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国企纪检履行监督职责的策略探讨
2021-01-03孙春胜
孙春胜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强调,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据这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指导理念,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党政制度、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内部部门结构、项目工作内容,开展多层次岗位人员的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工作,遏制贪污腐败问题出现、势头蔓延,为国有企业风清气正党政环境的建设提供助力。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权利制约监督理论
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包含纪检、监察两方面内容。纪检是指由党政纪律检查机关,对国有企业内部党组织、党员做出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对涉事成员做出行政处罚、民事或刑事惩处,以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监察则是由行政监察机关,对企业行政部门、各项职能机构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出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与整顿。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在保证党风党建、反腐倡廉建设的同时,着力提高国有企业各部门的行政效率、工作质量,减小由于行政腐败而带来的国有资产损失风险。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督的工作职能分析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处在不断深化改革过程中,随着其本身决策权、经营自主权的逐渐扩大,若对其权力监督失范,容易滋生贪污腐败、资产流失等问题。因此,国有企业除了受到现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之外,还要受到国家行政监督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以此确保国有资产在市场化经济运转中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纪检监督职能及履职方式主要如下:
一是监督职能及履职方式。监督职能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能,通常包括各级行政人员的权力监督、工作程序监督两方面内容。当前国有企业纪检机关监督职能的履行,往往通过多次的内部部门巡视、巡查、再监督等方式,对不同企业行政主体的越权、违规操作等问题,做出监督与查处。通过政治生态报告及对领导“画像”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权力、违法腐败问题的及时监督。
二是惩处职能及履职方式。惩处职能是在国有企业各行政职能部门,存在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等问题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对现有违纪违法、腐败受贿案件的涉案人员,做出应有的严厉惩处。根据2019年中央办公厅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纪检监督与执纪、问责进行有效融合,明确纪检监察人员所具有的审查、监督与惩处的权利,围绕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对涉事部门、人员,进行党纪处分,并可以提出政纪处分建议,起到联合惩处的治理效果。
三是教育职能及履职方式。教育是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思想教育指导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纪检监督政策、法律法规等,由纪检监察人员主导、普通群众参与,对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进行思想价值引导以及反面警示教育,包括加强思想政治主题宣传、塑造廉洁典型,对国有企业各层级人员做出宣传警示教育。
三、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虽然国有企业内部设置党委、纪委,以及审计部门、监事会等机构,负责对企业财务、人事、行政等,进行多方面的审计与监察,但国有企业高层、不同行政部门领导,以及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项目的公职人员,仍旧会出现一系列的职务犯罪、贪污腐败、不当履职等问题,这表明现有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存在着弊端。通常存在以下几方面监管的重难点问题:
1.国有企业监督体制不顺,使得同级监督受限,各层级权力监督出现缺位
国有企业在落实中央纪委“三转”及“三个为主”要求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自身的责任意识、执纪问责能力、工作主动性、监督检查的影响力显著增强。但是,从体制上讲,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以及在综合业绩上的双重考核,有的纪委书记还兼任着党委副书记或分管着公司其他业务。因为对分管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无人事任免权限,导致在开展工作时处处受限,无法独立自主地有效开展工作。更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国有企业纪委书记通过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画像”工作来实现同级监督,但实际上由于监督体制上的不顺畅,纪委书记自身境地尴尬,“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画像” 工作已经沦为一种表面形式。从中央巡视反馈的问题来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突出的问题,根源就在监督体制不顺。
纪检部门在对企业行政机构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通常往往更着重于对某一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事项的披露和治理,属于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多元层级互相隔离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导致高层董事会、监事会对下层部门缺乏审计、监督与管理,下级部门也难以了解到高层行政动向、财务运转活动,不同层级之间监督管理的错位、越位或缺位,难以遏制职务犯罪情况的进一步蔓延。
2.国有企业高层部门、普通职工之间,缺乏行政事务的互相监督
国有企业主要以党组织为领导,党组织部门根据上级工作指示,对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行政人员做出要求和管理。一般国有企业内部设置有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基层机构,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会赋予基层主体一定的监督权力。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与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监督制度存在较大出入,高层领导参与的一系列行政事务、财务运转工作,几乎不会向基层职工部门披露,因此普通职工行政监督职权难以行使。此外,企业基层党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意识薄弱,纪检监察机构对于基层职工人员的管理,仍旧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查处不清、党规党纪执行不严等问题,对于金额较小的公款私用、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查处力度较弱,部分基层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到的不法收益,在一定时间内会造成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督职能的履行与优化策略研究
1.构建国有企业独立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国有企业纪检监督中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必须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工作管理制度前提下,将纪检监察职能脱离、独立于行政职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纪检监察由党政部门领导的工作体制,做出进一步的制度化、程序化改革创新。如制定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独立于党政机关、行政事务机关的工作制度。为保证纪检监督权力的正常运行,要针对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等三权,强化各级党政人员、行政工作事务的日常监督,通过由纪检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行政信息、财务数据信息的搜集,受理企业内部的信访、函询谈话,对牵扯到涉事人员的线索做出详细分析,强化驻点监察、日常工作监督。这种独立于党政部门、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方式,可以有效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响。
2.优化国有企业纪检监管目标导向
以国有企业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以合规程序为手段,保障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各部门制定其履行职能权力和落实职能责任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监督规定制度的落实。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不仅合法,要有利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保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发展纲要。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导向,明确监管目标,明确履职重点,厘清职责边界。按照权责法定原则,将不该有的权力拦在清单之外;保证清单内的权力规范运行,督促责任落实到位。根据职能转变进展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和明确纪检监管导向与目标。
3.加大国有企业纪检监督的执纪惩处力度
在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激烈形势下,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成为纪检监督部门的工作重难点。首先,要加强多种形式的企业内部行政事务的查办与问责,针对部门搜集、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线索,重点查处涉及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案件,明确不同涉案人员的主体责任和惩处方案。其次,要通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的信息化建设,运用网络信息资源平台、大数据技术,搜集有关于企业内部人员的违法事实,并对纪检监察工作流程作出优化与管理,将处理好的数据信息直接上传至纪委信息系统,从而做到数据共享、分析出监督重点。
五、结语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推进,要通过一系列监管制度、监督检查方案的创新与优化,对企业内部党政部门、行政机构的层级式管理模式,做出进一步的融合性改革,加强各部门纪检监察工作、问责处罚流程的互通互联,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问责效能,确保多种贪污腐败、违法违纪案件的顺利查处,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提高纪检监察的工作效率与反腐水平,进而推动国有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