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本书我有三点遗憾
2021-01-02许育红
许育红
2018年4月,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我在工作之余着手修订博士学位论文《领事保护法律制度与中国实践研究》准备出版。在导师黄进教授的关心指导下,本论文经过修订后,作为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国际法文库系列专著之一,于2020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一年来,我听到来自专家学者、领导同事、老师同学、亲朋好友不少肯定和鼓励的话。由此,我深受鼓舞并心怀感恩,但仍感不足,遗憾至少有三。
遗憾之一:拙著中缺少《民法典》相应条款内容的适当注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共7编、1260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由于拙著出版时《民法典》尚未生效,加上65余万字的书稿需要调整的地方较多,时间紧任务重,因此,拙著中凡出现《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之处,均缺少《民法典》相应条款内容的适当脚注。今后如有机会,一定要弥补这点遗憾。
遗憾之二:拙著中未能更多地调整理顺相关公约的中文表述。拙著中有10个附录,包括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P531-540)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P541-557)。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两公约的中文表述有的不够通顺,有的甚至是错误的。比如,两公约的序言部分都出现“国际间友好关系”字样。根据黄进教授的指导意见,书中专门脚注:此处的表述采用“国家间友好关系”或“国际友好关系”为妥。又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派遣国委派使馆馆长兼驻另一国或数国者,得在该馆长不常川驻使之国内,设立以临时代办为馆长之使馆。”根据法律出版社编辑老师的建议,书中专门脚注:将“不常川驻使之国内”调整为“不常驻之国内”。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及篇幅所限,拙著中未能更多地调整理顺两公约的中文表述。
遗憾之三:拙著中尚未拟出《领事保护条款草案》具体内容。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且载入“外交保护”定义。而迄今,无论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还是相关国际文献,均未见对“领事保护”予以统一界定,但各国实践需要明确这一概念。由此,拙著呼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能够借鉴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先后签订且相互关联的做法,着手组织研究并草拟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相配套的《领事保護条款草案》。当然,仅仅呼吁是不够的,最好是付诸行动。对我来说,来不及在书中为《领事保护条款草案》作具体描述,实感不足和遗憾。因为如果说,领事保护职权的产生,起源于结束原始状态之后人类社会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初心;领事和外交部门的融合,来自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社会追求和平与繁荣的决心;那么,领事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将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国际社会共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恒心。
我将以此为新起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努力并前行。
(作者系法学博士。1985年至今在外交部领事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