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的再认识
2021-01-02王甄玺
王甄玺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自罗尔斯《正义论》以来,“社会正义”成为政治哲学无法绕过之话题,部分学者们“按图索骥”从马克思文本中寻找关于“正义”议题,发现马克思文本关于“正义”话题少有正面之回应,便误认为马克思政治哲学并无“社会正义”思想。事实上,这种观点实际是以列奥·施特劳斯式的认知与方法论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文本对正义的理解或阐发为手段以寻求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见解,因而造成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的误读。马克思对正义、自由、平等抑或“善的知识”等政治哲学问题是建立在公共权利域题上的,区别于西方“人权”而是“人的权利”。滥觞于启蒙政治哲学的权利理论无论是“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契约论”无一不降为西方式“人权”,不仅背离了启蒙政治哲学本意,甚至成为阻碍主体实现之力量,因此,澄清马克思政治哲学观“人的权利”理路与西方式“人权”遮蔽是面对“第二个一百年”之马克思主义理论重要任务,更是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权利话语体系的现实要求。
一、从古希腊-罗马文化与德国古典哲学权利观: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源起
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在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构建的历史唯物主义逻辑中孕育而生,是欧洲思想文化之高度“萃取”,在古希腊政治-罗马法、启蒙政治哲学、德国古典法哲学、空想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批判和扬弃的历史时态逻辑中发展出来,并最终从古希腊-罗马法之“正义”、启蒙政治哲学之权利范式、德国古典之法哲学、空想社会主义之未竟理想中“脱颖而出”。
(一)吸收古希腊-罗马法思想之精华
首先,若以政治哲学史观之,“正义”概念早于“权利”概念。庞德认为,在西方古代思想家讨论的并非权利而是“什么是正当的或什么是正义的”[1]。作为西方文明思想之摇篮,古希腊民主“正义”与罗马法权孕育了深厚的自然法底蕴,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培植了西方法权观的基本价值趋向。首先,古希腊政制将自由、正义、民主思想与城邦政治融合,认为公民权利与城邦制度是政制“双翼”,不可分割。苏格拉底指出,“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2],将“正义”划归为一种伦理原则,并以法律为路标。柏拉图将正义视为“运行秩序”,是金、银、铁、铜人“各就其位,恰到好处”,互不越位,在《理想国》中论述怎样的政体才具有正义性,以“运行秩序”范畴界定正义之政体,并影响了启蒙时期自然权利学派分权思想。
其次,罗马法奉自然法为最高实在,自然法作为“正义”之化身,平等与维护公民私产与私权便是法权的应有之义。从习惯法至万民法,罗马法历经无数法学家的“切割”与“糅合”,最终将“私财不可侵犯”与“公民在法的面前一律平等”定位为法权的不动“基因”,以法的形式守护公民的私产与私权。无论是查士丁尼以自然法为原则提出“一切人生而自由”,抑或西塞罗视自然为最高正义尺度,提出“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这种理性之凝华体现为法律(自然法)[3],本质上都展现了罗马法将自然法奉为“圭臬”,使人的权利以法的形式具体化,尤其表现在商品经济中,“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交易主体拥有商品所有权”和“交易行为基于自愿原则”成为罗马法为现代商品交换贡献的三大法义,即商品交易的前提在于任何人对自身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与支配权,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商品流通。可以说,罗马法以法哲学制度化了人的权利,不仅深刻影响西欧政制与法权的发展,更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注入了法学历史性底蕴。
(二)启蒙政治哲学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提供“权利思想沃土”
启蒙政治哲学以来引发了思想大变革,先从马基雅弗利、霍布斯,再至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哲人,“裹挟”理性主义直指欧洲专制制度与基督“弥赛亚”布道,以人的权利向君权与神权发起挑战。[4]首先,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源于人之理性,理性是衡量权利正当性的唯一标准,为避免天性竞争的“战争状态”,自我保全便是首要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悬置”于理性下,不依赖于先在的制度、法律、义务。因此,“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是为了保全人的自然权利,“利维坦”便是人的自然权利“守卫者”。其次,洛克作为启蒙政治哲学法权观的“种树人”,认为即使自然社会因“缺乏裁决”而“无奈”地移向政治社会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并没有消失,而是成了理性的化身。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之存在合理性乃是人的权利让渡与理性综合权衡,其价值与出发点是维护人的所有权,尤其是财产所有权,因此以自然法为“基因”的法权“景观”才具有公正性,因为其规定和对法权的运用与解释无不以自然权利为根据[5],以自然法指向人的权利保护。最后,卢梭指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利,一切违反人自然天性的社会制度规范均非合理,既然自然状态依然回不去,要保护人生命、自由、财产、平等的天赋权利,即须有“契约”,国家、法权、社会制度乃至公序良俗都是在人人同意的“契约”中完成的。人人同意作为“公意”,便是法律的代表,是尊重天赋权利“创造”。在卢梭语境中,人的权利并非以个人为界限,而是以公意为约束的权利。不以自然的权利作为人心自然的“质料”的法权就是一种梦呓。[6]可以说,后世之法国大革命乃至《独立宣言》《人权宣言》均践行了卢梭政治哲学思想。
(三)德国古典哲学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提供“最为现实的理论养分”
首先,康德将“道德律令”“善良意志”“人为目的”的伦理道德观“培植”于公共权利学说,指出人的权利研究是以自然权利为“基质”的准则知识。[7]从权利内涵来说,康德认为权利是一种法或政治概念,是“每个人自己的自由”与“每个别人的自由”在协商一致的“契约”上限制的“每个人自由”,公共权利则是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以“道德律令”为基础“限制每个人的自由”的法则总和[8],其本质在于人性的天赋意志自由。若无自由的权利以及建立在自由权利根据的道德法则[9],权利内涵便是空洞而抽象的名词或“无用概念”。马克思认为,康德尊重人的自由、价值、尊严等权利,展现了康德权利学说反对封建专制追求个人个性自由解放的进步意义,但其只谈“善良意志”、纯粹的概念与道德假设,忽视了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现实性。其次,黑格尔权利学说是建立在法哲学原理中阐发的,围绕“法”的形而上学概念,从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阶段以完成“绝对精神”转化从而生成权利学说。在黑格尔看来,概念“这种性状是作为整个以前逻辑运动的结果得出来的”,法、正义、权利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精神真蕴。“法的理念就是自由”,理性的绝对精神支配着世界,是法、正义、权利的基础。作为伦理的最高阶段——国家,具有实现公共权利与社会制度统一的功能。在黑格尔看来,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是自由与私人福利可结合的理想之物,在理性国家的运行下,权利自然而然得以实现,“凡是存在即为合理”。马克思在扬弃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指出,法、正义、权利并非伦理、国家、“绝对精神”的完成环节,而是发达的市民社会经济;不是“绝对精神”运动或“民族精神”决定法权结构,而是社会经济决定法权结构。
(四)空想社会主义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描绘“现实落差”与“理性憧憬”
观察到现实世界的悲惨“图景”后,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便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伤疤”并描绘憧憬的“乌托邦蓝图”。圣西门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为“是非颠倒之世界”,是以暴力、阴谋、恫吓构建起来的新奴役制度。傅立叶辛辣讽刺了资本主义制度,无论称资本主义制度为“社会地狱”抑或“复活的奴隶制”,但无法解释资本主义运行之客观规律以及内在机制。欧文主张以废除私有制之形式对抗资本主义,认为私有制将人变成了“魔鬼”。诚然,空想社会主义者均期冀构建一个较资本主义社会更加和谐完美的社会,然而,囿于理论局限无法寻找变革社会的理论和阶级力量,更无法寻找政治经济学批判规律,因而其理论只能化为理论宣言与实践之空想,成为描绘公有制与社会平等之未来幻想蓝图。
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正是在批判继承从古希腊-罗马法权、启蒙政治哲学自然权利观、德国古典哲学权利观乃至空想社会主义权利思想的基础上,汲取西欧无产阶级革命正反之经验创立了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既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两大发现”将空想社会主义扭转为具有现实性的科学社会主义,更以“人类解放”之灯塔将启蒙哲学以来的西方式“人权”转变为“人的权利”。
二、在资产阶级权利观念的批判中“召唤”作为人的实质“权利”
(一)在马克思政治哲学中,人的权利问题始终贯穿于马克思恩格斯在构建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的起始
从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思想发展脉络考察,在大学学习期间,马克思学习的专业便是法律,在启蒙政治哲学熏陶中认为,“法典是人们自由的圣经”,国家理性和人民自由理性是法律之为法律的基础,私人权利不得操纵行政、司法、立法等公权域,反对国家权力让渡为私人特权。在《莱茵报》期间,遇到“物质利益”难题的马克思开始对曾秉持的自由理性权利观产生颠覆认知,认为所谓《林木盗窃法案》法令本质为国家权力沦为维护资产阶级“私人利益”之工具手段,并抨击资产阶级下公民权利的虚伪性。
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马克思认为“人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制度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共同“切割”下“散落”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即法权业已认可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另一部分是作为市民社会下“资产阶级特有权利”。在资产阶级“虚幻的共同体”中,每个人是以利己主义为导向的孤立原子式个人,是“虚幻政治共同体”下的抽象人,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完成的“人的权利”实现运动随着人的“身份政治”偏离与本质“消散”而割裂。“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10]39-40资产阶级在启蒙运动中所祭起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正义大旗,并没有真正实现。相反,部分的“政治解放”使得广大无产阶级物役于市民社会金钱与缥缈的“弥撒亚”统治。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指出资产阶级的部分“政治解放”对公共权利的进步性与不彻底性,进步性为“政治解放”促使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摧毁了中世纪等级、行帮、同业公会、特权等封建主义要素,国家公共事务由过去君主或家族事务归还于人民;在资产阶级法权形式上宣布在资本主义政制下每一位成员均是人民主权的享有者,即使其法权形式本身具有“虚伪性”;人类摆脱了封建中世纪“人的依赖关系”,开始迈向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资产阶级部分的“政治解放”之不彻底性为即在于无法消解对人本身的“囚禁”。马克思指出,“政治剧必然要以宗教、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一切要素的恢复而告终”,需要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公民出身、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造成的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差距。然而,在现实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不但没有废除这些差别,甚至以此差别为基础来运行政治国家。譬如,资产阶级法权不仅不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保卫”财产所有权为荣誉。[10]29在市民社会中,一切权利都被资本所“反噬”,人与人的关系沦为财产、金钱、物的关系,转向“物的依赖性”形态。
为了解决此“苦恼的疑问”,马克思关于公共权利问题指向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法权的真正关系,不能从思辨哲学本身来理解。“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家庭”与“市民社会”是伦理发展阶段中的低端与中端,二者本身没有独立性,需要依附“国家”,“国家”才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市民社会因私人利益的分配不公而成为私人利益的“战争状态”,代表公共利益和普遍理性的“国家”才可克服私人利益矛盾。黑格尔从“国家”这一伦理最高阶段出发,指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私有财产及公共权力在国家的笼罩下服从为“被支配者”,因而遮蔽了政治制度和所有权等公共权力的真正关系。“乍一看,国家的权力和私人的权力互相分离和对立”,事实是,私有财产已化为资产阶级政制的“血液”。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私有财产由“国家”制度决定的观点,揭示了在市民社会中,国家的基础在于私有财产,政治国家的目的是保护私有制,私有财产决定了资产阶级法权和与之匹配的政制机制。同时,马克思辩证地指出法律制度对私有财产的反作用。在资产阶级法权“景观”下,剥夺、压迫和占有“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即在法律的赋予下财产占有才具有合法性,才能有法律依据。马克思指出了黑格尔将“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抽象化为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马克思最终对二者关系作出真正解答,即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确立了从市民社会出发来考察国家、法和权利现象的历史唯物主义权利观。
随着历史唯物主义构建逻辑“历史时态”的延伸,马克思在“手稿”中通过厘清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解蔽”了私有财产与所有权最真实的本质,并发现了资本主义制度与资产阶级法权何以具有合理性运行的“密码”。异化劳动的扬弃不仅在于财产所有权,更在于“物质匮乏”的解决。无论《德意志意识形态》乃至《资本论》等文本逻辑链条中,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指出,权利本身不能逾越社会政制、经济结构以及文化的发展。若要实现人的实质权利,不得不迈过“物质匮乏”之门槛,资产阶级部分的“政治解放”所“挖掘”的仅仅是“伪权利”,走向了启蒙政治哲学的反面。唯有“人类解放”运动的真正实现,作为解放运动的必经一环——人的实质权利方可真正实现,既“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更可在权利的正义“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二)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之构建逻辑中形成的
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力观指向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与公共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公共权利并非西方资产阶级式“历史权利”——西方鼓吹式“人权”,而是“人的权利”;“人类解放”的实现是实现应然权利的“普照之光”,部分的“政治解放”实现地仅为权利的“他者”,是资本家的“特权”,无产阶级与劳苦大众并未获得应得权利。
第一,公共权利机制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之上层建筑完善形式,具有社会物质性。启蒙政治哲学以来所祭起的“自然权利与自然法”“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乃至“理性国家”等公共权利大旗并未考察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对公共权利的决定性作用,更多倾向的是以思辨哲学加以研究,权利自然变成了抽象、空洞、不现实的政治形式。因此,在大革命洗礼下的法国大革命竟荒谬地出现雅各宾派专政与拿破仑专制的复辟等现象“轮番上演”,便不难解释了。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科学系统性地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表现,并始终位于第二性。脱离物质生产关系谈社会正义、平等、民主、自由的公共权利机制,不仅不具有现实性,更会遮蔽权利的真实内涵。
第二,公共权利不等于“人权”,而是作为“人的权利”。在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中,“人的权利”即是人摆脱外在、异己的束缚力量,恢复作为“人之为人”的主体地位与创造者地位。西方式“人权”则偏斜于市民社会成员的“伪权利”,仅仅是资产阶级部分的“政治解放”所现实的权利,“人类解放”专指“人的权利”而非“人权”。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业已说明,只有满足解放之条件,“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10]18,因此,部分“政治解放”所实现的公共权利是虚伪“人权”而非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是权利的“他者”。权利的“他者”——“人权”是马克思所否定的“历史权利”,是启蒙政治哲学家以自然状态过渡政治社会进程中理路阐述基点:自然状态以来,个人便先于政治共同体而存在,或是为了“自我保全”,或是缺乏“裁判机制”,或是出现“理性”而进入政治社会,在“自然法”指导下人权便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因此,自资产阶级完成“政治解放”以来,便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法权之圭臬。然而,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进行深刻洞悉与探索,指出“人权”不仅没有真正实现人的主体性,反而成为权利“他者”阻碍了真实探索人的主体性,因此,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高屋建瓴”般地提出“人类解放”,“撕开”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法律制度所编造的“人权面纱”[11]。
第三,“人类解放”之主题是人实质权利实现的“普照之光”。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致力于共同体与个体权利统一,社会政治共同体是每一个个体组成之有机体,个人只有作为“为他的存在”才能实现“自为的存在”。反观启蒙政治哲学,无论霍布斯、洛克式的自然权利学派强调人的权利源于自然属性、高于共同体,抑或卢梭式“天赋人权”,均以个人性原则遮蔽社会性原则,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私利的战场”。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罗伯斯比尔专政、拿破仑之复辟等荒谬“图景”使得德国古典哲学家深刻反思,即使出现康德以“善良意志”“道德自律”、黑格尔以“理念国家”和“绝对精神”加码“其他”原则以弥补市民社会缺口,但也无法恰当地处理好个体与共同体价值之对立。即使黑格尔发现二者抵牾并开启了反对契约论、自然法、先验主义的“国家主义”哲学体系以解决个体与共同体抵牾的历史“包袱”,但以理性国家的“绝对精神”生成并不具有现实性。马克思指出,不能将社会共同体视为抽象之物与个人权利抵牾,“个体是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价值的厘定上,马克思扬弃了黑格尔政治哲学处理个人与共同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辨哲学方式。尤其是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清楚地指认了现代社会需要消解孤立式的个人性原则,以实现个体与类之统一。无论是《共产党宣言》《巴黎手稿》乃至《资本论》,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有一条清晰的权利思想脉络,“人类解放”之主题是人实质权利实现的“普照之光”。
三、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之当代启示
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逻辑构建中阐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人的权利”与“人类解放”之前提;滥觞于启蒙政治哲学的西方式“人权”非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所指向的“人的权利”,而是权利之“他者”。在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的逻辑中,“人类解放”作为人的权利实现“普照之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的权利应然状态。
(一)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人的权利”与“人类解放”的前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公共权利机制,离开社会生产力以描绘自由、平等、正义、民主等公共权利“图景”不具有现实性。如马克思所指,权利所指向的并非撇开现实物质生产的抽象人,而是放入一定物质生产环境的现实人,以及“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10]516-519。不得不说,人本质真正“唤醒”、公共权利的真正实现、“人类解放”仍须其他社会因素的“历史合力”,但经济因素无疑是起决定因素的。唯有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自由人的联合体”才不再是“理想国”。西方新自由主义学派罗尔斯以社会正义的“制度安排”解决“客观环境的中等匮乏”和“主观环境的利益冲突”的理论推演亦是基于社会生产力之发展,可以说,罗尔斯之“社会正义”是基于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范畴的探索,但罗尔斯走向的是缓解资本主义弊病的“分配正义”而非实现正义的“生产正义”。因此,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公共权利“共生共存”,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业已指明社会生产力在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公共权利的统领作用,要实现应然权利,必须消灭剥削“生产正义”,社会生产力每向前发展一步,人的权利实现与人类解放便向前迈进一步。
(二)澄清西方式“人权”遮蔽,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的时代使命
萌发于启蒙政治哲学的西方式“人权”非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所指向的“人的权利”,而是权利之“他者”——西方式“人权”。当代西方所鼓吹的“人权”作为资产阶级“历史权利”仅是政治解放的抽象权利,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制度的理论确认。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与各式民法典便均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所谓“人权”,不过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法权“景观”,将人的主体性让渡为财产,以市场“看不见的手”与法权“看得见的手”维护资产阶级权利,故意遮蔽“人的权利”。部分学者误读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将“人的权利”与西方式“人权”混为一谈,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遮蔽,或是主张现代社会已为“后革命”时代,西方式“人权”业已实现权利之普遍性;或是认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与西方式“人权”别无二致;或是以“历史之终结”回应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认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不过是对西方式“人权”的“另辟蹊径”。以上观点均是错位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与西方式“人权”观之性质。
(三)“人类解放”作为人的权利实现“普照之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的权利应然状态
在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中,马克思已将消除异化以实现自身解放的权利“灌注”于“人类解放”运动中。在资本主义制度逻辑宰制下,人类解放“不能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单纯地依靠资本主义所谓的“人权”和政治国家的“公民权”的“历史权利”不具有现实性,只会带来“普遍不公正”与权利之“他者”遮蔽。[10]16-17“求助于人的权利”可谓是“人类解放”运动必经一环,在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不仅被资本所遮蔽起来,且将之“错认”为市民社会下的虚伪的公民权利和政治国家的“公民权”,更置换为“等量资本获得等量权利”。社会经济地位之差异使得经济文化权利的普遍不平等,因而政治国家中法律的所谓“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是虚伪的。因此,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的有意识的创造性生命活动”,而沦为“生存与谋生手段”。劳动异化“对接”为了人的异化,人被无意识地遭到资本逻辑统治,因而,人类解放成为人的权利的实现与本质的复归指向,是人权利实现的“普照之光”。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类解放”征途、公共权利的真正实现与共产主义社会的奋斗不会停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尚存待解放的生产力、技术与制度改革。因此,需要在追求人类解放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良性动态平衡,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态度解决新时代中国发展道路之各项“瓶颈”,在法治道路建设中以民法典完善私权守护,在经济建设中以“全面脱贫攻坚”和“共同富裕窗口”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模式,在科学技术创新中突破西方“卡脖子”式技术封锁,在生态建设中满足人民美好生态追求,将“绿水青山”等同为“金山银山”,在政治建设中打造“蓝天白云”,在社会治理中完善中国治理方式与治理模式,推进中国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结语
如果说,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的“历史时态”逻辑为“人的权利”实现与现实之政治斗争、“人类解放”相“共生共存”,那么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现实时态”逻辑为人的“类本质”与“人类解放”何以在未来实现的问题,二者本质上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双向维度。从“东方社会理论”、公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为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理论提供了可期现实蓝图。如马克思所指,当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无法保障的时候,谈“解放”就是谈“乌托邦”。[10]185不同于启蒙政治哲学以来的权利“他者”,马克思政治哲学权利观“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以共产主义新展望消解西方资本主义各式异化“景观”,指向“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今天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第二个一百年”新征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权利观作为祛魅西方资本主义“人权”的理论利器,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由理论走向实践。当西方人权体系狭隘化为发达国家争夺话语权的政治工具时,权利的启蒙原则便走到了尽头,探明权利体系净化的路径不可阻挡地指向了马克思“人类解放”。因此,解蔽西方式“人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权利话语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正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向未来的实践。如果说《资本论》的问世,如雷鸣电闪般驳倒了资产阶级经济学说,那么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权利观则以“人的权利”瓦解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