一制(集中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国家是先有整体,后有组成部分,组成部分的权力是整体赋予的,组成部分和整体之间是一种部分服从整体和地方服从中央的关系。联邦制国家是先有组成部分,后有整体。联邦成员在结成联邦之前,已经是各自独立的政治实体,只是为了共同御敌或者谋求共同发展,才结成了联邦。因此,联邦中央的权力是联邦成员共同赋予的,联邦成员分出了一部分权力,保留了一部分权力,并在联邦宪法中固定下来。
列宁最早提到国家结构形式问题。1903年,列宁在《论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的宣言》和《我们纲领中的民族问题》两文中指出,“应当从纲领中删去成立联邦制的共和国的要求,只提出成立一般民主共和国的要求”,“只有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或者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等等要求”[1](P218)。列宁在这里谈到集权型的国家结构形式时,没有使用专门的术语,而是使用了解释性的说法,即“一般民主共和国”,“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5](P268)。1913年,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再次谈到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他提出,“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发展要求有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除了通过这样的国家(同资本主义紧密相联的)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然而,决不能忘记,我们维护集中制只是维护民主集中制”[1](P89)。他进一步强调,我们这里人们总是把集中制同专横和官僚主义混为一谈,其实我们主张的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民主就表现在它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1917年,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第四章第四节中,详细引证了恩格斯在1891年批判《爱尔福特纲领》时关于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所作的论述。列宁在介绍恩格斯的观点时,对集权型的国家结构形式同时使用两种名称,即“单一制”和“集中制”,表示前者是恩格斯提出的,后者是他自己提出的,并强调“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他指出,“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1](P243)。列宁重申了他对“民主”所作的解释,说“民主”是指在集中制度下有广泛的地方自治。他说:“在恩格斯看来,集中制丝毫不排斥这样一种广泛的地方自治,这种自治在各个市镇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统一的同时,绝对能够消除任何官僚制度和任何来自上面的‘发号施令’”,“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1](P69)。列宁在介绍恩格斯的论述时,使用了“国家结构”一词[1](P68),其中“结构”一词的俄文原文和《列宁全集》(德文版)中的德文译文,与马克思1848年所说的“结构”一词的德文原文和俄文译文是一致的。
在列宁所设想的民主集中制的国家结构制度下,地方自治、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均可以实现。列宁认为,“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地区的自治权,特别是居民的民族成分复杂的地区和专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地,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1](P73)。同时,列宁也将地方自治、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视为“民主”问题,是“民族问题上的民主”,他认为“我们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由的自决权利,因为我们只把民族自由看作是整个公民自由的一种形式,”[1](P88)而“‘自决权’意味着这样一种民主制度,即在这种制度下不仅有一般的民主,而且特别不能有用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分离问题的事情”。然而“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1](P564)。
列宁虽然主张实行民族自决,但他十分鲜明的反对民族主义。列宁是坚决的彻底的民主主义者、国际主义者、大国论者,而绝不是民族主义者。他反对一切民族压迫,主张民族平等,主张取消一个民族或一种语言的一切特权,支持一切有助于消灭民族差别、消除民族隔阂的措施,支持一切促进各民族间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促进各民族打成一片的措施,主张”各民族通过高度统一而达到融合,欢迎民族的一切同化,只要同化不是强制性的或者依靠特权进行的”[1](P348)。
从列宁的这一系列的论述可见,列宁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引入国家制度主要针对俄国特殊的民族问题,主要是从国家的整合形式,即国家结构意义上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的。从此意义来看,民主集中制的国家结构,是民主的中央集权制,而其民主表现在地方自治、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而中央集权制则表现为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列宁并没有从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机关的具体运行方式和具体制度的角度来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列宁还有一系列关于“苏维埃国家组织”“苏维埃共和国”的论述。将民主集中制视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毛泽东同志对列宁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同志提出:“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6](P383)“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当采取民主集中制”[6](P1057)。因此,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处理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具有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原则的意义。
三、经济管理层面上的民主集中制
列宁还从经济管理角度论述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列宁曾指出“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在经济方面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铁路、邮电和其他运输部门等经济企业在发挥其职能时绝对的协调和统一”[6](P139)。
列宁强调的是“绝对的协调和统一”。列宁强调绝对的协调和统一是经济和现代工业发展的条件。他认为,“任何大机器工业即社会主义的物质的、生产的泉源和基础——都要求无条件的和最严格的统一意志,以指导几百人、几千人以至几万人共同工作,这一必要性无论从技术上、经济上或历史上看来,都是很明显的”[7](P107)。为了使按大机器工业形式组织起来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无条件服从统一的意志是绝对必要的。所以,列宁要求群众无条件服从劳动过程的领导者的统一意志,而且在参加共同工作的人们具有理想的自觉性和纪律性的情况下,这种服从就很像听从乐团指挥者的柔和指挥。如果没有理想的自觉性和纪律性,那就可能采取严厉的独裁形式。
列宁强调的经济管理方面集中制,与恩格斯的“权威”思想具有一致性。恩格斯论证权威的合理性,其根据之一就是现代工业需要权威。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指出,“我们也看到,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扩展起来,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8](P337)。恩格斯质问无政府主义者,“请试试看,在没有领导,也就是没有权威的情况下让巴塞罗纳的某个大工厂去进行生产”[8](P372)。
综观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论述,在不同的领域均有其特定的意义。政党组织层面上的民主集中制,其实质是决策须民主,执行须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决策,集中基础上的执行;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实质是建立一个地方自治、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民主基础之上的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而经济管理层面的民主集中制,强调的是集中决策、统一管理、严肃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