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年间贵州清水江木价结单文书解读
2016-12-24唐智燕
摘要:对两份遗存民国年间锦屏茅坪寨木价结单文书进行解读,指出这两份文书当分别为茅坪寨行户“龙茂盛木号”与本地木商唐本盛、外来木商陈长泰签写的木价结算单据,“龙茂盛木号”作为行户,代木材交易双方结算木材价款是其主要职责之一,而木材价款的结算需反复折兑计算,并且货币的流通状态及其兑换比价也呈现显著的地域性。
关键词:民国;清水江;结单文书;木价结算;货币兑换
中图分类号:F31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3-0036-08
清至民国年间“三江”木材贸易活动状况及其相关问题,目前学界关注较多,不过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是基于方志的研究。①①相关研究成果:杨有赓《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8期)运用方志集中探讨清代清水江流域木行的职责和任务;吴述松《垄断交易制度与林业可持续发展——应用于清水江流域1514-1985年的木材交易经营》(《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分析了行户木材垄断交易制度的成因及其性质;万红《试论清水江木材集市的历史变迁》(《古今农业》,2005年第2期)重点论述木材集市的变迁及木材当江贸易状况;石开忠《明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开发及对当地侗族、苗族社会的影响》(《民族研究》,1996年第4期)、罗康隆《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中的族际经济结构分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4期)及龙泽江、李斌、吴才茂《木材贸易与清代贵州清水江下游苗族社会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均论及清水江木材贸易制度。 而迄今为止,尚未有以遗存“三江”木行与山客、水客之间的往来账目结单这类珍稀民间文书来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结单指账目结算的单据。本文拟考察的两份结单分别为民国年间锦屏茅坪寨“龙茂盛木号”与山客唐本盛、水客陈长泰之间往来账目的结算清单。②②结单原件及“龙茂盛木号”账簿原件现均为龙氏后裔收藏,其影像图片为凯里学院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龙泽江先生拍摄,并惠赠笔者,兹深表谢意!茅坪位于王寨的下游、锦屏县的东北,距离县城15华里。茅坪分为上、下两寨,侗苗杂居,居民大多为龙姓,之外还有吴姓、杨姓等。自明代起,茅坪便成为黔东南地区重要的木材集散地。 这两份结单文书堪称当时清水江流域“三江”木材贸易活动的缩影。同时文书中还涉及许多民间俗写形式,也是语言文字学研究的珍贵语料。兹详述如下:
一、两份结单文书中的民间俗写形式
这两份手写结单文书中涉及不少民间俗写形式。一是民间俗字“另”“乙”“弍”“”“”“”“”“伯”“/”“”“卜”“文”“艮”“”“”“”③③“”为“森”的俗字。详见唐智燕:《清水江文书疑难俗字例释(三)》,《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1期。 “収/”“” “”“”,它们分别是“零”“一”“贰”“叁”“肆”“六”“廿(二十)”“佰”“钱”“两”“分”“紋”“銀”“月”“品”“森”“收”“数”“又”“招”的俗写;二是数字书写往往采用民间通用的柴码字,如“计数根”即“计数一百五十九根”,“兑”即“二五二兑”,“申洋”即“七四申洋一百三十一元四角六仙”,“申洋”即“七四申洋二十元二角七仙”,“付”即“二共付五十三元一角二仙”,“扣文”即“三八扣纹一两三钱八分”,等等;三是数量字往往连文书写,如“”即为“二两四钱二分八厘”,“八十O”即为“八十六两零五分”,“九拾八分”即为“九拾七两二钱八分”,其中“”“”“”“”“”分别为“二两”“六两”“七两”“二钱”“五分”的连文书写形式,①①“”为“两”的俗写,连写时“”字上笔常省去。 又月份也常连文书写,如“”“”“”“”分别为“七月”“九月”“十月”“十二月”(其中“”为“月”的俗写),此外,连文还有“”“”“”等,它们当分别释作“廿三(二十三)”“合共”“二共”。
二、两份结单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签写时间
(一)主要内容
“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②②此结单文书名称及下文“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名称均为笔者构拟。 首行(最右行)顶格书写卖木总根数及毛码两数,第二行退两格书写木价折算情况,其后按时间顺序逐条罗列与木价有关的各项收付账目,然后结算出应找补木价光洋之数,末行(最左行)大号字书写“唐本盛立印照腊月廿三日结单”字样,且在“腊月廿三日”与“结单”之间盖有“龙茂盛”印章,可见此结单涉及龙茂盛和唐本盛两方。卖木人唐本盛为所谓的“山客”(即本地从事木材生意的木商)。“龙茂盛”为商号的名称,即“龙茂盛木号”。此份结单为“龙茂盛木号”结算山客唐本盛木价账目的单据,即“龙茂盛木号”尚应找唐本盛木价光洋7834元,唐本盛凭此结单收取余款。其具体内容为:山客唐本盛售出159根木材,共计价光洋13146元,“龙茂盛木号”已于11月18日、26日及12月11日、16日共支付光洋5127元、钱4 210文,而除去收入钱600文,则共支去光洋5127元、钱3 610文,两项共计光洋5312元。总木价光洋13146元减去5312元即为余款7834元。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山客唐本盛并不能拿到全部木价光洋13146元,而要除去伕银、招钱、经费钱等项支出。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此结单中只有“收钱六百文”这一个收项记录,“收钱六百文”为“龙茂盛木号”收钱六百文,而且这六百文当为山客唐本盛交付的,所以在结算“龙茂盛木号”已付钱数时要减去这600文,即1 350文+2 860文-600文=3 610文。此外,这份结单在写立之日的第二天,又添登“廿四付光洋肆拾元”此项账目,且从其书写行距较小亦可看出。
“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首行(最右行)书写“计抄往来表数”字样,且在“计抄”二字上盖有“陈长泰”印章,而从次行开始,上、下两栏分别按时间逐条记录收、付项目,其中收项中还写明木材卖方的名号、木材的名称,以及江平洋纹与光洋的折兑比价,其后记录收、付总额及欠款数目,最后在尾行(最左行)大号字书写“龙茂盛宝行 时乙丑五月初五日结单”字样,且在“五月初五日”与“结单”之间盖有“陈长泰”印章。此结单涉及陈长泰和“龙茂盛宝行”两方。“宝行”是用于称呼对方商号的敬辞。《汉语大词典》载“宝号”曰:“称人店肆的敬辞。《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九回:‘当日曾经劝过东家,説宝号的招牌是冒不得的,他一定不信,今日果然宝号出来告了。”③③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缩印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上卷第2142页。 “宝行”与“宝号”一样,用于敬称对方的商号。“龙茂盛宝行”即为陈长泰对“龙茂盛木号”的敬称。此份结单是水客(即外来木商的统称)陈长泰与“龙茂盛木号”之间往来账目的结算单据,也是陈长泰尚欠“龙茂盛木号”6171元的欠款凭据,“龙茂盛木号”凭此结单收取余款。具体来说,此结单抄自七月初一日至十二月二十八日期间“龙茂盛木号”与水客陈长泰的往来账目,其中,收项记载陈长泰付给“龙茂盛木号”的光洋数目,付项是“龙茂盛木号”代陈长泰支付给山客的木价光洋数及相关开支。即“龙茂盛木号”共收陈长泰买木光洋1 21546元,而“龙茂盛木号”代水客陈长泰支付木价等项光洋1 27771元,两项相抵,陈长泰尚欠“龙茂盛木号”光洋6171元。
(二)签写的具体时间
从结单末行书写的内容及其签章情况来看,“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写立于腊月廿三(即十二月二十三日),但未写明年份;“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写立于乙丑年五月初五日,但未具体写明哪个时期的乙丑年。我们依据遗存民国十年(1921年)及民国十三年(1924年)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龙茂盛木号”账簿文书,推断“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当写立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而“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当写立于民国乙丑年即民国十四年(1925年)。兹详述如下:
据详细考察,在遗存民国十年(1921年)及民国十三年(1924年)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龙茂盛木号”账簿文书中,涉及唐本盛的账目仅见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账簿。现列举如下:
付唐本盛伕文(纹)拾五两正(十一月二十六日市)
付取票唐本盛木光洋拾元正(十一月二十六日市)
付唐本盛木金(经)费元钱弍仟捌百六十文(十一月二十六日市)
付唐本顺(盛)木 兴茂祥一五元钱弍百四十文(十一月二十六日市)
付炳泉放唐本圣(盛)木伕钱一仟一百文(十二月二十一日市)
付唐本顺(盛)光洋四十元(十二月二十四日市)
账簿中唐本盛或作“唐本顺”“唐本圣”,这是因为当地话里“盛”“顺”“圣”三字读音相同,如账簿中“姜利盛”又作“姜利顺”“蒋茂盛”又作“蒋茂圣”“王永盛昌”又作“王永圣昌”等,在民间文书中人名用字书写同音字现象十分普遍。
账簿中有关唐本盛木价等项账目,与结单中账目完全一致的有:11月26日市付伕文(纹)①①“伕文(纹)”在结单中说作“伕银”。“文(纹)”“银”均指“江平纹”。详见下文。 15两正,12月16日市付经费元钱2860文,12月24日市付光洋40元。据此可推断,“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当写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
又据考察,在遗存民国十年(1921年)及民国十三年(1924年)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龙茂盛木号”账簿文书中,涉及陈长泰的账目也仅见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账簿。兹列举如下:
付陈长泰光洋壹佰八十五元正(八月初一日市)
收陈长太光洋五十元(九月二十六日市)
收陈长太光洋拾九元(九月二十七日市)
收陈长太光洋九元 又收陈长太光洋壹伯(佰)元(九月二十八日市)
收陈长太光洋弍元(十月初八日市)
收陈长泰光洋叁元 收陈长泰光洋拾肆元(十月十一日市)
收陈长太光洋拾五元(十月二十八日市)
收陈长太光洋拾元 收又光洋弍佰元 收又光洋弍佰元庆和福兑(十月二十九日市)
在账簿中“陈长泰“又写作“陈长太”,其中“泰”“太”为同音字。账簿收项简单表述为“收陈长泰光洋多少”,而结单收项则详细表述为收范尧泰、谢德顺、宏利昌、吴森圣或天益顺木价光洋多少,其意即指收陈长泰买范尧泰、谢德顺、宏利昌、吴森圣或天益顺木价光洋多少。又结单付项简单表述为“付光洋多少”,而账簿则做详细表述,比如民国十三年(1924年)账簿载九月二十八日市:
收陈长太光洋九元
又收陈长太光洋壹伯(佰)元
付宏利昌厘金光洋九元
付又经费钱九百六十文
付宏利昌光洋九十四元
付补宏利昌厘金钱四仟六百文
据上述九月二十八日市记载,“龙茂盛木号”代水客陈长泰支付宏利昌木价光洋94元,又替山客宏利昌垫付厘金光洋9元、厘金钱600文及经费钱960文。此外,账簿中记录的账目与结单所抄往来账目,其收、付总额及其各项账目收、付的具体时间等均存在一些出入。笔者初步考察推测,这可能与账簿记账存在漏登情况、又结单在抄写账目时存在合并账目等情况相关。但这些出入并不影响我们对“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具体签写年份的判断。即依据此结单所抄往来账目为七月初一日至十二月二十八日期间的,而尾行书写结单写立时间为“乙丑五月初五日”,我们可以断定此结单中所抄账目不是在乙丑年产生的,而当产生于乙丑年之前。又“龙茂盛木号”与陈长泰往来账目仅见于“龙茂盛木号”民国十三年(1924年)账簿,据此便可断定结单签写之年“乙丑年”当为“民国乙丑年”,即民国十四年(1925年)。也就是说,这份结单是结算上一年即民国十三年(1924年)“龙茂盛木号”与水客陈长泰之间的往来账目。而民国十三年为甲子年,正是茅坪“当江”之年,②②自清雍正至民国二十年(1931年),清水江流域的木材交易要通过木行来进行,具体由王寨、茅坪、卦治三寨木行照例定当江年份轮流值年当江。即“凡大河、亮江、八卦河所产木植,每逢子、卯、午、酉年轮为茅坪当江,王寨、卦治不得私引客商越买;寅、巳、申、亥年轮为卦治当江,王寨、茅坪不得私引客商越买,丑、辰、未、戊年轮为王寨当江,茅坪、卦治不得私引客商越买。”参见杨有赓:《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8期。 “龙茂盛木号”作为茅坪木行之一,与水客陈长泰之间交易往来频繁,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三、从两份结单文书看“龙茂盛木号”的木行角色及其职责
“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这两份结单作为结算木价账目的单据,集中再现了当时清水江流域“三江”木材贸易活动的概貌,更是当时“三江”木行在木材贸易活动中所任职责及所从事的具体事务的真实写照。
根据遗存民国十年(1921年)及民国十三年(1924年)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龙茂盛木号”账簿中账目的记载情况,我们推断“龙茂盛木号”当经营木材贸易的中介业务,即充任木行角色。而这两份结单恰好验证了“龙茂盛木号”的木行身份。“木行”即指充当山客(本地木商)与水客(外来木商)之间进行木材交易的中介。在“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中,卖木人唐本盛即为所谓的“山客”。而如前所述,在遗存民国年间“龙茂盛木号”账簿中涉及唐本盛的账目仅见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账簿,且据进一步考察,山客唐本盛所卖之木当为水客“兴茂祥”(商号名称)所购买。如民国十三年(1924年)账簿载道:
十一月十八日市
罗鸿顺条 收兴茂祥光洋叁拾元
收同茂祥光洋一元
收又又元钱一千三百文
收兴茂祥光洋弍拾元
付唐本盛伕文拾五两正
又付招钱一仟三百五十文
十二月十六市
收兴茂祥光洋拾元
收又元钱拾伍千文
付取票唐本盛木光洋拾元正
付唐本盛木金(经)费元钱弍仟捌百六十文
付石为富元钱一千二百文
付姜合顺木下伕 兴茂祥下伕钱弍仟O八十文
付唐本顺木 兴茂祥(一五)元钱弍百四十文
十二月二十一日市
收兴茂祥怡和福条光洋二百四十元
付姜合顺钱弍仟文 二手
付姜合顺光洋弍元
付焕(换)光洋四元
付范永兴光洋弍伯(佰)四十元
付炳泉放唐本圣木伕钱一仟一百文
十二月二十四日市
收兴茂祥光洋二百元
收兴茂祥光洋卅五元三角四仙
收兴茂祥光洋七百十一元 罗鸿顺过
收又钱叁仟文
收王启太光洋五十元
付王荣太 刘正太壹伯(佰)卅五元三角四仙
付王启太光洋八十元
付天镒顺光洋七十元
付又元钱弍仟文
付唐本顺光洋四十元
据上述账目记载情况可知,“龙茂盛木号”与山客唐本盛账目往来之时,与其往来频繁的水客是“兴茂祥”商号,即账簿中收项账目来自“兴茂祥”商号。因而,“龙茂盛木号”即为充任山客唐本盛与水客“兴茂祥”之间木材交易的中介。而在“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中,“龙茂盛木号”乃充任山客宏利昌、范尧泰、谢德顺、吴森圣、天益顺与水客陈长泰之间木材交易的中介。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天益顺”是个商号,在“龙茂盛木号”账簿中又称作“龙天益顺”,其中“益”或写作“镒”。“(龙)天益顺”当为本地木商联合起来成立的商号,经营木材贩卖,且据考察,“龙茂盛木号”账簿中涉及“(龙)天益顺”的账目较多,并均为付项账目,据此可推断“(龙)天益顺”商号经营木材贩卖,而它与水客之间的木材交易,仍然需要“龙茂盛木号”充任中介。
且据“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所载,“龙茂盛木号”作为木行代山客唐本盛垫付招钱、经费钱及伕钱等项,并帮助结算各项账目。“招钱”即指用于购买招木的元钱。“经费钱”即指木商贩卖木材需向经费局缴纳的木价厘金钱。“伕钱”即工钱,具体包括雇工搬运木材、扎排、雇守木材等项费用。又据“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龙茂盛木号”代水客陈长泰向山客兑付木价款项、结算各项账目,又代山客预支木价等。据杨长赓先生考察,“行户的主要任务是:代水客寻觅货源,选配木材等级品种,安排坞子,兑付价款,雇夫撬排运输,结算各种账目。代山客编单木材,上缆子,保存木植,垫付运费、货款或预支木价,联系买主,围码量木,代交税款。买卖时,行户从中喊盘定价,行户精通业务,洞悉行情,具有‘一口喊断千金的权威”[1]。这两份结单则较为清晰地反映了行户的一些主要职责和任务,以及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活动中“山客—行户—水客”的交易格局。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户具有控制木材贸易的特权,在山客与水客之间木材交易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行户都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连木价及其相关账目的结算和收付也由行户全权代理。
四、木价结算方式及货币兑换比价
(一)木价结算方式
“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十分清晰地展现了当时“三江”木材交易中木价的结算方式。首先,算出木材两码子。木材两码子是木价结算的依据。据此结单记载,“每毛二两四钱二分八厘,合共扣毛叁伯(佰)八十六两O五分”,“毛”指毛码,“每毛二两四钱二分八厘”即每根木毛码为二两四钱二分八厘(即2428两),159根木毛码则为:2428×159=386052(两),即三百八十六两O五分二厘。值得注意的是,此处“两”“钱”“分”“厘”不是货币单位,而是当时长江流域杉木计量的单位。然后,木材两码子按二五二折兑,算出木价江平洋纹之数,即386052×252%≈9728(两)。最后,将木价江平洋纹按七四申扣光洋,算出木价光洋数,即9728÷074≈13146(元)。木价光洋扣除相关费用,余下光洋支付给山客唐本盛。此外,招钱、经费钱等小额费用本由“龙茂盛木号”用元钱垫付,但在结算收、付总额及两项相抵之余额时,要先将元钱按三八折扣洋纹,再按七四申扣光洋。又“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收项中记载木价的结算,亦要先扣江平洋纹,再七四申扣光洋,同时元钱也要折扣为光洋。
总之,据这2份结单文书来看,当时水客收购山客木材,是以江平洋纹计算木价,但实际以光洋兑付。在遗存“龙茂盛木号”民国十三年(1924年)及其之后的账簿中,木价均以光洋收付,正是如此。值得一提的是,为何在木价结算中不厌其烦地反复折兑而不直接用光洋计算木价?这主要是因为木材两码子不仅是木价折算的依据,也是木商上缴木材厘金、护商经费等项税收的依据,同时还是行户收取佣金多寡的依据,所以,必须先算出木材两码子数,再折算出江平纹之数,最后申扣光洋。
(二)货币的民间流通形态
清朝货币制度推行银两、制钱并用的双重本位制,大额用银,小额用钱,银两与制钱之间没有固定的换算比率。据遗存民国年间茅坪木行账簿及结单文书来看,在民国时期黔东南地区依然是银、钱并用,大数额用银,小数额用钱。如账簿及结单文书中伕钱、经费及各项杂用开支等用元钱收付,木价则用银两或银元收付,其中,当地流通银两为洪江平兑洋纹银,俗称作“江平文(纹)”,而“银元”俗称为“光洋”,“元钱”常简称作“钱”。
1.洋纹、江平纹。在结单及账簿中,“纹”一律简写作“文”。“洋纹”指的是用外国银元熔铸的银锭,其成色达到纹银的99.5%[2]。“洋纹”或称作“洋银”,又省称作“纹”或“银”。例如:
收焕入洋廿七元付焕洋银弍拾两 七三五扣(“龙茂盛木号”账簿民国十年二月初三日市)
付本记伕银弍两柒钱乙分(“龙茂盛木号”账簿民国十年二月初三日市)
廿六日付伕银拾伍两正 七四申洋二十元二角七仙(“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
收焕入钱弍仟文付焕银壹两正(“龙茂盛木号”账簿民国十年二月十五日市)
付唐本盛伕文拾五两正(“龙茂盛木号”账簿民国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市)
付平儒田价文弍拾叁两八角 七二扣(“龙茂盛木号”账簿民国十四年八月初六日市)
而“江平纹”即江平洋纹,具体指洪江平兑洋纹,其中“江”即指洪江。“洪江是清水江下游的一座湘西边城,是清水江流域物资集散地,历来与苗侗地区的经济联系很密切,其市场交易标准也就成为苗侗地区的普遍标准”[2]。结单中木材交易一般用“江平纹”计价。如“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载:
廿五收宏利昌印木价 扣实江平文(纹)弍百廿乙两四钱
收范尧泰印木价 扣实江平文(纹)十五两二钱九分
收谢德顺印木价 扣实江平文(纹)廿七两
据考察,在遗存“龙茂盛木号”民国十年(1921年)账簿中,木价收付一般也用“江平纹”,他项小额支付有时也用“江平纹”。如二月二十八日市载:
收王祥兴江平文(纹)乙十乙两七钱九分付杨太顺木价江平文(纹)壹伯(佰)乙十乙两五钱九分 过王祥兴
收王祥兴江平文(纹)八十两正付杨太顺木价江平文(纹)八十两 过道生元
收王祥兴江平文(纹)九十八两四钱 上条付杨太顺木价江平文(纹)九十八两四钱 裕太永条
此外,“龙茂盛木号”民国十年(1921)账簿中“江平纹”又称作“江平银”,或省作“江平”“文(纹)”。如:
收王祥兴江平银弍拾弍两九钱五分 收又江平银弍拾叁两六钱四分 □□□兑(二月十七日市)
收厚可祥江平银弍伯(佰)伍拾四两四钱四分(二月十八日市)
付吴合昌隆江平弍拾玖两二钱正(二月十五日市)
收复兴祥江平廿两正(二月二十二日市)
收潘正兴江平文(纹)柒两九钱三分 发盛和兑付合昌隆文(纹)七两九钱三分 发顺和条(十二月初四日市)
上述最后一例中,收项说作“江平文柒两九钱三分”,而付项说作“文柒两九钱三分”,即“文(纹)”为“江平文(纹)”的省称。又如:
付姜兴隆木价文(纹)拾七两一钱三分 长文四分(二月二十六日市)
付姜宏兴尾数文(纹)拾两七钱七分(二月二十六日市)
又付火食文(纹)四钱一分(二月二十六日市)
例中“木价文”即指木价江平洋纹,“尾数文”即指木价尾数江平洋纹,“火食文”即指伙食江平洋纹。也就是说,木价、木价尾数、伙食费均用“江平洋纹”支付。
2.光洋。“光洋”即为银元的俗称。在两份结单文书中,银元一般称作“光洋”,或省称为“洋”,如“申洋”即指申扣光洋。不过在遗存民国年间茅坪木行账簿中,银元除常称“光洋”之外,有时也称作“大洋”。兹不赘举。
3.元钱。“元钱”指的是铜元。“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中称作“铜元钱”,如“补前付铜元钱四百文”。在“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中“元钱”则一般省称为“钱”,如“招钱”“经费钱”之“钱”均指“元钱”。
(三)货币兑换比价
江平纹、光洋与元钱,由于货币种类不同,或其成色、重量不一致,故而存在货币折扣、折算现象。这在两份结单中便可窥见一斑,即表述为“扣文(纹)”“扣江平文(纹)”“扣洋文(纹)”“扣光洋”“申洋”等。
1.江平纹与光洋、元钱的比价。据两份结单所载,江平纹一律按七四申扣光洋。如“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载:
文(纹)九拾七两二钱八分 七四申洋一百三十一元四角六仙
(十一月)廿六日付伕银拾伍两正 七四申洋二十元二角七仙
钱叁仟六伯(佰)一十文 三八扣文(纹)一两三钱七分 申洋一元八角五分①①文(纹)1.37两,申洋(光洋)1.85元,即1.37÷1.85≈0.74,亦为七四申洋。
又“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中木价均以江平纹计价、以光洋收付,江平纹按七四申扣光洋。如:
收谢德顺印木价 扣实江平文(纹)廿七两 七四扣光洋叁拾六元四钱六分
收天益顺木价 扣洋文(纹)三百一十八两八角七分 七四扣光洋四佰卅元零九角正
上述用例中“文(纹)”“银”“洋文(纹)”与“江平文(纹)”一样,均为七四申扣光洋,这也就是说,两份结单中的“纹”“银”“洋纹”实均指洪江平兑洋纹。
在两份结单中,元钱与江平纹兑换的记载仅有一处。如“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载:“钱叁仟六佰一十文 三八扣文(纹)一两三钱七分。”“三八扣文(纹)”指三八折扣江平纹。元钱3 610文,三八扣江平纹即为:0038×3 610=13718(分)≈137(两),又3 600÷137≈2 528(文)。即江平纹与元钱的比价为1∶2 528。
又据遗存“龙茂盛木号”账簿民国十年(1921年)、民国十三年(1924年)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账目记载,唯有民国十年(1921年)记账中木价等大额收付多用银两“江平纹”,小额收付用元钱,而其余年份记账中大额收付一般用银元“光洋”,小额收付用元钱。此外,民国十年(1921年)记账中尚见将光洋、元钱兑换江平纹的记载,兹列举如下,以资参照。
付龙利贞光洋二元 (二月初二日市)
收焕(换)入洋廿七元 付焕(换)洋银弍拾两(二月初三日市)
付又光洋弍拾元(二月十七日市)
付龙利贞光洋拾三元 (二月二十二日市)
付道生元光洋十四元(二月二十二日市)
付姜怡昌木价银洋六元(二月二十六日市)
付又伕银洋一元(二月二十六日市)
上述七条记录中均涉及光洋与江平纹的兑换比价问题。需指出的是,账簿中“洋银”“银洋”所指不同,其中“洋银”即“洋纹”,指江平洋纹,而“银洋”即“光洋”,为银元的别称。此外,柴码“”“”“”分别表示“七三”“七三五”“七二”,意指江平洋纹七三、七三五或七二申扣光洋。即此年二月份江平洋纹、光洋比价在1∶072至1∶0735之间波动。又如前所述,写立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及民国十四年(1925年)“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中,江平洋纹七四申扣光洋,即江平洋纹、光洋的比价为:1∶074。可见在民国十年、十三年、十四年中,江平洋纹、光洋的比价较为稳定,波动较小。又民国十年(1921年)账簿中载元钱兑换江平纹之条目如下:
收焕(换)入钱弍仟文 付焕(换)银壹两正(二月十五日市)
收焕(换)入元钱拾仟O肆佰文 付焕(换)江平银伍两一钱玖分扣(二月二十五日市)
收焕(换)钱五千三百文 付焕(换)文钱平弍两六钱三分(二月二十六日市)
上述第一、二、三条记录中分别说作“换银”“换江平银”“换文钱平”,其说法有别,但其意一致。“银”指的是“江平银”,而“江平银”即为江平洋纹。“文钱平”之“文”为“纹”的简写形式,故“文钱平”即表洋纹、元钱平兑之义。又此账簿二月十五日市载“收道生福平钱银拾肆两柒钱九分正 □□”,其中“平钱银”的说法,可资参照。
上述第二条记录中“扣”即“五扣”,指元钱五扣江平银,即1文等于005分,则1两等于2 000文,故江平银与元钱的比价为1∶2 000。又第一条记录中银、钱比价亦为1∶2 000。而第三条记录中银、钱比价约为1∶2 015。此外,此账簿中所载下列收付账目亦涉及银两、元钱比价。如:
[付]钱七百五十文(二月初二日市)
付又钱一千一百八十文(二月二十二日市)
收又元钱拾四仟文(十月十五日市)
付又元钱拾四仟文(十月十五日市)
收宏顺美钱五仟文扣(十月二十六日市)
收宏顺美钱卅五仟文扣(十月二十七日市)
收宏顺美元钱玖仟文扣(十一月初七日市)
收兴茂祥元钱拾仟文扣(十一月初八日市)
、、即分别表示元钱五二、五七、四七扣银(江平银),即银、钱比价分别为:1∶1 923、1∶1 754、1∶2 128。可见,在民国十年(1921年)江平纹与元钱的比价在1∶2 000上下波动。而如前所述,在民国十三年(1924年)写立的“唐本盛卖木木价结单”中江平纹与元钱的比价为1∶2 528,可见元钱有所贬值。
2.光洋、元钱的比价。在两份结单中,元钱与光洋兑换的记载仅有一处。如“陈长泰买木木价结单”载:
补前付铜元钱四百文 扣光洋一钱七仙正铜元钱400文扣光洋017元,则400÷017≈2 353(文),即光洋与元钱的比价为1∶2 353。此份结单虽然写立于民国十四年(1925年),但结算的是民国十三年(1924年)的账目。而据“龙茂盛木号”民国十三年(1924年)账簿所载,光洋与元钱的比价一般在1∶2 200至1∶2 620之间波动。结单中光洋与元钱比价为1∶2 353,正在这一范围之内。
由上所述,2份结单中木价结算虽然涉及江平纹,但最终要折兑光洋支付。又同年账簿中所载木价均直接以光洋收付,不提及江平纹、光洋的折兑情况。可见当时光洋(银元)已成为当地主要的流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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