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工商资本下乡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2021-01-03韩锡广孙书光
韩锡广 孙书光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员会,辽宁 朝阳 122300;2.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问题的提出
1.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实践中不断涌现新问题
目前,在我国关于工商资本下乡投资的研究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对该领域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是推动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的理论参考。但是,伴随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工商资本下乡投资的实践过程中,也在不断涌现出各种问题。正确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应充分发挥工商资本的积极作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那么,什么是工商资本?工商资本通常是工业和商业资本的统称。换言之,即从事工商业所赚取的利润。工商资本实现城镇反哺农业,得益于我国劳动—土地生产要素关系的改善和农业投资具有较高回报率。
2.中央一号文件对工商资本下乡提出新要求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2018年2月4日由新华社发布,在第十部分“汇聚全社会力量,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强调,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工商资本下乡支持、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融资贷款优惠、支持乡村配套设施建设等,为工商资本下乡提供全面的补助,制定减免税费政策、用地租金减免等扶持政策,明确各级单位政策边界,充分维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中央政府在21世纪第15个指导“三农”工作的文件中,全面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为怎么实现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同时对于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具体要求。在2013年,中央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到农村经济领域发展,反哺和服务农业,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投资适合企业化、规模化经营的种养业等农业项目,支持在农业领域开展现代化的生产和经营模式。
3.辩证和审慎地看待工商资本下乡问题
现在我国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规模较小,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未来也存在很大发展空间,对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的路径均没有统一标准。所以,在实践中还是应该辩证和审慎地看待工商资本下乡这一问题,因为现阶段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的参照体系是缺失的,可能为一些投机圈地行为提供了机会;基层政府部门是农村土地使用的第一监管者,但是企业容易和基层政府形成利益共同链,对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安全隐患,损害农民主体地位和利益,改变农村原有的社会结构,形成强势资本和弱势小农经济并存的农村社会结构。因此,我们在鼓励工商资本下乡的过程中,更应该辩证和审慎地看待工商资本下乡这一问题,这涉及到我国耕地保护红线和土地政策实施。
二、理论界对工商资本概念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
1.对于工商资本的界定见仁见智
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工商资本并没有权威的界定标准,所以工商资本可以是民间资本、私人资本、企业资本、社会资本等多元化资本的表达;也可认为是指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即从事工商业所赚取的经济利润;另外,在一些地区工商资本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投资在内的所有社会资金。
由于工商资本暂时还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不同所有制、技术实力大小、规模大小、管理水平、资金多少等各种企业都可以参与到工商资本下乡实践中,因此分析现阶段的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的发展速度、呈现规模、经济效益等,所有地区均没有统一的参照体系。
2.工商资本下乡
为振兴乡村经济,开展工商资本下乡,即城镇工商企业资本向农业农村经济活动投资,带动乡村地区人力、财力、物力的聚集,在农业经济中引入先进的农业技术、科学发展理念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等,是落实乡村振兴的经济活动,也就是城市工业、商业资本到乡村投资农业的经济活动。
积极引导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充分发挥资本对农业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乡村振兴,解决“三农”问题,打赢脱贫攻坚战。
本文认为工商资本能够并且将会成为未来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带来的资金、技术与成功的经营理念,这些都可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另外,工商资本引领群众致富而不是在农村代替农民从事农业经济活动,通过合理分工保障农民通过土地增值和劳动等获得应有的收益。
要实施好工商资本下乡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最需要坚持的底线是对土地性质的严格控制,始终坚持乡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乡村土地的农业用途,避免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变成城市资本的变相圈地行为。
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国家,也是农民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拥有约9亿农民,如何能够保证乡村群众都享受到普惠金融,获得更多用于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2016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等农业经济扶持保护制度,不断挖掘农业经济内部经济发展潜力;同时,应强化乡村地区就业、创业的扶持鼓励政策,不断拓宽农业人口的增收渠道。深入研究近年来中央发布的关于“三农”工作的指导意见,不难发现中央的“三农”政策走向是在推进农村地区“三权分置”,在明确农业产权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进入农村,促进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提升农业经济效益、农民的技术水平及农民收入,以达到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脱贫攻坚和达到全面小康的目的。
工商资本下乡重要的一环是为农民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经济,但不能当作全部内容。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农民增收支持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优化农民就业创业政策,充分激发农村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活力,农业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保障政策有力有效,保证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不断缩小现存的各种城乡差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十年前翻一番的目标。
通过改革创新制度以激发乡村经济活力。《意见》提出应持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明确征地范围,引导土地征收制度的规范化,为被征地农民建立规范化、多元化的保障机制。在规划合理并依法取得土地指标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应同时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合理提高农民收益,依法保障农民利益。
支持农民创业创新。《意见》指出引导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开展休闲农业、乡村特色旅游、鼓励农村第三产业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入融合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的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支持建设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工商资本信息服务平台和乡村特色旅游等。
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项目,并规范管理机制。在出台一系列优惠鼓励政策后,《意见》为工商资本下乡发展指明投资方向。鼓励工商企业投资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项目,鼓励引导乡村现代种养业的科学发展。建立政府与工商资本合作共建机制、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机制,对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准入门槛适当放宽,支持和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到农村公共服务业。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的监管,对工商资本经营风险提前防范、全面监督,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的资格审查、严格审核投资农业项目、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工商资本下乡的一系列鼓励政策意味着,多年来鼓励的工商资本下乡多次被强调被重视,为农业服务的工商资本受到政府和群众的欢迎。例如,当地居民返乡带来的资本投资活动,更容易得到村民的接受和认可。在实践中,不可忽略资本的逐利性,有些工商资本下乡投资活动可能会对农民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冲击,同时还存在 “非粮化”和“非农化”的问题,应重点提高对工商资本下乡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要特别重视对直接进行农业种植、养殖活动的工商资本监督。
3.工商资本下乡的类型及特征
现在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和各种工商资本开始进入农业经济领域投资,下乡工商资本的主体力量可细分为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返乡商人、企业及下乡企业家。工商资本力量比较弱的是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虽然文化素养较高,具有农业经济发展所需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熟悉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但需要资金支持;返乡商人、下乡企业、企业家是真正拥有一定企业规模的工商资本,而且拥有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拥有大量工商资本的返乡商人、下乡企业和企业家,进一步分析其投资特点如下:
(1)返乡商人。返乡商人在过去的时间通过个人长期经营规模不大的生意、跑运输等积累了一些资金,拥有了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经验。返乡商人群体投资农业产业时,通常会选择故乡,在本县或本镇投资,他们的投资行为具有叶落归根的本地化特点。但返乡商人群体在经商过程中大都缺乏企业化运营经验,缺少核心经营团队的管理经验,一般只是单打独斗的买卖行为,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低,这些缺点也容易带到在农村的投资活动中,而且返乡商人普遍存在老龄化,缺乏知识和技术的问题,对农业经济发展的认知一般停留在比较传统的过去,以为可以仅凭以往的经验、政策红利和个体人际关系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扎根农业。
(2)企业家。企业家通过投资经营各种实业、工程项目等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这类个体资本下乡投资农业,通常怀着对农业经济和家乡的特殊感情,也对在农业经济领域的投资活动,期待挖掘到事业发展转型的下一桶金,因此企业家选择投资和投资地时,不仅局限在本县或本乡,他们也可能选择符合投资发展要求的临近地区。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创办了企业化、规模化的公司实体,具有独立的经营团队,在投资农业时企业家不是单打独斗的,企业家的投资有团队经营管理。企业家在确定下乡投资农业项目前,会提前了解相关农业产业行情和政策红利等,和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拥有相对优惠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经营环境。
(3)下乡企业(集团)。下乡企业或集团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最高,虽然本地化属性最弱,但其资金实力最强。下乡企业或集团投资农业经济已经不是老板个人意愿可决定的,企业也没有回报家乡的情感因素,企业或集团的资本下乡投资主要是关注到乡村地区优质生鲜食品产业和旅游观光农业带来的无限商机,现在大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其投资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提供基础。企业集团投资乡村农业项目时,首先会组建专业的团队,对农业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生产管理和营销管理;在投资农业项目前,通常对相关产业进行系统了解、深入研究,对宏观经济政策相当熟悉;和地方政府有较正式的合作意向,或者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项目,容易获得系统全面的政府政策支持。
三、工商资本下乡的积极作用及经验
1.工商资本下乡的积极作用
工商资本下乡,是城镇工商企业向乡村地区的资本投资,将人力、财力、物力、技术及管理理念等资源要素带入农村,是实现乡村振兴的经济活动。本文认为,工商资本下乡将成为未来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和有效路径,企业或个人资本带来的大量资金、先进技术及科学的经营理念,是农村未来发展所需要的重要要素。
2.工商资本下乡可借鉴的经验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部门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在振兴乡村经济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也积累了一些可行经验可供参考。
一是科学规划先行。科学规划是要求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科学选择农业产业项目和发展模式,提前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形成独具当地特色的美丽乡村风貌。
二是强化政府搭台。县乡村政府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土地督查等工作,帮助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村产业项目解决发展用地问题。同时,利用农业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空间等建设和完善乡村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农业发展合作平台,推广运营涉农产业项目示范工程,加大对乡村农业产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对工商资本下乡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强化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对工商资本下乡的吸引力,保护和开发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充分利用乡村文化资源,提升乡村地区文化内涵,加强村民精神文明建设,为吸引工商资本下乡营造良好软环境,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
四、工商资本下乡面临的主要困境
工商资本下乡进入乡村农业领域可带来大量资金、技术及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在农村地区落实中央关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开放适合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对社会资本全面放宽进入门槛。但基层政府部门也存在一些担心,怕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的租赁农村土地,会影响农民就业创业、导致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现象日益严峻。农民对工商资本下乡进入农村产业也心情复杂,既希望藉此获得土地出租和打工收入,又不想自家土地被企业长期征占、挪作他用。再加上工商资本主体自身原因,这就使其进入农业农村领域面临着一些风险与挑战。
1.工商资本对农业产业了解不足
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经济活动面临的最大忌讳之一就是对农业产业的了解不足,典型就是上述的返乡商人,这类个体对农业产业认知停留在过去的经验中,思想观念比较传统,还没有改变以往对种粮、养猪等传统农业的认识。返乡商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本投入、见效周期及不确定性等估计不足,可能盲目大规模地流转土地、资金贸然投入农业项目,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在土地平整、水利维修、道路养护、大棚建设等方面,投入规模大、架势足,短期内难以看到投资收益,最后发现投资某些农业项目像个无底洞,返乡商人就算倾囊而出,但农业生产基地依然只见雏形、未能成型,农业项目离盈亏平衡还很遥远。而且,不少工商资本拥有者可能对新时代条件下如何运用科学技术装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对如何营造产品品牌、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市场渠道开拓产品销路等并不明了;其内部的生产管理人员也多以五六十岁的老农民为主,缺乏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要求的中青年专业化业务骨干,尤其是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农业产业项目的投资效益转化也就变得可望而不可及。
2.土地指标是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发展的瓶颈
土地指标是指工商资本、农业生产者等拓展涉农的一二三产业,实现乡村地区各产业深入融合发展的用地指标。土地指标瓶颈即农用建设用地指标获取难问题,已经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农业产业无法绕过的瓶颈桎梏。尤其是对于相对不缺资金的工商资本而言,征用土地难问题更是成为其面临的最大困难所在。现在的工商资本下乡进入农业,多数会选择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设施农业,种养一些具有潜在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也往往会努力发展涉农二三产业实现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产业经营利润。因此,这些主体会不同程度存在农产品存储、加工,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含餐饮、住宿场地)等需求。国办发[2015]93号文件明确指出,在各省份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出一定土地,专门用于建设工商资本、农业经营主体等进行农产品的加工、仓储、物流、批发等乡村基础设施。通过收集整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土地、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提供支持政策,解决土地指标瓶颈。但事实上落实这些土地优惠政策并不容易,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或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怕影响到耕地保护问题,担心突破耕地红线、影响政绩等,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对合法申请的土地指标也不会积极支持。同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处于僧多粥少局面,这些指标会优先用于工商业发展和重点农业建设项目。因此,对多数工商资本而言土地指标是其下乡投资发展的瓶颈。
3.社会各界对工商资本下乡看法不一
社会各界对工商资本下乡并进入农业的看法与认识无法统一,具体体现:一是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担心工商资本下乡给农村地区带来负面影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政府引导的工商资本下乡没有遵循经济逻辑,资本下乡无法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再分配经济活动,可能会阻碍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部分学者认为,中国追求的农业现代化是工商资本大规模快速进入农业经济活动获取经济收益,可能是破坏农村自然环境的过程,乡村地区过剩的资本容易破坏自然环境、影响食品安全。由于公共知识分子天然的关心底层农民的益贫情怀,这种认识在理论界所占比例并不少。二是当地政府担心工商资本跑路的问题。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工商资本在流转土地后,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规划不合理等产生明显亏损,在某些地方也存在工商资本投资项目后毁约、弃耕的现象,这些工商资本的失败投资给地方政府带来不少麻烦,并造成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所以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对工商资本的下乡行为有顾虑与担忧。三是当地百姓眼红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项目发财的问题。一些企业在下乡投资农业项目的过程中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引起当地某些百姓的嫉妒,特别是公司与农户在土地租金、产品售价等方面利益分享不合理、不对称的情况下,有的农民可能会在行动上要求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提高土地租金,以及在交售公司的农产品里掺杂次品等各种消极抗争的情况。这些情况,都给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环境氛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4.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效果不明显。在调查工商资本下乡投资过程中,乡村环境、公共设施、交通、卫生等确实发生了变化和改善,但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并没有改善某些家庭的经济状况;由于新村空间、卫生和相关规定限制,迁入的农民无法继续饲养家禽、家畜等;受工商资本影响,农业土地大都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粮食作物较少,生活所需的粮食、蔬菜等大多都要购买,农民购买日常食物的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不断增大。
二是部分农业产业发展未能真正实现农民增收。工商资本下乡投资的乡村旅游项目大都处于规划建设中,振兴新农村中的一些特色餐饮、休闲旅游项目通常由旅游合作社的成员经营,没有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也未提高农民收入。
三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实施难度较大。在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典型的农家院、小木屋及新农村建设,农民缺乏新居的产权保障,影响了其获得感;在实施工商资本下乡时,农民权益保障往往与工商资本拥有者、地方政府部门存在许多差异,影响了其主观能动性。
五、工商资本下乡需要考虑的问题
毋庸置疑,工商资本下乡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当下对于工商资本下乡还要谨慎对待。
一是工商资本本身是逐利的,不会顾及国家的饭碗。中国虽为农业大国,但人均土地面积仍然极其有限,又要保证饭碗端在自己手上,这就必须要确保土地的粮食生产用途,也就是中央政府说的“耕地红线”。工商资本指的是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也就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产业资本。在开始的时候产业资本中的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形式是在一起的,资本家手中的资本要经过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三种形态在时间上的继起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来不断地为自己赚取丰厚的利润,只是后来商品资本独立出来,形成了商业资本。不管是生产资本,还是商业资本,其目的都是为了逐利。起初这些资本主要聚集在城市,是因为城市工商业里蕴藏着丰厚的利润回报,所以那个时期很少有工商资本主动下乡的,因为他们知道农村投资回报有限。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里的工商业行业逃脱不了马克思说的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本来,在中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工商资本的这种利润率下降不会波及到农村的,现在由于城乡要素流动的闸门被打开,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城市工商资本就瞄准了农村,当然主要是看上农村廉价的土地资源。在传统农业仍然难以获得满意利润的情况下,有多少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呢?巧立名目骗取国家农业补贴、通过各种花招变更土地用途倒是随处可见。然而,如果城市工商资本下乡不能维持农村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让土地产出效率提高,我们的饭碗就成了问题,这是必须注意的倾向。
二是工商资本是逐利的,不会顾及农民的饭碗。工商资本下乡最喜欢的就是农村的土地,倒不是因为它能够长出庄稼,是它能生出“金蛋”,可是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拿走农民的土地就等于拿走他们的命根子。工商资本喜欢土地,而农民不能没有土地,这就是矛盾。农民把土地流转给工商资本可以得到流转费用(租金),土地转让后自己不用种地,去城里打工可以赚取工资性收入,还可以到工商资本的企业上班获取收入,饭碗会比农民自己种地时满得多。现实中,是有巨大差异的。所以,农民的饭碗得自己端着才是最放心的。
三是工商资本的逐利性,日益冲击农民的权益。我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民拥有承包权经营权。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如果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维护,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并没有这么乐观。农民由于受到文化教育水平及他们对复杂的市场经济知识缺乏的限制,与工商资本之间的谈判存在严重的地位不对等:首先,表现在双方信息不对称。工商资本掌握的市场信息要比农户全面得多,在农民缺乏信息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表现为地位不平等。工商资本下乡面对的是无数零散的农户,农户的特征就像马克思描述法国的农民那样“像一袋马铃薯”,因此,在工商资本与每一个农户分别签约时,就具有随时毁约个体农户的可能性,农户拿他也没办法。再次,表现为官商合谋。农户虽为个体,但仍有村集体在,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应该成为村民的代言人去维护村民的利益。但在现实中,逐利的工商资本知道如何瓦解这个集体,最简洁的办法就是与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合谋。在许多农村,干部从农户中得到的权力反过来成为扼制农户的铁腕,而与工商资本一道干着欺凌百姓的勾当。现在中央正在惩治乡村干部腐败问题,从侧面说明这一现象不是空穴来风。
由此观之,对工商资本下乡需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当然,谨慎归谨慎,不能拒绝工商资本下乡,因为毕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素流动是提高要素效率的前提,只是说,工商资本下乡要的如果是土地,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需要有所规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来矫正”,当然政府的矫正不能超越边界。
因此,我们认为工商资本下乡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基本前提。一是工商资本下乡不能危及国家粮食安全。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上,这个观念必须牢牢树立。因此,如果工商资本下乡盯上的是农村廉价的土地资源,想通过改变农村土地资源的农用性质来达到发财致富的目的,那是必须严加控制的。如果工商资本下乡能够给农村带来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竞争力,提高粮食安全水平,那是应该持欢迎态度的。
二是工商资本下乡必须顾及农民的退路。现在工商资本下乡,往往是为了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率,即便如此,也不能随意就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许多地方出现的“土地被流转”、“农民被上楼”都打着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实现城市化的幌子。但是,我们必须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是工业化了,农民才能离开土地;还是农民离开土地,才能实现工业化?我们以前习惯于通过政府的力量以扭曲土地价格招商引资的方式来推进地方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尽管这样做的结果在造就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地位上功不可没,但也付出了乡村凋零、农民不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代价。在今天,进城农工的孩子至多只能够上“农民工子弟学校”、农民工进城不能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进城农民生病不能像城里人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服务的时候,我们仅仅告诉农民,土地流转之后可以进城去打工,这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鼓励工商资本下乡要与当地的工业化水平相适应,如果当地的工业化水平能够让农民流转土地之后并无后顾之忧,以农民的理性,是不会拒绝的。因此从这点上看,我们有多大的能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是工商资本能否顺利下乡的一个前提。
三是工商资本下乡应加强与农民合作而不是与政府合谋。工商资本下乡之后,农村出现三个主体:地方政府、工商资本、当地农户。本来,地方政府应该是农户的代言人,与农户一起站在工商资本的对面,与工商资本谈判如何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让工商资本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往往与工商资本合谋,在工商资本与政府权力的强大力量主导下,农户的利益当然得不到完全保障。如果工商资本下乡能够在政府的监管之下,顺利实现与农户的合作,那情况就会完全不一样。比如,工商资本下乡能否改变从农民手中买断(租断)土地而支付租金的方式,代之以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的方式,让农户参与到工商资本对现代农业提升的过程中来呢?如果这样,工商资本与农户成为生命共同体,不仅解决农业发展需要的资金问题、也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问题,当然,这可能会使工商资本的垄断收益不会像直接把农民赶走那样高,但这可以兼顾到社会发展的公平性。
中央政府一直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和土地流转,同时,农民“有流转的自由,也有不流转的自由”。因为农民是理性的,如果他的权利足够充分,市场足够平等自由,他知道自己如何处置自己手中的权利。应辩证的看待工商资本下乡问题,既不能当其为洪水猛兽,也不能看成谦谦君子。资本追逐利润、企业需要赚钱是天经地义的,农业经济和农民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遵守国家发展战略方向的基础上,把工商资本与政府的合谋创新为与农民的直接合作,才是群众期待的更有意义的工商资本下乡。
六、确保工商资本下乡投资效果的对策及建议
本文认为,应该看清现阶段工商资本下乡到农业产业具有普遍性,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转变、农业向现代化转型等的必然结果,符合历史发展趋势。传统农业的转型升级需要资本力量与技术、人才等要素之间实现重新优化配置。因此在当前中央着力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背景下,需要更加客观理性对待工商资本下乡,以帮助其更好助力农业现代化进程,避免其陷入产业沼泽不可自拔,我们的对策是如下。
1.社会应更客观公正地看待工商资本力量
谋求利润是资本的天性使然,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到农业领域也一样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农业经济活动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乡村农业产业利润空间有限,不能吸引源源不断的工商资本和优秀人才等,需要持续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并不断转型升级农村产业结构。同时,一些工商资本虽然可能有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的动机,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只是想在农业领域投机性的短期经营、在拿到财政支持后选择撒腿就跑。工商资本可能为了回报家乡积极投资推动家乡经济发展,或者为谋求长期稳定的农业产业经济效益,大部分的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项目时是期待可以长期在农业领域发展的;工商资本在农业项目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等,付出了相当的精力、资产,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退出投资的农业项目。素养,社会舆论应该相信工商资本发展乡村经济的初衷,多给工商资本下乡农业项目一些支持和耐心,不要用有色眼镜看待问题,更不应将之批判的一无是处;欢迎理论界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相关研究,用数据和实例求证工商资本的正反面作用;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互联网、新媒体、政府部门等多种力量依法依规对工商资本下乡进行合理监督,使其成为造福一方经济的助力。
2.政府应更合理地做好基础配套服务工作
对于政府而言,总体思路是依据近年来出台的几个中发、国发文件精神,第一,政府应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健全工商资本在乡村地区土地租赁的规范化程序,完善对其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特别要防止企业利用农业项目的土地指标,圈占农业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第二,政府应鼓励工商资本创新农业项目的经营模式。引入工商资本投资到适合企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经营的农产品深加工、流通等领域,政府不断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合机制。第三,政府应完善各级行政考核机制,督促县乡政府合理、高效地落实中央精神,解决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瓶颈制约农业发展问题,实现工商资本、政府部门和农民的三方共赢。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利用财政资金撬动工商资本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项目时,往往会将数额不小的财政资金直接奖补给工商资本主体,这种支持方式存在扶强不扶弱的嫌疑。未来或许可以探索将财政支持资金折股量化给合作社(由园区内土地承包农户和工商资本主体共同组成),也可以将财政投入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再以出租方式交给工商资本主体运营,相关租金收入按股分配给农户成员,使农户可以分享到更多收益。
3.农民应更积极主动地对接新型主体
我们应正视事实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工商资本下乡投资农业项目,为项目所在地区的村庄技能缺乏、无力外出打工的农民提供了再就业的机会,农民通过投资项目的运营获得土地收益、劳动收入,还可以获得土地入股增值的分红。在工商资本下乡投资项目经营成功的乡村地区,吸引到很多在外打工的农民返乡,为当地农业项目发展建设服务,客观上解决了乡村地区某些家庭成员分居难题,帮助更多农民实现在当地的就业和增收。对于农民而言应更积极合理地对接工商资本下乡投资项目,同时实现就业和收入的提高,积极学习相关农业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为将来职业发展或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4.企业应更加谨慎作为和扎实推进
工商资本计划或已进入农业领域,应改变传统农业发展观念,重视农业产业发展规律,认真分析和预防相关产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解决存在的各种难题,尽量防患于未然。切实避免投资项目贪大求全,防止无法支撑项目盈利、二产门槛太高迈不进去、三产客流不稳定的尴尬局面。工商资本主体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特点后,再选择相对具有资源、政策优势的乡村地区进行投资;组织熟悉农业经济的专业人才,组建专业管理团队,成立公司,对农业项目进行企业化经营;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本和技术优势,打造乡村特色产品品牌,实现乡村三产融合发展,振兴当地经济;积极创办农民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引导农户以土地入股,带领农民参与项目的经营,优先招聘相关承包农户为企业项目工作服务,在农民中积极培养农业技术能手和管理人才为企业项目服务,企业和农户建立起更紧密的利益联动机制;合理反映和化解企业面临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等难题,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扶贫开发、产业带动等为农服务工作,努力保持底线、不做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事宜,构建起与政府间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总之,支持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是补齐农村发展资金不足短板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抓手,是不断壮大村集体收入和农民致富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工商资本下乡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