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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

2021-01-06符居兴何仁旭

客联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司法

符居兴 何仁旭

一、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概况

个人信息属于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搜狐网于2018年8月21号公布的相关新闻显示,部分犯罪分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非法窃取的数据达到30亿条,通过操控用户账号以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大量加粉、加群、进行违规推广。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零散分布于《宪法》、《民法典》《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的规章制度和条例性规范文件。1982年我国的《宪法》对通信秘密出台了原则性规定。公安部先后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互联网个人用户、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相关行为不得对公民个人的通信秘密造成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第一次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刑法保护范围,后续通过《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加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力度。同期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能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性行业出台了具体、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规定,我國境内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团体、个人或机构如果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他人信息安全,并获得当事人许可才能够进行信息搜集。

《网络安全法》第40条规定,网络运营商必须要对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正确使用,不得肆意泄露。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依法搜集并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公开的方式收集,并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网络运营者不能够肆意收集与所提供的个人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布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条例以及运营商与公户个人达成的种种协定,对于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当前我国并未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现行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将近200多个条文,分布于37部法律、15部司法解释以及124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太过于分散,未能构成独立、完善的体系。

二、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举措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某种程度上来讲,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以非法手段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公民个人民事权益造成了侵犯,必须要着力强化民事法律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内容。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或进行非法买卖,主要对公民的个人利益造成侵犯。对于并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要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民事法律角度,应当对相关民事法律内容进行修改,赋予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性质。以商业方式擅自使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财产责任。民事立法方面,要确认公民对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的财产收益支配权,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受害人提供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物权法修订方面,应当严格确认服务器空间、手机内存、邮箱空间等信息存储空间,享有与现实空间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信息存储空间享有的独立的物权地位。

(二)明确信息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标准

结合已有的信息权司法保护案件,信息权案件涉及到虚拟空间、现实空间,二者之间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必须要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不断总结该类案件经验,为其他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作为依据,对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权进行类型化处理。从法院角度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人格权、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权、公民个人信息知情权等作为信息权案件进入相关司法保护程序标准,并及时回应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法律诉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并保护公众信息安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信息技术发展的速度也不断加快。信息社会对技术有着较强的依赖性、网络信息技术的高度复杂性以及较高的风险性使得公民个人信息面临各方面风险。然而这种权利诉求并没有在现实社会和技术中有效阻止各种信息安全问题的发生。如网络报道的“华住集团用户数据泄露事件”、“第一资本银行开户信息泄露事件”等,导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造成极大威胁,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如果不能够保护信息安全,该类信息泄露问题依然会出现。针对此种类型案件,缺乏实体法相关依据,难以获得司法救济。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着力探索大规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案件的公益诉讼,对被损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社会利益。

(四)完善类案检索机制

结合相关信息权案件可以发现,信息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个人损失赔偿以及停止侵害等三种。不同的法官,对个人信息权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缺乏明确具体的裁判标准,导致侵权行为人责任承担缺乏统一标准。有关侵权行为人损失赔偿的责任承担过程中,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缺乏统一、明确、具体的标准。当事人一般会查阅公民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类案,追求类案审判。如果类案审判出现不类判的情况,当事人会上诉。我国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并完善类案检索机制,切实统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财产权和个人信息人格权等不同类型信息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严格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权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建设,将指导性案例中凝练出来的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应用于日常司法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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