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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缺席速裁程序问题研究

2021-01-06王敦斌

客联 2021年11期
关键词:律师

王敦斌

摘 要:速裁程序是一种处理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速裁程序自2014年开始在部分地方试点,在2018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诉讼程序,其能够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快速裁判,通过简化庭审的环节,缩短审限等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当前刑事案件复杂多样的现实需求。但是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委托辩护,实践中大部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没有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体现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速裁程序在实现效率的同时也应当兼顾案件的公正审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尤其是获得律师辩护的帮助,律师应当是速裁程序下不可或缺的主体。缺乏律师的参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就难以得到充分的行使。本篇论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了律师辩护在速裁程序中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速裁程序下律师辩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第三部分对我国的速裁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完善。

关键词:速裁程序;委托辩护;律师;效率与公正

匈牙利学者阿尔培德·欧德指出:当今时代,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使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权利。i速裁程序確实可以很好的解决效率的问题,是我国应对不断增多的案件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的一个必然选择。通过认罪认罚以及速裁程序对70%—80%的简单刑事案件简化处理,节约司法资源,才有可能集中司法资源和精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对20%左右的不认罪、不认罚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精审精办,这应该才是速裁程序设立的目的。ii但是速裁程序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程序,其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这方面做的并不理想,尤其是在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这方面,实践中大多数速裁案件并没有律师的介入。

一、律师辩护在速裁程序中的现状

笔者检索了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近30起认罪认罚案件并进行了汇总(截止2020年12月20日)。

在笔者整理的30个认罪认罚案件中,两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都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一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剩下的有27个案件适用了速裁程序,但是在这27个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只有一个速裁案件有辩护律师的参与。虽然样本比较少,但是也可以看到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尤其是适用了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度是非常低的,绝大多数的速裁案件都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首先需要律师参与到速裁中去,才能进一步讨论律师的独立辩护意见,辩护权的保障等问题。律师都不能参与到速裁程序中去,讨论其他问题也就没有了意义。因此首先要保证的就是速裁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参与。笔者主要围绕如何促进辩护律师在速裁程序中的参与进行讨论。

二、速裁程序缺乏律师辩护的原因

(一)现实原因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确实有一部分的现实原因。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尤其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大多比较简单,社会影响、危害性相对较小,案件事实证据清楚,被告人也认罪认罚,被告人通过量刑建议也知道了自己会受到的处罚,,也愿意接受处罚,不愿意再耗费成本聘请律师。其次,这一类型的案件代理费通常不高,也没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律师而言没有相应的回报,通常律师不愿意代理此类型的案件。

(二)速裁程序本身的影响

速裁程序的庭审非常简单和迅速,速裁程序的庭审不像普通程序那样持续到深夜或者持续好几天。首先,速裁程序本身就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阶段,速裁程序并不像简易程序那样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是可以直接省略这两个阶段,这就大大加快了庭审的过程;其次,由于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被告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不存在异议,,被告人自身就希望能迅速的脱离诉讼,案件本身也比较简单,整个庭审不存在争议的部分;最后,一个法官一天可能审理十几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整个庭审持续的时间可能就几分钟,法官也不希望律师介入,拖慢诉讼节奏。

(三)认罪认罚制度自身的缺陷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如果要认罪认罚就必需要接受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而该量刑建议一般也会被法院采纳。如此一来,在法院审理阶段,不论是被告人本人还是辩护律师所能辩护的范围就非常小,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罪名提出异议、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或者是无罪辩护,就会招致法官的灵魂拷问:“你是不是不认罪认罚”。尽管在设置认罪认罚制度的时候,立法者的本意是“认罪”是指“承认罪行”而不是“接受罪名”,被追诉人认罪之后仍然可以对法律适用、定性、情节等作出辩解,并不是认罪就不能进行辩解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罪”的含义发生了变化,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固执的认为,认罪就是接受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而且应当是无条件地全盘接受,并不像辩诉交易那样可以“讨价还价”。因此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再像往常一样对罪名、量刑等进行辩护或者辩解,律师的辩护功能好像缺失了。律师在认罪认罚中只是充当了被告人见证人的角色,而且这个见证人还是被告人自己花钱聘请的。

(四)值班律师制度的缺陷

立法者在设置值班律师制度时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证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同时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这项制度的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地方的值班律师一次签了十几份空白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交给检察机关使用。设置值班律师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值班律师是由司法机关聘请的,由国家给予工资,反过来却让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法律并没有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最开始辩护律师也没有阅卷等权利,其也不参加庭审,而且多为轮班制,在案件处理上缺乏连贯性,对案件的参与程度很有限。iii值班律师本应该是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的,但是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站在了司法机关这一边,催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被告人的“减负”心态

实践中,大多数被告人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对认罪认罚程序的认知也有限,对速裁程序的认识也可能仅限于值班律师的讲述。据某法院统计,速裁案件中文盲的被告人占5.19%,小学文化占40.26%,中学文化占53.25%,大专以上文化仅占1.3%,文化素质整体偏低。iv当被追诉人被告知认罪认罚并且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能够快速的结束案件,减少讼累,并且能够获得较轻的处罚时,被追诉人出于快速结案,摆脱诉讼的心理,往往就会同意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这样不用一直处于等待宣判的煎熬中,也能够较早执行刑罚,这对于被追诉人本人来说确实是有益的。但是案件的快速审理势必会对被追诉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公正也是不能忽视的一方面。

三、律师辩护在速裁程序中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速裁案件在审理阶段都没有律师进行辩护,但是这并不代表速裁程序就不需要律师了。恰恰相反,速裁程序因为其极度追求效率,对于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够完善,需要律师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一)促进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进而保障速裁程序的顺利运行

被告人不可能都精通法律的,在其无法准确理解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目的和结果时,即便这个制度事实上对他们自身是有利的,也可能会出于种种原因不会贸然决定是否认罪认罚。但是他们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律师有天然的依赖和信任,此时辩护律师在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所作的专业意见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被告人会在律师的建议下认罪认罚,从而推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开展。其次,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平等地位,但是由于公诉机关的背后是国家,以及知识储备,经验等方面的不对等,被告一方是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的,这就可能造成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沟通不到位、不顺畅等问题,但律师的参与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双方之间协商效率和质量,推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开展。

(二)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建立速裁程序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处理简单的刑事案件就用简单快速的程序,提高处理简单刑事案件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将司法资源更多的用于复杂疑难的案件。但与此同时,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有些被告人会在自身无罪的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决定,以此来早日摆脱诉讼。但是我国速裁程序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并不完善,很少有律师介入速裁程序,因此极易出现冤假错案。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形,但是参考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国家冤案平反记录中心就有151名无罪之人认罪的记录。所以我国要预防速裁程序下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必须充分发挥律师在速裁程序中的作用,保障律师的参与。

四、律师参与速裁程序的建议

(一)值班律师辩护人化

现阶段值班律师已经被赋予了阅卷权等辩护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值班律师可以直接向辩护律师的进行转变。笔者认为,对于认罪认罚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实行值班律师向辩护律师的转变,即律师在一开始可能是以值班律师的身份介入诉讼中,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并且提供法律帮助。但是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进入审理程序后,值班律师可以转化为辩护律师,继续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具体来说,被追诉人可以自己委托律师在速裁程序中进行辩护,但是不能委托参与过此案件值班律师进行辩护。如果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值班律师可以直接转化为辩护律师,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阶段继续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出庭的费用仍然是由国家支付。对于没有辩护人参与的速裁案件,法庭应于辩方一侧设置值班律师席位,并向出席庭审的值班律师提供基本案情摘要、起诉书副本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增加移送一份起诉书副本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副本)。v值班律师则通过这些材料以及询问被告人后,从律师的角度检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明智性,判决宣告前裁判者应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值班律师向辩护律师转变需要办案机关或者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一定审核,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vi被追诉人在速裁程序中之所以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很大一部分原因为其不愿意再为诉讼消耗经济成本,但是可以把这一部分成本转嫁给国家,由国家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另一方面,因为值班律师已经参与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阶段,对案件比较了解,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都很熟悉,由其进行辩护能够保证连贯性。如果更换值班律师,重新指派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需要重新阅卷,重新了解案情,不见得会比原先的值班律师发挥更好的作用,甚至可能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违背速裁程序设立的初衷。

(二)扩大值班律师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

从意见中可以看到,值班律师的范围限定在了律师这一范围之内,实践中实习律师也可以做值班律師。但是由律师或者实习律师进行值班存在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收入的问题。值班律师的收入很少,往往也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律师的积极性、主动性都不高。虽然在理论界的呼吁下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等权利,但是不见得他们会行使这些权利,所以与其逼迫律师去认认真真的履行职责,不如扩大值班律师的范围。比如允许法学院的学生充当值班律师的角色,对于学生的范围可以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限制正在读研的学生或者是已经通过了法考的学生。因为认罪认罚之后走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来说都是比较简单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有太多的实践基础,而法学院的学生又不缺乏理论基础的,所以完全可以胜任值班律师的工作。此外,大多数的法学院学生都没有太多的经济压力,这是社会律师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笔者认为可以由法学院的学生来充当值班律师,学生的积极性肯定比社会律师要高,填补速裁程序中缺乏律师辩护的空缺。

(三)赋予律师更多的辩护空间

速裁程序下被追诉人之所以不愿意去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很大的原因是被追诉人通过量刑建议,已经获知了自己将要被判处的刑罚,此时再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意义不大。因为律师一旦在庭审上提出辩护意见,就可会使法官或者公诉人认为被追诉人不认罪认罚,此时被追诉人就面临着加重处罚的情形。笔者认为在速裁程序中,可以赋予律师更多的辩护空间,律师在速裁程序中所提的辩护意见不影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辩护意见,使律师在速裁程序中有自己的发挥空间,能够更好的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

应当允许律师在速裁程序对量刑意见发表不同意见。因为对量刑建议发表不同看法,既是被追诉人追求对自身最有利后果的基本人性的体现,也是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的体现,不能认为一旦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存在异议,便当然排除速裁程序的选择适用,否则不仅会大大限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会导致被追诉人辩护权实质萎缩。vii

五、结语

速裁程序的出现确实缓解了我国现阶段飞速增长的案件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但是效率并不是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唯一价值,过于追求效率带来的后果就是律师辩护的消失。速裁程序缺乏律师辩护的基础,但是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笔者讨论了律师辩护的在速裁程序中销声匿迹的原因,并尝试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速裁程序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程序,其写入《刑事诉讼法》也不过两年时间,不能因为其存在缺陷就全盘否定,因此希望通过加强辩护律师在速裁程序中的参与,提高速裁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率,弥补速裁程序的缺陷。使速裁程序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兼顾公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i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M].北京大学出本社2003年版,第82页.

ii 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J].当代法学,2016年第6期.

iii 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模式转型下的速裁程序[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iv 郑敏.刑事速裁程序量刑协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基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试点观察[J].法律適用,2016年第4期.

v 郭丰璐等.刑事速裁程序立法及展望[J].人民司法(应用),2019年第4期.

vi 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J].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

vii 张宝.刑事速裁程序的反思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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