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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消费者信息隐私的分析
——基于网络营销的视角

2021-01-02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36期
关键词:网络营销个人信息精准

杨 珩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财经学院,广东 广州 511442)

一、引言

“大数据”概念是由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所提出,21世纪初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脱颖而出。现阶段,大数据已成为当前网络科技发展的一大主流,它具有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获取数据速度较快、来源方式多等特征。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之间信息隐私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交换、流转都越来越频繁,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互联网企业便看中了这块商机,利用相关网络技术去获取、储存、分析消费者信息隐私,个人信息隐私也逐渐变得商品化,针对消费者的网络精准营销也就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网络精准营销时对于消费者的信息隐私把控不够,企业在大数据技术的使用方面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从而让消费者出现了逆反的心理,这不利于网络精准营销和大数据的发展,也不利于良好的网络生态的构建。

二、网络营销下消费者信息隐私现状分析

1.相关概念阐释

隐私。国外学者最先提出“隐私”这一概念,它主要解释的重点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主体、间距等不同角度。然而,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们处在大数据时代,这个专业领域的学者们对“隐私”的概念进行了转变,即从实体隐私转变为信息隐私。根据法律角度对隐私这一概念的解释,隐私的意思是指个体本身不想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其他人的那部分信息。而侵犯隐私权是指不经过他人的同意,就把他人的信息公之于众,更甚者是诋毁他人的地位、名声,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而到了互联网发展的今天,信息隐私的概念被人们定义为网友在网络空间中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隐私被他人非法用于其他方面,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网络营销。网络营销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各种营销活动的总称,在网络营销活动时会涉及到产品、价格、包装、促销和地点这些关键因素。营销的终极目标是使产品或服务得以推广,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目前主流的网络营销渠道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广告、搜索引擎推广,以及微信、微博、QQ等其他社会细分渠道。一般新用户使用各平台时,需要输入个人的基本信息,注册登录成为该平台的用户;随后,消费者在平台的浏览、搜索等行为被记录,若消费者在平台上产生购买行为,有的还进行了评价,平台就可以利用获取的这些信息综合分析,提供给消费者偏好的物品,同时,平台也利用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对消费者的兴趣与新需求进行追踪和推测,进而开发新产品来留住旧消费者,同时吸引新的消费者,实现网络精准营销。

2.网络营销下消费者信息隐私现状

随着大数据精准网络营销的逐渐发展,企业在精准营销的实际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对目标受众和潜在客户的分析,挖掘出每个渠道的价值,正确投入资源预算,保证渠道推广的效果。另一方面有效地评价渠道的效果,确定不同渠道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占比,然后根据不同的价值状况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以达到精准营销的最大效果。在网络数据化时代下,在网络精准营销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的情况下,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泄露问题频发的情况下,许多消费者对自己隐私信息越敏感,越能感知风险的存在,个人隐私信息外泄导致现在出现各种各样的骚扰现象,最常见的就是各种推销骚扰电话、定向网络广告推送等,许多消费者觉得互联网比自己还了解自己的需求。结合CNNIC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民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状况、网站安全事件和信息系统漏洞及网络安全相关举报和受理分析》结果来看,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都遭受到了网络安全问题,这更加印证了我国信息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三、大数据下网络营销中的消费者信息隐私问题分析

1.消费者信息隐私监管与立法不完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时代的不断优化和升级,网络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是互联网既带来了便利,也增加了个人信息外泄的风险。由于网络购物有着比传统购物更多的优势,现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人们的购物的主要模式。可是当消费者的信息隐私受到侵犯时,并没有得到及时以及合理的解决。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缺乏系统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管体制、各职能部门相关的权力和责任不明晰、监管人员不专业的等问题。尽管近些年来政府加大了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关注,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现如今主要是根据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对个人信息隐私进行保护,但这不适宜于如今飞速发展的大数据互联网时代。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缺乏针对性且合理的法律法规条文,以及没有系统的、完善的监管体制,消费者利益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随着有关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事件日益增多,更加突出了相关法律条文缺失以及系统监管的问题,需要政府加大关注并解决。

2.企业大数据技术使用不当和恶性竞争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没有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甚至还为不良商家的不道德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与保护伞,这使得互联网消费者对于这项技术存疑。一旦给人们留下不好的印象,人们会越来越排斥这项技术,当人们在使用各种APP时会越来越谨慎对于数据的分享,影响大数据的收集及分析利用。

在网络精准营销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过度的挖掘与使用,造成了现如今网络世界中普遍的信任危机,导致了各方之间的矛盾。例如,大数据“杀熟”的出现正是大数据技术使用不当下的网络营销现象。此外,大数据时代下,由于使用范围和相关市场难以界定,互联网企业不仅可以获取到消费者的信息,也更容易获取竞争对手的信息,从而分析对手的营销策略,根据竞争对手的信息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经营策略,引发不正当竞争。随着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大数据网络精准营销已经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进入到更加深入的层面,如果用不好这把“双刃剑”,必然会带来弊大于利的影响。

3.消费者保护隐私意识不强

当前,绝大多数互联网消费者对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意识较弱,消费者被一步步引导,不仅可能被骗,而且还泄露自身信息。如果消费者对网络泄露信息的警惕性低,这样会造成用户随意在互联网上暴露隐私信息,比如第三方登录授权或在晒单的时候没有将关键信息抹去,这样就很有可能被有心之人利用。年纪较大的消费者,他们容易受骗,而且在被骗之后,很多都选择不声张,这种做法不仅会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而且助长犯罪者的气焰。很多网络消费者对于自身信息的采集与用途并不清楚,也不清楚营销工具是如何利用这些隐私信息来建构消费者形象的。企业充分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用类似“砍价免费得”“提现”“返利”等词,刺激消费者。例如现在买机票后,可以通过分享链接给好友帮忙“砍一刀”,即可返现,在好友点进链接帮忙时,APP便获取了他的信息,用户无形中暴露了自己的信息。

四、大数据背景下网络营销中消费者信息隐私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设和监管

政府由于拥有权力与公信力,因此通常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应该促进相关立法的进度,改善立法是解决现有社会伦理失衡的基本保证。例如可以修订《中华人民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等,给相关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信息隐私泄露问题提供依据。除此之外,政府可以完善网络信息监管体系,明晰各部门的责任与权限,设立职责与权力对等的监管岗位,用专业的技术人员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进行监控,实行专业化的、全面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实时监控,可以随时发现互联网用户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例如可以设立黑白名单制度,对监管、反馈情况优秀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反之,则对其实施处罚。另一方面,监管者也要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在工作中做到严于律己,端正自己的思想,把切实维护互联网用户的权益作为工作准则。

2.企业合理使用技术,提高行业自律

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的前提下,互联网企业需要更加积极地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强化法律道德意识,自觉的维护行业形象。

互联网企业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应该让消费者有知情权与同意权。当消费者注册账号时,平台有提醒消费者的义务,对所弹出的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应该高亮,让消费者注意到、了解到,避免出现因消费者自己失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除此之外,许多条款只有选择同意消费者才能使用,这是迫使消费者同意,没有尊重消费者的意愿,对此平台需要进行改进。互联网企业应该合理应用所能够掌握的先进技术,以及改进防范信息泄露的技术。大数据技术促进网络营销的发展,随之产生的精准网络营销,让消费者与互联网企业各取所需,节省成本,实现共赢。企业获取信息时,一定有自己的判别标准,如果与交易无关的信息,即使可以获取也不能获取。对于大数据技术的使用需要把握尺度,每个互联网企业都应该有原则、有底线,除了法律的规范,也应该自觉用道德约束自身,提高行业的自律和信誉,让行业企业长远能够发展。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能够让企业通过技术的使用获得发展的便利,也同样能给竞争对手提供便利,如此就需要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让企业的技术利用规范化,而不是陷入恶性竞争的盲区,这样才能让技术成为企业发展的推手,而不是恶性竞争的黑手。

3.提高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尽管部分消费者对个人隐私权被侵犯情况已经有所警觉,但只占少数部分,大多数的互联网消费者对网络隐私信息暴露的警惕性较低,过分相信网络的安全性。消费者在日常上网时,要仔细阅读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签署用户信息保护和责任条款,在使用过程中对于许多权限也慎重授权;不随意在“钓鱼”网站上填写自己的信息,看到有问题的网站或链接不点击并及时举报;不使用公共电脑进行购物,及时删除网络浏览信息等,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保护好个人的信息隐私。当遇到隐私被侵犯时,也要勇于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力,及时向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反映,不仅能借助专业力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也能让积极的声量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在网络中很多人因为不了解信息隐私的泄露和侵犯机制,维权意识比较淡薄,这也是很多企业肆无忌惮获取个人信息和侵犯个人隐私的重要因素。为此,应该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发动消费者的力量对网络营销中的信息隐私侵犯进行处罚、曝光,从舆论上形成道德压力。如果人人都能自觉的维护和监督,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就能让信息获取乱象和隐私信息的泄露在源头上得到遏制,从而促进网络数据隐私安全的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

五、结语

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不仅可以缓解隐私泄露带来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利于网络监管系统的完善。消费者隐私泄露不能完全归因于科学技术,应考虑企业信息流转的可能性。同样平衡利益冲突也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针对当前网络营销中用户隐私安全问题,需要从国家立法和制度建设层面,加大对隐私泄露等不良现象的打击和限制力度,企业要规范自身的技术使用,规范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方式,互联网企业不仅应该承担网络安全的部分责任,还要保护人们的信息隐私,这样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就消费者来说,要注重日常信息的保护,在受到隐私侵犯和泄露时,要敢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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