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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碑刻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社会的民间管理

2021-01-02陈李子祚

凯里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清水江

陈李子祚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 550001)

明、清以来,以木材交易为特色的清水江流域获得巨大的开发。伴随“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国家权力得以逐步深入横贯于清水江及其下游支流地区,下游地方社会渐次被纳入王朝秩序中。在日益繁盛的木材交易背景下,当地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市场网络,其社会结构产生新的变化,区域社会联系得到加强,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逐渐明晰[1]。当然,国家权力对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介入并不会导致地方社会的管理传统瓦解,清王朝除了设置州县流官实行控制外,乡村地区的民间力量也在发挥作用。

近年来,学界对清水江地区的研究逐渐深入,尤其是重视对清水江地区民间文献的搜寻整理,这些材料涉及山林、田土的契约文书,为研究清水江地区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①相关整理工作参看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全三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11 年;凯里学院、黎平县档案馆编《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贵州民族出版社,2017 年;贵州省档案馆、黔东南州档案馆与黎平县、天柱县、剑河县、三穗县和岑巩县等地档案馆合作编写,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贵州清水江文书》的各分卷等。作为区域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碑刻文献也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并且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②参看张应强《从〈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李斌,吴才茂,龙泽江《刻在石头上的历史:清水江中下游苗侗地区的碑铭及其学术价值》,《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秦秀强《清水江下游苗侗地区碑刻文化调查——以天柱县为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李斌,吴才茂,姜明《论明清以来清水江下游天柱地区碑刻的分类、内容与学术价值》,《贵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李波《清代清水江下游碑铭中的社会秩序——贵州天柱地区碑铭田野调查》,《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6卷第4期;李波,姜明《从碑铭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社会规约》,《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年第5卷第2期;姜明《从碑刻看清至民国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社会秩序》,《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7卷第2期;严奇岩《从碑刻看清水江流域木材运输的“江步”规则与生态保护》,《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5卷第6期等。清水江流域的苗、侗民族存在崇石拜碑的现象,他们会将本地发生的重要事情记录并镌刻在石碑上[2],而石碑这一载体相对于纸质文献更为坚固,其保存久远的意象使得人们愿意“勒石立碑”以实现对后人的警示作用。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碑刻,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按照内容分为政治军事、乡规民约、交通、教育、宗族、宗教以及经济等类别[3]。其中,有的碑文来自官府的公文、告示,有的则由民间地方人士撰写刊刻。碑刻作为一种原始资料,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区域情况,我们可以管窥碑文中所呈现出的乡村社会自身处理地方事务的图景。笔者根据前人所整理的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碑刻,结合其他文献,从碑文中所涉及的民间禁约、诉讼、公益事业、生态保护内容等方面,试图厘清该地区参与社会管理的群体,以及民间管理中的各项事业对于乡村地区和王朝统治的意义。

一、乡规民约碑中的地方秩序维护

王朝力量通过由中央统一任命的官员实现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或由州县佐杂,或由官方划分里甲,任命乡保等民间代理人执行相应有限的管理职能。①参看胡恒《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年;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等。在乡村地区,通常可以看到官方身影之外的民间力量,当地人以乡规民约的形式实现该地区的秩序管理。乡规民约,指基层社会组织的成员从实际生活需要着手,以相互合意的方式,自发制定,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它具有近似于法律的约束效应,并且附带对有关违约行为的惩处办法[4]。此类碑刻以明令禁止的口吻对某种社会越轨行为做出限制,要求当地人共同遵守有关规定。乡规民约碑中所见乡村社会做出管理的努力,有的体现在乡村社会对治安问题的处理,制定某种乡村条例,或者通过解决民间诉讼纠纷来保障秩序的安定等。例如黎平便引冲款禁碑,该通碑文曰。

今天下承平日久,屯寨杂处,女织男耕,熙熙攘攘,均沾皇恩升平之世。无如数年来,有无知之棍徒,约齐两三人一入寨,或偷牛盗禾,或挖墙穿壁,或盗鸡鸭,或窃猪羊,受害无休。兹我众寨商议,立禁款禁,以安地方事。如有偷盗拿获查实者,通历(游示)众寨绑捆款上,立即打死。一不许赴官,二不许私凶,三不许隐匿抗违。如有三条查一同治罪。立此款禁。竹坪:善法、干赏、老命。薪洞:田看、今太、岑宇。岩洞:艮共、才□、朝干;朋岩:王仲仁、朱德如;述洞:华倒;已炭:世川;同关:香挽;寨拱:才通;平吝:今敖;述洞:吴老铁;四寨:吴权楼;经(坑)洞:吴跟□;山洞:吴法良。

乾隆二十二年二月初五十三寨人同立禁[5]334。

贵州的一些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中,除了接受官方在基层推行的里甲、保甲制以负责赋银的征收和地方治安等,还部分地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形成了某系独特的基层社会组织[6]p143。以侗族居民为主体的村寨中,存在着一种名为“款”的基层自治组织,②对“款”的相关介绍可参看湖南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侗款》,长沙:岳麓书社,1988;邓敏文,吴浩《侗款的历史变迁》,《民族论坛》,1994年第2期;邓敏文,吴浩《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等。它们通常以村寨联合数量的多少来决定大小。款内民众就某些关系自身利益的事情进行商议,最后产生一系列款内民众共同接受并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勒石立碑的形式公布。③参看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以苗族、侗族习惯法为例》,《民族研究》,2005年第6期,第13-14页;姜大仁《侗族政治遗产资源探析》,《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等。上引碑文中十三寨分属于不同的土司管辖,应当是规模比较可观的侗款。碑中款禁针对盗窃引发的地方治安问题,它具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将偷盗之人游行示众后当众打死而不许禀官。十三寨人共同立下款禁,“一致对外”,包含对该款民众的警示,同时也是在“均沾皇恩升平之世”的背景下,根据区域利益恰如其分地制定相应的禁令,而“不许赴官”“当众打死”等话语显示出在维护地方秩序上,民间力量所具有的独立性。某些村寨也制定基于本寨利益的地方行为准则。例如锦屏文斗寨的“六禁碑”,其文为:

一禁不俱(拘)远近”杉木,吾等□靠,不许打人小孩砍削,如违罚银十两;一禁各甲之阶分落,日后颓坏者自己修补,不遵令者罚银五两,兴众修补,留传世子孙遵照;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伐乱捡,如违罚银五两;一禁今后龙之阶,不许放六畜践踏,如违罚银三两修补;一禁不许赶瘟猪牛进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杀,不遵禁者,众送官治罪;一禁逐年放鸭,不许众妇女挖前后左右锄鳝,如违者罚银三两。

乾隆三十八年仲冬月姜弘道撰书[5]335。

该禁碑所反映的内容,涵盖木植、寨内设施的维护以及六畜的管理,同样存在严格的处罚措施,是文斗寨苗民对本寨公共秩序的规定。某些村寨通过立碑示禁,稳定地区秩序,同时与官府的不正当行径作斗争。锦屏塘东粮赋碑载文:

设立黎平五开卫来史志。

尝闻上古之世,民风浑朴,气质愚蒙,而父母兄弟尊卑上下,以及婚配葬祭,尽无伦理,不啻禽兽。至伏羲氏始画八卦,造书积教,嫁娶而琴瑟作焉。是以天地气运渐开,人民之礼义日盛。化诲文而观感深,不觉黎民于变。于是设立条教,明法度,使其循规蹈矩,以知人道之宜。

但兹土矣,愚(蒙)不等,耳不闻礼义,自(目)不得诗书,且不知皇王律令、法度、准绳。迨至汉高刘皇,上敕命诸葛孔明穿山渡水,深入不毛之境。历想:明朝至今数百余代,难免逆冠(寇)之患而久安长治也。是清朝定鼎以来,上司详请卫民付(附)近黔南,远隔楚省。

永乐三年,有曹郎中清丈田丘,军凭当年收银上粮,民纳秋米条编。此军粮、民粮所由来也。

雍正七年,安抚苗光一十一寨,良民赋银十七两七钱七分,同屯粮起解;每应买下江兵粮米二十八石三斗,本衙门契谷贰百石。每米一石,价色银一两二钱,每谷一石,价银六钱。米价由永从请领。

至道光年来,见朝廷政事及文武官上慕其事,下息其利,扰乱朝纲。虽言官清吏正,民不受其大累。自历年来,所纳粮银数额每每虚应故事不以前定规粮册之数,反谬言添加之额,上有粮册可证,下有票据可凭。人心各别,特刊碑勒石开列于后,子孙永享太平之世而矣。

计开

塘东赋银一两三钱三分,谷拾四石,米一石九斗八升,合每二十碗为一斗,米、谷二项共合色艮(银)十两零七钱七分五,兑扣实艮(银)五两三钱八分七厘四毫。

乡正:姜注霖 首事:姜得胜姜永贞(略)同修。

光绪三年立[7]。

此碑记载塘东乡民因地方有司不顾既有条例收取粮银,无理要求增加粮银数额,在姜姓头人的带领下,对塘东应该缴纳的粮银数额做出明确规定,制止无理加征,保护当地人正当权益。此外,人们有时不经过官府的渠道,由乡保等地方领袖出面插手民人诉讼。竹林乡秀田丫婆坳《众族封禁碑》载。

尝思龙脉最关性命,今丫婆坳一边地方,本是潘姓阴地阳宅。有刘姓于壬辰年在本龙新开岩厂,有犯阴阳。故我等央凭乡保理论,伊从永不敢犯。恐后无凭,立此封碑为据。

凭乡证潘通明、地保潘仕宏。

潘带仁、潘光奎、潘德化、潘寿庆、潘万本、潘世恩、潘世欤。

光绪十八年七月吉日立[8]360。

此碑记录了因刘姓在潘姓坟山私开采石场破坏风水,后者请求乡保居中调解一事。另有坌处镇大冲村《永定清白章程碑》记载了清末一起山林属权纠纷案。

立清白章呈(程)永杜后事。合同乡证李华开、华郊、地保杨昌烈等,因袁天永、贵芳、袁顺发、思元、杨顺春、顺芳、姚裕仁等因为与杨银玉、润玉成、润吉庚、润玉有、润玉承、润玉吉兄弟等为争论大冲溪冲庵坡脚以上大□公地。昔杨滕凤父子先年住在黎属鬼绞溪,致[自]嘉庆十一年搬来大冲居座,若[苦]无柴草,因向大冲首士姚秉三、袁秀琪、克恒、光辉、士辉、杨太安等相求大冲溪自冲庵坡脚大□公地,许伊砍柴割草。原先租人杨俊奇乾隆二十九年讨到大冲袁子凤、姚永富、杨明芝地方住座,立租六地墦场耕种度日,每年资源帮补租银贰钱整,立有讨字租贴一张是实,到他后裔杨启贵、启周、启松等作银不服,因道光二十六年假造契约,强争大□。六地是我三姓租人袁士举、万顺、杨建科等诸凭乡导扶持,李永发、永延、保长杨明刚理论当凭乡导,劝伊补租银捌两,其契约随资缴出当众焚烧。自焚苗反以后,人少山多,并不争论。因到光绪丙午年□□□□杨银玉、润玉兄弟等凶欧(殴)霸占,假造契约,又事□□祸诸凭乡导李华开、李华郊、地保杨昌烈理论□□□□袁仕贤书其讨字笔不同,明为系代伪造其庵□□□□众看过播及□□不肯焚烧,恐有日后寻出字约□□□□姓人所管四方六地,无岔他租人以来后裔子□□□□乡老与杨银玉、润玉兄弟公劝帮补三姓人□□□四佰文整。今劝过后只准砍烧,若有砍柴伐□□□各管各业,在有外乡后进来人□□□重钱贰佰四十文□□□闹只许只打网,桐油□□杉木□□□□□□。[8]89

该通碑记载乾隆年间杨俊奇租借大冲袁、姚、杨三姓的公地并允诺帮补租银,立有字据,其后代不认可原先立据并假造契约与三姓争夺地权,因咸同苗乱爆发,造成人口急剧减少,人地矛盾得到缓解,双方在山地权属争夺问题上暂时搁置。清末,杨银玉兄弟又在山林归属上挑起衅端,后由地保头人出面裁决大冲三姓和杨氏兄弟关于六地的权属和使用问题。

随着木材贸易的日渐兴盛,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经济开发力度有所增强。人们在享受着木材交易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下游地区的经济活动也给当地人民的生计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例如天柱县蓝田镇贡溪禁放条木碑。

□□□□□□在祖宗坟地所关未可任由……陶渡堰坝、贡溪网形,计……十阻塞羊肠滩中,坟临曲流溪坎,……贪金之徒,损人利己,勒碑垂禁坟□,……其有碍之处,因历无条木通行,即此溪……由来绝无木下,奈今历年已久,碑记残……□□,两岸有立禁阴阳风水者,会议各禁……碑依然,法古遵先,自后倘有犯禁射利,以……坝有伤,我等登同鸣冤,毋得曲意徇情,特立……以垂禁尔。

□(嘉)庆十二年蒲月上浣之吉立[8]325。

碑文记载,受木材运输和淘金的影响,贡溪的堰坝、河水两岸的田土以及坟墓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另有竹林乡地坌于道光二十九年所立《公议禁碑》为证,碑文载该地“近因木客贪图便利,每逢溪水稍涨即随流放木,乃致冲击田坎桥梁,多有崩坏。”关系村寨生存的田产和桥梁必须加以保护,“若不急行严禁,恐将来受害不浅。今我等公议,嗣后沿溪以下概不许放木,并不准捣金”[8]336。并且,由于木材贸易获取的利润巨大,某些地区的人们不顾及林木的护育,无节制地进行砍伐。立于嘉庆二十五年的锦屏水口山植树护林碑刊字。

盖闻德不在□,亦不在校。《书》云:“作善降之百祥”,岂能修于远而忽于近乎?我境水口,放荡无阻,古木凋残,财爻有缺。于是合乎人心,捐买地界,复种植树木,故栽者培之。郁乎苍苍,而千峰叠嶂、罗列于前,不使斧斤伐于其后,永为护卫,保障回环。岂曰小补之哉!是为序。

——禁大木:如有盗伐者,罚艮(银)三两,招谢在外。

——禁周围水口树木:一栽之后,不许砍伐枝桠。如有犯者,罚艮(银)五钱。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良辰立[5]339。

碑文指责了“放荡无度”的砍伐造成“古木凋残”,反使当地人的经济生产受到威胁。为了养护林木,当地人立碑缔约要求栽培木植,同时以严格的手段处理擅自砍伐者。对于私入山林溪边盗伐者,亦有严惩。坌处镇鲍塘道光十一年立《永禁碑记》载该地“山多田少,全赖杉木为生。近年以来,多有将杉木砍截桐子以谋利者,致使无良之辈从而效尤。或入山窃砍,或临溪偷裁,种种弊端,遗害不小。”由天柱县下属五甲、六甲共计十六个村寨约众公议,制定违约行为的惩治措施,立碑示禁[8]380。

如前引碑文所示,民间力量体现在地方治安的整顿,粮银数额的重定,对民众纠纷的干预,以及制定与林木产业相关的民间禁约等行动中。这些民间力量依托于各种形式,按照不同的居住环境或者不同民族的习惯处理事务,彰显出民间力量维护乡土秩序的努力和主动性。

二、功德碑中所见地方公共事业的兴办

与筑桥、修路、乡村教育等相关的地方公共事业的兴办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间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德碑中所显示的公共事业通常依靠某一家族或者地方首倡者号召,由普通民众捐资捐物集体参与而完成。李波、姜明认为,公共事业的举行出于某些地方人物在实现集体利益的同时,树立有利地位和良好口碑的意图,以及普通民众通过出钱出力以便从宗教信仰层面获得相应的权益[9]。

贵州因其多山的地形而交通不便,山路崎岖,多有险阻,而清水江流域河溪繁布,民众的通行成为一大难题,桥路的修建和维护就成为地方管理的重要事情。如高酿镇亚大村乾隆四十六年《普乐桥碑》记载。

闻之徒杠纪成于岁暮,舆梁告竣于冬期,可知王政之□人,昔以修桥为急务,矧兹寨脚之渡处,实为往来之要区,平水之桥难经久远,尤贵有继志增辉者,以更立乎石桥,方为一劳永逸,安定孔固之美举。吾侪是以有志图新,同心募化,合团义士,乐布金钱,各处高贤喜捐囊载,延匠兴工,修石成桥,合万善以同缘。虹垂天半,亘千古而□固;月挂城头,不虑浊浪飘摇,无忧滨波泛涨。上下行人,共庆河清之颂;士女施舍,永成利济之功。良因有报,福果无疆,胪名于碑,以志不朽。再者,凭□□原议,倘桥不坚,仍在二彼,各出银两共修重整,刻上碑记。

信士陶宗荣同缘刘氏共捐六两……计施建桥之石,系挖七家所共之山,系名于后……

陶□□、陶启志银一两六钱、陶启明银一两六钱、陶元保银一两六钱、陶□山银一两六钱、陶国柱银一两六钱、陶立春银一两六钱、彭六保银一两……刘世成、周三乔、龙光太、龙子凤、陶起贵一两银……

宗荣计开附□功果银价米一百三十一两,又及确价米银一百一□□□自起桥以来□米杂油□各一两至彩费而定确花,红利市银两待□□□,功果所费各□植石料等项私支公银一十二两贰钱,为桥皆银贴□□□两树桥立碑□一十二两□□□盖修□□贴去银二十二两。

皇清乾隆四十六年岁次辛丑孟春日吉旦立[10]176。

此碑记述亚大村民因所居之地的渡口为往来要区,“平水之桥难经久远”,为了稳固桥梁,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在信士陶宗荣的倡导下,“有继志增辉者”各出银钱,并开挖七家共有山地为修桥提供石料。桥的修建让民人“不虑浊浪飘摇,无忧滨波泛涨”。而修桥在心理上所带来的效应则是民人深信“良因有报,福果无疆”,体现出浓厚的宗教福报色彩。偏僻地方的桥梁修建则对于当地民人而言更为重要。如高酿镇地良村冲甲溪嘉庆十五年立《安静桥碑》所示,该通碑分三块,记述了地良村冲民人合力修桥的事迹,并记录大量捐资人的姓名。

盖闻天帝架鹊桥以渡双星,王者成杠梁以济病涉,则是桥也者,诚利人之重务。独是书生言志,动谓后乐先忧,狂士爱人辄云博施济众,大抵皆空言而鲜是效者也。孰若此之见在功因且可百年毕世者乎。兹居仁里冲甲溪虽非通衢,亦属要道,两山对峙,壁崖千寻,一水中流,波涛湍急,每遇春水爆发,则隔岸不啻千里之遥,寓揭维艰,则举足窃有冲激之恐,是非桥不为功,非叠石为拱,亦非久经之计,故尔大发婆心,合谋鼎建者,首士不惜一己之金,众仁人乐助私囊之钞,男女概捐,多寡不吝,幸集腋可以成裘,于是命工凿石,跨涧为桥,俨然天马之横空,长虹之饮涧,名曰:安静桥。夫名者,所以名其实也,行见安则民安物阜,静则俗静,风淳可于斯桥之矣。功后众首士丐言于予,以冠诸碑首,予不敏,敢以不文之词污厥贞珉哉,仅谬序数言,勉应诸公之请云。

邑庠生岚峰徐必登凌云氏拜撰。

化首龙瑞章男贵隆、正宗捐银三十四两八钱,龙千鳌侄天文、天灿捐银三十四两二钱(以下省捐资人姓名)。

嘉庆十五年仲冬月吉日立,石匠罗仪清子良同[10]155-157。

从碑文中可见,冲甲溪属于险要之地,两山之间狭长的水道不足以应对春季暴涨的河水,使民众难于交通。由龙家贤士首倡,家族其他成员并村中老小一并响应。安静桥的建成一方面彰显了天柱县地良村龙家强大的号召力,另一方面也以修桥这一公共事业为核心,将村寨的民众联合起来,凝聚区域共识为地方秩序的稳固提供帮助。

道路的修建是地方公共事业的重要部分。据咸丰元年锦屏水冲溪口修路碑载。

盖闻人非义勇不能创建,非向善不能捐修,且非众姓乐施,亦不能独平成也。吾江自湳彪以至向家村一带,两山排岸,一水争流,上则崭巗峭壁,下则澎湃奔腾。农商往来,自古难之。纵使攀援而过,挑梁而行,不啻履巴(爬)涉水。殊旅途之可忧可惧,孜留缺陷,每用咨嗟,是奇险阨塞久矣。道光辛丑,有寨假杨君再富,毅然约温江杨光著、吴必刚,江口王承碧,水冲溪口王文贵,协力募化,无不欣然。爰命匠工辟窄崿、凿崭巗、錾峭壁、槌矗峰。易羊肠为孔道,补僻隘坦途。越二年,余因试赴郡,沿江而上,直临其间,如游云栈,如渡虹桥。虽日暮神疲,无忧无惧。独步远览,快然肆志焉。噫嘻,前数百年之奇险阨塞,至此一砥于平。信非义勇不能创建,非众善不能独葺,且非富君亦不能速成。倚欤修哉,尚矣。咸丰辛亥,余馆于富君家。是冬,富君等建碑勒石,请余文。余曰:“善哉!诸辟未辟之新荒,了未了之公案,是举也,余虽未敏,乐君子善而为天下道也”。于是乎序,温江泰山杨光炳撰并书。

此碑上之众人于咸丰元年二月十二日用价纹艮六两七钱八分得买向家寨□□□,弟土名团塘田三丘。计谷六石,每年纳粮铜钱九十六文,此田逐年所收租谷,作日后重修此路之费。但后来掌管此田之人,不论远近大小,只以达者理之。如能诚心理之,前者必报以富贵也。倘有盗卖吞瞒等情,买卖二比,必遭天诛地灭。文契存。杨再富手收。

上田一丘,上抵坡,下抵昌海田,左抵向信忠。右抵坡。

下田一丘,上抵昌海田,下抵昌敖田,左右抵坡。

捐款名单于左:高柳江步向龙二姓共捐钱拾贰千捌百文(以下为潘寨、王寨、温江下十甲、锦屏东上街捐款人180人姓名及捐资数量略)

石匠王文贵供应

大清咸丰元年岁在辛亥冬月谷旦立[11]。

此碑记录杨氏头人首倡捐资,联合其他村寨民人出钱开山筑路之事,还购买田土,以田租作维护道路之费,并禁止出卖该田。而捐资人分布在锦屏的主要村寨,说明该道路的修建满足锦屏民众的出行需要,从而得到多数村寨的支持。

渡口和渡船的设立,为清水江下游沿岸居民提供便利的工具。重刻于嘉庆十九年的竹林乡地坌渡船碑记载,乾隆年间,鉴于来往繁忙的黔楚商贩苦于当地水路不畅,以及“春夏江水泛涨,汹涌难越”,由倡首生员彭勷谟并彭氏诸人购买捐助田资造船,修建屋宇为船夫提供食宿,以期渡人之功。嘉庆年间又严格规定渡夫与施主的责任[10]27-30。而坌处镇三门塘所见嘉庆二年,道光二十七年,咸丰八年和光绪十一年有关船渡的碑刻,显示该地船渡维护均由地方乡绅和普通民众共同出资[10]40-42。

地方教育的办理同样是基层管理的重要内容。自清王朝在贵州确立统治后,逐渐在各府州县设立学官和书院,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官学教育体系,用以变革人心,以正风俗[12]。乡村社会也寄望于大力兴办教育,培养为乡土建设出力的人才。坌处镇鲍塘乾隆二十一年所立《凤鸣馆碑记》载。

时维圣贤垂训,启迪为先。朝廷设科建学为首,是故三代以来,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造士之端其由久矣。况今圣王治世,崇尚儒林,国有学,党有庠,家有塾。此固道一而风同者也。我团原有旧馆也,讲学其中。奈基非久,藏数徙靡定,竟未有名焉。至乾隆丙辰,于村左选地,卜其山明水秀,峰峦排列,复迁于斯。前人因其地属高岗,咸思羽仪王国,遂额曰:凤鸣馆。既定之后,地灵人杰,庚午乙亥,叠采泮芹,寻是文运日新,其进难量矣。及贰拾壹年丙子春,父兄视其旧馆窄狭,鼎新重建,而其启迪后人之意,虽不仅为取第占鳌之计,然苟于中而造就有成将异日者,或腾蛟起凤,或附凤攀龙,何莫非凤鸣之,应父兄之愿与夫朝廷作人之意同哉!是为序。

计开为首信士:吴君能、吴君占、粟云开,生员吴世荣、粟通义。

(其下省略吴、粟、杨三姓数十位捐资人)

皇清乾隆二十一年岁次丙子仲冬月建黄钟朔日谷旦通团众等立[8]211-212。

碑文回顾了凤鸣馆的修建,并阐述了以吴姓族人为代表的鲍塘村民众对于教育的看法。对于已接受王朝教化的地方民人而言,教育是“三代”以来不变的传统,是国家施教治政的基础,其兴学的行动本身是与国家的意志是相符合的。在他们看来,小小的乡村兴学之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培养在科举考试中独占鳌头的后人,更应是基于本乡本族的利益,使入馆受学者能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从而获得某些成就。地方兴学还在于为贫穷之家提供入学的机会。如竹林乡地坌村乾隆四十七年的《起秀斋碑记》记载了乾隆十七年和二十一年地方民众买田捐资以修葺学馆一事[8]214-215。作为撰述者、生员、善人倡首的彭勷谟说道:“顾州县社学多在城中,乡民子弟住居辽远,未免负笈之烦,并苦薪米之费”,城中授学之地对于偏远乡村的贫困家庭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同时,地方上的学问竞争也引起了他的思考,“大乡钜堡听其各置社学,区择学优行端者充为社师,凡乡民子弟有志学文者,俱入学肄业”。为了实现“兴学造士”“美风俗”的目标,有必要在乡村地区设学。

总而言之,由地方乡绅带领,以及普通民众共同捐钱参与的桥梁、道路、渡船修筑和维修,以及地方兴学行动都并非罕见之事。当然,功德碑中的内容有时充当乡里教化的工具,并彰显出带头人物及其家族在乡里社会的威权。重要的是,地方民众通过对公共事业的参与,保障了自己的利益,维系了各村寨之间的交流,实现了基于本乡利益的自我管理。

三、余论

传统的官方史籍对县以下的乡村基层社会着墨不多,仅对地方官僚建制与职能进行阐发,但是清水江下游地区的碑刻内容提供了有关乡村社会中所存在的治理力量的丰富材料,帮助研究者更好地以“眼光向下”的视角去理解基层社会的治理情况。考察前文所引乡规民约碑和功德碑中的内容,在讨论贵州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民间社会管理时,可以注意到参与管理进程的群体,首先多半以地方乡绅,即传统社会中的精英为主,其次是响应号召的各村寨的汉、苗、侗等族民众,所谓的“民间力量”即出自这一群体。这种民间力量与经过官方授权,按行政职能划分的基层组织如保甲、里甲等制度力量存在差异,尽管地方政府会选择各村寨头人担任地保、乡保等职务,但是保甲制在贵州各地的推行进程并不一致,且它的地位常常受到忽略[13]。这种以地方乡绅、民众为主体的民间力量,实际上是基于各自的宗族以及所居住的地域的利益,通过其制订的规约而自发产生。其围绕地方治安、林木保护、公共事业的兴修等事业所做的规定和努力,不经过王朝法令强制实行,属于一种自我管理。它所适用的范围小至某个村、寨,大者则是几个村、寨的结合。民间管理不具备王朝的执法权威,却能在某些方面弥补王朝力量在乡村社会中的不足,例如偏远地区由地方民众所参与的桥梁和船渡修建、维护工作,各村寨为了本区域的利益在林木产业上达成规约,以及当地的学馆建筑和教育事业的资助,这些都不是财政支出能力有限的州、县地方政府所能一一承担的工作[14]。乡村中的治安管理与地方精英插手民间词讼,以居中调解,订立规约的方式解决问题,有效减少了民间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出于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参与到地方管理的各个村寨,它们之间的联系也逐渐密切。这样的民间管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间接巩固了清王朝在乡村地区的统治。对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民间管理的研究,也为我们目前对贵州某些地区的乡村治理问题的探索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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