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2021-01-08张桂丹
■张桂丹
(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江苏 扬州 225000)
一、互联网“+”背景下灵活用工带给劳动法体系的挑战
世界范围内国家用工机制的变化孕育了雇佣的柔软化[1]。当各劳动要素进行不同组合时,就产生出了一种新的劳动关系[2]。随着工业化向信息化社会转变,灵活化就业成了潮流趋势。首先,劳动者劳动表现形式多样化,可以选择和一个或者多个雇主工作。劳动力市场多元化成为主流,包括季节性劳动、短时劳动、按量劳动。其次,工作时间和时段具备弹力性,以灵活用工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为例,常常根据市场需要或者订单的增减而具备自主性。最后,工作地点方面,不同于在雇主提供的固定的劳动场所,劳动者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的不同转换于不同的地点之间,流动性较大,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脑远程操作实现居家办公。总之,“互联网+”背景下,由于雇佣方式的变化、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的灵活化、付酬方式的多样化等因素,劳动者个体的独立性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组织、人格从属性都大大弱化[3]。
二、灵活用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难题
(一)工伤保险对象界定模糊
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可大致分为三类:自雇型灵活就业者、他雇型灵活就业者、劳务关系劳动型灵活就业者[4]。自雇型灵活就业者多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自主创业如开设网店等达到就业目的;他雇型灵活用工者则是通过寻求网络上发布的以完成某项任务为工作内容的信息,而与用人单位缔约民事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这种劳务关系最典型的特征较传统的劳务关系更为疏远[5];而有些灵活就业者在生活之余在互联网上不固定地接单,比如用自己的车提供代驾、接送服务等,就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型灵活就业者。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最终认定为工伤。在我国,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果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也仍然将其认定为工伤,但是劳动关系是不存在且被司法实践所否认的。与此类似的是,有的快递员如果因工受伤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同时也被否认存在劳动关系[6]。但是这种“特殊照顾”仅仅限于工伤范围,工伤之外的劳动关系待遇是难以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7]。
(二)保险缴纳机制单一
保险缴纳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弱化风险和减轻社会负担的职能。在工伤保险缴纳机制当中,用人单位由法律规制担任缴纳工伤保险的角色,这似乎为雇员大大减轻了可能出现的工伤风险。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刻意规避角色承担,导致劳动关系模糊不清。此外,灵活就业当中很大一部分人属于自雇型就业,比如街头摊贩、散工类型的职业,雇主完全没有机会参与雇佣二重关系。据统计,2004年之后,在总的就业人数中,灵活就业者占到58.69%,远高于正规就业者人数。截至2008年,仍然保持着41.0%的比例[8]。
首先,灵活用工者大多收入低下,风险防范意识低,在工作不稳定的情况下,不会自愿地缴纳工伤保险。其次,在劳动关系模糊、从属性弱的情况下,由谁缴纳工伤保险?一方面,用人单位不会虚化企业角色,其企业本质是始终追逐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主动为员工工伤买单可能性极低。另一方面,劳动者受制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因互联网的中间人介入角色,从属性和依附性大大弱化,劳动者灵活度高,自主性强,用人单位的控制力降低,因此为其承担工伤保险费用也并无情理依据。根据我国现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都是与劳动者的收入相挂钩,但是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并不像正规就业人员那样稳定,而且缺少对其收入的监管,因此缴费基数也不能确定[9]。
三、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工伤保险缴纳根据行业地区差异量体裁衣
1.强制高风险行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如果灵活用工者的工作内容涉及到能源、化工、电力和建筑等高风险性行业,其工伤风险就大大增加,且一旦出现事故就会是严重伤害或死亡,对劳动者的打击极大。因此,对于高危行业这种特殊工作种类,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规定强制缴纳。行业协会也承担着重要角色,对高危行业内安全环境工伤事件进行及时梳理并总结反馈,加强预防宣传力度,最大可能减少工伤发生。同时,职业风险安全监测人员应当对各种工作环境和工作场所的事故发生风险进行测评并评级管理,这样一来,可以依照职业安全风险的等级将新风险职业纳入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中,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10]。
2.对经济落后地区加大工伤保险基金投入力度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缴纳采取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主体相结合的缴纳机制。但对于灵活就业者,劳动从属性太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保险不具有现实性。
但是应当对地区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对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比如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适当加大政府补贴投入力度,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充实工伤保险基金。以劳动者缴纳为主体,参照当地生活最低标准,采取多次缴纳、分层缴纳的方式进行缴纳。承担分散企业压力,降低社会风险的角色。原因在于经济运行带来了促进就业的社会效果,使劳动力市场更加灵活,为了鼓励并支持互联网经济这个势不可挡的大潮,政府应当给予共享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人员适当的补贴以充实工伤保险基金[11]。
(二)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
1.降低空间时间从属性要求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采取的工伤认定标准三要素为:时间、空间、因果关系要素。但是互联网平台下的新型灵活用工则弱化了劳动从属性,因此,灵活就业者三要素标准可以适当放宽。灵活用工中,工作时间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非全日制,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零散的,自主性较强,无强制性限制。关于工作地点,互联网经济下的灵活就业者以依靠互联网为平台提供体力劳务或脑力劳务,而网络经济平台劳动者的最大特点在于工作地点不固定,在认定工伤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三点:第一,劳动者是否处于为工作准备过程中;第二,劳动者是否为工作需要而选择合理的工作地点;第三,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否超出理性第三人的选择视角[12]。
2.借助大数据技术精确工伤认定
灵活就业者的文化水平不高,其法律和维权意识相对淡薄,在证据收集、材料证明方面难以把控,并且灵活就业者的工伤有时会表现为独自受伤,无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因此,各地区应当放宽材料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和所处环境,合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即可。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出严厉的惩戒措施打击虚假工伤申报,严格追究责任,使得真正受害者有救济途径,虚假申报者得到法律处置[13]。
伴随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相信对于工伤的认定将会趋于细节化和数据化。如何对工伤的发生情况进一步了解清楚并认定,并且可以针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科技手段,比如,对于外卖员等在路上时间较久、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员,可以通过穿戴特定的智能手表或其他便于携带的精密仪器,实时记录灵活用工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工作状态,一方面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最大程度求助,挽回损失,减小工伤发生风险;另一方面也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同时,这些智能化产品通过后台数据技术操作,准确估算出工作与休闲的间隔时间,赋值标准化时间段,由此能有效地对生活和工作划清界限。并且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困难时,可以通过行业分发的仪器显示数据库筛选相应信息,综合分析灵活用工者的工作时间、地点、状态、习惯等,结合大数据运算技术最终判定是否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