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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招标项目考察的若干思考

2020-12-31刘伟光

陕西煤炭 2020年5期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评标

刘伟光

(神东煤炭集团,陕西 神木 719315)

0 引言

一些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出来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招标人会议研究决议废标,之后,被考察人提出投诉,经核查:废标无依据。如果支持投诉意见,则决策错误,损害决策的权威性;如维持决策,则与法律规定不符,投诉人继续向地方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申诉,造成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审视现有的考察制度,分析考察中存在的漏洞,完善考察机制,对于依法决策,规避决策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1 考察废标的常见违规情形

1.1 考察范围超出招标文件

招标考察应当是符合性考察,即考察第一候选人的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对于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文件也未响应的,不得在考察阶段提出新要求,并以新要求否定候选人中标资格。而实践中,存在就招标文件之外的内容或事项进行考察的现象,当被考察人不予协助、或不予提供或提供不出相关资料的,招标人即以考察不合格为由废标,引发投诉,如某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业绩,业绩既非投标资格,也非评分项目,但考察人员在考察时,却要求提供业绩,因被考察人未提供合同原件,便以业绩不符为由废标,此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

1.2 考察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考察人员不懂招标基本常识,不能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在考察时容易判断错误。如某招标项目,采购一台型号为XX的设备,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考察组在对第一候选人进行考察时,在现场未看到型号为XX的设备,遂以该单位不具备生产XX型号设备生产能力、不满足招标文件为由废标,废标理由堪称荒唐,原因有三:一是考察人员现场未看到该型号设备不等于被考察人没有;二是即使被考察人当时没有该型号设备,不等于被考察人之后不能生产该型号设备;三是即使被考察人不具备该型号设备生产能力,签订合同后,如不能按期供货的,追究违约责任就行了,招标人不能在无法定依据下擅自废标,因为第一候选人是经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评选的,评标人员、评标过程及评标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法定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废标。还有的考察人员以被考察人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不一致为由废标,这种理由不可取。

1.3 考察人员不认真、不负责,存在考察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现象

如某单位对某采购项目进行考察,按照考察表打分,以被考察人得分不足60分为由予以废标,考察报告显示该单位产品研发技术人员数量1人,而实际人数为10人,调查不清,与事实不符;考察报告显示打分项“产品客户满意度”为零分,考察人员通过什么方法、手段得出零分,对此,有何依据,这些都存在疑点。此外,诸如生产管理、履约能力、研发能力等评分项,打分时均无支撑分数的证明材料,草率打分,随意废标。

2 关于废标的法律及制度规定

2.1 原则上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2 招标人只有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时才可否决第一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该条列出了取消第一候选人的4种情形,前3种情形均不由招标人控制,招标人仅可以“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第29条沿用了此条规定,并把适用范围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扩展到集团公司全部招标项目。

2.3 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招标人才可废标:一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二是该行为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常见的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特定的业绩、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作为门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不足3家流标转单一来源的。

第一候选人不满足投标资格或招标要求:如投标资格要求提供业绩,第一候选人业绩造假的;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有质量认证,投标人产品质量认证过期的;以及投标人出具虚假承诺的等等。

评标委员会违反评分规则打分:如评委违反评分办法突破打分上限进行打分的;评委更换招标文件中打分表的;统计投标人最终得分时,未按照评标办法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评委互相商量打分、分组打分等等。

第一候选人未响应实质性条款: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具有煤安证,并将此设置为星号条款(即实质性条款),第一候选人提供的产品没有煤安证的,可以否决投标,但实质性条款设置违法的除外。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虚报业绩,伪造、变造资质证书、印鉴进行投标的;伪造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信用状况信息等均属弄虚作假。但应当注意,如果造假行为不影响中标结果的,不应按废标处理,如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业绩,即使考察时发现业绩造假,也不能以此废标。

串标、围标等其他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可以通过考察,发现第一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并查实的,可以否决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次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 关于完善考察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考察制度

考察内容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考察,不得在评标结束后或考察时,再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之外的要求。

严守废标底线,对照是否“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7项具体情形,属于以上情形的,才可以取消被考察人中标资格,反之,则不应取消。

3.2 完善考察机制

明确什么项目需要考察,防止考察随意化;对于考察报告,需要有证据材料支撑,防止考察人员主观擅断;考察人员对考察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考察报告中书面签署保留意见;推行考察结果终身责任制,严格追究违规考察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考察人员,根据情况调查,进行相应降级、撤职处分。

3.3 关于考察组组成

可组成跨单位、跨部门联合考察小组,随机抽调法律、纪检等单位人员参加。一是部门交叉,互相监督制衡;二是不同部门,可以从不同的专业、角度进行考察,提高考察结果科学合理性;三是考察人员随机抽取,防止人员相对固定、利益固化。

4 结语

根据工程招标中出现的不规范的现实问题、潜规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详细剖析,为杜绝招标中出现不规范的操作,提出了对完善中标单位考察的机制流程建议,从而全过程对招标公司的招标流程进行规范和监督,使得招标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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