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系在西方法学研究中的承袭与变迁
2021-01-06刘天来
刘天来
社会主义法系在西方法学研究中的承袭与变迁
刘天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 拉丁美洲研究所,北京 100007)
苏联解体前,西方法学对社会主义法系是否一个独立的法系存在正反对立的观点,承认一方萃取了社会主义法系不同于其他法系的标准,否认一方否认社会主义法系的特性,承认的观点占多数。苏联解体后,西方学者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法系的存亡、法系的去向、法系的重构三个方面。同时,社会主义法系现实载体的崩塌,促使西方社会主义法学者研究转向。总结西方法学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可得出西方学者在社会主义法系是否一个独立法系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论等4个结论。
社会主义法系;西方法学;苏联;变迁
20多年前,曾经盛极一时的苏联轰然解体,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曾经如火如荼的社会主义法系①研究,也伴随着苏联的逝去而逐渐消沉。但是,正如20世纪这次轰轰烈烈、至今依然极为深远地影响了人类文明进程的社会主义运动一样,社会主义法并未消逝,其“余音”以各种形式留存于世,影响着全球法治文明。西方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也紧随着社会主义法系的兴起、发展、繁荣、式微,历经了倒U型的道路。回溯历史,以鉴未来。本文考察西方法学对社会主义法系研究的承袭,梳理西方法学对社会主义法系研究的变迁,其中着重研究苏联解体后西方法学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阐述代表性的观点,并做结论。
一、苏联解体前西方法学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
十月革命后的头20年,苏联法学家认为苏联法律归属于大陆法系。但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苏联的法学家渐渐宣扬社会主义法的特殊之处,他们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源于与资本主义世界斗争的需要[1]37。第一次将“苏维埃法律”称为“社会主义法”的是社会主义法学家安德烈·维辛斯基[2]。在20世纪30年代,苏联政府将法律看作发展经济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工具。
1917年,社会主义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产生了许多极为深刻的变化。对这些变化是否足以使得社会主义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系问题,在1991年苏联解体前,西方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许多西方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些变化足以使得社会主义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系,但也有西方学者认为,尽管这些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这些变化不足以使社会主义法脱离大陆法系的范畴。
在支持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独立法系的西方学者当中,法国著名社会主义法学家勒内·戴维在1950年率先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独立法系的观点。勒内·戴维指出,“社会主义法拥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让它不再像之前的俄罗斯法一样,完全不能将其归属于罗马法系”,“有理由在当代法系的划分中给予其应有的地位”[3]。在社会主义法扩展到东欧和亚洲后,戴维谈道:“社会主义法形成了第三个法系,这个法系与前两个法系(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不同。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曾经属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并且还保留着罗马–日耳曼法的一些特征……但是,除了这些相似之处外,还有许多不同之处,以至于可以将社会主义法从罗马–日耳曼法系中分离出去。”[4]戴维划分出了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宗教法系,并给予社会主义法系非常重要的地位。戴维的这种划分在学界的接受程度非常高,尽管社会主义法系在当代已经不复存在,但他的分类方法依然在影响着学界。
约翰·哈泽德持与勒内·戴维同样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法系发生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而非普通法系国家[5],在社会主义法中传统罗马法的关系被推到社会关系的边缘[6]。约翰·梅里曼认为,当代法系应该划分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革命给大陆法系和民法传统带来了许多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从而产生了年轻的、有活力的本质上有混合性质的法律传统[7]。不过后期他的观点发生了改变,认为“社会主义法不过是将社会主义的一些概念加诸大陆法系之上”,“随着苏联帝国的崩塌,这些概念也极快地消失,‘迷失’的国家也重新回归到西方大陆法系”[8]。法国比较法学家马尔科·安歇尔认为,社会主义法系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外的新的第三个法系[9]。克里斯多夫·奥萨魁认为,社会主义法是一个完全从当代其他法系中区别出来的独立法系,性质上不同于大陆法系[10]。法国学者康斯坦丁涅斯科认为,尽管社会主义法在法律技术、概念和制度等方面与大陆法系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并不属于欧洲大陆法系[11]。迈克尔·博格丹等学者也持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独立法系的观点[12]。
同样,西方的另外一些比较法学者作为否定派,对以勒内·戴维、约翰·哈泽德为代表的肯定派认为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独立法系的观点提出质疑。他们在研究社会主义法的特点以及勒内·戴维、约翰·哈泽德等肯定派所分析的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独立法系的论据和观点之后认为,社会主义法的特点以及肯定派将社会主义法划分为一个独立法系的理由,并不足以将社会主义法从大陆法系中划分出去而成为一个新的独立法系,认为肯定派提出的几个划分标准恰好是否定派批判的靶子,并对这几个标准予以了否定。另外,否定派还认为:社会主义法中保留了非常多的罗马法因素,“这些因素不能被忽视”[1]34,社会主义法保留了民法的许多制度、法律方法和结构等,这些都是由俄罗斯法学家拿走的[13];而且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依旧沿用革命前的法典[14],尽管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比如罗马尼亚、民主德国、波兰等国;而社会主义法系中一些看似特有的东西,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中也以不同的方式或不同的程度出现[15],比如法律中对所有权的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等,西方法律也像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反映社会利益,而此前仅关注个体利益。罗马法学者维克多·扎拉特斯修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之间的不同,与罗马–日耳曼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不同是不同性质的。社会主义法并非如同西方一些比较法学家指出的那样是一个第三个法系。”[16]沃尔夫冈·弗雷德曼认为,社会主义法系没有基本的新的概念和法律关系[17]。罗生和阿尔伯特·耶伦兹韦经过仔细研究后指出,在社会主义法中没有找到足以新的东西来将其从大陆法系中划分出来[18]。罗生继而指出,社会主义法“在许多主要的方面都是大陆法系的一员”。认为社会主义法只不过是大陆法系一个支法系的学者还有罗萨诺、约翰·奎格利等。
尽管存在正反两面的意见,然而,综观西方学者对社会主义法的研究,“独立派”比“否定派”更众,社会主义法脱胎于大陆法系且已成为一个独立法系的观点得到更为广泛认同。
二、苏联解体后当代西方法学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
苏联解体后,西方学者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并未立即随之终止,而是承袭了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传统,但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争论的问题也由原来社会主义法系是否一个独立的法系扩展到苏联解体后社会主义法系是否依然存在。对于这两个问题,依然存在正反观点,但争论骤然减弱并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西方学者更多关注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转型法系”等新概念被提出。
(一)研究的重点
概括而言,苏联解体后,西方学者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集中在法系的存亡、法系的去向、法系的重构几个问题上。
1. 法系的存亡
“独立派”和“否定派”关于社会主义法是脱胎于大陆法系的独立法系还是从属于大陆法系子法系问题的争论在苏联解体后仍在持续,但骤然减少,并由“法系独立之争”变迁为“法系存亡之争”。
英国史丹福郡大学法学教授皮特·迪·克鲁斯否认社会主义法系“只是大陆法系的延伸”的观点,作为“独立派”代表,他坚持认为社会主义法系是独立法系,但在苏联解体后,他不得不指出,世界的法律图景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仍旧有许多法系,除了社会主义法系,它已经被排除在外。”[19]34他认为,社会主义法“现在基本完全消失”[19]188。德国学者孔拉德·兹韦杰特等人也认为社会主义法系在苏联解体后已不存在[20]。
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学者英嘎·马尔科维特斯就社会主义法系的存亡阐述了自己的观点。1992年,英嘎·马尔科维特斯在刊载于《加州法律评论》的《最后日期》这篇文章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已经行将就木”[21]。在另一部作品《社会主义法已死?》中,英嘎·马尔科维特斯以马克思的法律观为切入点,认为马克思有“无法律主义”的倾向,甚至否定法律,其结果是苏俄对沙俄法律的全部废除;直到斯大林时期,由于战争的爆发和对集体力量的迫切需求,要求国家高度集中和高效调配资源,斯大林才抛弃“无法律主义”,依靠有效的法律建设强力的国家,法律因而兴起。英嘎·马尔科维特斯剖析了“独立派”划分社会主义法系为独立法系的标准,否认将婚姻家庭法、合同、财产权等作为划分社会主义法系的依据,但承认检察机关、东欧国家的宪法等是该法系仍旧延续的证据[22]。在英嘎·马尔科维特斯看来,宪法、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等概念在苏联解体后依然保留了许多苏联的因素,在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检察机关的任务依然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一般法律监督,这些因素即使到了新的民主社会,也不会即刻消失。
2. 法系的去向
尽管西方多数学者做出了社会主义法系已经随着苏联帝国的崩塌而消亡的结论,但是另外一个需要随之回答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当代俄罗斯的法律往何处去?或者说,当代俄罗斯的法律属于哪种类型、哪个法系?对此,西方学界主要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是俄罗斯法回归大陆法系;二是俄罗斯法属于新的“转型法系”。
意大利特伦托大学法学院学者吉安玛利亚·阿佳妮认为,当代俄罗斯法是在回归大陆法系。他指出,当代俄罗斯法律不能再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法系,它们与社会主义法系产生了一定的决裂,并且受到欧盟法、普通法系的影响;当代俄罗斯法律重新回归罗马法系,罗马法系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系的渊源,而当代俄罗斯法律的改革,不仅来源于大陆法系,还来源于欧盟法、英美法系。因此,吉安玛利亚·阿佳妮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法的崩塌以及全球资本主义的崛起,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加入统一和谐的西方法律当中[23],即社会主义法系重新回归大陆法系[24]119,而这种社会主义法系的回归则意味着回到正常现象[25]。
托米·安桑提、肯尼福·库特少等在《对俄商务企业咨询指南》一书中认为,现代俄罗斯法毫无疑问属于大陆法系,它的许多特点与大陆法系的特点完全吻合,比如部门法的法典化、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官的司法实践没有被官方承认为法律渊源等。他们特别指出,随着俄罗斯法律的大规模现代化,俄罗斯法与西方法律逐渐融合,这主要体现在国际法上,在俄罗斯法律中,国际法不仅被认为是俄罗斯法律的组成部分,并且在适用时优于国内法;而在立法的许多方面,俄罗斯法律都深受西方法律的影响。不过,他们也承认,虽然大部分苏联法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其思想依然影响俄罗斯的法学理论和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然而,随着法学教育现代化、法律思想现代化、非受教育于社会主义法的法律工作者出现,社会主义法的影响不断地式微。
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则认为,当代俄罗斯法处于转型当中,属于新型的“转型法系”。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学者威廉·布特勒便持此观点。威廉·布特勒指出,苏联时代,因其经济、政治、法律等独特因素,让比较法学家将社会主义法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国家除了俄罗斯外,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但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不能再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与其他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一样,俄罗斯法律正处于转型当中,属于转型法系[26]。
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乌戈·马太同样秉持当代俄罗斯法应当属于转型法系的观点。他指出,前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现在应当被归入转型法系的范畴,“在这些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要求朝向一种多元市场经济方向转变和改革的明确意愿……而这种意愿的存在已经足以考虑将前社会主义国家归入转型法系的范畴”[24]122。
不过,也有学者既不承认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回归大陆法系,同时对俄罗斯法属于“转型法律”持保留意见,而认为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法律属于“混合法系”。比如,英国史丹福郡大学教授皮特·迪·克鲁斯认为,今天的欧洲认定社会主义法系已死,再也不能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相提并论,前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法律是否再回归大陆法系,这是有争论的,如果他们保留了以前的意识,但又采用了资本主义制度和西方的法律,那么他们的法律肯定是“混合”法律。不过,他也指出,混合法系指的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混合。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既有概念相混淆[19]183。
3. 法系的重构
苏联解体给全球法律系谱带来剧烈变化。尽管法系划分仍旧是批判的目标,但比较法学者并没有因此完全放弃。西方学者依据新情况、新标准对世界法律进行了新的法系划分,新的划分尝试被提了出来。对社会主义法系的观点也就一并包含在他们法系分类的思想中。
比利时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学院的两名学者马克·文·霍耶斯科和马克·瓦灵顿认为,在欧洲法学界,随着苏联解体,社会主义法系消失,“社会主义法系”与“资本主义法系”在法律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已经消失,因而需要新的模型构建法系或者法族[27]。他们进而从文化的角度研究法系,认为世界上存在4种文化类型,而传统对法系的划分(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与世界对文化类型的划分并不相符。
也有学者试图从其他角度划分法系。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乌戈·马太对主流法系划分方法进行了反思,认为长期以来的法系划分方法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忽视了其他国家法律的特点,传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划分就是以西方为中心划分出来的。用这种以西方为中心的划分方法衡量其他具有不同法律传统、不同法律特点的国家的法律,就有失偏颇。乌戈·马太认为,现在世界的法律图景发生了巨大变化,苏联解体后,以勒内·戴维为首的提出社会主义法是一个独立法系的学者的观点再也立不住脚。在批判这种以西方为中心的观点的基础上,乌戈·马太认为,影响人们行为的东西主要来自社会的“政治、法律和传统”三方面。他据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提出了另一种非以西方为中心的法系划分方法:专业之法、政治之法、传统之法。依据乌戈·马太的观点,传统的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属于专业之法下的子法系,俄罗斯及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波兰、捷克、匈牙利除外)与拉丁美洲、非洲(北非国家除外)的国家一样,均属于以政治之法划分标准下的国家[28],而政治之法下面包含两个子法系:发展法系和转型法系。这种新颖的法系划分方法,脱离了社会主义法系是否存在、是否消亡的争论,重新构建了审视俄罗斯法之归属的视角。
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学院教授扎克斯·万德林顿的法系分类方法与乌戈·马太非常相似。他从对旧分类的直接批评开始,转向法律理论,最后延伸到一个有点新颖的宏观分类尝试。扎克斯·万德林顿将世界上的法律划分为5类:习惯法法系、教义法系、法理法系、立法法系和启示法系。在苏联解体后提出新的法系划分方法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还有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教授乌鲁苏。乌鲁苏认为,比较法有广义比较法与狭义比较法之分,广义比较法从宏观的角度看各种法律,而狭义比较法则注重制度、案例等细致的问题。乌鲁苏提出了法系的“谱系”划分,并根据这种法系的“谱系”将各种法律依据亲子关系和构成要素进行划分。另外,尝试使用新的方法构建法系的学者还有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教授菲利普·勒特岑斯和瑞士苏黎世大学教授赫尔穆特·赫斯等。
(二)研究的转向
苏联帝国的崩塌,引起学界对社会主义法研究的巨大变动,以前关于社会主义法研究的热点问题,比如方法论、概念、学科等,在苏联解体后失去了最大的现实载体,从而逐渐淡出了学界的视野。尽管对此的讨论依然存在,但已属零星。俄罗斯联邦的出现,伴随着急剧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重新构建,吸引了学界的目光。这种对社会主义法系研究的衰落以及对当代俄罗斯法研究的兴起,使得大部分原来研究社会主义法系的学者在现实的压力下主动或者被动地改变了原来的研究方向。
帕尔曼是研究社会主义法系的学者中旗帜般的人物,在苏联解体后,迫于学界的现实情况,他也放下多年从事的对社会主义法系基本问题的研究,而转向探讨其他领域。哈佛法学院教授得特列夫·瓦噶特斯对此评价道:“帕尔曼认识到了自己研究的领域——社会主义法系——基本消失,自己的工作在转型过程中不再具有关键作用,于是把研究的注意力转移到其他领域:历史视野下的法律与宗教。”[29]
甚至通晓俄语的比较法学者在这种转型模式的吸引下也渐趋放弃了原有的学术研究。例如,克里斯多夫·奥萨魁已经不再对俄罗斯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感兴趣。除此之外,奥萨魁开始主要写作一些关于俄罗斯商法的文章,以便为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经济规制框架中进行投资提供指导。
另一位具有俄语技能的法律学者凯瑟琳·亨德利,是一位在苏联晚期从事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证研究学者。如同哈泽德和帕尔曼的学术研究受到他们在战争年代经历的影响一样,亨德利也经历过强大的政治与学术动力促使社会主义向自由民主转变的历史时刻,这驱动了她的学术研究。由此,她的多数著作大多聚焦于俄罗斯的经济法院及其在俄罗斯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型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30]。
西方法律学者也将目光聚焦于法治在创建一个政治民主国家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时将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刚刚获得颁行的新法律上,并对这些新法对民主化进程和资本主义产生的影响展开讨论。大多数著作都关注俄罗斯的宪政主义。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学者罗伯特·阿迪在其关于俄罗斯宪政的著作中对转型的政治层面进行了分析[31],他提出了一种创新并具有潜在突破性的研究方法:关注俄罗斯人民的法律意识而非宪法的字面表述。尤其是,他批评俄罗斯的改革者过于关注结构性的变革而忽略了对宪政意识的规范性创造。另外一个学者,美国联合学院学者罗伯特·沙勒特也是关注转型社会政治构成的一个代表[32]。
进入21世纪后,比较法学术研究继续关注俄罗斯法在推动经济与政治转型方面所产生的效应[33]。然而,伴随自由民主观念之影响在俄罗斯的渐趋消减,转型模式及其所遵循的法律与发展的研究方法看起来愈加失去其既有的吸引力。当今西方层出不穷的许多关于俄罗斯法律的研究成果都是就俄罗斯具体的法律问题而谈法律问题,西方法律学者更关注诸如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破产法、银行法、劳动法、反恐法等具体的法律问题,又或者着力研究其他前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法律,考察这些国家法律的变迁和发展。总而言之,在很大程度上,围绕俄罗斯法所进行的研究日趋成为一种工具性与经济性的事业,对于俄罗斯法的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已然消失,苏联解体前的关于社会主义法是否独立法系等理论问题已经处于边缘地带,鲜少有人问津。
综上所述,关于西方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系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苏联解体前,西方学者对苏联社会主义法系是否一个独立的法系存在激烈争论,但承认者占主流。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权作为人类历史上开天辟地的新政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所构建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民法法学和普通法系大相径庭、迥然不同,西方学者从中萃取了有别于民法法学和普通法系的特点,以证社会主义法系的独立性,并获得多数认同。第二,大部分西方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法系已经随着苏联帝国的崩塌而不复存在。在大部分西方法律学者的眼中,苏联解体带来的不仅仅是政治意义上一个国家、一种体系的消亡,而且随着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急剧西化,这些国家抛弃原来的社会主义,而使得其社会主义法律也随之消亡。这不同于一个政权被更替后其法律传统得以延续的情形,而是原来依附原政权而生的思想、法律、传统等一并被颠覆。只有少数一部分西方法律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法依然存在于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其他国家,存在于如中国、中亚国家等。第三,苏联解体后,社会主义法系是否一个独立的法系问题之争依然存在,正反观点所依论据依然延续之前的论据,比如,以政治经济作为划分法系的方法是否充足恰当。但是,这种争论的声音已经非常微弱,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该问题愈加淡出学界的视野,这种争论偶尔见之于百科全书、词典等书籍,但是得到的论述不多,所占的篇幅也不大,单独研究社会主义法是否独立法系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已是零星。俄罗斯法以一种“转型法系”的面目出现,或被认为正在回归大陆法系。第四,苏联解体后西方学界对俄罗斯法律的关注点,从法系等“宏观”性的层面过渡到具体部门法、具体法律适用等“微观”层面,从理论性探讨过渡到工具性探讨。从20世纪末热衷于将西方的法律制度传入俄罗斯,到关注法律推动政治经济转型的作用,再到直接单纯研究俄罗斯法律问题以响应现实的需要,都体现了西方俄罗斯法研究的转向。西方法律学者对俄罗斯的部门法、具体法律问题、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其中与经济密切相关的竞争法、银行法、金融法等是西方关注的重点,这可以一窥西方俄罗斯法律研究的工具性、功利性。
① 由于学界对变迁中的中国、古巴、越南、朝鲜法律是否属于社会主义法系等问题存在巨大争议,故本文的“社会主义法系”特指“苏联社会主义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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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4.4
A
1006–5261(2021)06–0037–08
2021-05-27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01)
刘天来(1989―),男,广东茂名人,助理研究员,博士。
〔责任编辑 叶厚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