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基于概念史的考察
2021-01-07别红暄赵伟丽
别红暄,赵伟丽
概念史研究方法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所谓“概念史”主要是研究某一概念的历史,着重分析词汇的内涵历史演变及其背后的文化、政治、社会背景。此研究方法强调在某一时段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去考察某一名词概念的形成及其演变,结合政治、文化、经济等社会背景加以剖析,总结演变规律,探究背后逻辑。
本文所关注的“新乡贤”群体,学术界研究成果颇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乡贤的概念及内涵界定研究。朗有兴认为,现在的乡贤是在村庄中德高望重、睿智通达、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愿意为村庄的发展奉献个人力量的乡村精英群体[1]。王文龙在分析现代农民培育政策基础上提出新乡贤是出生在乡村、有情怀、有能力为家乡作出贡献的精英群体[2]。二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作用及模式研究。黄文记认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可以促进乡村“三治”有效结合,促进乡村共同体的重构等[3]。刘芳总结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三种实践模式:授权成立“乡贤工作室”或“道德评议会”,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组织成立“乡贤参事会”或“乡贤咨询委员会”,直接或间接参与治理;推行“乡贤会+精准扶贫”,实现治理和发展共同前进[4]。三是新乡贤治村存在的限度及优化路径研究。倪咸林认为新乡贤治村存在法治、参与乡村社区治理行为异化、内生动力不足的困境[5]。付翠莲基于政策动员视角分析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存在内源性动力不足、制度保障体系不畅、新乡贤助力乡村振兴目的受到质疑的困境,进而提出制定法律、搭建交流平台、健全激励机制的路径[6]。张君提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健全新乡贤参与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培育新乡贤文化[7]。综上,学界关于新乡贤研究理论成熟,角度多元,然而关于概念历史演变的研究较少。本文力图从新乡贤概念演化入手,探究其词汇本源演变与指向特征,梳理其主体变化和外延延展,探索词汇形成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概念形成演变历程,反映其在乡村治理中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呈现出的功用,探究何为新乡贤?新乡贤又新在何处?以及现阶段在乡村治理工作中价值呈现。
二、来自何处:“乡贤”词汇的根源演变
从词源上讲,汉语中的“乡”字和“贤”字最早出现在甲骨文里。“乡”的繁体字形“鄉”形似两人相向而坐,描述两人相对而坐,共同饮酒吃饭。《辞海》中对“乡”一字的常用记载有以下几种:一是行政区划的名称,泛指城市外的区域。如许慎的《说文解字》提到“国离邑民所封乡也”,意为乡村、穷乡僻壤。二是西周至今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三是家乡,指在外地人对原籍的称呼。“贤”字最早见于西周中期,本义:多财。《辞海》中对贤字的词性变化记载如下:1.有才德的人,人才。如《三国志·诸葛亮传》中提到,思贤如渴,即表示得到有贤能的人才。2.超过,胜过。如韩愈《师说》中,师不必贤于弟子。
把“乡”和“贤”结合在一起说最早见于陈朝。《徐孝穆集笺注》记载:“太平相府长史张种帝乡贤戚若选贤与旧臣宜居”意为与皇帝本乡的贤人贵戚。据唐朝刘知己撰文《史通削繁4卷》中记载:“名教者矣郡书者矜其乡贤美其邦族施於本国頗”。其意为写书者在本国颇具美誉,意为满腹经纶、学富五车的人被称为乡贤。在《汉语大词典》中,“乡贤”被认为是“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由此可知,“乡贤”中的“乡”字是乡里的,是一个地域性的形容词;“贤”字是指贤能的人、贤士即可以是形容词也可作名词。乡贤作为一个组合词,具体语义随语境而变,具有灵活性。
三、新乡贤概念发展脉络梳理
概念往往是由词组或短句组成,是对事实或理论的概括。任何一组名词,一个成语的产生都有与其相契合的时代、文化、社会背景。“乡贤”组成一个词语最早见于东汉,是对国家作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的荣誉称号,后来逐渐衍生出乡绅、乡村精英、新乡贤等名词。本文主要划分三个阶段来考察新乡贤概念的历史脉络,解读新乡贤群体的内涵及界定。
(一)古代:长老政治
据史料考察,“乡贤”一词始于东汉,是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明、官员等去世后予以荣誉称号。在东汉之前,先秦时期是从夏启建立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在这一时期西周建立乡遂组织,可分为“国”和“野”或“都”和“鄙”。“野”或“鄙”指的是国都以外的地方,设有六遂[8]2139。清朝顾炎武云《高帝纪》,今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9]205。不始于秦汉也,自诸侯兼并之始……说明“三老”在战国时期出现,认为德行兼备,并推举为贤士掌管乡村事务领导权。秦汉时期继承春秋战国时期,三老依然存在,职掌教化,但在乡增加了有秩、啬夫、游徼等乡官。以上可以看出,在东汉之前,乡里没有设置正式的行政机构,也即费孝通所说的“双轨政治”,但乡村中的族长、贤士、贤能、贤老之人自发管理乡村,为村庄做出贡献。这一时期,“乡贤”虽没作为正式概念出现,但已经慢慢显现出来。
东汉,“乡贤”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范晔在《后汉书》中记载:“孔融为北海相,郡人甄士然,临孝存知名,早卒,融恨不及之,乃命配食县社”[10]920。即孔融担任北海相,将本地一位名叫甄士然的孝贤人士的碑位移到土地庙里,在祭祀土地爷时,也分一炷香给他。后至隋唐,隋炀帝诏令天下:“自古以来,贤人君子有能树声立德,佐世匡时,博利殊功,有益于人者,并宜营立祠宇,以时致祭”[11]8。届时,祭祀乡邦贤人君子成为一项国家政策。唐代的地方志中开始出现乡贤事迹的记载。宋时凡有品学为地方所推重者,死后由大吏题请祀于其乡,入乡贤祠,春、秋致祭[11]11。明代在选择乡贤时把是否为官也列为条件之一,但到了清朝这一条件便取消了。嘉靖十三年(1534年),官方给出的定义是:生于其地,而有德业学行著于世者,谓之乡贤[12],考察的主要条件即是否为乡里作出贡献。
由此可以看出,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乡绅在乡土社会传播道德文化素质,他们掌握社会资源,可借助来自上级的权利在乡村实现自己的统领,进而强化自身在乡村中的地位。这一时期对乡贤考量的标准一是地域性,即出生本土、长于本土,对乡土有浓厚的感情;二是学识,即有知识、有学问,知书达理的读书人或者出士的官员,能起链接上级和村民的作用;三是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上能获取资源和话语权,对下办事说话公道,受到乡里推崇;四是为乡里或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群体,如救济穷人的善者、为国征战的将军。
(二)近代(1840—1949年):“经纪人”乡贤
1840年以后,战争频发,导致中央和地方政权都发生着急剧的更替,社会动荡,民不聊生。由于政局的动荡,各种势力盘踞乡村,企图挖掘乡土资源,破坏乡村权利结构,因此受到本土势力阻碍,也即杜赞奇在《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提到“营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发生碰撞的过程[3]。由于乡贤出身乡里,在某一个领域出众,熟知乡里。对下可以解读政策,推行政策,调解民怨纠纷;对上可以反馈民意,甚至把压力放到上层,起到一个“缓冲”作用。而国家政权深入乡村、推行新政,需要原有乡土势力的支持,企图利用乡贤这一传统文化网络主体之一来控制乡村。同时,由于科举制的废除,一些乡土贤才无法通过仕途进入上层社会,只能凭借这一途径进入政治舞台。
为了进入乡村,获取更多的税收,北洋政府以官方名义,批复一批乡贤。袁世凯执政初期,延续清末的地方自治。但在1912年5月河南鄢陵绅商五人,皆见藩司,要求撤换知县。由于绅商与县令冲突不断,于1914年2月3日便下令停止自治。但此后不久,1914年12月和1915年4月分别颁布了《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和《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把作为地方自治决议机构的城、镇、乡议事会取消,但作为执行机构的城镇董事会和乡董保留下来,成为乡镇行政首领,给予绅商一个官方名义。20世纪初,连年战乱导致民不聊生,战争导致的巨额赔款加重农民负担,国家政权深入乡村来获得税收,传统乡贤为躲避税收和战乱而逃出农村。此时,地方黑恶势力夺取乡村领导权,导致传统乡贤劣绅化。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国家的强制力量在乡村实现全方位管理,摧毁传统社会的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使得乡绅这一主体消失,农民成为原子化的公民。
总之,不同于古代社会环境的相对稳定,战争导致地方政权发生急速更替,新的政权建立之际,政权深入乡村摧毁各类组织导致村民心理充满恐慌、不安。乡贤的经纪人转化导致乡村治理产生种种乱象,乡土社会混乱。这一时期,乡贤起到中介作用,对上是国家政权向下延伸获取税收的抓手,对下有能力、有经验能够统领乡村、庇护村民使之免受战争和官吏的剥夺,使村民过渡到一个安全环境里,以便从村民手中获取“好处”和“保护费”,因此,被称为“经纪人”乡贤。
(三)当代:参与乡村治理的新乡贤
由于“乡村空心化”、道德秩序崩塌导致乡村治理内生权威不足,基层政权衰落,难以满足村民治理需求的乡村治理背景催发了新乡贤的出现。新乡贤就是对这一需求产生的创新性实践。自2011年《经济观察报》发表《新乡贤治村》一文以来[14],“新乡贤”一词被提出并引发广泛讨论。“新乡贤”这一概念是2017年在丰顺召开的第十三届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被首次定义的。指心系乡土、有公益心的社会贤达,一般包括乡籍的经济能人、社会名流和文化名人,财富、权力、声望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公益性是其精神内心。近年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村医、返乡大学生等群体参与乡村治理并取得良好效果,这类社会群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被定义为“新乡贤”。近年来,学界、政界对这一群体的概念研究成果颇丰。如张新文等认为新乡贤是指在新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15]。王海成等认为新乡贤是指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多的社会阅历、较强经济实力的乡村精英[16]。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乡贤的作用和吸引更多的新乡贤参与家乡建设,给乡贤一定的荣誉和地位,部分地方建立以乡贤为中心的组织。如2001年浙江上虞成立乡贤文化研究会,2014年浙江德清设立了行政村级层面的乡贤参事会,2017年上半年江苏省宿城区开馆的龙河乡贤馆,展列了古今乡贤。
总体看来,新乡贤的内涵由传统乡贤演化而来,但又不同于传统乡绅。新乡贤是指处于新的时代背景,思想品德素质出众,有能力,有知识,有资源,有技术热衷于乡土建设的时代精英。处于新的历史时期,新乡贤的内涵应该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贤”。贤则达济天下。贤有英明的意思,有才德见识之人。二是“能”。即在某一个领域出众,以学识、技能、财富、经验、资源等参与乡村治理、建设乡村。三是“新”。新是相对于老、旧而言。其作为新时代的新生力量,新的治理资源参与乡村建设。四是走出去、回得来,有过城市生活经历,具有反哺精神的群体,即具有对家乡贡献的主体性、主动性、内生性,热心于村庄公益事业建设。
四、新乡贤“新”在何处?
新乡贤不仅经历了名称的转换、身份主体的变更,这一群体被视为参与村庄治理的“第三种力量”,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方式、方法等方面也都发生较大转变。
(一)身份的转换:由治理者转为参与者
中国乡村是传统文化的大本营,以家庭为单位,与乡邻聚居而居的社会。秦朝是第一个建立封建制度的王朝,在全国实行郡县制,朝廷官员下派至郡县而止,县以下的乡村实行自治,也就出现了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说法。在此,会有一些读过书、有德行、有威望的人来调解纠纷,兴办公益,教化乡里,行使着乡里基层治理者的权利,这一批人就是传统乡贤。他们行使着没有经过国家正式授权的“管理权”,扮演着“领导者”角色,他们是乡村治理的实际“主导者”。
2014年,时任中宣部部长刘奇葆指出,乡贤文化根植乡土,贴近性强。自此,全国各地掀起一股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潮。如,浙江绍兴店口探索新乡贤参与基层治理的新模式:请民工输出地的民警来管理本镇外来务工人员,请“娘家人”管好“婆家事”[17]。2011年6月,广东云浮启动自然村乡贤理事会试点,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协同参与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18]。新乡贤是从乡村走出去、来往于乡村和城市和常驻乡村的群体。作为新兴的治理资源,他们拥有更丰富的知识、见识及广泛社会关系,能够为乡村建设增添活力。返乡贤能为乡村带来“新动力”“新活力”“新资源”,成为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一是他们成长于家乡,对家乡传统习俗和人情来往比较熟悉。新乡贤在乡村有号召力,村民对其信任度较高,能接纳他们的意见,可以将乡村纠纷就地化解,起到调解乡村纠纷、稳定乡村秩序的作用。二是新乡贤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去带动身边的人,用村民能够理解的方式传递现代话语,协调现代法律和传统价值观念,成为维系乡民情感联络的纽带,增强了村民的村落归属感和彼此的熟悉感。三是乡贤回老家投资,可以将新的资源、新的发展理念、发展机会、新的生活方式带给当地老百姓。新兴的年轻农民、大学生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带动农产品外销增加收益,带动家乡脱贫致富。如成都大学生疫情期间变身“直播买橘哥”,3天帮全村带货6 000斤!
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乡村治理体系中,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大环境下,新乡贤借助乡贤理事会或者以自身优势发力,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引入新治理理念,成为基层治理的一大主体,为乡村治理模式输入“新鲜血液”。
(二)主体构成的变化:单一走向多元
传统乡贤主要以士绅、宗族族长的身份存在于乡村社会中。在科举制未废除之前,读书人通过仕途进入政局,乡村中的乡贤主体主要是宗族族长、富豪、德高望重的老人。在科举制废除之后,读书人进入政治舞台的途径被切断,他们把知识作为自身优势与县级政府取得联系获得被默认的行政权力。如杜赞奇著作中的书手、吏书、保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以后,破三俗,打败地主封建势力之后,传统乡贤从历史上消失。2014年以后,新乡贤被提出,学者对其构成主体研究不一,但新乡贤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章越松依据不同分类标准划分乡贤主体,大致包含乡村基层干部、致富能手、乡村教师、乡村医生、乡村文化人、宗教精英、老党员等[19]。从现实情况看,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人物,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正日益成为“新乡贤”的主体。宗族老人、经济能人、体制代理人等多元精英视为新乡贤并纳入到治理主体中。总体来看,新乡贤主体构成大致是来自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商业领域,呈现多元化趋势,越来越多乡村精英被纳入新乡贤群体之中。多元的群体保证新乡贤群体拥有广泛的资源,能够利用自身优势、行业资源,形成合力应对乡村治理难题。
(三)参与方式转变:直接转为间接
基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家庭经济,乡村的稳定性,传统乡贤的活动范围局限于本村中,对于本村的大部分公共事务直接处理,就地解决。相对传统乡贤,现代新乡贤尤其是在乡贤可借助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乡贤工作室等组织机构间接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在乡土社会中,新乡贤的治理效能受到村民和村两委的共同认同。一是由于其拥有生于斯、长于斯的成长背景,基于血缘、地缘的认同。二是由于其有走出去求学、就业的城市生活社会背景,因此其对政策具有敏感性,政策解读、把握能力受到村两委的认可。新乡贤在村民和村两委起到桥梁沟通的作用。村庄中公共政策的传达、解读可以通过新乡贤传递给村民,村民日常生活中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乡村治理的反馈可以通过新乡贤传达给村两委。新乡贤间接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可以起到中介作用,打破以往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真空”地带。
在城乡一体化、农村空心化大背景下,部分乡贤群体不长期居住乡村。对于这类群体,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参与乡村建设的良好手段,在不脱产、不脱工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代设备通过各种智能APP线上交流为家乡建设建言献策、政策指导、业务引导等打破地域和时空的限制。例如,河南省某一民营企业家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村委疫情防控工作群捐资、捐物,助力家乡疫情防控。
五、概念史视域下审视新乡贤
某一词汇形成概念的过程,是在特定社会阶段被人们广泛认可并流传的过程。新的概念引进过程中被人们逐渐接受,在与其他社会主体互动中会产生不同的互动效果。通过梳理新乡贤这一概念的演变,发现其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其内涵、主体和适用范围也随当时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反映出这一群体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社会价值和体现。在概念史视域下审视新乡贤群体,发现其在乡村治理中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一)积极作用
一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弥补乡村治理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是在村两委领导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半行政化、半自治体系。村两委成员作为最基层、最接近基层群众的干部,处于我国政治生态中的最低端,常年被称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两委面对庞杂的村庄事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由此,村庄内日常的矛盾纠纷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公序良俗的维护、政策宣读等等,均需要第三方力量的有效协同与公众的积极参与。新乡贤组织无论是基层党委主导的乡贤理事会形式,如广东云浮市建立的乡贤理事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与治理效能,还是自发组织、主动联合新乡贤自治组织,如贵州铜仁“村‘两委’+乡贤会”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形成乡贤理事会独立决策、村组组织执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和村民等广泛参与的村级民主治理体系。还有一些地区还探索出个体式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方式。例如,浙江丽水形成了“乡贤+X”乡村治理模式,乡贤以个体化的方式参与乡村治理,调动自身资源,深入到基层社会各个领域[20]。无论是组织化的新乡贤还是个体乡贤,都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资源,激活乡村资源为乡村治理带来活力,村民通过新乡贤这一群体发挥自身效用、发表意见。
二是以新乡贤带动村民自治,激活乡村自治活力。新乡贤群体在村民和村两委中间被视为“传话筒”角色。村级事务和上级政策借助新乡贤解读到最基层群众,群众的意见和最真实的心声通过新乡贤传达到村两委。在“解读”和“传达”的过程中,村民可以切实参与到村级事务,一旦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自己的心声和需求被听到,村民们自我价值得到体现,村庄主体身份得到认同,村民内心对村庄的归属感得到增强,对村民参与村庄自治产生正激励作用,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得到激发,进而缓解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紧张关系。由此,新乡贤作为村庄的意见领袖,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集思广益、整合资源,带动村民发声、发言、发力投身到村庄治理,进而带动基层民众自治的主动性、自主性和积极性。
三是新乡贤最根本的身份是本村的村民,由于其拥有较普通人而言的贤能,是一群具有长远发展眼光和学识的群体。他们的能力与品质获得了基层群众的肯定,群众对其信任感很强,对新乡贤群体是一种认同和赞赏,身份得到正向强化。新乡贤群体在村庄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所传递的需求和反馈被村两委认可,给村民带来“治理的希望”,自我价值得到体现,对其参与乡村治理是一种正向激励,对培育新乡贤群体、留住新乡贤群体具有积极作用。
(二)消极作用
首先,防止新乡贤利用身份谋利。新乡贤群体学历、文化素养较普通群众高,其对便民政策、社会福利更加敏感。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当地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政策补贴等福利吸引外地民营企业家回乡创业。如,浙江台州路桥区建立新乡贤回归重大项目领导班子包干服务和“一事一议”机制,在协议签订、落地开工等方面进行全程服务,在土地和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和扶持[21]。衢州市龙游县为吸引新乡贤回归,创建了“龙游飞鸡”“天池药谷”“竹溪谷民宿”“锄禾农场”等众多吸引新乡贤回归特色项目。在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新乡贤借此返乡套取项目,从中牟利。以个人利益为主的新乡贤的返乡导致项目的目标异化,村民无法真正享受政策红利,更不利于乡村振兴。
其次,警惕新乡贤劣绅化。乡土社会中,往往宗族势力大、兄弟较多的家族更具有话语权。由于国家政权没有深入到乡村社会,只能依靠乡绅来制定乡约规范、维持乡村秩序。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乡绅个人(抑或乡绅群体)依靠自身的权威和乡规民约替代了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作用[14]。其个人权威是依靠血缘和地缘或者道德素质较高得来的。乡村真正的主人是村民,新乡贤在其中起到的是“传声筒”“润滑剂”的作用。防止新乡贤切断信息传递链,在村庄内结党营私,制造混乱;防止其利用家族和宗族势力在乡村中以权谋私、操纵选举、过度开采乡村资源,给乡村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最后,对村两委的工作构成威胁。新乡贤群体的出现,由于其卡里马斯权威型领导,在村庄中受村民尊敬,具有一定的领导力,因此会出现有事找新乡贤而不找村两委,必然会对现有乡村权利结构产生威胁,遇到新旧权威的拒斥问题[22]。在与村两委关系上,一是出现新主体的领导权威冲突,弱化基层行政权。二是新乡贤返乡后成为村干部候选人之一,会对现有村干部的职位构成潜在威胁,担心职位会被取代。
六、结语
本文从概念史维度考察新乡贤的概念演变,甄别新乡贤概念在不同阶段的特征与属性。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起到弥补现有治理体系不足、促进自治、正向激励新乡贤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谋取私利、越位村干部、劣绅化的风险。因此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乡村治理结构中,是以村民自治为主,也就是要充分调动村民的自主性,参与村务的积极性。新乡贤给乡村治理带来了资源、活力,从不同层面激发乡村治理的活力。但必须意识到新乡贤不是万能的,客观看待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要不断完善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制度;划清新乡贤与村委会、村民之间的界限;完善新乡贤回归机制,警惕伪乡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