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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利申请动机浅析提升高校专利质量对策
——以首都医科大学为例

2021-01-12李夏溪李海燕邵雪梅

医学教育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申请专利被调查者科研人员

李夏溪 李海燕 邵雪梅

(1.首都医科大学科技处,北京100069;2.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务处,北京100191)

1 调查背景介绍

2020年2月 10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发布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提升。但是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我国高校专利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未来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就是提升专利质量,增强专利运营能力。《意见》提出了“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转化导向、强化政策引导”的基本原则,并在实施方案中给出了细致、明确的建议。

我国于2015年成为“全球第一医药专利申请大国”,但是,我国医药专利的国外专利申请数量与美国、日本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国内、国外专利授权率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1]。对比分析中国、美国代表性高校生物医药专利质量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基础研究创新能力较低,缺乏核心专利,专利技术成熟度不高,产业化前景有待提升,国际市场尚待开发[2]。由此可见,我国高校的医药类专利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高校专利申请的影响因素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重点,专利制度、专利管理水平、大学的声誉、商业化程度以及高校对教师的评聘体系、奖励政策等被认为是影响高校专利活动的重要因素[3]。这些研究多从组织与制度的层面出发,忽略了专利发明人本身对专利的影响。高校科研人员作为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积极性的调动将更有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已有研究表明,我国高校发明人申请或维持专利的动机不是使其投入商品生产,即商业化动机,而是报奖、课题结题、完成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申请资助等,这些动机造成了我国高校专利“重申请、轻维持”的现象[4-5]。专利寿命越长,专利的商业化动机越强,也就是说,以转让为目的申请的专利维持时间更长[6]。另一种研究思路指出,高校科研人员的学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与企业交流合作的密切程度等是推动专利申请的关键因素,而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用的补贴等因素的激励作用已经弱化[5]。

2017-2019年首都医科大学申请专利数量分别为122项、94项、32项,呈明显递减趋势。截至4月8日,学校持有有效专利429项,其中已转化的专利仅有10项左右。为全面提升首都医科大学的专利水平,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推进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学校的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我们开展了针对学校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动机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结合前期查阅文献情况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 40份,回收调查问卷 37份,回收率92.5%。

2 调查对象与结果分析

2.1 调查对象

本次收回的调查问卷的37名科研人员中,正高级职称8人,所占比例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1.62%,副高级职称13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5.41%,中级职称 15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40.54%,技师1人。各学院参加调查问卷的科研人员人数是参考学校持有效专利的发明人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37份问卷的对象及源单位

此外,学校对被调查者对于专利知识的了解情况也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我国专利的类型及保护期限、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专利“新颖性”的有关规定等。调查结果显示,学校科研人员对于专利知识仍缺乏了解,仅有约半数人明确专利的保护期限和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78.38%的被调查者了解专利对于”新颖性”的要求,有8人由于破坏专利新颖性导致专利申请未通过实质审查。本次调查结果也显示,70.27%的科研人员在获得科研成果后会优先考虑发表论文。由此可见,破坏新颖性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已经通过发表论文的方式将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了公开。

2.2 申请专利的动机

参加本次调查的37名科研人员中,有32人申请过专利。其中,申请专利3项及以下者22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9.46%,申请专利4项及以上者10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7.03%。

19名被调查者获得过专利授权,超过被调查者总数的50%。其中,17人的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人已放弃专利权,放弃原因分别为“已获得职称无需继续维持专利”和“专利无法转化”。

被调查者申请专利的主要动机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学校科研人员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较高的成果转化需求,其申请专利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科研能力的体现,岗位聘任和申报科技奖励对被调查者申请专利的激励性最低。据被调查者反馈,虽然学校人事聘岗政策和导师资格认定中考虑到了专利授权和转化,但在某些学院中,科研业绩更重视获批科研项目(基金)和发表SCI论文,在学院个性化聘岗方案中,晋升教授对项目(基金)和论文均有硬性规定,且不能由授权专利替代。再加上专利申请、授权、转化的周期较长,费用较高,所以学校科研人员的工作重心仍放在申报项目和发表论文上。由此可知,在学校政策未发挥激励作用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大量质量不高的专利。这些专利技术成果仅仅停留在学校的科研成果清单上,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技术价值和社会效益。所以学校更有必要在提升专利质量方面采取措施。

图1 被调查者申请专利的动机

在被调查者不考虑申请专利的影响因素中,费用问题仍是主要原因,具体包括专利的申请费用、代理费用和授权后的维持费用。如图 2所示,70.27%的被调查者由于后期维持费用原因不考虑申请专利,结合64.86%的被调查者选择“专利转化困难”作为不申请专利的原因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正是由于专利质量不高或者缺少转移转化途径,发明人无法通过专利的转化实施获得收益来抵扣专利费用等成本,故而选择不申请专利,避免无法预期回报的投入。如果能够提高专利质量和转化率,上述问题就能够得到解决。

图2 被调查者不考虑申请专利的影响因素

综上所述,我校科研人员对专利知识了解不足,且由于专利转化困难,申请和维持专利的费用无法得到解决,导致发明人缺乏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2.3 对于学校专利工作的了解情况

本次调查内容还包括学校科研人员对学校专利工作的了解情况。在37名被调查者中,有13人不了解或者不关注学校对于专利申请流程的相关规定,占总人数的35.14%;有6人未收到过学校组织的专利讲座、培训的通知,占总人数的16.22%;约90%的被调查者了解学校人事聘岗政策和科研奖励办法中对专利的有关规定;仅有37.84%的被调查者了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对此问题,可以通过每年1~2次邀请专家开展专利法律知识、专利撰写技巧、专利转移转化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宣传和辅导。

首都医科大学作为我国独立设置的医科大学,与其他高校相比专利数量偏少,其原因在于:①医科类院校的专利存在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中医药这类传统医药在适应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时存在困难[7]等;②学校科研人员专利知识不足,尤其是临床工作的老师,取得科研成果后优先考虑发表文章,缺乏申请专利的意识;③医药类专利转化困难,投资风险高,特别是药品专利,投入大、复杂性高,且临床试验以及行政审批会耗费专利保护期限,导致学校科研人员对新药研发的动力不足,影响申请专利的积极性[8]。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将转化价值作为评价专利质量的唯一标准,就会使学校科研人员产生畏惧心理,担心自己的成果无法达到转化要求而不敢申请专利,导致潜在发明的流失。

3 对策与建议

3.1 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学校现行的专利管理规定中仍资助专利申请阶段的部分官费,并对授权专利进行奖励,这种做法仍停留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阶段。需尽快按照《意见》中的指示,修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逐步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此外,学校不再发布各学院和附属医院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排行,而是加大对转化成功案例的展示宣传。

3.2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意见》中指出,“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围绕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探索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有着高水平的研究基础,高额的经费支持,更容易产出有转化价值的研究成果,值得学校重点关注。对于项目立项前、验收前、结题后的管理可以参考专利挖掘与布局、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转移转化等方式进行,但是对于如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成果的产出,仍有待探寻。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学校组建技术经理人团队或者委托专业化市场机构,派遣技术经理人下沉至重大项目课题组,负责跟踪项目研究进展,定期提交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报告、预警预测报告、项目成果阶段性报告等。一个课题组由至少1名技术经理人负责项目立项前至结题后三年内该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全周期管理。同时,学校需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专家委员会”,结合技术经理人提交的报告,定期对新技术、潜在发明人进行识别和讨论,结合项目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市场需求,识别和明确潜在的发明,并对已明确的发明做出申请决策。这在任何专利战略中都是非常关键的,一旦确定了一项发明,如何把握提交专利申请的时机,就需要学校在延迟提交专利申请的获益和风险之间做出平衡。因为专利权的期限是从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的,延迟提交专利申请意味着专利保护将进一步延伸到未来,但同时也意味着该发明可能被第三方抢先申请或者通过发表论文等方式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2)对于药物研发相关的重大项目,可以考虑采取专利组合的方式。例如,可以在药物的研发靶点、新技术、研究技术等相关研究项目的早期提出申请。一旦生成相关生物活性的新化合物,就针对潜在的候选药物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提出专利申请。随着这些潜在的候选药物在临床前期和临床上取得进展,可以进一步申请保护新剂型、潜在的新用途、给药方法,以及可能与其他已知药物的新药物组合等。学校需要定期对专利组合进行管理和加强,针对专利组合中的漏洞申请附加专利,放弃价值很小甚至毫无价值的专利,重点关注高价值专利[9]。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成果,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可以考虑采取“作价入股”等方式,尽快与企业合作,完成成果的转移转化,并做好转化后的服务和技术更新。

(4)鼓励学校科研人员主动披露成果。如果学校科研人员不了解专利的价值,或者他们基于自己对专业和法律有限的理解而决定对发明进行自我保护,那么学校就有可能失去获取专利的机会。学校需要加强专利方面的培训,包括相关行业企业现有的技术水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求情况等。同时,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要求或激励科研人员主动、及时向学校披露潜在发明,明确识别和保护发明的内部程序。有调查显示,科技成果披露率与高校研发人员规模、转让合同收益分配比例以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的特殊性等因素有关,可以考虑针对这些方面完善制度[10]。

3.3 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

通过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就可以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筛选,选择有转化前景的成果申请专利,直接结果就是学校获得了更多高质量专利,发明人通过成果转化获得了收益,进而提高了学校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产出更多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形成了良性循环。

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些隐患,大部分高校的技术转让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TTO)尚不具备评估条件,如果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评估,在专利申请前就将科技成果透露给评估机构,很有可能造成技术方案的泄露,给学校带来损失。可以考虑通过提前签署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对评估机构加以约束。

对于首都医科大学大部分专利所处的生物技术及制药领域而言,协议内容应围绕技术而非产品起草,才能给予学校成果更全面的保护。对于药品研发来说,为了避免技术泄露,可以考虑尽早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引入企业参与,一方面可以为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也加快了成果的产出和转化。对于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成果,由于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其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应在协议中单独加以明确。当企业与第三方再合作完成临床试验等相关工作时,协议还应确保学校从第三方获得再许可费用[11]。

3.4 其他潜在隐患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规的颁布,高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重要变化,高校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使用、转让和投资的权利。生物技术、制药等高技术领域在高校的知识产权中属于强势领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 IPO)的分析显示,生物技术在发达学术技术的PCT申请中占13.4%,仅次于制药(15.7%),在前五大学术技术的大学/商务申请比中排名第一(生物技术和制药的大学/商务申请比分别为6.2和4.7)[12]。而首都医科大学的大部分专利恰恰处于生物技术、制药等领域。基于转化导向的专利质量提升工作,可能会导致科研工作者的研究向获得经济回报的方向倾斜,而纯粹的学术研究减少,这与大学发展科学研究的基本职能相背离[13]。

对于成果转化工作的推动也可能导致教师发明“体外循环”行为(即教师越过高校监管将发明输送至外部企业或个人)[10]。《意见》中指出“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这部分内容需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时予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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